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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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被告:单位名称住所
地:省市区路号座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
联系电话:
第三人:姓名,性别,民
族,年月日出生,住
址:省市区路小区号楼单
元室。
联系电话:
案由:案外人执行异议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确认设备(价值万元)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原告(案外人)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字第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执行异议。原告认为该裁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1.被告所申请执行的财产xxx的所有设备为原告所有,而不属于第三人所有。
年月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设备转让合同》,
原告购买第三人的所有设备,价格价款为人民
币元,年月日,第三人将该设备交付给原告,原告即投入调试和生产使用,并于年月日前支付给第三人设备款元。
原告投入生产后,就不断有原给第三人干活被拖欠巨额劳务费用的农民工到原告处闹事影响正常生产,第三人也多次索要剩余设备款,由于原告得知其欠巨额农民工工资,以及其欠他人设备款贵院正在执行中,故未敢向第三人支付剩余款项。
年月日,第三人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支付剩余设备款,在法院的支持调解下,出于对县人民法院的信任,原告将剩余价款以现金的
方式交给了县人民法院,法院向原告出具了收据,等候在法院的农民工当庭领到
了工资。
原告的上述交易行为、支付行为并无不妥之处。原告是善意取得涉案设备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设备作为动产,在交付时产权便发生转移,也就是
说年月日,第三人将设备交付给原告后,该设备的所有权就转移
给了原告。原告将剩余款项交付给靖边县人民法院并无不妥。
2.被告对属于原告的设备申请执行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与第三人的交易是真实的,原告支付了元的设备款后才取得了该设备的所有权,原告是善意取得,被告无权对原告的上述财产申请执
行。年月日,贵院执行人员在现场清点登记时,原告就向执行人
员说明了原告支付该设备的部分款项以及该设备已经转移给原告的情况,原告将剩余设备款交给县人民法院也是客观的、真实的,贵院对原告提出的执行异议不予采纳是
完全错误的。该行为损害了原告对设备的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执行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作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原告依法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十五日内起诉,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