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建筑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施
工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一、资质方面
1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5
5
2
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3
3
3
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4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5
5
5
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1
8
未按有关标准使用安全玻璃以及不满足低窗防护要求的
1
1
9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1
1
10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11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
12
房屋天棚不采用批腻粉刷,又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的
1
1
13
新型墙体材料无抗裂防渗措施的
2
2
14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质量不合格的
1
18
对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
19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
20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
21
未制定健全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0.5
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1
8
未按规定办理总包、分包、监理合同备案的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废止部分涉企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制环境,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根据省、市有关要求,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涉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审查结果,现决定废止下列十四件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关于收取工程建设安全监督费的通知(珠府建〔2001〕85号)。
二、关于颁发《珠海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建〔2001〕323号)。
三、关于我市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和散装水泥的通知(珠府建〔2002〕139号)。
四、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府建〔2003〕241号)。
五、关于办理《珠海市建筑工程白蚁防治单位登记证明》的通知(珠建房〔2007〕3号)。
六、关于印发《珠海市在住宅建设中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2〕303号)。
七、关于颁发实施《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办法》的通知(珠府建[2003]23号)。
八、关于珠海市逐步限制和淘汰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府建〔2003〕91号)。
九、关于实施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珠建建〔2004〕94号)。
十、关于调整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的通知(珠建建〔2005〕10号)。
十一、关于严格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珠建技〔2006〕7号)。
十二、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监理单位量化考核的通知(珠建建〔2006〕129号)。
十三、关于调整《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的通知(珠建建〔2008〕65号)。
工程监理企业不良信息扣分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非注册监理工程师的
5分
12个月
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
12分
12个月
20分
12个月
20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12分
12个月
21
项目开工后未及时登录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申请开工令的
1分
12个月
22
未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落实实名制管理的
1分
12个月
23
监理机构人员脱岗、无故未在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考勤的
2分
12个月
1分
6个月
4
受到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警告、通报批评的
4分
6个月
5
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
2分
6个月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6分
12个月
7
因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被撤回资质的
6分
6个月
8
被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许可证件的
12分
6个月
9
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以下的
12分
6个月
10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一般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6分
6个月
12
未履行监理职责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较大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12分
12个月
13
发生伤亡事故隐匿不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的
10分
12个月
14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而被撤销的(严重失信)
12分
12个月
15
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监理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2014.6完整版)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17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案信息的(人员不到位确认,缺9 十一条 人次扣9分)
18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18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 案信息的(人员不到位确认,缺 10人次扣10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十一条
19
资质管理 市场科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 资质证书的
31
7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07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 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31
8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08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1
9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09
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企业信用档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 案信息的(人员不到位确认,缺1 十一条 人次扣1分)
2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 网上公示不良行为。
3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罚款。企业人员不到位确认的,按每 人每次扣1分对企业作扣分处理,并 网上公示不良行为。
21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21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 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监理工程师注 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
22
资质管理 市场科
JL-022
监理企业为监理工程师注册提供 虚假注册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监 理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 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注册监理工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二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 程师管理规定 条 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 《注册监理工 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 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 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 》(建设部令 六条第(七)项 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 第147号)第三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 十一条(二) 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监理工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 NULL 程师管理规定 告,1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一 条 《广东省建设 工程监理条例 》第三十七 《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十二 条;《注册监 条 理工程师管理 规定》第三十 一条 责令其停止执业一年;给予警告,责 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 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一、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涉及重大设计变更未重新报审的;3.不办理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手续或拒不执行工程质量、平安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平安整改要求的;4.二次装修未及时申报质量监督的;5.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躲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6.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而不招标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而不公开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招标的;7.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8.无正当理由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9.将工程工程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未选定一个承接方作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工程设计的总体协调的;10.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1.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12.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13.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14.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15.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16.强行要求承包人购置其指定的生产厂供给商的产品的;强令总承包人实施分包,或者限定总承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指定的分包人的;17.住宅工程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户验收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18.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19.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20.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检测试验等费用,或违规收取费用的;21.未能及时、足额交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的;22.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的;23.发生一般以上平安事故未按规定时间上报或隐瞒不报的。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现场安全信用信息扣分标准
企业扣分
1
不良行为信息
事故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
安全信用信息得分清零
有效期一年或至事故被认定为非建设工程责任事故的书面文件送达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次日止(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的有效期6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
2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较大事故的。
10
3
承担安全总责工地,发生一般事故的。
无上限
1个月
住建主管部门采集
安全监督机构
3
人员教育、培训、交底情况
抽查中发现有未按要求进行教育、培训、交底的,扣0.2分/人次。
2
4
过程管理
危大工程管理
未按规定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扣0.5分;未按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扣0.5分;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审核、论证或施工现场未按方案实施的扣3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扣1分/次。
5
4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
谎报、瞒报安全事故的。
3
6个月
5
智慧工地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智慧工地(涉及安全及文明施工)运行情况按照智慧工地管理规定实施扣分。
见评价标准
见评价标准
住建主管部门
6
扬尘在线管理
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1小时均值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值,且施工单位未在平台进行回复的,扣0.1分/次;建设工地扬尘在线视频监测设备监测的有效数据2小时均值超过《管理办法》规定的限值1倍以上的扣0.5分。
项目未按要求配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员的,扣1分,管理员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扣1分,最多扣2分。
项目使用未办理环保标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台帐或未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使用台帐的扣1分;台账更新不及时的扣0.5分/次,最多扣1分。
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珠建技[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建技〔2008〕48号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二00八年五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珠海市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招投标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单位是否诚实守信的记录,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记录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二)单位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单位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综合考评不良行为评分标准
序号
考评内容
评分标准
一、队伍管理方面(30分)
1
主要从业人员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8分)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等级标准,有职称人员少1人扣0。5分,最多扣3分;项目经理(建造师)每少1人扣1分,最多扣3分;企业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预算员每少1人扣0。5分,最多扣2分。
2
注册资本金、净资产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3
施工机械及质量检测设备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3分)
每一项达不到扣1。5分.
4
不按规定开展行业统计报表工作(3分)
未设专职统计员的扣1分,报表不及时准确整洁的扣1分,不参加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业统计培训、会议等活动的扣1分。
二、市场行为方面(25分)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5分)
扣5分。
2
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3
越级承揽工程任务(3分)
扣3分。
4
劳务用工不规范(3分)
扣3分。
5
转让出租资质证书(3分)
扣3分。
6
不签订施工合同或未按合同履约的(3)
扣3分。
7
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5分)
扣5分。
三、施工质量方面(20分)
扣1分。
3
中标后擅自变更施工人员(1分)
擅自变更项目经理的扣0。5分,擅自变更其他主要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扣0。5分。
注:对外埠进庆施工企业考评不包括本表队伍管理方面第1、2、3、4、5项内容.
1
出现质量事故(6分)
扣6分.
2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9
在工程发包中索贿、受贿的
《建筑法》第17条
《建筑法》第68条
A1-2-30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第12条
《质量管理条例》第54条
A1-2-31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5条
A1-2-32
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2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31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
A1-2-23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招投标法》47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4条
A1-2-2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
A1-2-18
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79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7条
A1-2-19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招标投标法》第40条
《招标投标法》第57条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珠海市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记录记分标准
一、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在珠海承接项目获得建设部、广东省、珠海市专项奖的分别加20、10、5分;
2、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从事建筑业活动中,获得建设部、广东省建设厅、珠海市建设局、区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属下各职能部门表扬的分别加10、6、
3、1分。
3、施工、监理企业在珠海所承接的项目没有发现不良行为记录的,每个项目加1分。
二、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1、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详见附表;
2、监理企业能够及时发现在建项目存在问题,并按规定报告建设主管管理部门的,不予记分;
3、监理企业所监理的项目发生一般、较大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别追加扣分20、10、5分;
4、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加记分:
(1)因不良行为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5分;
(2)因不良行为造成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2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10分;
(3)因不良行为造成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追加扣分10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5分;
(4)因不良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但尚未达到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标准,负主要责任的,追加扣分5分,负次要责任的,追加扣分3分;
(5)因质量安全隐患被停工整改,每次追加扣分2分;
(6)在规定期限内,对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追加扣分2分。
(7)所承建项目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引起工人群体上访事件或堵塞交通等重大恶性事件,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每次分别扣5分或10分。
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建筑业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序号 企业类型 行为类别 执法科室 不良行为 代码 不良行为描述 法律(法规)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处理 予以取缔,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 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 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 责令停止违法所为,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 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 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 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单位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 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 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 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百分之五以上 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 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用他人名 义承揽工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 下的罚款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 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六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 包管理办法》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 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八条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二十五条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3.03.07•【字号】珠规建建[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3〕27号)横琴新区、各区建设局、质检站、安监站,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二○一三年三月七日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指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
主要从业人员指注册人员和主要管理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反映或者描述企业及主要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珠海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单位。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职能科室、执法监察支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水泥办公室、城建档案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中心,以及横琴新区、各区(经济功能区)规划分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开展有关建筑市场责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工作。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7.09.17•【字号】珠建建[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建设局关于启用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珠建建〔2007〕143号)各有关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准确建立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档案,根据《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局开发了建筑企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珠海市建设信息网http://),本系统从10月1日起与《管理办法》同步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招投标办、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含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二、采集和记录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建设局备案。
市建设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诚信行为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企业诚信行为记录保存期为3年。
三、社会各界可直接通过珠海建设信息网(http://)查询施工、监理企业行为记录和记分情况。
四、各有关单位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要加强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不作为,对企业信息不采集、不记录、不上报或记录内容失实,纵容、包庇不良行为企业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原市建设局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珠府建[2002]370)及《关于对施工单位进行量化考核的通知》(珠府建[2003]267号)同时废止。
六、各有关单位在试行信息管理系统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书面方式报市建设局建管科,联系电话:2112542、2137675,联系人:吴倩、孔令川。
珠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
国家级
住建部: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40分
3-5
广东省级
省人民政府: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每项加50分
2年
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同一事项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市场科、建筑业协会
3-6
省住建厅、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质量、安全方面表彰或通报表扬等
加5分
1年
1-3
企业管理体系健全,管理人员到位
加5分
1年
1-4
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和预储金”制度
加10分
1年
1-5
企业派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现场劳动工资
加5分
1年
1-6
评价时点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加5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
市场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评价时点前三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此项与1-6不同时加分)
5-9
质量、安全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达标
每个项目质量加10分(质量、安全各5分)
序号
子序号
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分数
有效期
依据
评价(核查)单位
5
5-10
项目管理加分
使用符合标准要求密目式安全网,建筑物外立面封闭严密、牢固,保持整齐、洁净
每个项目加3分
1年
信用信息申报表或加分文件(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加30分
3年
获奖文件或证书(企业承接的珠海市工程项目或本市企业在市外承接的工程项目。同一事项各等级奖项得分可以累加。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住规建局确认可参照加分。)
珠海近年质量监督文件汇总
序号文件编号一2007年1珠建建[2007]71号2珠建建[2007]110号3珠建建[2007]111号4珠建建[2007]155号5珠建质检[2007]54号6珠建质检[2007]74号二2008年1珠建[2008]20号2珠建技[2008]62号3珠建建[2008]65号4珠建建[2008]104号5珠建质检[2008]3号6珠建质检[2008]41号7珠建质检[2008]43号8珠建质检[2008]44号9珠建质检[2008]66号三2009年1珠建建[2009]76号2珠建质检[2009]4号3珠建质检[2009]40号4珠建质检[2009]49号5珠建质检[2009]53号6珠建质检[2009]62号四2010年1珠规建质[2010]52号2珠规建建[2010]69号3珠建质检[2010]17号4珠建质检[2010]19号5珠建质检[2010]65号五2011年1珠建质检[2011]33号2珠建质检[2011]44号3珠建质检[2011]47号4珠建质检[2011]53号5珠建质检[2011]75号6珠建质检[2011]90号7珠建质检[2011]92号8珠建质检[2011]93号9珠建质检[2011]100号文 件 名 称关于改进房屋建筑天棚抹灰工程做法的通知附件1关于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若干意见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印发《珠海市混凝土结构自检、抽测与检测规定》的通知关于加强建筑外墙饰面砖粘贴质量控制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珠海市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填充墙工程专项技术措施》的通知关于实施珠海市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专项防治措施的通知关于调整《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的通知附件1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工程现浇混凝土盖板工程和砌体工程质量通病专项治理措施》的通知附件1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做防水试验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附件近年质量监督文件汇总表关于加强我市建筑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砌体和抹灰工程质量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附件1关于淘汰通孔空心砌块及有关施工工法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钢筋工程质量控制的通知关于施工、监理企业应加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通知附件1关于建设工程混凝土浇筑前24小时应告知质量监督机构的通知关于加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商品(预拌)混凝土附件1(砂浆)企业及从业人员诚信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贯彻落实《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及《锤击式先张法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的通知关于加强玻璃护栏和建筑内墙饰面砖粘贴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转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样板引路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附件1关于校园加固工程应加强加固部分抹灰质量和外墙饰面砖粘结质量控制的通知关于香洲区2011年抗震加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我市建筑砌体工程砌筑砂浆质量控制与自查的通知附件1关于钢筋进场应作重量偏差等检验的通知关于开展玻璃光学热工性能等项目检测的通知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技术资料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附件1关于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附件1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作抗震专项检测的通知关于对外墙保温浆料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检验的通知附件附件2附件2附件3附件2附件3附件2附件2-1附件2-2附件2-3附件2-4附件2-5附件2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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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符合要求的档案的
1
1
八、
其他
1
故意少算,高估冒算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的
2
2
2
与承包人串通办理虚假工程签证,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2
2
3
发布虚假信息或使用虚假材料、刊登虚假广告的
1
1
4
不履行合同条款,拖延工期的
2
5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分包商及材料商的工程款
2
6
政府工程中标后,施工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提交规定数额履约保证金或履 约保函的
0.3
36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0.3
37
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
0.1
38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验收合格30日内
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办理登记手续的
0.1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施
工 企 业合同备案的
1
1
9
投标报价高于社会平均合理造价,故意造成废标的
1
1
10
无故放弃中标候选人资格的
3
3
11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提出串标嫌疑并作废标处理的
1
1
四、工程质量方面
1
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单位的(包括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2
1
2
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和质量标准的
2
2
3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行政主管机构确认或质量不合格产品的
2
2
4
施工单位未按设计图纸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
2
2
5
未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施工枝术规程进行施工或监理的
2
1
七、工程档案管理
1
工程档案管理没有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没有专人负责日
常管理,无基本档案保管设施的
1
1
2
没有与工程建设同步形成、收集工程文件材料,采取事后补填、补签文件材料的
监 理 单 位
39
凡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或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广东省建筑工程安 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相关条款的,按动态扣分值的二十分之一的标准对其所 在施工或监理企业进行扣分。
六、散装水泥、墙材革新
1
未经主管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的
2
2
2
未经主管机构行政许可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1
1
25
其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
2
26
不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其它质量措施的
2
2
27
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的
2
2
五、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
1
监理合同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条款的
1
2
施工现场未完善安全生产监理制度的
1
3
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作业和设备的使用,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
并且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珠海市建筑市场施工、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标准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施
工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一、资质方面
1
超越资质等级或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5
5
2
外地企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本市承接业务的
3
3
3
在资质申报、升级、年审、办理登记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2
2
4
涂改、伪造资质证书的
5
5
5
以其他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1
三、承、发包方面
1
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4
4
2
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4
4
3
转包工程的
4
4
4
违法分包工程的
4
5
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4
4
6
与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和材料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的
2
2
7
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监理任务的
32
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或未实施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一机一档”的档案管理制度的
0.3
33
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或未在施工现场
公示重大危险源,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0.3
34
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的
0.3
35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3
3
6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承接业务的
3
3
二、建设程序方面
1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
3
2
2
超越施工许可证的范围施工的
3
3
3
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开工的
2
1
4
在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 真实情况的
2
2
5
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和各个专项验收的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1
18
对涉及深基坑、地卜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组织 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1
19
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拆装施工起重设备的
1
20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1
21
未制定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0.5
26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施工企业未组织分 包、岀租、安装单位共同验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的
0.5
27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未取得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的(按每人次计)
0.5
28
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
2
11
监理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2
0.5
8
未按有关规定对单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督的
0.3
9
施工企业因施工安全原因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责令停工整改后,未督促
其落实整改并反馈整改情况的
0.3
10
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
0.3
11
未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
1
12
未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
1
4
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1
5
对检查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在24小时内发岀整改通知的
0.5
序号
不良行为形式
施
工 企 业
监 理 单 位
6
对其发岀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或者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未及时 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0.5
7
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未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1
8
未按有关标准使用安全玻璃以及不满足低窗防护要求的
1
1
9
未按规定办理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备案或变更手续的
1
1
10
未按规定进行旁站监理的
2
11
伪造检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
3
12
房屋天棚不采用批腻粉刷,又无质量技术保证措施的
1
1
13
新型墙体材料无抗裂防渗措施的
2
2
14
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或质量不合格的
虚作假的
0.5
29
工程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0.5
30
未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或办公、生 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或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 或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0.3
31
未按规定在现场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0.3
1
7
政府工程中标后,监理单位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提交规定数额履约保证金或履 约保函的
1
8
施工单位在政府工程的建设过程中, 因不服从建设单位正当的管理要求而被书面 提岀通报批评或警告的
1
9
监理单位在政府工程的建设过程中, 因不服从建设单位正当的管理要求而被书面 提岀通报批评或警告的
1
10
施工单位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0.5
22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
0.5
23
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符合规范的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未
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的
0.5
24
施工现场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安全的
0.5
25
施工起重设备由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企业安装或未经有相 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
1
1
15
使用硬聚氯乙稀(PVC-U)塑料管做热水管的
2
2
16
加层或其他改变建筑面积,且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合格而施工的
2
2
17
改变建筑结构施工图,且未经原审图机构审查合格而施工的
2
2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