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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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性移居及限制避税性移居概念
避税性移居: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之一,是从高税国移居到低税国或避税地,以摆脱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免除向高税国政府负有的无限纳税义务。
对自然人普遍采用两个的限制性移居措施: 1、在立法上采取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的措施; 2、为了防止人们用临时移居,压缩居留时间的办法躲避本国的居民身份,对纳税人中途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本国的居住天数,即纳税人临时历经的天数人要计入其居留天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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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是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采取一些防范性措施。.
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及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是适用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外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即将重组为子公司。
对付避税地法规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在避税地建立一个外国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地低税或无税的优势,将许多经营业务交由避税地公司来开展,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把跨国纳税人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的账上,并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的高税率的税收。人们通常将这种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公司称为基地公司。 显然,要想阻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就必须取消对国外分的股息推迟课税的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组织跨国纳税人利用其在避税地拥有的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应税公司的保留利润特点
”变质的所得“ 1 消极投资所得 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使有来自于商业经营的,也是受控外国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易取得的,或是有受控外国子公司在所在国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1 受控子公司 (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美国、日本、加拿大、南非等国: 股东拥有5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票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40%以上 另外,各国规定,若受控公司在另一个外国公司中拥有足够比重的选举权股票,那么后一个外国公司也是本国居民的受控子公司。
第二条
点绛唇心出品
三、我国资本弱化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管理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 在合营期限内,资本不变原则;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计提三项基金。
对关联方 规定
明确股权控制、融资控制等八个方面; 存在任何一种倩况,均可认定为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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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弱化法规简要介绍
(1)制定限制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国家和法规 美国——《收入调和法案》 英国——《所得和公司税法》 加拿大——《所得税法案》 澳大利亚——《所得税课程法案》 法国 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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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补)
正常交易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2) 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美国、澳大利亚:每一本国股东还要拥有该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 加拿大:1% 日本:5% 丹麦、西班牙:50% 实际上是要求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的股东少,股权相对集中。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3) 受控外国子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较低 英国、丹麦: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比在英国的应纳税款少3/4以上地区 日本、意大利:采用标明法,列出黑名单 (4)个别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子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
二、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三、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资本弱化
1
资本弱化法规的目标
2
各国资本弱化法规
3
我国资本弱化法规
4
目录
点绛唇心出品
一、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P124 经济合作组织解释,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理论来源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 税收表现 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
推迟课税
推迟课税,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如果不汇回本国,该所得暂时免税,待所得汇回本国时计税 跨国公司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的高税率的税收 我国税法中没有推迟课税或对国外所的免税的规定,所以不需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对付避税地法规进程
美国税法规定 英国
五、解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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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绛唇心出品
(3)美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介绍
不符合规定的利息
第三条
第一条
向其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 1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根据未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美国公司向没有的免税单位如教会和教育机构等支付的利息。
还需同时满足: 1、美国公司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利息扣除限额,超额利息费用不能扣除。 2、在纳税年度末,公司债务/股本比率超过了1.5:1。
避税地特征:
1、无税或相对低税率 2、交通和通讯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有稳定的货币和灵活的兑换管制 5、有一个重要且不合比例的金融业,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相对 比例较少 6、提升和推广避税地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7、税收条约的存在与运用
在立法上采取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的措施 德国《涉外税法》规定 瑞典《市政税法》规定 意大利规定 美国税法第877节中规定 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规定
对纳税人中途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本国的居住天数的措施 我国税法规定
对法人采用的限制性移居措施: 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也就不同。一般而言,在同一个以注册地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法人移居他国相对困难较大。 英国—— 对于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管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时,该公司必须视同进行清算,其资产视同销售后取得的资本利得,要在本国缴纳所得税。 美国——
Topic5 特别纳税调整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1
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2
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3
限制避税性移居及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4
解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规
5
一、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国际避税地
含义:是国际避税的聚集区,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特殊原因,而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优惠环境的国家和地区。 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如:荷兰
美国的F分部所得
美国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美国股东拥有的外国公司的所得都不在享受推迟课税的优惠待遇,只是那些极易被利用作为避税工具的受控外国子公司的某些类型的所得今后不能再适用推迟课税的规定。成为F分部所得。 继美国1962年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以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过相继颁布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有23个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美国率先开始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规定。美国之后,加拿大,德国等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至今已有23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目前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国家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有严格的外汇管制,也起到了限制那些跨国公司以避税地为基地进行国际避税的作用
目前的趋势为,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负债利息 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5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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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国限制避税性移居及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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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避税性移居:是为了防范本国居民处出于避税目的而向国外移居,采取一些立法措施,对自然人和法人居民向国外移居加以限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发达国家税务当局
固定比率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产权比率:Debt/Equity),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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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资本弱化法规概要
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比率存在差异) 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葡萄牙按控股比例界定,德国无明确规定控股比例。 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多数国家都规定本国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要视同公司分配股息,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无此规定。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使之不再使用推迟课税规定的,外国公司虽未分配或会给本国股东,但本国仍要对其征税的外国公司利润。如美国的F分部所得(前面已详细介绍)。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3 立法适用的纳税人 立法适用的纳税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是立法所要打击的对象,正是这些纳税人利用推迟课税的规定,逃避其外国公司的所得应承担的本国纳税义务。而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这些纳税人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即使未分回也要就其在本国申报纳税。一般要在受控外国子公司中拥有一定的比重股权。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10%或5%以上 德国:1%
美国的F分部所得
F分部所得主要内容是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包括 (1)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 1):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所得 3):外国基地公司货运所得 4):内部保险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
避税性移居:是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之一,是从高税国移居到低税国或避税地,以摆脱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免除向高税国政府负有的无限纳税义务。
对自然人普遍采用两个的限制性移居措施: 1、在立法上采取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的措施; 2、为了防止人们用临时移居,压缩居留时间的办法躲避本国的居民身份,对纳税人中途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本国的居住天数,即纳税人临时历经的天数人要计入其居留天数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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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是为了防止跨国公司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采取一些防范性措施。.
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及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跨国公司国际避税的方式之一,是适用地改变国外附属机构的组织形式—当国外分公司开始盈利时,即将重组为子公司。
对付避税地法规
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就是在避税地建立一个外国公司,然后利用避税地低税或无税的优势,将许多经营业务交由避税地公司来开展,通过转让定价等手段,把跨国纳税人的一部分利润转移到避税地公司的账上,并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的高税率的税收。人们通常将这种建在避税地的外国公司称为基地公司。 显然,要想阻止跨国公司利用避税地基地公司进行避税,就必须取消对国外分的股息推迟课税的规定。这种取消推迟课税的规定以组织跨国纳税人利用其在避税地拥有的基地公司进行避税的立法,被称为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应税公司的保留利润特点
”变质的所得“ 1 消极投资所得 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使有来自于商业经营的,也是受控外国子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易取得的,或是有受控外国子公司在所在国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1 受控子公司 (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表决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 美国、日本、加拿大、南非等国: 股东拥有50%以上有选举权的股票 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40%以上 另外,各国规定,若受控公司在另一个外国公司中拥有足够比重的选举权股票,那么后一个外国公司也是本国居民的受控子公司。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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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资本弱化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 资本金管理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 在合营期限内,资本不变原则;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计提三项基金。
对关联方 规定
明确股权控制、融资控制等八个方面; 存在任何一种倩况,均可认定为有控制或被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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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本弱化法规简要介绍
(1)制定限制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国家和法规 美国——《收入调和法案》 英国——《所得和公司税法》 加拿大——《所得税法案》 澳大利亚——《所得税课程法案》 法国 德国
点绛唇心出品
反资本弱化的主要方法(补)
正常交易法 在决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如果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蔽的募股,要按资本弱化法规处理对利息的征税。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2) 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重。 美国、澳大利亚:每一本国股东还要拥有该外国公司10%或以上的股份。 加拿大:1% 日本:5% 丹麦、西班牙:50% 实际上是要求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的股东少,股权相对集中。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3) 受控外国子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较低 英国、丹麦:实际负担的所得税比在英国的应纳税款少3/4以上地区 日本、意大利:采用标明法,列出黑名单 (4)个别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子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
二、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三、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资本弱化
1
资本弱化法规的目标
2
各国资本弱化法规
3
我国资本弱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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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点绛唇心出品
一、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 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使得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 P124 经济合作组织解释,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理论来源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费朗哥·莫迪格里安尼和默顿·米勒——《资本成本、公司财务和投资理论》 税收表现 增加税前扣除的利息
推迟课税
推迟课税,海外投资企业在国外的投资所得,如果不汇回本国,该所得暂时免税,待所得汇回本国时计税 跨国公司借助一些国家推迟课税的规定,将利润长期积累在避税地公司,从而逃避跨国纳税人所在的高税率的税收 我国税法中没有推迟课税或对国外所的免税的规定,所以不需制定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对付避税地法规进程
美国税法规定 英国
五、解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规
Add your company slo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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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美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介绍
不符合规定的利息
第三条
第一条
向其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 1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根据未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美国公司向没有的免税单位如教会和教育机构等支付的利息。
还需同时满足: 1、美国公司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利息扣除限额,超额利息费用不能扣除。 2、在纳税年度末,公司债务/股本比率超过了1.5:1。
避税地特征:
1、无税或相对低税率 2、交通和通讯便利 3、银行保密制度严格 4、有稳定的货币和灵活的兑换管制 5、有一个重要且不合比例的金融业,而实质性的交易活动相对 比例较少 6、提升和推广避税地成为离岸金融中心 7、税收条约的存在与运用
在立法上采取有条件地延续本国向外移居者无限纳税义务的措施 德国《涉外税法》规定 瑞典《市政税法》规定 意大利规定 美国税法第877节中规定 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规定
对纳税人中途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本国的居住天数的措施 我国税法规定
对法人采用的限制性移居措施: 各国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不同,限制法人移居的措施也就不同。一般而言,在同一个以注册地和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国家,法人移居他国相对困难较大。 英国—— 对于本国居民公司改在他国注册或总机构、有效管理机构移到国外从而不再属于本国居民公司时,该公司必须视同进行清算,其资产视同销售后取得的资本利得,要在本国缴纳所得税。 美国——
Topic5 特别纳税调整
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1
各国防止滥用税收协定方法
2
各国限制资本弱化法规
3
限制避税性移居及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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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我国特别纳税调整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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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国际避税地
含义:是国际避税的聚集区,是指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或特殊原因,而给予跨国纳税人税收优惠环境的国家和地区。 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如: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以及瑙鲁 2、征收所得税但是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 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如:中国香港、巴拿马、塞浦路斯等。 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如: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等 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方面的税收优惠。如:荷兰
美国的F分部所得
美国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美国股东拥有的外国公司的所得都不在享受推迟课税的优惠待遇,只是那些极易被利用作为避税工具的受控外国子公司的某些类型的所得今后不能再适用推迟课税的规定。成为F分部所得。 继美国1962年颁布对付避税地立法以后,加拿大、德国、日本等过相继颁布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到2001年全世界已经有23个国家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其内容与美国对付避税地的立法有许多相似之处。
美国率先开始有选择的取消了推迟课税规定。美国之后,加拿大,德国等国相继颁布实施了本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至今已有23个国家实施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
目前发达国家中还有一些国家没有颁布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但有严格的外汇管制,也起到了限制那些跨国公司以避税地为基地进行国际避税的作用
目前的趋势为,取消外汇管制,同时强化对付避税地的立法。
负债利息 相关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5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当地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点绛唇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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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国限制避税性移居及 限制利用改变公司组织形式避税
Diagram
限制避税性移居:是为了防范本国居民处出于避税目的而向国外移居,采取一些立法措施,对自然人和法人居民向国外移居加以限制。.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发达国家税务当局
固定比率法 如果公司资本结构超过特定的债务一股份率(产权比率:Debt/Equity),则超过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可以将超过的利息视同股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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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资本弱化法规概要
英国等少数国家采用正常交易法,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国家采用固定比率法(比率存在差异) 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葡萄牙按控股比例界定,德国无明确规定控股比例。 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等多数国家都规定本国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要视同公司分配股息,但澳大利亚和加拿大无此规定。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2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使之不再使用推迟课税规定的,外国公司虽未分配或会给本国股东,但本国仍要对其征税的外国公司利润。如美国的F分部所得(前面已详细介绍)。
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
3 立法适用的纳税人 立法适用的纳税人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是立法所要打击的对象,正是这些纳税人利用推迟课税的规定,逃避其外国公司的所得应承担的本国纳税义务。而根据对付避税地的立法,这些纳税人从受控外国子公司分得的股息即使未分回也要就其在本国申报纳税。一般要在受控外国子公司中拥有一定的比重股权。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10%或5%以上 德国:1%
美国的F分部所得
F分部所得主要内容是外国基地公司所得,包括 (1)外国个人控股公司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的经营所得。 1):外国基地公司销售所得 2):外国基地公司服务所得 3):外国基地公司货运所得 4):内部保险所得和第三国保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