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服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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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甘肃省人体器官获取
组织及服务范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3.01
•【字号】甘卫医政函〔2021〕84号
•【施行日期】2021.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政医管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调整甘肃省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及服务范围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O医院: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基本要求和质量控制指标》和《甘肃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甘卫医政函〔2020〕713号),经我委综合评估取消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九四○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并重新调整确定了3家OPO,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名单及服务范围
(一)甘肃省人民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服务范围:兰州市西固区、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临夏州,定西市。

(二)兰州大学第一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服务范围:兰州市安宁区、七里河,天水市,平凉市,陇南市,甘南州,张掖市。

(三)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人体器官获取组织
服务范围:兰州市城关区、皋兰县,白银市,庆阳市,酒泉市,嘉峪关市,武威市,金昌市。

二、工作要求
(一)各OPO要严格按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基本要求》对标对表,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制定相关工作程序和流程,并明确责任人。

(二)各OPO要强化提质增效工作,按照《人体器官获取组织质控控制指标》,每年12月20日前形成OPO质控报告,并上报省卫生健康委。

(三)省卫生健康委将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对OPO进行绩效考核,并全省排名,对绩效排名差的给予通报,必要时取消OPO资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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