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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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0.09.15•【字号】陕环党组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党组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陕环党组发〔2010〕29号)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0年9月15日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厅机关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提高学习廉政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廉洁从政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厅机关拟任内设机构处级干部、直属单位处级领导干部及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委托有执法职能单位的中层科级领导干部。

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内容(一)党内廉政法规1、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2、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1、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2、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3、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四)省纪委指定的廉政知识考试内容。

三、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组织领导厅党组成立以厅党组书记、厅长为组长,厅党组成员、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监察室、人事处负责人为成员的厅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

市场监管局干部任前法知识考试制度

市场监管局干部任前法知识考试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局
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
第一条为检验拟任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水平和能力,促进全系统干部加强法律学习,提高执法水平,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区市监局任命的股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考试的内容分为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

第四条综合法律知识以普法工作要求和年度普法计划为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律、依法行政规定等。

第五条专业法律法规知识,主要是涉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考试工作成立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局人事教育、法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考试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进行,实行百分制,成绩满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在任前公布。

对考试不及格者,不予任命。

第八条试卷内容严格保密。

负责出卷的人员不得泄漏
试题和试题答案。

第九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传阅或者抄袭他人答卷,不得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

第十条评卷工作由考试领导小组负责。

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严格的原则,评卷人员应当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

陕西省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

陕西省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为了贯彻落实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精神,保证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有序开展,现制定以下考试实施办法:一、组织领导成立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组长由省纪委副书记魏燕担任,副组长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潘文静、省纪委常委高山担任;成员由省委党校纪检组长苏智、省纪委宣教室主任曹探校、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处长魏永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考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办公室设在省纪委宣教室。

高山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曹探校、魏永义、省委党校教务处处长路光前、省纪委宣教室副主任崔利民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省委党校负责做好考务工作。

二、考试时间、内容和办法1、省管拟任副厅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于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2、任前考廉内容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的通知》(陕纪发[2010]13号)文件规定的内容实施。

3、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实行百分制,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

三、考试程序1、提出考试方案。

凡经省委常委会或省委组织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的拟提拔副厅级领导干部,由省委组织部干部调配处负责将应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于公示的同时送考试办公室(见附一),由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试工作方案,含具体时间、地点、工作人员等,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2、召开考前会议。

由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担任主考,召集监考、阅卷和工作人员召开会议,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要求。

3、通知应考人员。

考试办公室书面通知应考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考前培训和考试(见附二)。

4、进行考前培训。

考试前,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应考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以考促学以学促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

以考促学以学促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

以考促学以学促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以考促学以学促廉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丹阳市纪委、监察局针对近年来党员领导干部腐败案件日趋年轻化的现状,丹阳市纪委按照上级的要求,结合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和研究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制度,进一步拓展了我市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领域,对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廉政教育长效机制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一、开展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试点工作的具体做法今年3月,丹阳市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对新任乡局级干部实行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经过近半年来的精心筹备,8月底,对2008年底以来新提拔并仍在试用期内的30名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严格的任前廉政法规知识闭卷考试,30名副科级领导干部不仅顺利通过了考试,而且增强了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意识。

具体工作中,我们主要坚持“四项原则”,完善“三项机制”,扎实推进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工作。

一是坚持以考促学的原则。

在廉政考试方案酝酿之初,我们就提出了“以考促学、以学促廉”的宗旨。

考试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考试这种形式,督促全市新任领导干部自觉学法、懂法、守法,明白权力的禁区和界限,知道该做什么,怎么做,能始终远离法纪的高压线。

二是坚持考用结合的原则。

把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考试作为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避免以往廉政法规学习因不与干部个人升迁挂钩而流于形式的缺陷。

三是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

要求合理确定考试内容,试题紧贴实际,大多是新任领导干部在将要履行领导岗位的职责上,必须掌握的党纪政纪法规基本知识,属应知应会的内容,确保考试工作取得实效。

四是坚持便于操作的原则。

科学编制考试大纲,发放辅导资料,建立了1000道题的试题库。

同时,利用全市新任乡局级领导干部廉政谈话会的机会,先进行考试前的集中学习培训,再进行闭卷测试,增强操作性。

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我们还完善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机制:1、完善领导机制。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公司)1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公司)1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第一章引言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切实的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不断提高廉政制度的执行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以此促进公司拟任领导干部大力提高自身防腐免疫力,真正的做到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第二章引用文件第二条《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四条《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定》及集团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章适用范围第五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对象包括:公司内部所有的拟任领导干部。

第四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第六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党内廉政法规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及党内监督方面的规定;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5.其他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相关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涉及勤政廉政方面的规定;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4.其他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勤政廉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第五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组织实施第七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前期进行;第八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公司纪委组织实施;第九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应集中组织进行;第十条由公司纪委监察室制定统一考试大纲,并建立试题库;第十一条考试前可对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集中的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第十二条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采取开卷或闭卷方式,开卷85分(含85分)以上合格,闭卷80分(含80分)以上合格;第十三条监考阅卷人员要对试题进行严格保密,并确保廉政法规考试的公平、公正;第十四条将参加考试者的考试成绩报送公司党委。

廉政法规考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廉政法规考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

廉政法规考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篇:廉政法规考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试题及参考答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测试题及参考答案(共36题)一、填空题(共14题)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向人民代表大会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应当以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所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

4.《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

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巡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9.《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10.《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不少于。

1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之日起计算。

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本

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本

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范本一、考试目的与依据本考试旨在加强学校中层干部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考试内容和形式1. 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宪法和法律基本原理、行政法律、教育法律、劳动法律等相关法律知识。

2. 考试形式考试采用闭卷形式,分为单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两部分。

单项选择题占总分的80%,案例分析题占总分的20%。

三、考试安排和要求1. 考试安排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具体时间由学校人事部门确定并提前通知参试人员。

考试地点为指定的考场。

2. 考试要求(1) 考试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前往考场,携带身份证件并准备好相关考试工具。

(2) 考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3) 考试人员在考场内不得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等违规行为。

(4) 考试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并按要求将答卷交回。

四、考试评分和结果通知1. 考试评分考试评分由专门组成的评卷小组进行,采用百分制评分并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评卷小组根据评分标准对答卷进行评分,确保评分的公平、公正。

2. 考试结果通知考试结果将由学校人事部门统一通知考生。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合格证书,并计入个人档案。

未通过考试的考生可在下次考试时重新参加。

五、违纪处理1. 考试期间,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一经核实将取消考试资格,并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纪律处理措施。

2. 对于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3. 严重影响学校声誉和管理秩序的行为,学校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六、附则1. 考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和纠纷,由学校人事部门负责解答和处理。

2. 考试结果仅用于内部参考,不得公开、透露给考试人员以外的人员。

3. 考试人员在参加考试前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工作制度: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政勤政、依法行政,依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市(区)、县(市、区)管理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X-201X年工作规划》为指导,以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为目标,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以考促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学习党政纪条规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职责,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廉洁自律,依法行政。

二、考试对象及时间安排考试对象为市、县区拟提拔任用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考试时间安排在领导干部公示期内进行。

三、考试内容(一)党内廉政法规1、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2、党内法规中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条规,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5、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二)法律法规l、法律法规涉及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2、行政纪律及纪律处分、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3、政府颁布的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4、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

(三)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讲话精神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内容,以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为主。

四、试题库建立及监考和阅卷人员确定办法(一)试题库建立办法1、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分别由省、市纪委建立。

县处级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在省纪委试题库中提取,县(区)和市直部门科级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在市纪委试题库中提取。

2、命题人员由任前廉政法规考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推荐,对外保密。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识。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
规定(试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
2017年工作规定》以及中央、区盟最新出台的党内法规、廉政法规、政策制度和反腐倡廉
试者本人。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考试成绩合格者,
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周内本人可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
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考试成绩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一般安排在任前公示期间进行。局人事科负责向局
监察室提供应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任职务、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宿州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0日
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时间:2015-01-2815:06:28来源:安全与法规处作者:浏览:1303
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处室、机构: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法
规知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关于建立
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市纪委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
廉洁教育的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建立党员、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第十条参加测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不得有任何违反考场纪律的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需要。

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习廉政法规的自觉性,切实增强廉洁从业意识和依法经营能力,按照x煤化党发〔xxxx〕xx号《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实业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对象1、实业集团拟提任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2、所属各单位拟提任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二、考试内容(一)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考试范围1、党内廉政法规。

主要包括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等。

2、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廉洁从业方面的规定、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陕煤化集团及实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各级组织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二)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中廉洁从业规定、陕煤化集团及实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各级组织廉洁从业规定。

三、考试时间和办法1、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

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考试,可以采取开卷和闭卷的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

2、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由实业集团所属各级有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考试工作方案,包括考试时间、地点、监考、阅卷及成绩公布。

3、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开卷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闭卷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

四、结果运用1、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

2、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次任前考试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考试,则单独安排补考;补考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任前考法实施方案

任前考法实施方案

任前考法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我国的考试制度一直备受争议,其中任前考试更是备受关注。

任前考试是指在招聘人员之前进行的一种考试,目的是为了筛选出最适合岗位的人才。

然而,由于任前考试的实施方案存在一些问题,导致了一些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改进。

二、问题分析。

1. 考试内容单一,目前的任前考试内容多为笔试和面试,对应聘者的综合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考察不足。

2. 考试形式局限,传统的笔试和面试形式无法全面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潜力,容易造成人才浪费。

3. 考试标准不统一,不同单位对任前考试的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导致了招聘流程的不规范和不公平。

三、实施方案。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任前考法实施方案:1. 多元化考试内容,除了传统的笔试和面试外,可以增加实际操作考核、案例分析等考试内容,全面评估应聘者的能力和潜力。

2. 引入综合评定,在考试过程中引入综合评定机制,结合笔试、面试、实际操作考核等多种形式,综合评定应聘者的综合素质。

3. 统一考试标准,建立统一的任前考试标准和评价体系,确保招聘流程的公平、公正和规范。

四、实施效果。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调整和改进,可以达到以下效果:1. 提高考试的准确性和公平性,选拔出更适合岗位的人才。

2. 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提高用人单位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3. 优化招聘流程,提升用人单位的形象和声誉,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的加入。

五、总结建议。

任前考法的实施方案是一个复杂而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实施方案的顺利推进。

同时,也希望各用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共同推动任前考法实施方案的顺利落地。

最后,我们相信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持续的改进,任前考法的实施方案一定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为我国人才选拔和使用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手段。

城厢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考廉工作实施办法

城厢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考廉工作实施办法

城厢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考廉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和区委《三项谈话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出对新任党员领导干部考廉工作的实施办法。

一、考廉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六大精神、中纪委七次全会、省纪委二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加强对新任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遏制腐败现象,减少违纪问题的发生,为建设湄洲湾港口城市中心城区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考廉的主要对象全区新任科级领导干部(非领导科级干部参照执行)。

三、考廉的主要内容主要考核五个方面的内容:①政治思想情况。

②履行职责,服务经济发展情况。

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维护群众利益情况。

⑤领导带头,廉洁自律情况。

四、考廉的方法步骤1、任前廉政谈话。

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均须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新任正科级领导干部的,一般由区纪委书记负责谈话,也可委托区纪委副书记负责谈话;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的,一般由区纪委副书记负责谈话,区纪委书记也可直接与新任副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谈话。

新任科级领导干部会上做廉洁从政表态发言;区纪委负责人就廉洁从政等方面提出希望和要求。

区纪委党风室负责人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

2、任前警示教育。

组织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警示教育,组织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

3、任前党纪考试。

组织新任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党纪条规知识、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等。

4、任前廉政承诺。

新任的所有科级领导干部在就职时都必须向区纪委作出任期廉政承诺,并签订承诺书。

承诺书由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共同拟定,由新任科级领导干部在承诺书上签字,承诺书一式三份,由区纪委(存入干部廉政档案)、区委组织部、承诺人各执一份。

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

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

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为了使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考试工作的严密、公平、公正,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规定的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考试实施细则:一、组织领导全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领导,省纪委宣传教育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指导协调,各市(区)、县(市、区)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二、考试对象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为:各市(区)和县(市、区)拟提拔为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职务晋升等。

三、考试范围(一)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30个文件):1、党内廉政法规和文件(22个)主要包括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如下:(1)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讲话(2)《中国共产党章程》(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0)《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1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1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1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17)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18)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19)《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20)《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21)《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的通知》(22)《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2、法律法规(8个)主要包括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等。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洁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法规知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做到遵纪守法、廉洁从政,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市纪委关于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教育的要求,市教育局决定建立党员、干部任前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

第二条党员、干部提拔任用前必须参加廉政法规知识考试,考试对象为局机关和市直学校中由市教育局党组任命的党员、干部。

考试成绩作为党组选任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管理规范、严肃认真的原则,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并取得实效。

第四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内容主要包括: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列》等党纪法规,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行业纪律规定等。

第五条实行开卷考试,测试在指定的封闭场所集中进行,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监察室牵头组织有关科室人员统一阅评,并负责将考试成绩及时通报局人事科和应试者本人。

第六条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一周内本人可申请补考一次,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成绩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考试成绩存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一般安排在任前公示期间进行。

局人事科负责向局监察室提供应试人员名单,包括姓名、现任职务、所在单位、联系电话等。

第八条廉政法规知识考试制度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

宿州市教育局 2014年6月10日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时间:2015-01-28 15:06:28 来源:安全与法规处作者:浏览:1303河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的通知各有关处室、机构:为提高我社各级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了《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任职前廉洁考试

任职前廉洁考试

任职前廉洁考试任职前廉洁考试是保障公职人员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

通过对拟任公职人员进行廉洁考试,检验其对廉洁法律法规的了解和遵守程度,有利于促进公职人员树立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从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一、任职前廉洁考试的必要性1.增强公职人员的法治意识。

通过考试,让公职人员更加了解法律法规,使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任职前廉洁考试有助于提高公职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增强防腐拒变能力,从源头上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

3.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

任职前廉洁考试有助于培养公职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德修养,使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更加注重民生、服务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二、任职前廉洁考试的内容与形式1.考试内容。

任职前廉洁考试主要测试公职人员对廉洁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掌握程度。

2.考试形式。

任职前廉洁考试可以采用笔试、面试、在线测试等多种形式,结合考生所在岗位特点,突出针对性和实用性。

三、任职前廉洁考试的组织与实施1.考试组织。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任职前廉洁考试,确保考试的公正性、公平性和严肃性。

2.考试时间。

任职前廉洁考试一般在拟任公职人员选拔任用前进行,确保选拔出具备廉洁素质的公职人员。

3.考试成绩运用。

考试成绩作为选拔任用公职人员的重要依据,对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暂缓任用,督促其加强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再行任用。

总之,任职前廉洁考试对于加强公职人员队伍建设、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加强任职前廉洁考试,选拔出廉洁自律、敢于担当、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才能为推动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024年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二篇)

2024年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为进一步提高学校中层干部的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特制定此制度。

一、指导思想:通过建立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进一步增强学校干部的法治意识,提高学校干部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能力,为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考试对象:拟提任的中层干部。

三、考试时间:一般在任前公示期间。

四、考试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江苏省中小学管理办法》为基本教材,包括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五、考试方法:对拟任中层干部的人员在自学的基础上,由普法工作小组组织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者发放考试合格证书。

六、保障措施:(一)把定期开展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纳入长期工作计划。

(二)本制度实施后提任的中层干部,在提任时未完成或未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必须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考试。

(三)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与任职试用期制度相结合,本制度实施后,在提任后一年内未通过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的,一般按考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七、实施时间: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学校中层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二)导言:中层干部在学校中担负着重要的管理职责,其作为学校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应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推动学校的发展。

为此,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旨在选拔合格的中层干部,保障学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制定考试标准和范围为了确保考试的科学性和公平性,需要制定明确的考试标准和范围。

考试标准应明确考核的内容、要求和分数分配,并根据学校中层干部的工作职责和特点,设置具体的考试范围,以确保考试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相关。

1. 考试标准:(1)内容:考试内容应包括法律知识、法规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学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

(2)要求:考试要求中应注重对中层干部从事学校管理工作时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的认知和解决能力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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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
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制度,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创新、建立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的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法纪观念,促进廉洁从业。

根据集团公司党委《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陕煤化党发〔2011〕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对象
公司拟提拔任用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考试内容
(一)党员领导干部廉政考试范围
1.党内廉政法规:主要包括反腐倡廉建设的制度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党内监督方面的规定;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应当掌握的党纪条规和廉政法规基本知识等。

2.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廉洁从业方面的规定、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矿业公司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二)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廉政考试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矿业公司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

三、考试时间和办法
1.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限内进行,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座考试,考试采取开卷和闭卷形式,考试时间为90分钟。

2.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开卷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为合格,闭卷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的为合格。

3.严格考试纪律,保证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公平公正。

对违反规定失密泄密、冒名顶替、失职渎职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决不姑息。

四、结果运用
1.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

考试成绩合格者,按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建议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

2.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次任前考试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考试,则单独安排补考,补考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3.考试成绩在拟提拔人员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4.考试成绩将存入考试人员的个人廉政档案。

五、组织实施
要制定具体的考试工作方案,明确考试时间、地点、监考、阅卷及成绩公布等内容。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前,要对拟
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集中培训。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由各级纪检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六、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参照集团公司的试题库,由公司纪委、组织部共同建立公司廉政法规考试试题库,确定专人专机对题库严格管理,每年充实更新内容。

七、本办法由公司纪委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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