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考勤督查处理条模版(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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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小考勤督查处理条模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教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教职工考勤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制定本督查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二小全体教职工考勤管理活动的监督和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教职工考勤,是指二小全体教职工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按时到岗、离岗和完成考勤任务的行为。
第四条二小考勤工作实行以信用管理为基础、以责任追究为核心、以激励约束为手段的原则。
第五条二小发出的教职工考勤通知和考勤管理制度是教职工考勤工作的基础文件,全体教职工务必按照规定执行。
第六条教职工考勤监督与处理工作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全员考勤督查。
第七条二小全体教职工在教育行政部门的考勤系统中建立个人考勤档案,保存三年以上。
第八条二小全体教职工对考勤督查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办主任提出申诉,由校办主任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处理。
第九条对于在考勤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二小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考勤督查内容
第十一条教职工考勤督查内容包括:上班时间、下班时间、请假登记、签到签退等。
第十二条教职工上班时间为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1:30至5:00,周一至周五工作。
第十三条教职工须提前向校办主任请假,如有特殊情况请假时可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离岗。
第十四条教职工签到签退应使用校办主任指定的考勤系统,确保准确性。
第三章督查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考勤督查定期进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十六条每次考勤督查,校长办公室将分别抽查不同部门教职工的考勤记录。
第十七条对于考勤记录不完整或有异常情况的教职工,将进行排查。
第十八条排查发现异常情况的教职工,校长办公室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首先对教职工进行询问,并要求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解释异常情况的原因;
(二)如教职工没有合理的解释,校长办公室将进行记录并通知其上级领导进行调查;
(三)上级领导对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后,将根据情况进行相应处罚或警告。
第十九条对于多次出现考勤异常或违规行为的教职工,校长办公室将进行严肃处理,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纪律处分程序。
第二十条教职工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校办主任提出申诉,校办主任将组织相关人员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反复拖延不处理或处理不当的人员,校长办公室将予以警告、记过等处理。
第四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对于教职工在考勤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况,将给予相应处理措施:
(一)迟到早退:根据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间,扣除相应的工资和奖金;
(二)旷工:按照当月平均工资扣发当天工资,并记入个人考勤档案;
(三)私自请假:按照当月平均工资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并记录个人考勤档案;
(四)打卡不规范:第一次警告,第二次扣除绩效工资,第三次记过并扣除一定工资;
(五)其他违规情况: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如警告、记过、降薪等。
第二十三条处理结果应及时通知教职工本人,并在校办主任负责的考勤系统中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校办主任所有,并有权对本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其他规定与本条例相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二小考勤督查处理条模版(二)
《二小考勤督查处理条例》是指对学校二小的考勤情况进行督查和处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个示范性的《二小考勤督查处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二小的考勤管理工作,提高考勤管理水平,确保学生的正常学习和教育教学秩序的实施,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二小的考勤管理工作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班主任具体执行。
第三条:学校二小的考勤时间为每天上午8:00到下午5:00,包括正常的教学时间和午休时间。
第四条:学生凡事迟到的,需向班主任请假,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补课。
请假次数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的,学校将进行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第五条:学生旷课的,学校将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扣除其学号之一定比例的积分、通知家长、请家长到校签订监护责任书等。
第六条:学生逃学的,学校将采取较为严厉的措施,包括通报家长、请家长到校进行教育谈话、停课、劝退等。
第七条:学生请假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在请假条上注明请假原因和具体时间,由班主任签字确认。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不得提前离校,如需提前离校,必须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并经班主任同意。
第九条:班级考勤情况每周由班主任整理汇总,并报送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将每学期对各个班级的考勤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对考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考勤规定的学生,学校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二条:学校将定期组织对考勤制度进行培训和宣传,加强学生的考勤意识和纪律意识的培养。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