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关闭上海分行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
司关闭上海分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文号】银监复[2013]704号
•【施行日期】2013.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关闭上海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13]704号)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方红光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兹批准你行关闭上海分行。
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中国银监会交回金融许可证,并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清算过程中,应接受上海银监局的监督指导。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出具清算报告,报送上海银监局确认,并报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工商登记,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上海银监局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发布公告。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
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7]33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12
【实施日期】2007.07.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333号)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杭州分行筹备组组长窦淑芳2007年5月31日签署的关于杭州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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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方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方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任职资格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2.04.18
•【字号】沪银监复[2012]257号
•【施行日期】2012.04.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核准方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任职资格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257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兼行长曾小平致我局关于方纯任职资格的申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核准方纯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此复。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核准杭州市商业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核准杭州市商
业银行股东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23
•【文号】银监办发[2003]158号
•【施行日期】2003.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核准杭州市商业银行
股东资格的批复
(银监办发[2003]158号)
浙江银监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准杭州市商业银行部分拟入股股东资格的请示》(浙银监发〔2003〕5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惠州玛骐摩托车有限公司等3家省外企业和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塘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和盟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等3家省内企业拟入股杭州市商业银行的审核意见,并同意你局核准上述6家企业入股杭州市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格。
二、请你局按照有关程序批准杭州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方案,核准其拟入股企业的股东资格,并敦促该行尽快完成增资扩股工作。
三、你局应督促杭州市商业银行在本次增资扩股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尤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关联交易管理的控制机制,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由于非法关联交易造成银行风险并损害存款人利益的情况。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
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7]387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8.27
【实施日期】2007.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函
(银监函[2007]387号)
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杭州分行筹备组负责人谢世锵2007年7月12日签署的关于杭州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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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开业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函[2010]36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10.11
【实施日期】2010.10.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函
(银监函[2010]368号)
法国兴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张永光签署的关于杭州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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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设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
公司设立杭州分行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6]390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07
【实施日期】2006.08.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设立杭州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390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杭州分行筹备组组长李惠乾2006年6月15日签署的关于设立杭州分行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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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支行改制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支行改制开业的函【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银监函[2009]269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07.23【实施日期】2009.07.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支行改制开业的函(银监函[2009]269号)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分行改制筹备组负责人杨如海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一、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160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由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内地分行营运资金划转,其中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青岛分行、深圳分行和汕头分行分别转入营运资金60000万元、40000万元、40000万元和20000万元。
增资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1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承继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原内地分行获准经营的业务。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青岛分行、深圳分行和汕头分行的债权、债务及税务,与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保留业务有关的债权、债务及税务除外。
二、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2009年4月1日修改后的章程(见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30•【文号】银监复[2004]91号•【施行日期】2004.06.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4]91号)浙江银监局:你局《关于浙江商业银行重组改造、迁址更名和浙商银行开业等有关事项的请示》(浙银监发〔2004〕10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中国银行、南洋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分别将所持有的浙江商业银行40%、25%、20%的出资额转让给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同意浙江国信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前述受让的28142万元人民币出资额中的15142万元分别转让给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其余13000万元出资额以国有资产划拨形式转给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公司持有。
三、同意浙江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向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募集新出资额92658万元,增资扩股后浙江商业银行注册资本为125766万元。
四、同意浙江商业银行的公司组织形式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150073万元,并按每股1元人民币折合股份150073万股。
公司组织形式变更后的股东及其持股比例为: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0.34%)、中国万向控股有限公司(10.34%)、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10.3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9.5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54%)、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9.54%)、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9.54%)、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7.95%)、李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4.77%)、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3.98%)、浙江日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98%)、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95%)、浙江经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38%)、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38%)、浙江厚源纺织有限公司(1.43%)。
中国银监会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22•【文号】银监复[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2]141号)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你行行长兼首席执行官陈建发签署的关于杭州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杭州分行开业,其名称为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United Overseas Bank (China) Limited Hangzhou Branch),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71号、181号天际大厦201、203室;核准叶艳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的批复-渝银保监复〔2021〕195号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的批复
正文:
----------------------------------------------------------------------------------------------------------------------------------------------------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的批复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孙建东签署的致我局的《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关于筹建重庆分行的申请》(南商中国〔2021〕085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行筹建重庆分行。
二、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重庆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筹备组”,指定该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告我局。
三、该筹备组应接受重庆银保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四、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局提出开业申请。
2021年8月27日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筹建
重庆分行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6]52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13
【实施日期】2006.03.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荷兰银行有限公司筹建重庆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6]52号)
荷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会主席Rijkman Groenink先生和亚太地区商业及消费金融部执行官Jerry Letendre先生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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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银监函[2008]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银监函[2008]40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7089f280c758f5f61fb7360b4c2e3f572725ef.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杭州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8]40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执行董事兼行长杨如海先生2007年12月21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杭州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杭州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浙江银监局。
该筹备组应接受浙江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行的函-银监函[2010]35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行的函-银监函[2010]3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e41e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87.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行的函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建上海分行的函
(银监函[2010]350号)
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王耀兴签署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上海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上海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开展上海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台湾土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上海银监局。
该筹备组应接受上海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结束——。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修
改章程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7.09
•【字号】沪银保监复〔2021〕510号
•【施行日期】2021.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上海银保监局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
的批复
沪银保监复〔2021〕510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董事长孙建东签署的《关于修改章程的受理申请》(南商(中国)〔2021〕82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令2019年第6号)和《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你行2021年3月23日修改的公司章程。
此复。
上海银保监局2021年7月9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武汉分行的函-银监函[2010]326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武汉分行的函-银监函[2010]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08df21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a9.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武汉分行的函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筹建武汉分行的函
(银监函[2010]326号)
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首席执行总裁兼董事会常务副主席林清德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武汉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湖北银监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武汉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湖北银监局。
该筹备组应接受湖北银监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一○年九月一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筹建苏州分行的函-银监函[2007]184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筹建苏州分行的函-银监函[2007]18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203ef3b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3a.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筹建苏州分行的函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筹建苏州分行的函
(银监函[2007]184号)
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行长姜权锡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筹建苏州分行。
请你行自接到本批文之日起15日内到苏州银监分局领取开业申请表,并按《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苏州分行的筹建工作。
在筹建期内,你行应成立“韩国中小企业银行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筹备组”,指定筹备组负责筹建事项,并将筹备组负责人名单报告苏州银监分局。
该筹备组应接受苏州银监分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筹建期结束时该筹备组解散。
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开业申请。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阿克苏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11]342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阿克苏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11]342号](https://img.taocdn.com/s3/m/bcb5cc1a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05.png)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阿克苏分行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筹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阿克苏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11]342号)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申请筹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的请示》(杭联银〔2011〕44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筹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行。
二、你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做好阿克苏分行的筹建工作,筹建期为6个月。
如未能按期完成筹建工作,你行应在筹建期满前1个月内向新疆银监局提交延期申请。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新疆银监局提出阿克苏分行开业申请。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