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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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引言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往往是由于不良的施工行为所导致的,因此对施工场地中的人员进行记录和管理,是防止不良施工行为的重要措施之一。

本文将介绍一些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的办法。

记录施工与环境为了对施工安全问题进行全面的记录,我们需要记录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施工人员的行为。

具体来说,我们需要记录下以下信息:•施工人员的编号、姓名和单位•在施工现场中发现的安全问题•现场的环境和设备•现场交通状况我们可以使用表格和文字来记录这些信息。

在表格中,我们可以将每一行和每一列都定义清楚,以便于后续的分析。

在按人员分行并按时间排序的工作日志中,列举出上述要素。

记录安全问题施工安全问题可以是很多种,例如:•平台出现破损•设备没有正确的维护•施工人员没有正确佩戴安全帽•施工人员拒绝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我们可以通过记录所有施工现场中发现的问题,来避免这些问题再次发生。

在每次发现问题时,我们需要记录下:•问题的具体描述•发现问题的时间和地点•解决问题的时间和人员在问题列表中,我们可以将列举的每一个问题分行列出,记录好Scrum ID和每一个问题最后的解决方案。

登记受伤人员如果在施工现场中发生了事故,就必须记录所有受伤人员的信息和伤势。

我们需要记录如下信息:•受伤人员的编号和姓名•受伤人员所受到的伤害•受伤人员所在的位置•受伤人员的紧急联系人和电话号码•受伤人员的治疗过程和结果这些信息非常重要,它们可以帮助我们及时采取措施,并在事后进行调查。

在记录受伤人员信息的时候,我们需要对每个受伤人员建立单独的档案,保存在安全管理系统中方便查询。

总结以上就是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管理办法。

通过对施工人员进行记录和管理,可以有效防止施工安全问题的发生,并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在创建记录管理系统时,要依据实际情况精细划分记录和管理的角色,方便后续关注和修改。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1. 引言施工工地是一个高风险的工作环境,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和健康,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以及及时处理和记录这些行为,本文介绍了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2. 定义2.1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指在施工工地上,工人或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未佩戴安全帽- 未正确使用安全绳具 - 压缩气体使用不当 - 违反火源安全规定 - 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2.2 不良行为记录指对施工工地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整理,并进行归档保存,以备后续参考和处理。

3.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3.1 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人和权限•工地负责人负责监管并记录施工安全不良行为。

•管理人员具备记录不良行为的权限。

3.2 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记录时间:记录不良行为的发生日期和时间。

•记录地点:记录不良行为的具体地点。

•不良行为描述:详细描述发生的不良行为,包括违反了哪些安全规定、操作规程或法律法规。

•当事人信息: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工种和所属班组等相关信息。

•证据材料:记录不良行为的照片、视频或其他证据材料(例如记录的监控视频片段)。

3.3 不良行为记录的方式•手写记录:在施工工地发生不良行为时,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可以书面记录,包括记录时间、地点、描述和当事人信息等,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电子记录:为了方便记录和管理,也可以使用电子设备(如电脑、手机或平板电脑)记录不良行为,以及上传相关证据材料。

3.4 不良行为记录的保存和归档工地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负责将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归档保存,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纸质归档:将手写记录整理并存放在特定的归档柜中,便于查阅和检索。

- 电子归档:将电子记录保存在特定的文件夹或数据库中,设置好权限保护,确保安全性和隐私性。

4. 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与追责4.1 处理不良行为的方式•教育和警告:对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通过教育和口头警告来纠正当事人的行为。

太原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太原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太原市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从业行为,强化对其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监督管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太原市建设工程监理质量行为管理暂行规定》和《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1、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施工、监理、检测文件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的记录。

2、市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以及在参加国家和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督察中,发现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存在不良行为时,以科室联系单的形式送达综合科,由综合科负责核实并予以记录。

3、综合科在接到送达科室有关不良行为问题的科室联系单后,应与送达科室人员组成调查组,采取站内问询、现场调查和书面确认等形式,对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证据和违规依据进行核实,同时制作相应笔录,并经责任单位签字确认。

4、综合科应定期将核实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整理汇总,报站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形成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不良行为记录,按要求录入市站不良行为记录台帐,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5、市站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其不良行为记录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保留时间按照《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少于6个月;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相关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站根据其整改情况,可缩短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6、各县(市、区)监督站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监理和检测单位存在不良行为时,应督促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市站;经市站领导批示后,由综合科依照本办法负责核实并予以记录;市站将处理结果向县(市、区)站进行反馈,并责成县(市、区)站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行为记录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参与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的行为,增强其守法、诚信及履约意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有关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材料供应商和设备供应商,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单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特指发生在我署组织的政府工程建设活动中的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资料参加报名或投标的行为;(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三)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的行为;(四)恶性低价投标,不接受评标委员会或我署建议主动放弃中标,而在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其中标资格(我署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中标结果公示表》三个工作日)后放弃中标的行为;(五)中标候选人未经我署同意放弃中标的行为;(六)收到我署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30天内未能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或未能提交履约担保的的行为;(七)施工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为;(八)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九)勘察设计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行为;(十)签订合同后不按规定时间进场施工的行为;(十一)不按合同约定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工期,造成工期延误的行为;(十二)不按投标时承诺配齐施工必须的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经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仍达不到要求的行为;(十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设计或偷工减料的行为;(十四)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十五)施工期间,因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行为;(十六)由于质量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十七)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十八)发生四级及以上重大事故的行为;(十九)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行为;(二十)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投资控制责任的行为;(二十一)监理单位、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检测等单位与施工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工程利益的行为;(二十二)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或检测等单位未能按投标时承诺配齐配足专业人员,或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行为;(二十三)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检测报告或检测结论与实际严重不符的行为;(二十四)监理、设计、造价咨询、检测等单位不履行保密义务,违规泄密的行为;(二十五)材料、设备供应商弄虚作假、货不对板的行为;(二十六)材料、设备供应商延期供货的行为;(二十七)发生争端后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先与我署进行协商、并且未就争端事项通知我署提出要求仲裁或诉讼的意向,而直接针对我署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行为;(二十八)商业贿赂行为;(二十九)由于欠薪造成员工上访的行为;(三十)在我署履约评价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行为;(三十一)其他被我署招标委员会认定的不良行为;(三十二)被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第三条发生第二条所列举的不良行为时,情节轻微的,由项目组向负有责任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情节严重或经口头警告后不改正的,由项目组负责向署招标委员会报告。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方法一、背景施工现场是一个不安全性极高的场所,不安全源很多,如高处坠落、机械损害、电气损害等,若不严格掌控,很简单造成工伤事故和失误。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施工现场,对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记录并加以追责的一种管理方式。

通过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可以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有效避开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内容1.不良行为的时间记录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实在时间,为事故的后期分析供给时间依据。

2.不良行为的地点记录不良行为的实在地点,便于定位风险点,在规划订立安全防备措施时做到针对性。

3.不良行为的描述认真记录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实在细节和情况,进一步了解发生情形,帮忙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和思维。

4. 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人确定发觉不良行为的责任人,以明确责任,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引导,削减仿佛事故的发生。

5. 违规者的姓名和经办人电话记录违规者的姓名,以便对其进行追究并进行奖惩;同时记录经办人的电话,以便需要的时候能够适时与其取得联系。

6. 不良行为的照片或录像记录不良行为的过程和后果,通过照片或录像记录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为处理事故供给现场实物证明。

三、不良行为记录的流程1.不良行为的发觉由工班或监理人员发觉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不良行为,提示违规者切勿重复操作,并记录违规行为情况。

2.不良行为记录的处理记录完整的不良行为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描述、责任人、违规者等信息,并形成书面记录。

3.不良行为记录的汇总将全部的不良行为记录汇总并进行排名,形成一张不良行为记录表格,用于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状态。

4.不良行为记录的分析对汇总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分析,找出高发风险点,订立相应的安全防备措施,以削减仿佛事故的发生。

5.不良行为记录的奖惩对有违规行为的人进行嘉奖或惩罚,以推动员工自我管理和遵从规章制度。

四、不良行为记录的意义和价值通过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可以使施工现场的管理更加规范,遵守安全环保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同时,记录下不良行为并进行适时处理,以便适时发觉潜在不安全点,加强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处罚规定范本(3篇)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处罚规定范本(3篇)

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处罚规定范本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是保障工人安全、提高工程质量的关键,对于不遵守规定的施工方,必须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罚。

下面是一份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违约处罚规定的范本,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工程安全与质量,并促进文明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施工现场进行的一切施工活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在施工现场负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职责的各方,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规定,共同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与文明。

第四条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都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并将依据本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本规定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制定,并报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违约处罚第六条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 未按要求及时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2. 未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施工;3. 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或未按照规定进行培训;4. 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设施;5.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现场卫生清理;6. 未按规定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7. 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8. 未按要求提供安全防护设备;9. 违反其他本规定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违约处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多种方式结合:1. 警告;2. 罚款;3. 暂停施工;4. 吊销相关证照;5. 终止合同。

第八条警告是对轻微违约行为的处罚方式,一般适用于初次违约行为。

第九条罚款的数额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根据违约行为的轻重、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决定。

第十条暂停施工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处罚方式,可以使施工单位暂停施工一段时间,直至违约行为得到整改。

第十一条吊销相关证照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处罚方式,可以使违约单位失去相关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终止合同是对严重违约行为的处罚方式,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违约处罚的决定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书面通知违约单位及相关各方。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一:
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职务 不 良 行 为
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或运行效果不佳 工作责任心差,放松对项目部日常管理,项目部管理较混乱,工作秩 序不太正常 在项目管理上因其指挥不当造成较重大失误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未对分包单位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场 出现较为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人员严重伤害 对质量、安全事故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 非外界原因施工进度滞后,调配人财物资源不力,措施不到位 未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未做好项目部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岗位责任制 未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人员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 未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工程实施期间每发生一起被政府职能部门的通报批评 对检查出的问题未限期整改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未按规定做到专款专用 项目经理 对存在的问题,监理要求停工,而不停工强行施工 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 对事故调查 有明显的偷工减料行为或使用不合格劣质材料,监理发现制止仍不改 正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未按规定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或配置明显不足或不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 未按招标文件及现场施工需要配置足够的施工资源 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影响城市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现场文明施工不符要求,与标准化文明施工有较明显差距 不关心民工生活,或民工工作、生活条件差或拖欠民工工资 对监理指令拒不接受或拒不执行,经调查发现为其授意的 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岗,或不能履行业主合同要求的现场工作天数要求 其他不良行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公司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公司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工程不良行为的发生,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行为。

第三章工程不良行为定义不良行为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环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戴安全帽、未穿安全鞋、未系安全带等不遵守安全规定的行为;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3.违反环保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乱倒废弃物等破坏环境行为;4.违规施工,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施工图纸、扩大施工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违反劳动法规,强迫工人加班、不给予合理的休息和福利待遇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上报给公司领导。

不良行为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不良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及具体情况描述;2.相关责任人员、单位及职务;3.不良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造成的影响;4.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5.其他需要记录的相关情况。

不良行为记录应由公司负责人或工程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处理措施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公司可以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3.记过或记大过: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的不良行为,公司可以给予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警示其严肃工作纪律;4.开除或法律追究: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的不良行为,公司可以考虑开除责任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保障工人和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单位管理处罚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于不进行安全管理、不配备必要安全设施、不安排专人负责等违反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安全方案,并将方案报送给相关部门备案。

对于未按规定报备或报备方案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三章管理人员处罚第五条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等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证书。

对于上岗人员未持证上岗的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六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安全方案,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对于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执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由相关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四章工人处罚第七条施工工人应当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有关施工安全的知识和技能。

对于未参加安全培训的工人,由施工单位责令参加培训,并处以罚款5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八条施工工人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

对于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人,由施工单位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5000元以下的处罚。

第五章违法犯罪处罚第九条对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违法犯罪行为在工程合同评价、资格审查等方面也会产生严重后果。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对于屡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吊销相关的许可证件,并以一定期限内不得重新取得许可。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所列条例为2023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的其中部分内容,该条例主要对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安全管理责任、证书要求及处罚细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和违章处罚(2篇)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和违章处罚(2篇)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办法和违章处罚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制:1、项目部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处罚500-3000元。

2、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未按责任制执行,处罚项目承包人xx 元。

3、分包工程中无安全生产指标,处罚分包责任人xx元。

4、项目部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悬挂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5、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处罚项目承包人1000元。

6、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不作为,处罚500元。

7、施工现场未建立13本台帐的罚款xx元;建立不全和填写不及时的罚款500元。

以上条文如违反除接受处罚外,并责令项目部立即整改完善。

第二条、目标管理:1、项目部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事故指标,安全、文明施工目标),处罚xx元。

2、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或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处罚项目部1000元。

3、考核办法未落实或抓落实力度不够,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方案:1、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预防措施、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的,处罚项目部xx元。

2、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无人签字或代签字,处罚按相应管理制度文件处理。

3、按规定就编制专项安全方案而未编制,处罚项目部xx元。

4、应编制的应急预案,而未编制的,处罚项目部1000元。

5、应急预案未作演练、培训的,处罚项目部500元。

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1、项目无安全技术书面交底的,处罚xx元。

2、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未履行签字手续的,处罚500-1000元。

第五条、安全检查:1、项目部无安全检查制度,处罚xx元。

2、安全检查无记录处罚1000元。

3、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做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的,处罚1000元。

4、对重大危险隐患已书面提出而未如期完成,处罚xx元。

以上条文如有违反必须执行处罚,并责令现场立即整改。

第六条、安全教育:1、无安全教育制度,入场工人未进行安全教育,处罚xx元。

2、无具体教育内容或变换工种时而未进行安全教育的,处罚200-1000元。

施工企业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不良事件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不良事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企业的不良事件管理,保障施工安全生产,提高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确立不良事件管理的责任、义务和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施工企业的全体员工、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设备。

第三条施工企业不良事件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依法管理、科学使知"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企业不良事件的管理。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事件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责任人。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制定不良事件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工作指引和操作规范,保证员工和承包商严格遵守。

第三章不良事件预防第六条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用工环保知识水平。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档案,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不良事件管理第八条施工企业应建立不良事件统一报告、调查和记录制度,对不良事件进行及时的报告、调查和记录。

第九条施工企业应建立不良事件分析和评估机制,对不良事件进行分析和评估,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处理和整改第十条对于发生的不良事件,施工企业应及时处置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应建立不良事件处理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妥善处置不良事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用工环保知识水平。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施工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施工安全生产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施工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施工企业不良事件管理制度是施工企业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制度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的不良事件管理体系,加强预防、处置和整改工作,切实保障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和处罚,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处罚工作。

第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排除和控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条违反本规定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建筑施工场地的平整度、围栏的完好性等设施安全状况;(二)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三)施工机械设备的安全操作和维护;(四)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五)其他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隐患整改计划报告送交监督部门,并按照计划逐项整改。

第十条安全隐患整改应当按照监督部门要求的时限完成,整改完成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安全风险。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同时报告有关部门并组织救援。

第十三条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及时进行对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对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给予相应的责任人员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对事故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追究,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违法行为处罚第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无证施工;(二)安全技术措施不符合标准要求;(三)未组织安全培训、不配备防护用品;(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机构。

抢修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抢修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经营部抢修工程参建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办法一、总则本管理办法所述参建单位系指与公司有合同或委托关系、参加工程建设或为工程建设提供服务工程施工单位。

参建单位不良记录将作为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和招投标管理的依据。

二、不良记录表现及不良记录登记表1、不良记录表现形式分类列于不良记录登记表中,不良记录表现形式及扣分处罚分值有必要时可随本管理办法版本升级时增、删或修订。

2、不良记录登记表为本管理办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三、不良记录的管理1、不良记录的信息来源:(1)基层管理信息直接对参建单位行使管理权力的公司基层管理单位(项目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的所属参建单位的不良记录信息;(2)事故通报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司或其委托单位发布的涉及参建单位的事故通报;(3)行业管理部门或公司及相关部门、监理单位下达的整改、返工、停工、退货等通知通报;(4)公司或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施工现场检查后形成的纪要、记录等;(5)举报查实结论与参建单位相关的各类违规举报经公司或其他法定部门查实后的结论(6)独立调查结论涉及参建单位的各类违规行为的信息经公司独立调查后的结论。

2、不良记录的管理(1)参建单位不良记录由汉口管线所安全组统一管理;(2)安全组负责收集和接收来自不同渠道的不良记录信息,并依照不良记录登表如实记录;(3)不良记录经记录人、证明人签字生效,记录人、证明人对该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负责;(4)不良记录以台帐形式进行管理,以三个月作为一个统计周期,并按年进行存档;(5)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征得公司分管领导的同意,可调用相关参建单位最近不良记录统计信息;(6)单项不良记录统计信息在必要时可以向当事单位公布,以示警告;(7)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动机和借口更改不良记录,也不得在任何不合适场所散布不良记录信息,否则以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四、奖励办法1、连续在一个统计周期内无扣分记录的参建单位,同等条件下,后续招标过程中予以加分奖励;2、连续在二个统计周期内或一个合同期内无扣分记录的参建单位,除后续招标过程中予以加分奖励外,在同等条件下,将获得中标优先权;3、连续在二个合同期内无扣分记录的参建单位,在适当的条件下将获得一次直接委托机会。

施工安全质量“红线”及“不规范作业行为”管理制度

施工安全质量“红线”及“不规范作业行为”管理制度

上海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安全质量“红线”及“不规范作业行为”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际铁路树木岭隧道施工土建工程施工管理,全面落实责任制,及时发现并消除过程中的安全质量隐患,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并依据《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办法》以及“一网四格”安全工作法要求,严格执行安全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本项目的安全质量管理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列的“红线”是安全质量管理的底线,保证人的生命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是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最起码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列安全质量管理“不规范作业行为”是指在施工工程中,工程安全质量与设计图纸、规范、创优目标、法律法规、项目管理规定等存在差距,需要提高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标准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际铁路树木岭隧道施工的工区、各架子队、各作业班组。

工区、架子队、作业班组必须严格恪守安全质量“红线”,减少安全质量“不规范作业行为”发生,遵守国家和铁道部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

办法设定了安全质量管理红线标准和底线,完善了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质量责任制,以确保工程持续的安全生产和可控的质量管理状态。

二、安全质量红线范围第五条安全红线范围注:监管责任部门按照部门业务清单划分履行各自责任,架子队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各自责任。

第六条质量红线范围注:监管责任部门按照部门业务清单划分履行各自责任,架子队根据责任分工履行各自责任。

三、安全质量作业不规范行为范围第七条安全作业不规范行为第八条质量作业不规范行为四、安全质量管理督导小组第九条工区成立安全质量管理督导小组(以下简称督导小组),负责日常安全质量管理督导工作。

组长:副组长:李伟东师庆彬邱庆翌柴正炜吴田平曾俭荣黄勐组员:程立志李治国刘江平刘朋庞林娇董瑞保逄建双王四浣第十条督导小组每周针对各个作业面进行安全质量督导检查,负责对触及“红线”及“不规范作业行为”进行查处。

(建筑安全)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建筑安全)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七条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应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二)不良行为认定书;(三)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认定、记录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认定、记录规则:(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应分别记录;(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在单位有管理过失的,应对单位追加记录。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地铁特色,积极推行轨道办倡导的“小业主、大监理”、“标准化施工现场、规范化施工作业”理念,监理单位加大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加强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促使现场保持常态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管理层次第二条为加强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分清责任。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按管理层次、人员职责分工进行对应管理,视工作表现产生不良记录。

第三条总监、总监代表对应项目经理部领导班子;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应工程部正(副)部长;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应安环部部长及部员、物设部主管机械设备管理的部长和项目部办公室;测量、监测工程师对应工程部测量、监测主管负责人;试验监理工程师对应工程部试验室主任及物设部分管工程材料的部长;计约工程师对应合同部长、分管计划的负责人;混凝土驻厂监理人员对应项目经理部驻厂人员;监理员对应项目经理部工程部一般管理人员;监理信息、资料员对应项目经理部资料员。

第四条形成不良记录时,监理员须及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汇报,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向总监代表汇报,总监代表及时向总监汇报。

第三章不良记录的形成与分类第五条不良记录是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通过施工现场发生的事件、存在问题以及监理指令执行情况,对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形成不良记录。

第六条对监理作出的口头或书面指令及时进行整改的,即不形成不良记录。

第七条不良记录按性质轻重可分为重度、较重、一般、日常其它事项类四个等次。

第八条形成重度不良记录的情形:1、造成一般安全生产事故及以上;2、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影响工程安全;3、严重影响周边环境,民众意见反响很大;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第九条形成较重不良记录的情形:1、造成人员较重伤害;2、造成较严重质量问题,虽不影响工程安全,经返工质量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3、对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民众意见反响较大;4、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较严重或较坏社会影响;5、发现未按照设计图纸和规范、标准施工,累计达3次;6、有关方案、计划、工序资料不能及时报验,或内容不实情形累计3次;7、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累计达3次;5、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累计达3次;6、不听从监理人员指令,或拒不予以执行;7、对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不按期回复,或未整改完成即回复的,累计达3次;8、施工单位报验监理前未自检或自检不合格仍报验、多次报验仍未能通过的,累计达3次;9、重要工序质检员或安全员等未能在场监督,累计达3次;10、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11、施工操作人员违反相关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方案,现场管理人员未及时指出纠正或故意隐瞒的,累计达3次;12、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累计达3次;13、未按规定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累计达3次;14、施工测量中出现较大误差或经、监理指出后未能及时调整直接影响工程施工;15、施工测量中故意对第三方监测、监理隐瞒误差;16、发现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累计达3次;17、施工机械未经检验合格就进场,未向监理报审同意投入使用,累计达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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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
法(最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refers to ensuring the smooth and effective progress of social and economic activities and production on the premise of ensuring social and personal safety.
(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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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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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用档案管理制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妨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2009]9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
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上报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
第七条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应采用下列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八条认定、记录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认定、记录规则: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相关
负责人,应分别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在单位有管理过失的,应对单位追加记录。

第九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用下列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一)直接送达。

由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

以挂号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

以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刊载之日起的第7日为送达日期;
(四)留置送达。

对拒不签收的,可题注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执法人员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即视为送达。

(五)采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

第十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辩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当事人。

当事人无异议者,将不良行为录入其信用档案系统,并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6个月。

公示期满,将不良行为记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不良行为的记录应使用不良行为记录文书,依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分别对企业或相关人员按发生不良行为的次数进行记录。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记录。

第十二条区县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22日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况报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市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5日、20日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况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

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本月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加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电子邮件。

邮件地址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3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人的不良行为累计次数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淄博建筑
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月。

并对上一年度相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四条每被记录1次不良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

对施工企业可暂缓其资质升级或资质增项,监理企业暂缓其资质升级,在招投标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社会信誉分予以相应扣减,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在下一年度申请进淄施工(监理)备案手续时,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设备拆装单位,视为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上报并建议省建管局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予以暂扣其资格证书6个月,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予以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2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暂停受理其执业资质(资格)申请业务,暂停在淄博市场承接业务或执业3个月至12个月。

第十八条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参加培训或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其警示公示期相应延长。

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被记录后,不影响对该行为的纠正、处罚及其他责任的追究。

第二十条市及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认真履行对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及处理职责,对故意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照行政过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可在本位置填写公司名或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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