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201X闸民三(民)初字第119号-word范文 (4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优质】201X闸民三(民)初字第119号-word范文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201X闸民三(民)初字第119号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闸民三(民)初字第119号
原告陆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略),住(略)。
第三人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延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陆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XX,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陆XX与被告朱XX、第三人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
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
员洪湘龄独任审判,于201X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XX、被
告朱XX、第三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XX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XX诉称,201X年11月11日,原告通过第三人XX公司签订了房
地产买卖居间协议,11月13日,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合
同约定,被告出售位于上海市闸北区海宁路(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总价
为人民币465000元,双方约定于201X年11月30日之前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转让过户手续。
201X年11月19日,原、被告及第三人到闸北税务局第四分
所办理缴纳营业税转让手续,由于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瑕疵,不能办理
缴纳税款,造成房屋交易未能成功,于是,原告通知被告终止合同,被告不同意。
201X年12月10日,被告发函通知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原告收函后打电话
给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电话关机未果。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
合同虽然存在瑕疵,但经更改后可以继续履行合同。
第三人作为专业的中介机
构签订了带有瑕疵的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故要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于201X年11月13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第三人
和被告共同承担7201X元差额的税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朱XX辩称,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实际成交总价是495000元,其中3
万元是装修设施补偿费,买卖双方的交易税费和佣金均由原告承担,并约定最
晚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的时间是09年11月20日之前。
11月19日双方到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