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项纯保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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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项纯保劳动争议民事二审
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2
【案件字号】(2021)粤03民终1049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
【审理法官】邢蓓华蔡雪燕彭建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项纯保
【当事人】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项纯保
【当事人-个人】项纯保
【当事人-公司】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彭红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彭红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彭红波
【代理律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项纯保
【本院观点】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泽达公司提交了有项纯保签名的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工资条,项纯保对其签名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银行对账单显示泽达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项纯保支付代发工资3086元,泽达公司提交的工资条中未显示该笔记录,泽达公司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信项纯保主张该笔资金为2018年的年终奖。

2018年度有发放年终奖,且泽达公司未说明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条件、标准,故项纯保主张按3086元标准发放2019年年终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泽达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7 01:40:21
【二审上诉人诉称】泽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9民初17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改判驳回项纯保的全部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项纯保负担。

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项纯保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3民终10494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大和路某某嘉誉业产业园某某1—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50358E。

法定代表人:刘加活。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红波,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纯保。

审理经过上诉人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项纯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9民初17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项纯保一审起诉请求:一、判令泽达公司与项纯保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项纯保经济补偿31441.5元;二、泽达公司支付项纯保2017年6月至2020年4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1000元;三、泽达公司支付项纯保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未能给项纯保购买社保而造成项纯保经济损失6486元;四、泽达公司支付项纯保2019年年终奖3086元。

五、泽达公司支付项纯保2020年4月份的工资6966元。

一审判决:一、泽达公司于本文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项纯保2019年年终奖
3086元;二、驳回项纯保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泽达公司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泽达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粤0309民初177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维持第二项,改判驳回项纯保的全部请求。

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项纯保负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项纯保未作答辩。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利、义务都应依法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

泽达公司提交了有项纯保签名的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工资条,项纯保对其签名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银行对账单显示泽达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项纯保支付代发工资3086元,泽达公司提交的工资条中未显示该笔记录,泽达公司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本院采信项纯保主张该笔资金为2018年的年终奖。

2018年度有发放年终奖,且泽达公司未说明年终奖发放的具体条件、标准,故项纯保主张按3086元标准发放2019年年终奖,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上诉人泽达公司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人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深圳市泽达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邢蓓华
审判员蔡雪燕
审判员彭建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麦绮梨(兼)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
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
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
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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