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李永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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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李永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
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7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卜玉苹严钦华孙晖
【审理法官】卜玉苹严钦华孙晖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李永清;唐熙铁;张晓燕
【当事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李永清唐熙铁张晓燕
【当事人-个人】李永清唐熙铁张晓燕
【当事人-公司】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康裕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易海斌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康裕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易海斌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康裕易海斌
【代理律所】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李永清;唐熙铁;张晓燕
【本院观点】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0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上诉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05:05
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李永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7民终71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街道老西门社区楚江路楚江商务楼5楼。
法定代表人:唐熙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康裕,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海斌,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唐熙铁。
原审被告:张晓燕。
审理经过上诉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清、原审被告唐熙铁、张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1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510元,减半收取8255元,由上诉人湖南天瑞佳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卜玉苹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孙晖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赵丹丹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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