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保监发[200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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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正文:
----------------------------------------------------------------------------------------------------------------------------------------------------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5年9月30日保监发[2005]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暂行管理办法》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下同,英文全称China Insurance Industry Standardization Technology Committee,英文简称CIISTC)(SAC/TC180/SC1)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在保险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工作以及与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保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四条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负责组织制定保险业标准体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六条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规划和计划,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第七条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审已颁布的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补充、确认或废止的意见。

第八条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

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作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九条提出对ISO有关保险标准文件的意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第十条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办理的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审议保标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保标委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保标委章程。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保标委设委员40名左右,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推荐,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可聘请在金融、保险专业享有盛誉的学者、专家担任保标委的顾问。

保标委委员每届任期5年。

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保标委委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为止。

如因退休、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本单位履行委员职责的,应由委员单位及时提出委员变更申请,经保标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备案。

保标委的组成方案,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批准。

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委员构成如下:
(一)保险监管机关代表;
(二)保险公司代表;
(三)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和其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
(四)特邀专家。

第十四条保标委委员资格:保标委委员(简称委员,下同)以专家和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参加保标委,
应由在保险业务或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

选聘: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委员,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聘任,委员可连聘连任。

要求: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保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保标委有权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免去其委员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

对于保标委委员,其所在单位具有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推荐的权利。

权利与义务:委员在保标委内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保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委员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有责任支持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委员单位应按时交纳会费,委员应积极参加保标委的工作,应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核工作及保标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委员在参加保标委工作期间应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未经保标委批准,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交给与保标委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护保标委合法权益和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保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保标委(年会)闭会期间,负责保标委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保标委秘书处是保标委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保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秘书处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建。

保险行业协会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保标委应派专门联系人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第十八条保标委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协调。

第十九条保标委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工作组人员资格需由主任委员审核同意。

工作组应参照《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保标委根据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保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达的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制订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协助、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由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报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二十三条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及有关专家进行审查。

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

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查人员。

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方式。

如需表决,必须有参与审查的全体委员和专家3/4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情况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四条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保标委秘书处。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五条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有项目下达单位的,报下达该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

国家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并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保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批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和审定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

保标委应每年一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保标委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保标委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保标委的发文,由主任委员签发。

秘书处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名单,正、副主任委员批准后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九条保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条保标委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项资金;
(二)保险业各委员缴纳的会费和各保险机构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开展与标准化有关的咨询、培训、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保标委工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保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修订标准费用;
(二)宣传、贯彻、培训费用;
(三)资料与咨询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
(五)会议及差旅费用;
(六)标准项目论证费用;
(七)其他开支;
(八)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保标委的经费应单独核算。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保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

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表经主任委员审签,计划内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其他应报主任委员审批,并按保标委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委员的各项活动及差旅费由委员所在单位负责。

工作组成员的活动费由所在单位提供。

工作组活动经费由工作组组长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保标委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后,剩余财产由各委员单位按缴费比例分配。

第六章其他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保标委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主任委员审签,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由保标委解释。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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