彬县一事一议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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彬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公益事业项目(以下简称一事一议项目)是指属于《彬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方案》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并经过民主议事程序确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总体组织、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各村村委会为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章项目的选择和申报程序
第四条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选择: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科学制定分年度公益项目建设规划,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区别轻重缓急,分期分批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以村内道路、饮水工程、乡村绿化及环境建设等为重点,优先发展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对本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作用最大的项目。

第五条一事一议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由村
民委员会填写《彬县村级公益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申请表》,并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或村民代表签字记录,由所属乡镇政府初审后,向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申请,经县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在七个工作日内联合对申请建设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立项建设。

第三章项目建设内容
第六条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内容
(1)村内街道硬化(包括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之间的道路);(2)村内小型水利(包括村内街道排水、机电井、支渠以下的桥涵、小型排灌站、提灌站等);(3)村内人畜饮水工程(包括集中供水设施构建、管道的铺设);(4)需要村民筹资的电力设施(包括村内街道照明设施的修建);(5)村内公共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等的购建);(6)村内公共绿化(包括村内主街道两侧、公共绿地、村内公园、公共闲散地和村庄周围绿化);(7)村民认为需要兴办的村内其他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

第四章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一事一议项目工程必须建立由村干部、老党员、村民代表组成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八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标;10万元以下的项目先由村委会筛选3支以上候选施工队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最后确定施工队伍。

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九条一事一议项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制度,建立工程监理组,由乡镇及相关管理部门人员和村民代表参加。

第十条一事一议项目施工单位要编制项目具体实施方案,同时报乡镇政府备案。

实施方案包括:
(1)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说明书;
(2)资金的预算、筹措及使用明细;
(3)工程实施进度;
(4)鉴定验收日期;
(5)完成后的质量保证内容;
(6)与项目申报单位(村委会)签定项目工程任务书(由项目承包单位提供);
(7)工程任务书签定后,项目内容原则上不能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建设内容或延长建设周期的,应向村委会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遇有工程质量问题,村委会负责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进行返工。

对违反项目管理规定,
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不按程序施工的现象的,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一事一议项目完工后,由县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

项目工程投入10万元以上的,须提留5—10%的质量保证金,经验收认定确无质量问题后方可结算。

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书的一事一议项目工程,暂不清算工程余额。

第六章项目管护
第十三条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项目资产,归村集体所有,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

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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