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程序衔接问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本文将探讨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关系处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基本概念。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未能尽到形式上的义务,致使法院赔偿案外人损失后,案外人可以自行起诉,请求确认自己的权利并获得相应赔偿的一种诉讼。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请求在执行过程中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两种诉讼在本质上有所不同。
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主要是针对当事人未尽诉讼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
而执行异议之诉则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本身提出异议,请求解决争议。
但在实践中,两种诉讼可能存在交叉的情况。
在实际诉讼中,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关系。
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但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仍然未能尊重其权利,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撤销违法执行行为。
此时,执行法院应当受理案件,并进行调解或者裁决。
如果执行法院确认案外人的权利存在,将会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保护案外人的权益。
另外,在一些情况下,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
比如,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但尚未进行确权诉讼。
此时,案外人可以选择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保护自己的权益。
但如果案外人已经另案确权,确认了自己的权利,此时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则显得多余。
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判断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已经得到满足,以免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综上所述,案外人另案确权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联系。
案外人通过另案确权诉讼确立自己的权利后,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案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他也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争议。
但在一些情况下,这两种诉讼也可能存在竞合的情况,需要执行法院进行合理判断,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解析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提要: 在执行中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救济时,案外人通过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还是通过向执行法院院长“申诉”而由院长依职权审查处理?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公布的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
在此种情况下,依托第三人再审之诉,借鉴“第三人撤销判决的异议”制度,构建案外人申请再审而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救济途径应是当下的理性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2007年10月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执行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如何处理则只字未提。
在2008年11月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仍未解决在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如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问题。
尽管2009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但其性质如何仍值得进一步探究。
我们知道,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有三种途径:一是人民法院自行提起,二是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提起,三是人民法院基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提起。
为尽量减少因执行依据存在错误给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对执行过程中发现执行依据确有错误时如何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第四条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一)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二)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三)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四)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五)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关于对29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
2017-06-21海坛特哥按: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执法尺度,江苏高院民一庭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并于2015年7月2日印发,小编摘录推送,以供大家参考。
江苏高院:《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近年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审理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为妥善审理好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统一法律适用,省法院民一庭在深入调研和综合论证的基础上,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执行异议之诉作出解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将另行研究并适时作出疑难问题解答。
1、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应当符合哪些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
(二)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经过执行异议审查的前置程序,即执行法院已经作出执行异议审查的裁定,案外人或申请执行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三)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停止执行或继续执行。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同时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不能同时提出对执行标的进行确权的诉讼请求。
(四)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五)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必须是针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提出异议,而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六)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无关,即执行标的物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标的物不能是同一标的物。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中案外人救济途径展开全文法院作出生效裁判文书或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认为权益受到损害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救济的途径有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人申请再审程序,这几个救济途径如何选择和适用,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不同的场景下,适用的条件不同,作出的选择程序不同可能也会对权益的维护有一定影响。
一、提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属于利害关系人的可以提出。
提出的理由是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当事人对法院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适用于向已经受理执行案件的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外人或当事人如果是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裁定可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标的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提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要求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
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要证明的举证责任在于申请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人。
异议的理由不同,异议被驳回后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前者是申请复议,后者是可以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也可见,提出执行异议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前提条件是不一样的。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
山东高院执行局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问答正文山东高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审查参考——案外人执行异议专题编者按2020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编发了三期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对规范全省法院执行实施行为,统一执行审查标准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反响良好。
2021年始,执行局执行三庭根据当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同时对前三期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整合,将陆续以专题形式,定期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参考意见,供全省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予以参考,以推动全省法院执行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提升。
一、受理标准问题Q1.案外人执行异议的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参考意见: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原则上应由异议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法院管辖。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的执行法院管辖。
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法院的,由该上级法院管辖。
Q2.案外人对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法院应否受理?参考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法院全部处分标的物后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自动生效。
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
因此,轮候查封并未发生实际查封的效力,案外人对轮候查封的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排除执行的,应当向首查封法院提出异议。
案外人向轮候查封法院提出异议的,轮候查封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Q3.执行标的涉及多个执行案件而被多个法院查封,案外人向首封法院提出异议后,首封法院予以支持并解除查封。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 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
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应如何进行救济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执行标的或者执行程序存在异议,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程序法》的规定,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时,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救济。
下面将从申请复议、申请再审、申请抗诉和提起行政诉讼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说明。
一、申请复议当法院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规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可以对下一级法院的执行程序作出的具体行为进行复议。
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在复议期限之内,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申请或者口头申请,但书面申请应当符合形式要求。
对于符合规定的复议申请,上一级法院应当按照情况作出支持、改变或者撤销的复议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高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申请再审当事人还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或者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适用于下列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不服,需要在原判决、裁定或仲裁裁决生效之前提出的再审申请;二是当事人对本判决、裁定或执行裁定不服的,或者经过执行后未履行执行标的的,需要提出的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的时限为两个月。
在申请再审时,当事人应当提出与执行程序有关的新的证据或事实;或者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确有错误,可以影响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结果的,还应当提交针对事实、证据的详细说明和剖析,要求再审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的内容;对于未执行标的或已执行标的未履行的情形,申请再审时还应当提交与未执行或未履行有关的证据。
三、申请抗诉当异议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抗诉。
申请抗诉是当事人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改变原审法院已经作出的有关执行程序的具体行为,或者要求上一级法院立案规定执行程序的一种救济途径。
申请抗诉的时限为十五日,自当事人收到原审法院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问题与完善摘要:执行程序是实现私权的最后环节,对执行程序的重视是尤为重要。
而民事执行救济制度是实现民事执行功能和价值保障,是民事执行程序不可缺少是部分。
完善和建立执行救济制度,保护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方式与途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民事诉讼法》在对执行救济制度方面也可以看出,我国也开始对就救济人的保护。
对于执行救济制度的完善,赋予当事人或案外人救济渠道,制约执行权的行使,防止执行权滥用,是实现执行中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
关键词:民事执行;民事执行救济;执行救济的完善一、民事执行救济的概念民事执行救济就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因法院违法或不当的民事执行行为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权利侵害时请求救济的一种保护制度。
二、我国现行民事救济制度的问题(一)异议事由并不全面。
现行法律仅规定了”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异议”。
理论上,执行行为可以分为违法执行行为和不违法执行行为,其中不违法执行行为包括不当执行行为,和合法执行行为。
实务中,不仅执行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会造成侵犯,而且在不违法的行为中,对于不当执行行为,也会侵犯当事人或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对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执行机关的不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可能缺失对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性执行救济权利广泛的保护。
(二)民事执行行为异议审查程序上的立法缺失《民事诉讼法》对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赋予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且需要书面异议。
此条规定是保护程序救济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一旦提出执行异议后,负责审查的机关需要进行怎样的审查以及审查应当按照怎样的程序去进行却没有具体的规定。
比如(1)审查时是否需要异议人在场,是否需要开庭;(2)当异议人提出异议时,异议成立与否需要的相关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证明力的大小以及证据的开示应该遵守怎样的程序;(3)当异议审查机关收到书面异议15日内没有进行审查的,即超越审查期限的应该怎么办,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等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
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及形成之诉的私法功能不同,该类诉讼主要解决涉案执行标的物能否依法执行处置的涉公法问题,从而对不当或违法的执行措施予以纠正,对案外人真实合法的权利予以救济。
由于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异议时间的审查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周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某名下的涉案房屋。
案外人郑某以其在查封前已购买涉案房屋为由请求中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郑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为由,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被执行人周某对郑某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
经审查,涉案房屋在郑某提出案外人异议前已通过司法拍卖裁定过户给竞买人陈某。
案例二:涉及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因A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B公司申请法院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A公司名下的多套房屋。
案外人刘某对其中一套涉案房屋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其为A公司的工程承包人,在法院查封前与A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工程款折抵购房款向A公司购买该套商品房。
因此,刘某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案例三:涉及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张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法院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房屋强制执行。
涉案房屋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李某以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张某签订房屋代持协议,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执行法院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
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20•【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的解答(一)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6期为统一裁判尺度,努力提高执行审查案件办理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及精神,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就执行审查案件中若干程序问题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1.关于执行异议案件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原则上应当由负责执行的执行法院管辖,但也存在例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如果上级法院将执行案件指定下级法院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前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上级法院立案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指定管辖后下级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由下级法院立案审查。
2.关于异议人提出异议的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现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执行异议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一、问题的存在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一种救济途径。
执行异议作为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其存在本身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随着执行异议的普及和执行程序的复杂化,其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时间延长。
执行异议程序包括申请执行异议、审理执行异议、决定执行异议、撤销执行异议和恢复执行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审理时间都长短不一,加之有诉讼程序存在,整个执行时间不可避免地会延长。
2.执行成本增加。
因执行异议而诉讼费用的增加是不争的事实,一般的情况下,执行异议程序的费用相对于一般的法律程序而言要高。
3.执行效率降低。
执行异议程序的推进需要更多的人力和物力,其本身的复杂性也可能导致执行效率的降低。
4.执行规则不统一。
针对不同情况下的执行异议程序完善的规则并不完全一致,甚至有机构之间也会出现差异。
这不仅导致了各地执行异议处理的效率与质量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也容易出现不必要的误判与纠纷。
二、完善建议1.多元解决办法。
为了实现快速、高效、低成本地解决执行异议案件,应面向具体情况,灵活多样地采取不同的方式,如诉调对接、调解、行政裁决等,以充分发挥类案组织与司法衔接的优势,实现有声有色解决案件的目的。
同时,还应搭建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快速仲裁平台,能够为当事人在异议案件中提供地面实现快速便捷的仲裁。
2.优化执行异议程序。
为了有效解决执行异议程序耗时长、费用高、效率低等问题,应当在程序上进行合理优化。
例如,规定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及时启动程序、设定规定期限办结等等。
3.加强法院执行效率。
法院执行的效率是诉讼活动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增设区域分解的执行机构、增加明确的执行用人标准和制定更严格的考查指标,这些都可以增加执行机构的能力,提高执行效率,进而缩短执行程序并减少讼费。
4.完善执行异议制度。
应根据执行异议的实际情况,以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管理制度为基础建立标准的执行异议制度,明确执行异议的权利、义务、程序和效果等方面的内容,如该异议申请人的法律地位、异议程序的开始和终止时间、适用法律等,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加强对异议程序的严格管理。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
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程序的区别与联系一、三种程序的区别区别一针对对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对原判决、裁定无异议,目的是排斥对特定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行为)申请再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区别二提出主体未参加原审的案外第三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 1.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2.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程序的申请执行人(不包括被执行人)申请再审 1.原审的当事人2.执行程序中--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案外人区别三管辖法院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执行异议之诉执行法院申请再审 1.向作出原审裁决、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3.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区别四提出时间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异议之诉自针对执行异议的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审 1.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2.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发现新证据、原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出原裁决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等渎职行为)区别五起诉(申请再审)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的:1.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2.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3.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案外人异议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案外人异议问题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1998.01.04
•【文号】[1998]经他字第1号
•【施行日期】1998.01.04
•【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案外人异议问题的函
(1998年1月4日[1998]经他字第1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香港旭展有限公司向本院反映: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执行该公司与山西省海外贸易公司购销生铁纠纷仲裁案时,驳回了案外人山西省粮油总公司天津金良科工贸实业公司对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5个月后又受理了该案外人与所持异议主张相同的诉讼请求,此案现正由你院审理。
对此,该公司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停止执行和受理案外人诉讼,在程序上违法,损害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本院对此案予以审查并纠正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在执行生效仲裁裁决过程中,已依法驳回了案外人对该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异议,此后再受理此“异议之诉”并作出[1997]二中经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没有法律依据;且该院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又用普通程序予以审理,与法相悖。
为此,特通知你院:
一、依法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1997]二中经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驳回起诉。
二、监督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依法执行本案仲裁裁决书,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本院。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一)(二)(三)
⼭东⾼院:执⾏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东⾼法 I 来源编者按针对⼭东执⾏⼯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根据执⾏法律规定,参考相关指导性案例,经⼭东⾼院执⾏专业法官会议研究,⼭东⾼院执⾏局编印了执⾏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以规范⼭东执⾏实施⾏为,提⾼⼭东执⾏审查⽔平,加强对⼭东执⾏⼯作的指导。
⼭东⾼院执⾏局将结合执⾏⼯作实践,定期出台执⾏疑难问题解答,为切实解决执⾏难提供⼯作帮助和智⼒⽀持!⼀、⽴案程序问题1、申请执⾏“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答:《最⾼⼈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案、执⾏等法律适⽤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间已经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络借贷合同当事⼈申请执⾏仲裁机构在纠纷发⽣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案执⾏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书⽣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如何列被执⾏⼈?答:依照《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第18条规定,被执⾏⼈明确是⼈民法院受理执⾏案件的条件之⼀。
作为执⾏依据的法律⽂书⽣效后,如权利⼈申请执⾏时义务⼈已死亡,权利⼈应当在执⾏申请中直接将义务⼈的遗嘱执⾏⼈、继承⼈、受遗赠⼈或其他因义务⼈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
如权利⼈⽆法提供上述⼈员信息,应视为被执⾏⼈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政⾮诉案件的执⾏过程中,申请执⾏⼈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答:最⾼⼈民法院对《关于⾮诉执⾏案件中作为被执⾏⼈的法⼈终⽌,⼈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的请⽰》的答复(法⾏〔2000〕16号)载明:“⼈民法院在办理⾏政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其具体⾏政⾏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的法⼈出现分⽴、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政⾏为仍应执⾏的,⼈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三条释义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条文理解】一、执行异议的消极立案(一)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司实践中,存在对异议人所提异议即不予立案也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而是完全置之不理,对当事人不作出相应书面答复,消极对待异议人提出异议的现象。
执行异议立案难的现状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有所反映:一是有的地区信访申诉案件与该地异议案件的数量相比来看,存在较大反差。
例如,根据201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2008~2012年5年间广东全省法院执行异议案件办理情况所做的相关调研,该省每年处理涉及信访案件大约为2600余件,而全省法院立案受理的执行行为异议案件,每年却不足2000件。
二是有的地区法院没有或者很少有异议案件,但却是执行信访的高发地区,信访内容往往集中反映法院违法执行的有关情况,还有的地区其异议率远低于该省份其他地区的异议率。
三是从信访申诉的内容来看,一些信访人到上级法院反映的都是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的不处理、不答复、不说明和不立案问题。
(二)执行异议立案难的主要原因1.地方保护主义。
有的法院由于行政干预、保护本地企事业单位当事人或人大代表等因素,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漠然处之、不予理睬,长期不立案也不答复。
2.对执行异议制度不重视。
个别法院及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制度缺乏正确认识,认为执行异议制度是阻碍执行、给执行工作“添麻烦”,从思想上抵触和抗拒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受理,对相关法律不遵守、不执行,存在消极抵触的情形。
3.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缺乏流程管理。
有的法院没有把执行异议案件纳入案件流程管理体系,对执行异议案件的立案随意、混乱,有的地区甚至没有做到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由执行实施人员审查是否决定立案,而这些实施人员为了尽快执行案件,从动机和根源上不愿意对异议立案受理,有的执行异议案件甚至成了“抽屉案”。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与复议引言在法律制度中,执行异议与复议是一种通过法律途径对执行结果提出质疑和申诉的程序。
当个人或组织对执行结果不满意或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与复议程序来寻求公正和合法的解决方式。
本文将详细介绍执行异议与复议的概念、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
一、执行异议的概念和程序1.1 执行异议的概念执行异议是指当一方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行为或执行结果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异议,要求对执行行为或执行结果进行复核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异议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过程的公正和合法性。
1.2 执行异议的程序执行异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异议申请:当事人应向有权机关提交书面异议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表达异议的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和审查:有权机关负责受理并审查异议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
3.调解和协商:有权机关可以组织调解和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解决争议。
4.复核和裁决:如果调解和协商无法解决争议,有权机关将进行复核和裁决,对执行行为和执行结果进行审查和裁决,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5.通知和执行:有权机关将向当事人发出执行决定书,并要求执行机关按照决定书的内容执行。
二、执行复议的概念和程序2.1 执行复议的概念执行复议是指当一方对执行异议的决定不满意,认为其权益仍然受到侵害时,可以向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对执行异议的决定进行复核和处理的一种法律程序。
执行复议的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异议的决定的公正和合法性。
2.2 执行复议的程序执行复议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提出复议申请:当事人应向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提交书面复议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表达复议的理由和请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和审查:上级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负责受理并审查复议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以及执行异议的决定的具体情况。
关于民事执行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
民事执行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肖建国对于同一强制执行行为,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异议的情形,理论上称之为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
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是一种普通的执行救济,而申请更换执行法院则是在消极执行相对严重的情况下,为当事人提供更强有力的救济。
这两种救济所针对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救济途径也不一样,在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当事人既可以任选其一,也可以分别通过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采取了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优先、异议之诉后置的救济程序安排,理论上可称之为“法定顺序主义”。
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与执行监督都有纠正执行错误的实际效果,但纠错的途径、启动程序、审查处理程序、法律文书、法律效力等并不相同,可以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
一、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既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则对于同一强制执行行为,可能会出现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同时提出异议的情形,理论上称之为执行异议救济程序的竞合。
此际,各个异议权主体可基于各自的理由请求救济,执行法院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也可不必相同。
例如,在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以偿债的金钱给付的执行中,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价,申请执行人主张过高而提出异议,反之,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太低而提出异议,执行机构审查后,可认为其中一人有理由而据此重新评估或重新确定拍卖保留价,以无理由驳回另一人的执行异议;执行机构也可以认为双方均无理由而全部驳回。
二、执行异议与对消极执行行为救济程序的竞合及其处理大陆法系强制执行法理论中,执行异议既可救济积极的违法执行行为,也可救济消极的违法执行行为,目的是促使执行法院及时纠正违法的执行行为,以保护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兼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04条
在《 民事 诉 讼 法 》 改 前 就 已存 在 的 相 关 制 度 包 括 修
执行异议制度 、 确权 之 诉 、 判 监 督 制 度 等 , 么 这 些 制 审 那
于适用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 执行程序 若干 问
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行司法解 释》第 l ( 执 ) 5条 至 第 2 4 条连续 1 条文对《 0个 民事 诉 讼 法 》 2 4条 作 了进 一 步 第 0 解 释 . 强 了案 外 人 异 议 之 诉 的 可 操 作 性 。 案 外 人 异 增 但
在 下 文 中还会 有 进 一 步 的 论 述
3 案 外 人 申请 再 审 : 用 范 围的 有 限性 案 外 人 . 适 若 提 出异 议 的执 行标 的 物是 法 律 文 书 指定 交 付 的特 定 物 .
则 案 外 人 可 通 过 申请 再 审 的 途 径 纠 正 原 法 律 文 乏有效 的程序保 障 . 法保 无
障 各 方 当 事 人 的举 证 、 证 权 和 充 分 辩 论 权 . 查 程 序 质 审
9 3
案 外人异议 之诉 在 实践 中的操作 问题
不 成 立 的 , 以驳 回 ; 由成 立 的 . 院 长 批 准 中 止 执 予 理 由 行。 如果 发 现 判 决 、 定 确 有 错 误 . 照 审 判 监 督 程 序 处 裁 按
理 。 按 此 规 定 , 外 人 对 执 行 标 的 的异 议 是 否 存 在 . ” 案 直 接 由执 行 员 进 行 审 查 由 于执 行 员 在 审 查 案 外 人 异 议 是
制 执 行 的诉 讼 。 么 , 《 那 新 民事 诉 讼 法 》 何 要 引 入 案 外 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
Management is to simplify complicated issues and plan chaotic thing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疑难若干问题的解答1、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区别以及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区别答: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提起主体有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提起主体是案外人。
债务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抵销、清偿,无权依据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而只能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作为执行异议来处理。
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争议法律关系之外的第三人。
利害关系人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
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
案外人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信托财产的委托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例如第三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提出执行异议,此时第三人属于案外人,应当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2、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竞合,如何适用法律?答:异议人形式上认为执行行为违法,但依据的理由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仍然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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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的程序衔接问题
【典型案例】
债权人A因民间借贷纠纷取得了执行依据。
甲执行法院查封了连带责任担保人B的多套房产。
经查明,被查封的房产在执行阶段尚有C银行享有抵押权且未注销,遂函告C银行有权参与分配,但其书面回复执行法院称其主债权已得到全部清偿,故该行放弃在执行阶段主张抵押权参与执行分配。
因B被查封房产执行流拍,甲执行法院遂告债权人A有权申请以物抵债,A同意接受以物抵债并向甲执行法院递交了以物抵债申请书。
此后,另案债权人D在乙法院取得了015号判决之执行依据,该判决第二项主文确认D对B提供的多套房产(注:与A执行案所查封房产范围基本相同)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经乙法院商请甲法院后,该案执行分配主管权被移送于乙法院。
A以案外人身份对D关于其享有抵押权的执行事项在乙法院提出了案外人执行异议,认为D根据与C银行不真实的债权受让协议,并以虚假诉讼方式取得的抵押权自始无效。
乙法院裁定驳回了A的案外人执行异议。
此后,A依据乙法院的告知,针对015号判决提起案外人再审申请,请求对015号判决裁定再审并撤销该判决第二项关于D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判决。
本文拟通过该典型案例,主要研究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其后续救济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问题。
师安宁司法实务学术观点
【法理精解】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派生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设置的处理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的法定救济途径,故执行法院和原审法院应当在程序救济权的告知与再审审查等方面正确履行自身职责。
一、根据案外人异议的不同基础依据及执行法院的不同裁定内容,案外人与执行案件各方当事人可以选择的法定救济途径共分四类情形
第一类是案外人具备原审第三人资格的,可以该身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笔者认为,关于如何正确判断案外人是否具备“第三人”的法定身份,应当遵循下列规则。
第一步,应将相对于执行法律关系和原审诉讼法律关系之外的所有主张执行标的排除异议权和执行依据排除异议权的当事人均先行归类于“案外人”群体。
因为案外人是相对于“案内人”而言的一种界别要素,即首先应当区分案内主体与案外主体的范畴。
第二步,在案外人群体内,再判别哪些主体与原审基础法律关系之间具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从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别该案外人是否应当成为原审诉讼法律关系参加人。
如果该案外人与原审基础法律关系无论是实体法方面或是程序法方面具有利害关系的,则其即本应属于原审“第三人”,但由于其因各种因素而未能参加原审诉讼,从而构成了第三人撤销之诉救济途径中的适格主体。
当然,如果具备第三人资格但却未行使第三人撤销之诉诉权的,则该类第三人依然有权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并适用案外人的后续救济途径。
但是,由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核心价值在于该第三人“认为”原审裁判主文全部错误或部分错误,且损害了其合法权利。
因此,其适用案外人后续救济途径的,只能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而不能适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因该异议之诉的本质特征是不对原执行依据主张否定权。
例如,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可以将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第三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但不得依职权将其列为该合同诉讼案件的被告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据此,在基础合同法律关系中无论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或是为第三人设立义务,该类案外人均应当成为此类合同纠纷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法定第三人。
如果因各种原因未能使得该类案外人参加原审诉讼的,则其有权利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三步,在案外人群体内甄别出具备第三人资格的案外人后,其余不具有第三人资格的案外人才是案外人异议之诉或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等法定救济途径中法律意义上的“案外人”,故不能将案外人与第三人的性质相混淆。
第二类是由案外人充任被告,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
此类救济途径的适用前提是,当案外人直接针对执行标的异议和阻却执行的请求被执行法院裁定支持后,则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在执行异议阶段即获得了保护,故不涉及案外人后续救济途径的选择问题。
相反,此时应由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之诉”进行救济,在该类许可执行之诉中案外人成为法定被告,其在许可执行之诉中享有的只是抗辩权。
第三类是由案外人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适用此种救济途径的案外人需要同时具备的法定条件包括:一是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二是案外人直接对执行标的阻却执行,或在阻却执行的同时主张执行标的权属或法律权益;三是案外人认为原审裁判主文结论没有错误,所以不针对原审裁判主张再审申请权;四是执行标的本身不是执行依据主文直接确定的交付客体。
因为,如果该标的物是被原审裁判主文直接确定的给付物,则意味着原判决主文可能本身有错,故必须通过提起案外人再审的救济途径,来审查是否存在确权判项错误或给付判项错误,而不能选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救济途径。
第四类是由案外人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救济途径。
这一救济途径的法定要件为:第一是案外人异议被裁定驳回,案外人取得了具有前置性程序处理的法律文书。
第二是案外人既可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但主要是对执行依据存有异议。
第三是执行标的物本身就是原裁判主文直接确定的执行标的。
此类案件中,案外人最核心的理由是,之所以造成自己的权益无法实现,或自己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属无法享有是因为原审裁判主文结论本身错误造成的,故必须撤销原审裁判主文,方能实现自己的权利主张。
此后,当法院作出支持案外人再审申请的裁定后,原先否定案外人异议的执行裁定将法定地自动失效。
也即,案外人再审之诉的审理中,并不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的内容,该裁定无论是其论理部分或是其裁定主文内容均不对案外人再审的审理构成限制。
因此,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再审的裁定主文中或是再审判决主文中均无需涉及针对原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的处理结论。
二、正确甄别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的“同质性”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文】中的指导性意见,案外人(含法定意义上的第三人)在程序启动后不享有程序选择权。
也即,由于考虑到案外人申请再审与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救济功能上的近似性甚或是“同质性”,故当案外人既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又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时,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将按照案外人启动程序的先后确定救济途径:如果案外人先启动执行异议程序的,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只能向作出原裁判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相反,如果案外人先启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即便在执行程序中又提出执行异议,也只能继续进行第三人撤销之诉,而不能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申请再审。
三、本文典型案例中的程序选择问题
回到本文典型案例中,债权人A作为案外人其首先选择的救济程序是启动案外人执行异议,这是案外人的法定程序性权利。
此后,鉴于其案外人执行异议被执行法院裁定驳回,则按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因此,A作为案外人有权申请再审,此为案外人后续救济的一种法定途径。
当然,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审查依据是,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十三类法定再审事由和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关于针对调解书的法定再审事由为判别标准,并作出正确的裁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