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非中选药品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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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中选药品采购的整改报告分析

关于非中选药品采购的整改报告分析
05. 总结
非中选药品采购问题一直是医药采购领域的难题,但通过整改报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存在的问题并非无解。透明度、流程规范、供应商管理和费用控制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只有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加强监管,才能够建立起公正、透明和高效的非中选药品采购体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形成合力,才能够推动医药采购的改革和进步。
6. 结论
通过制定合理政策、加强高效的非中选药品采购体系。加强相关部门的协作和合作也是推动医药采购改革和进步的关键。期望医药采购领域能够在透明度、流程规范性、供应商管理和采购费用控制等方面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和改革。
7. 参考资料:
[1] 整改报告
[2] 中国医药采购信息网
关于非中选药品采购的整改报告分析
关于非中选药品采购的整改报告分析
01. 引言
非中选药品采购一直是医药采购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本文将对相关整改报告进行分析,探讨非中选药品采购存在的问题和应该采取的措施,以期加强医药采购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02. 整改报告背景
非中选药品指的是未纳入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药品,通常价格较高。近年来,由于医疗资源配置不均、药价波动等原因,非中选药品采购市场逐渐形成了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和整改,发布了一份整改报告。
本文仅为对非中选药品采购整改报告的分析和探讨,并阐述了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旨在促进相关讨论和改进。希望此文对您的工作和研究有所帮助,期待医药采购领域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1. 引言:非中选药品采购问题的重要性和难题
非中选药品采购一直是医药采购领域的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是当前急需探讨和改善的话题。本文将继续分析和探讨整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一些建议。
[3] 《医药采购管理办法》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02.28•【文号】医保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福建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精神,做好医疗保障部门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规范相关配套措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试点地区医保部门根据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的采购价格、各医疗机构与企业约定的采购品种及采购数量测算带量采购药费金额。

在医保基金预算中明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专项采购预算。

医保经办机构在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前,按照不低于专项采购预算的30%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鼓励医保经办或采购机构与企业直接结算或预付药款。

二、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各试点地区要妥善做好集中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的协同,并统一试点地区内统筹基金支付的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同一药品的支付标准。

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原则上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按比例分担。

对部分价格与中选药品价格差异较大的药品,试点地区可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在2—3年内调整到位,原则上按如下规则调整:(一)非中选药品2018年底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2019年按原价格下调不低于30%为支付标准,并在2020年或2021年调整到以中选药品价格为支付标准。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权威解读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权威解读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权威解读《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是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旨在通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的方式,有效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解决药价高、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

以下是该方案的权威解读。

一、背景和意义: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药品市场之一,药品价格高、品种多、市场失衡等问题长期存在,加剧了药品费用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家推出了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此举旨在通过强力集中采购、优化医药分配、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公众用药安全,保障人民健康。

二、试点城市和药品品种:根据方案,试点城市将从全国范围内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中选取,并逐步覆盖其他地级市。

药品品种包括抗肿瘤药、抗艾滋病药、慢性病防治药、儿童用药、抗感染药、中成药等。

三、试点机构和模式:试点机构包括医院、药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零售企业等。

试点模式包括竞争性集中采购和定点配送、招标与竞价联合采购、价格谈判和定点配送等。

其中,竞争性集中采购模式根据市场情况和地方政府实际情况灵活采用,同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政策措施:集中采购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一招一标”原则,即每个药品品种由一家企业中标;竞争性谈判和招标程序,保证企业有竞争力和合理利润;建立联合药品采购监管机构,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集采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衔接机制,确保基本药品的供给。

五、试点效果和进一步推进:《方案》明确,试点结束后要进行相关经验总结,根据试点效果进一步优化政策和措施;对试点城市的药品集中采购进行全面复核,提高采购管理水平;逐步推进国家级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

同时,还将加强对药品流通环节、药店等的监管,依法惩治药品价格垄断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

六、利益相关方:整个方案涉及到的利益相关方包括医院、药企、患者和政府等。

医院在集中采购后可以获得更实惠的药品价格,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药企在集中采购中可以通过竞争获得更多的中标机会;患者可以获得质优价廉的药品;政府可以通过集中采购降低药品费用,解决医药分配不均等问题。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解读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解读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解读1.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解读在当前医疗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备受瞩目。

这一政策旨在通过集中采购来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药品质量和保障用药安全,为广大患者带来更多实惠和便利。

然而,这一政策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复杂,不仅涉及到药品生产、流通、市场监管等多个领域,还对医疗行业的生态格局和竞争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进行深度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相关政策的内涵和影响。

2.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出台和背景我们来看一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出台和背景。

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面临着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比如药品价格虚高、医疗资源分配不均等。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了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旨在通过把大规模药品需求集中在一起,来降低药品价格、提高跟质量和保障用药安全。

这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医疗资源配置机制,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内容和目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其实,这一政策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具体措施,比如设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评台、开展公开透明的药品谈判、建立集中采购目录、推进医保支付改革等。

这些具体措施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激励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药品价格的合理调控、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和维护患者的用药权益等目标。

4.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影响和挑战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将会产生哪些影响和带来哪些挑战?可以说,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将会对医疗卫生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一政策有利于压缩药品价格、降低医保支付、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等方面,但也可能对一些传统的医药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医院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

也需要注意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实施可能会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如何确保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如何保证医疗资源的公平配置等。

5. 个人观点和总结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出台,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重要一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10•【字号】鄂医保发〔2019〕74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发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相关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全面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63号)和《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国医保配套措施的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64号)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现予发布,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的25个品种且已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包括国家中选且选择供应湖北(简称中选药品,见附件1)和国家中选未选择供应湖北、同通用名下其他药品(简称非中选品种,见附件2)。

支付标准原则上每年由省级统一调整一次,对因挂网价格调整、企业申请等原因须调整支付标准的及时调整。

二、本通知所指医保支付标准,适用于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参合)患者,在公立医疗机构(含部队医疗机构)和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使用相关药品后,医保基金以医保支付标准作为结算基准,依据统筹地区相关政策按比例报销。

三、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患者使用价格低于支付标准的药品,按实际价格由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比例分担。

四、各地要完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医疗机构要加强药师在处方调剂审核中的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在合理用药的基础上,优先选用中选药品。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14•【文号】医保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制度,推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提质扩面,进一步提升地方采购联盟的能力和规模,实现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明确2024年工作重点,确保年内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联盟范围,形成全国联盟集中采购国家组织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以下简称“国家组织集采”),由药品和耗材联采办分别执行操作,各省份均应参加并认真执行。

省级联盟采购要进一步加强全国面上协同,条件具备的提升为全国性联盟采购,牵头省份应加强与国家医保局沟通协调,并邀请所有省份参加,形成全国联盟集中采购(以下简称“全国联采”)。

国家医保局将统筹指导全国联采,协调专家提供技术支撑,提升规范化工作能力。

牵头省份要充分借鉴国家及地方组织集采的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各方意见建议,根据产品特点形成针对性采购规则,规范化组织采购。

各省份原则上均应参与全国联采,积极献计献策,做好集采执行监测管理,增强集采效果;对事关集中采购成效的关键事项,如报量管理、执行集采协议量、非中选产品价格管理及暂停挂网等方面,要树立大局观,原则上应与牵头省份保持一致,避免在政策执行上“放飞”“放水”。

全国联采要公平对待各类经营主体,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注册地、规模大小、内外资等不合理条件设定歧视性规则,严防“地方保护”。

二、加强统筹协调,合理确定采购品种国家医保局将在集采品种选择上加强统筹协调,加大扩围力度,减少国家和地方集采品种间交叉重叠,做到互为补充。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要点解读(第四批国采)

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要点解读(第四批国采)

《上海地区补充文件》解读
(二)质量检测: 1、为保证中选药品在中选前后质量稳定一致,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果中选必须接受 近红外光谱建模等检测方式对供应的中选药品每批次进行监测。 2、申报企业申报的药品如果中选,必须接受一年至少两次的抽检和必要时进行的飞行检查。
《上海地区补充文件》解读
(三)中选药品使用: 1、上海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品种用量的 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品种。(即1:1控制) 2、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按上海市有关部门规定均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3、中选企业承诺按中选价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上海地区补充文件》解读
(一)药品配送(独家配送): 1、遵循一个中选药品仅委托一家药品配送企业负责配送的原则,企业在申报全国药品集中采购 “申报材料 ”时应同时递交申报品种与指定配送企业双方签订的《上海地区配送意向协议》。 2、指定配送企业应符合 以下条件: (1)指定配送企业2020年配送药品范围覆盖本市所有区; (2)指定配送企业具备24小时内向全市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配送中选药品的能力和条件。 3、作为承担配送义务的药品配送企业不允许通过第三 方购买中选药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派代表组 成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代表各地区
一 、 文 件 说 明 公立、军队医疗机构,以及社会办医药机构等实施部分药品集 中带量采购,由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承担日常 工作并具体实施。
2021年1月15日,正式发布《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采购品种目录》
Ø 采购品种以 品种序号 区分。 Ø 每个品种在每个地区仅有一家企业中选。 Ø 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及汇总值单位以“万片/万粒/万袋/万支等”计。 Ø 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由各地确定后累加得出。 Ø 相应比例采购量汇总值由各地首年约定采购量计算基数按相应比例计算并累加后得出。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工作制度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工作制度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工作制度目的:明确集采药品采购工作要求,加强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管理工作。

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全过程。

工作要求:1.按照上级管理部门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兼顾临床对不同质量层次药品的使用需求。

2.药剂科应在医院的国家集采工作的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集采药物报量、供应保障、采购使用数据监测和分析、合理用药监测等。

3.已报量的中选品种纳入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4.未报量,但同种药物在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的药品(同种药物指相同化学名、给药途径及适应症,特殊规格或剂型除外,如儿童剂型),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将集采中选药品纳入我院药品供应目录;未报量,且我院无同种药物的,如有临床需求,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纳入我院药品供应目录。

5.集采中选药品有多个品规进入我院药品目录,同时医疗机构保留了原有非中选的原研药品规,视为符合“一品双规”。

6.基于药物的循证医学证据及经济性等评价结果,适当精简同类药物,优化用药结构。

7.药剂科药品采购员必须从获得集采品种配送权的配送企业进行采购,同时将供货单位的依法营业相关证照复印件存档备查,按医保局要求与供货单位签定采购合同。

8.集采药品采购需根据临床需求、合同任务量及库存量制定采购计划,合理分配每月进度量。

严格执行药品质量验收制度,药品有质量问题拒绝入库。

库房购进、调出集采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入库、出库记录,如实反映药品来源、去向、效期、库存等相关信息。

9.严格执行集采药品中选价格,在医院醒目位置以电子显示屏的形式向患者公布集采药品价格。

10.中选药品供货不稳定、不及时,药品采购员需及时与配送企业进行沟通,同时向市医保局管理部门进行汇报,保障集采药品的供应。

在确认中选药品的配送企业无法供应药品后,如该药品确为临床诊疗必须且院内无其他药品可替代,则可选择从其他配送企业采购该中选药品;若其他配送企业也无法保证中选药品供应,则按照临时采购的相关规定采购与中选药品通用名称相同、市场供应稳定的非中选药品,直至中选药品供应正常。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1.26•【文号】医保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家医疗保障局2019年11月26日附件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现就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衔接完善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以现行药品价格政策为基础,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围绕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总体发展方向,持续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一)坚持市场调节药品价格的总体方向。

医疗保障部门管理价格的药品范围,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生化药品、中药饮片、医疗机构制剂等。

其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药品经营者(含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等,下同)制定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使药品价格反映成本变化和市场供求,维护价格合理稳定。

(二)发挥医保对药品价格引导作用。

深化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坚持“带量采购、量价挂钩、招采合一”的方向,促使药品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探索实施按通用名制定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并动态调整。

健全公开透明的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机制。

完善对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强化对医保基金支付药品的价格监管和信息披露,正面引导市场价格秩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1.01•【文号】国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城市要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做好宣传引导和风险防范,确保落实试点各项任务。

相关省份要密切跟踪试点落实情况,积极创造条件,给予试点城市支持,并加强指导、监督和考核。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分工要求,进一步分解细化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

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沟通协作,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监测分析、定期通报、督促检查、总结评估等工作,对进度缓慢、成效不明显的试点地区要开展重点督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1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下同)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净化流通环境,改善行业生态;引导医疗机构规范用药,支持公立医院改革;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

关于解决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问题的提案

关于解决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问题的提案

关于解决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问题的提案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二次议价”问题,现阶段在全国各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所谓的“二次议价”,是指在省级采购平台以招投标为主要形式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之后,医疗机构购药时继续与企业谈判压价的现象,大多地区要求降幅10-15%,部分地区要求降幅达30%-50%。

“二次议价”问题的普遍存在,不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招投标基本商业规律,已经成为新的商业贿赂方式。

一、“二次谈判”问题的原因1.中标药品价格虚高。

政府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但由于企业生产实际成本难以全面掌握,使得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仍远远高于企业的成本价和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

据媒体披露,安徽省太和县是全国最大的药品集散地,可以买到国内外4000多家药厂生产的25000多种药品,此地销售的药品价格远远低于一些大城市医院的中标价。

如氨曲南,这种药品市场上卖5元,中标价却为50.3元,有10倍空间。

由于省级招标平台上一些药品的价格虚高,这为医疗机构的二次议价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

2.医院掌握议价选择权和药品销售垄断权。

政府集中采购允许多家中标,医院作为药品使用的主渠道,同类同质产品太多导致多家药企再次竞争,医院就有机会利用“二次议价”来弥补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3.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偿不足。

公立医院改革的关键内容之一是取消药品奖金,杜绝以药补药。

并通过提高服务价值、政府补贴和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来弥补因取消加药而造成的收入减少。

但事实上,政府补贴的数额非常小。

医院仍然需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创造稳定的收入流。

因此,他们享受“第二次价格谈判”。

4.国家监管惩处力度不够。

“二次议价”属于暗箱操作,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隐秘行为,监管难度较大。

同时,国家虽然多次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但监管力度不足,缺乏相应的惩处法规及措施来约束规范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二次议价”行为。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一、背景分析当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但医疗费用仍然较高,特别是药品费用占比过大,给患者增加了负担。

为了解决药品采购价格高、利益输送等问题,推进医药卫生体制,国家决定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

该试点将采用集中采购方式,通过统一协商药品价格,达到减少药品采购支出、提高患者用药质量和降低患者负担的目的。

二、试点范围及目的1.试点范围:本次试点方案将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若干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试点工作。

2.试点目的:(1)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少医疗费用;(2)提高药品质量,确保患者用药安全;(3)加强对药品上市、生产、配送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三、试点内容1.组建联合采购机构:在试点省份建立联合采购机构,由相关部门负责组建,负责统一协商、招标,并组织实施药品集中采购。

2.制定采购政策:联合采购机构制定药品集中采购政策,明确药品采购的原则、方法和程序。

其中,应强调公开、透明、竞争的原则,确保药品采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统一招标采购:联合采购机构统一组织招标采购,药品供应商通过招标方式参与药品供应。

招标采购应依法进行,确保采购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4.药品价格协商:联合采购机构与药品供应商进行价格协商,确保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采购价格应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疗效、供应能力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达到最佳平衡。

5.严格药品质量监督: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6.加强信息共享:建立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共享平台,提供药品价格、采购数量等信息,加强各级政府的监督和管理能力。

四、试点机制1.考核评价机制:建立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试点省份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根据药品采购价格降幅、患者用药满意度等指标,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价,并及时反馈评价结果。

2.支持政策:国家将对试点省份给予政策支持,包括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倾斜等,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4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4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397号建议的答复医保函〔2021〕44号张海军代表: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医保集采方案,支持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对医药行业的影响2018年以来,我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以“招采合一、量价挂钩”为原则的集中带量采购改革,对医药行业产生重要影响。

(一)合理确定采购规则,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集中带量采购汇集公立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量,形成采购标的,由医药生产企业自愿参加、自主报价,通过竞争形成每个中选产品的采购量和采购价格,并以合同的形式确定。

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原研药与仿制药同台竞价,消除进口企业“超国民待遇”,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给企业提供了一个在阳光下公平竞争的平台。

国家组织冠脉支架集采产生的10个中选产品,其中7个为国产产品,国产中选产品占约定采购量的72%。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类似,五批集采合计766个中选产品中,仿制药占比96%。

集采有效促进了仿制药替代,为国内优质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创新动力。

(二)净化医药流通领域,引导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国家组织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降价空间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中选企业不必再为进入医院销售而公关,大幅节约企业营销成本。

二是“确保回款”,极大缩短了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货款的周期,减轻了企业资金成本。

三是中选产品的市场销量迅速扩张,生产成本得到分摊,平均成本更低。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见问题解答,您要了解的都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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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见问题解答,您要了解的都在这里!一、什么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是一项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也简称“国家集采”或者“带量采购”,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国家医保局等部门组织各省组成采购联盟,通过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提高医保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以便更多的患者能够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国家组织集中采购的药品价格这么低,质量还能有保证吗?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基本上都通过了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与原研药“同等疗效,同等质量”,在临床上可替代原研药。

其次,药品监管部门也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降价不降质,让群众用上质量和疗效放心的药品。

因此,患者完全可以放心使用国家集采中选品种。

三、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好处包括:1. 降低药品价格:降低药品价格是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目标之一。

说简单点,就是国家组织“团购”,通过集中采购大量药品,政府可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议价,以获取更优惠的价格。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通过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集中采购大规模的药品,使得政府在议价过程中具有更大的议价能力。

增加竞争是降低药品价格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集中采购引入更多的竞争因素,激发药品市场的竞争,从而降低药品价格。

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获得集中采购合同,会主动降低药品价格,以提高中标的机会。

去除中间环节也是降低药品价格的关键。

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可以避免多层次的中间环节,减少药品流通过程中的中间环节费用,从而降低药品的价格。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还通过精确定价、增强透明度等措施降低药品价格。

通过对市场上相同药品的价格进行比较和评估,政府可以制定出更合理的定价标准,使药品价格与其价值和质量相匹配。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使得药品生产企业竞争的条件更加公平和透明。

同时,政府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采购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减少价格操纵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

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旨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这一制度的落实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是指通过国家的力量,对药品进行统一采购,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下,医疗机构从指定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药品,确保药价的合理性和公正性,避免药价过高以及通过药品回扣等手段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首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的落实可以有效降低药品价格。

药品集中采购可以实现规模效应,通过集中采购能够获得更低的价格并降低药品的采购成本。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还可以有效地避免药品回扣等不正当行为,减少药价中的“水分”,降低药品价格,让人民群众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获得药品。

其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下,医疗机构从指定的药品供应商处购买药品,确保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国家可以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审核和监管,对药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品的质量符合标准。

这样可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防止因药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不良事件。

再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在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下,医疗机构可以更加专注于提供医疗服务,而无需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寻找药品供应商、比较价格和质量。

这样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节约资源,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的落实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对于一些少数病种的特殊药品来说,药品采购可能会面临困难,因为这些药品的价格往往较高,且市场需求量较小。

其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运行。

同时,还需要建设健全的信息化平台,确保信息的畅通和系统的高效运行。

2024国家集采一二三批接续采购续约国采平均中选价与原接续中选最高价的低值

2024国家集采一二三批接续采购续约国采平均中选价与原接续中选最高价的低值
100mg
第三批
6.5875
13
奥美拉唑口服常释剂型
10mg
第三批
0.0989
以肠溶剂型为基准
奥美拉唑口服常释剂型
20mg
第三批
0.1681
以肠溶剂型为基准
14
甲钴胺 口服常释剂型
0.5mg
第三批
0.1905
15
卡培他滨 口服常释剂型
0.15g
第三批
1.0020
卡培他滨 口服常释剂型
0.5g
第三批
2.5185
11
头孢氨苄 口服常释剂型
0.125g
第二批
0.0588
头孢氨苄 口服常释剂型
0.25g
第二批
0.1000
头孢氨苄 口服常释剂型
0.5g
第二批
0.1700
12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20mg
第三批
1.9215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25mg
第三批
2.2794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50mg
第三批
3.8750
枸橼酸西地那非片
69.3400
31
利奈唑胺 口服常释剂型
600mg
第三批
33.6526
32
左氧氟沙星滴眼剂
5ml:24.4mg
第三批
6.9500
33
非那雄胺 口服常释剂型
1mg
第三批
2.7433
第三批
2.6565
28
盐酸达泊西汀片
30mg
第三批
32.8035
盐酸达泊西汀片
60mg
第三批
55.7660
29
右佐匹克隆 口服常释剂型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7.18•【字号】宁财(采)发〔2023〕280号•【施行日期】202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品目及编码有关事项的通知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要求,我厅对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部分品目进行了调整,品目数量由原来31个整合调整为27个,对所有品目编码重新进行了调整,对家具、印刷服务两个品目采购规则“由20万以内零星采购,20万元以上至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网上竞价采购”调整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零星采购或者网上商城竞价采购”,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见附件)。

各预算单位编制2024年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时应对照新品目及编码进行编制。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仍按照原标准执行。

实行框架协议采购的品目根据框架协议系统上线情况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2023年7月18日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3年版)注:1.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制定和解释。

2.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不适用以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具体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宁财(采)发〔2019〕594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本级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宁财(采)发〔2020〕544号)文件执行。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对患者的影响及药物经济学评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对患者的影响及药物经济学评价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对患者的影响及药物经济学评价摘要:目的:详细分析患者药物费用的影响因素,分析国家采用药品集中采购对患者药物治疗费用的影响情况。

方法:选取国家采用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前后各一年医疗机构患者作为本次研究数据来源,根据患者是否使用集中采购的药品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两组患者各位100人,其中观察组为享受到国家集中采购药品政策的患者,对照组为未享受到国家集中采购药品政策的患者。

通过查询医疗机构HIS系统,分析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前后一年两组患者的药物治疗费用情况。

结果:国家集中采购药品主要涉及12大类24种药品,享受政策的观察组患者年次平均药费降低了398.54元。

对照组患者首次更换和二次更换药品品牌的患者数量分别为15人和3人,而观察组患者首次更换和二次更换药品品牌的患者数量分别为4人和1人,因此对照组患者比观察组患者更容易更换药品品牌。

结论:在治疗效果一致的前提下,患者会更多的选择国家集中采购的药品,这类药品可以有效的降低患者的药物治疗费用,减轻患者看病负担。

关键词:国家集中采购;药物治疗费用;经济;负担1资料与方法1.1一般性资料为了降低广大群众吃药看病负担,陕西省在2019年12月10日0点正式开始实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国家第三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于2020年11月25日0时在陕西省执行[1-2]。

因此本文所选研究对象为医疗机构2019年11月26日0点-2020年11月25日0点的100例患者作为对照组,2020年11月26日0点-2021年11月25日0点的100例患者作为观察组。

由于采用随机抽取的方法选择的200例患者,因此两组患者在经济条件、个人基本情况等数据方面的差异并不明显(P>0.05),两组患者可以进行比较。

通过查询医疗机构HIS系统,分析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前后一年两组患者购买同一种药品的数据变化。

1.2方法为了更加全面详细的了解患者在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实施前后一年药品的购买及费用变化情况,首先通过数据统计分析两组患者年人均药品费用的变化;其次通过数据统计分析两组患者年用药量的变化;最后通过数据统计分析两组患者首次更换和二次更换药品品牌的数量变化情况[3]。

看过来!带你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看过来!带你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

看过来!带你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发布时间:2023-06-12T05:33:44.786Z 来源:《医师在线》2023年2月4期作者:皮晓蓉[导读]看过来!带你了解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皮晓蓉(成都市郫都区第二人民医院;四川成都611733)药品在疾病治疗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和作用,近年来医疗技术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疾病可以通过药物治疗得到控制,药品需求量不断增加,这也使得药物价格不断提高。

特别是高血压以及糖尿病这一类患者需要长期服用药物控制病情,给很多老百姓带来了严重的经济负担。

为了解决老百姓吃药贵的问题,国家提出了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逐渐让药品价格回归到正常范围内,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

那么对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你了解多少呢?一、什么是药品集中采购?202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形成了常态化的药品集中采购模式。

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当前我们在生活中所遇到的团购较为相似,将以往零散采购量打包,通过团购的方式在药企内进行集中采购,能够减少流通环节所产生的费用,以此来减少采购价格。

二、药品集中采购有哪些优势?药品集中采购的优势在于可以减轻患者的用药负担。

医疗机构通过集中带量采购能够以较低的成本买到药品,在将其销售给患者时患者的购买价格也会有所减少,为很多慢性疾病患者带来了福音。

当前国家已经组织了234种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价格大幅度降低,部分药品价格降低幅度高达90%。

例如0.5毫克恩替卡韦以往每片药的价格为10.55元,目前调到了每片0.27元,价格下调幅度在90%以上。

阿托伐他汀钙片每盒48元,目前调到了每盒2.86元,价格下调幅度在94%以上。

三、价格下降品质也会下降吗?人们在购买产品时通常会坚持“一分价钱一分货”的想法,在购买药品时,患者往往认为越贵的药品治疗效果越好。

在药品集中采购模式下药品价格大幅度下降,这也让很多患者担心药品采购价格下降会不会质量也会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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