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展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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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9
【案件字号】(2020)粤行终5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
【审理法官】刘德敏王彩妃李永梅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展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张展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当事人-个人】张展强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
【代理律师/律所】胡德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肖某某东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胡德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肖某某东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德启肖某某东
【代理律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张展强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本院观点】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张展强起诉主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布吉街道办制作或获取、保管,布吉街道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布吉街道办作出的答复,责令布吉街道办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布吉街道办则称其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布吉街道办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张展强于2018年1月19日向布吉街道办申请公开布吉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巷x 号)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以及办证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等内容,布吉街道办经审核张展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查找档案,发现现存档案中没有张展强申请公开的档案内容,也未查找到相关交接文件,布吉街道办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将上述情况告知张展强。

一审期
间,布吉街道办同意张展强参与查询其申请公开的相关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信息的过程,但是,在该次查询中亦未查找到相关信息。

对于未能查询到张展强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原因,布吉街道办说明系因张展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987年、1988年的档案材料,相关单位经历了撤镇设街道及单位搬迁。

由此可知,对于张展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布吉街道办已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已将相应的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张展强,并就未能查找到相关信息作出了合理说明,布吉街道办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

应当指出的是,布吉街道办通过网站以信访回复的形式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且未写明答复的法律依据,在答复的形式上确有不妥,鉴于布吉街道办已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本院对布吉街道办的答复意见以及原审判决结果,予以支持。

对于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布吉街道办应当予以重视,规范信息公开答复的形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综上,上诉人张展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展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1:09:48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信访途径向被告布吉街道办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向其公开在布吉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巷x号)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以及办证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等。

被告接到申请后,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实,于2018年2月8日通过网站回复原告,内容为:“关于信访人反映‘在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巷6号)有一处房屋,因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丢失,现向街道相关部门申请公开该房屋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等相关问题,我办根据信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发现信访人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且其中两份复印件存在明显修改的痕迹,无法核实信访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对于信访人要求我街道公开布吉格塘
村老屋x号的宅基地证、建房许可证、《深圳市龙岗区私人(非当地村民)住宅申报审批表》及办理以上证件的申请、审批材料等材料的问题,经查找,目前我街道现存的档案中没有找到以上历史档案,也未查找到与该类历史档案相关的交接文件。

特此回复。

"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布吉街道办根据原告张展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年2月8日通过网站回复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张展强申请公开在布吉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巷x号)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以及办证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等内容,被告布吉街道办经审核申请资料和查找档案,发现现存档案中没有原告申请公开的档案内容,也无相关交接文件,故作出本案所诉答复,告知原告相关情况,被告所作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答复,符合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规定。

故被告布吉街道办作出本案所诉信息公开答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根据深龙政务公开〔2017〕12号答复内容和深规土龙函〔2018〕85号复函内容,可以推定其申请公开的档案资料由被告保管,被告不予公开,应属违法,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展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尽合理检索义
务,也未逐项答复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审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被上诉人制作或者获取、保管的信息,原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经原审法院协调,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参与其查询相关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信息的过程,上诉人在2019年5月份参与被上诉人城建办公室的查询过程时,发现被上诉人系统中检索到格塘村其他产权人的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扫描件。

由此可知,被上诉人继受了原宝安县布吉村镇建设委员会、布吉镇城建办公室的职能及其保管的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档案。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答复,判令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全面、详细的答复并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综上,上诉人张展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展强、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二审行政判决书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粤行终5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展强。

委托代理人:胡德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广场路某某。

负责人:张秀相,主任。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东,广东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张展强诉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布吉街道办)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行初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通过信访途径向被告布吉街道办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向其公开在布吉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 巷x号)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以及办证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等。

被告接到申请后,依据原告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实,于2018年2月8日通过网站回复原告,内容为:“关于信访人反映‘在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巷6号)有一处房屋,因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丢失,现向街道相关部门申请公开该房屋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等相关问题,我办根据信访人提供的资料进行了核查,发现信访人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且其中两份复印件存在明显修改的痕迹,无法核实信访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对于信访人要求我街道公开布吉格塘村老屋x号的宅基地证、建房许可证、《深圳市龙岗区私人(非当地村民)住宅申报审批表》及办理以上证件的申请、审批材料等材料的问题,经查找,目前我街道现存的档案中没有找到以上历史档案,也未查找到与该类历史档案相关的交接文件。

特此回复。

"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被告布吉街道办根据原告张展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2018年2月8日通过网站回复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人民法院依法对该答复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版)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
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该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原告张展强申请公开在布吉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巷x号)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以及办证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等内容,被告布吉街道办经审核申请资料和查找档案,发现现存档案中没有原告申请公开的档案内容,也无相关交接文件,故作出本案所诉答复,告知原告相关情况,被告所作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申请信息公开,被告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答复,符合信息公开答复的期限规定。

故被告布吉街道办作出本案所诉信息公开答复符合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根据深龙政务公开〔2017〕12号答复内容和深规土龙函〔2018〕85号复函内容,可以推定其申请公开的档案资料由被告保管,被告不予公开,应属违法,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张展强请求撤销被告布吉街道办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展强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展强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未尽合理检索义务,也未逐项答复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原审法院却认定被上诉人作出的答复合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依法属于被上诉人制作或者获取、保管的信息,原审判决认定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保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经原审法院协调,被上诉人同意上诉人参与其查询相关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信息的过程,上诉人在2019年5月份参与被上诉人城建办
公室的查询过程时,发现被上诉人系统中检索到格塘村其他产权人的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扫描件。

由此可知,被上诉人继受了原宝安县布吉村镇建设委员会、布吉镇城建办公室的职能及其保管的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档案。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撤销被上诉人于2018年2月8日作出的答复,判令被上诉人就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全面、详细的答复并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布吉街道办二审答辩称:一、被上诉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符合行政行为合法性要求,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材料进行了核实,发现现存档案中没有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档案内容,也无相关交接文件,故依法于2018年2月8日给予答复,告知上诉人相关情况,被上诉人对信息公开申请已经依法及时回复,履行了法定职责。

三、被上诉人未获取或保管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

因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历史久远,系1987年、1988年的材料,被上诉人也经历了撤镇设街道及单位搬迁等情况,上诉人申请公开的相关档案资料确实无法找到。

四、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是具体房屋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属于该证权利人的个人隐私,不属于被上诉人依法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其系申请公开信息的利害关系人,被上诉人的答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五、上诉人申请公开信息时提供的材料存在重大瑕疵,上诉人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也无法提供其他材料予以佐证,故无法核实上诉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更无法确认上诉人系申请公开信息的利害关系人。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查,对原审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纠纷。

张展强起诉主张其申请公开的信息系由布吉街道办制作或获取、保管,布吉街道办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
责,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布吉街道办作出的答复,责令布吉街道办重新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布吉街道办则称其已依法履行了信息公开答复的职责。

因此,本案争议焦点是布吉街道办是否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本案中,张展强于2018年1月19日向布吉街道办申请公开布吉格塘村老屋x号(现布吉街道格塘村x巷x号)的宅基地证和建房许可证以及办证的相关申请和审批材料等内容,布吉街道办经审核张展强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查找档案,发现现存档案中没有张展强申请公开的档案内容,也未查找到相关交接文件,布吉街道办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答复,将上述情况告知张展强。

一审期间,布吉街道办同意张展强参与查询其申请公开的相关宅基地证及建房许可证等信息的过程,但是,在该次查询中亦未查找到相关信息。

对于未能查询到张展强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原因,布吉街道办说明系因张展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987年、1988年的档案材料,相关单位经历了撤镇设街道及单位搬迁。

由此可知,对于张展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布吉街道办已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已将相应的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张展强,并就未能查找到相关信息作出了合理说明,布吉街道办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

应当指出的是,布吉街道办通过网站以信访回复的形式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且未写明答复的法律依据,在答复的形式上确有不妥,鉴于布吉街道办已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告知义务,本院对布吉街道办的答复意见以及原审判决结果,予以支持。

对于上述信息公开答复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布吉街道办应当予以重视,规范信息公开答复的形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

综上,上诉人张展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展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刘德敏
审判员王彩妃
审判员李永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佳琪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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