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修海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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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修海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2020)新01民终21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欣黄淑梅王奕丁
【审理法官】蒋欣黄淑梅王奕丁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吴修海;张伟
【当事人】吴修海张伟
【当事人-个人】吴修海张伟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吴修海
【被告】张伟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修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1 15:42:46
吴修海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新01民终213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修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
审理经过上诉人吴修海因与被上诉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5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修海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吴修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蒋欣
审判员黄淑梅
审判员王奕丁
二○ 二○ 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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