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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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事故责任的划分
我驾驶⼩货车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灯的⼗字路⼝时,看到路⼝没⼈,以40码左右的速度往东西⽅向过去,我是在中间靠右的位置,到⼗字路⼝中间时,⼀辆机动⼆轮摩托车从南北⽅向出来,撞到了我车油箱上,我⼈车没损,他车损⼈伤。

律师:
建议先由交通部门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相关内容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1、事故责任认定:
因⼀⽅当事⼈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承担全部责任;
当事⼈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因⼀⽅或者两⽅以上当事⼈的过错发⽣交通事故的,根据其⾏为对事故发⽣的作⽤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各⽅均⽆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均⽆责任;
⼀⽅当事⼈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责任。

2、事故责任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勘查现场之⽇起⼗⽇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车辆后⼗⽇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进⾏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的书⾯申请后⼗⽇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性质: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种。

在当事⼈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较重要的证据之⼀,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当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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