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深圳分行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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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05•【文号】银监办函[2007]5号•【施行日期】2007.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对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增资、新设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银监办函[2007]5号)商务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变更经营范围征求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27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征求意见的函》(商办资函〔2006〕271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Silver Union Investments Limited对双方共同设立的中外合作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

原则同意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银建国际资产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中外合作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二、考虑到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特殊情况,以及目前尚未形成公开有效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对个别主体的行为应持审慎的态度,以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因此,建议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扩大业务范围,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广州分公司。

三、鉴于中外合作经营公司存续的基础是各方约定的合作条件,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处置特定不良资产的项目公司,不宜变更为永续性公司。

相应的,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服务代理机构,也不宜延长经营期限。

因此,建议不同意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广州银晖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延长经营期限。

四、顺威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应遵守国家关于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建议与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发生收购不良资产等业务时,报经财政部同意,并向社会披露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2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银发[1999]243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正文:
----------------------------------------------------------------------------------------------------------------------------------------------------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
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
(银发[1999]243号1999年7月17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广州分行:
为促进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范围,增加外资银行人民币资金来源。

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大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

上海的外资银行可由上海市内客户扩大到江苏、浙江两省客户;深圳的外资银行可由深圳市内客户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三省客户。

二、放宽人民币业务的规模限制。

人民币负债总额对其外汇负债总额的比例由目前的35%放宽到50%。

超过7天的同业拆借与营运资金按1|1比例挂钩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增加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可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

会计核算可按照我国的会计制度自行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利率和期限由中外资金融机构双方参照市场条件协商确定。

四、允许组织银团贷款收取承担费和管理费。

费率可参照国际惯例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但原则上承担费和管理费均不得高于贷款总额的0.3%。

五、允许在同一家外资银行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异地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

——结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银监复[2012]35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银监复[2012]355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银监复[2012]355号)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执行董事兼行长关达昌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
批准你行向深圳分行增拨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

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结束——。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1.10•【文号】银监函[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开业的函(银监函[2011]2号)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你行深圳分行筹备组负责人周美淑签署的关于深圳分行开业的申请书以及董事长林明成签署的关于深圳代表处关闭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深圳分行开业,其名称为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Shenzhen Branch),地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18楼03-04单元;核准周美淑(CHOU,MEI-SHU)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3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华南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代表处自本文印发之日起自行关闭。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当前形势下外资银行稳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当前形势下外资银行稳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当前形势下外资银行稳健运行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沪银监发[2009]354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09.11.26【实施日期】2009.1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当前形势下外资银行稳健运行的指导意见(沪银监发[2009]354号)在沪各外资法人银行、各外资银行上海分行:为了促进外资银行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监会的监管指导意见,对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外资银行重点关注风险提出以下要求:一、按照《加强外资转制法人公司治理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276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前期公司治理自查中的评价结果和制定的改进意见以及完善计划,继续积极改进和完善现有公司治理机制。

在年末召开的董事会上,应通报中国银监会对公司治理的监管要求、银行现状及改进计划,会议议题还应包括如何在银行发展战略规划中贯彻落实监管政策意图,如何根据当前重点风险领域开展风险管控等议题。

二、继续关注流动性风险,持续加强流动性风险本地化管理。

各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的具体要求,建立和完善流动性风险本地化管理体系。

在目前状况下,各外资银行仍应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持有一定比例的高流动性资产,以确保即期支持能力;充分考虑资产负债期限匹配需求,合理安排信贷资产的期限结构,审慎发放中长期贷款;密切关注和分析今年年末至明年年初的境内外市场流动性变化对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及早做好应对和安排。

三、各外资法人银行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符合“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前原外国银行分行已经签约的、并转入外商独资。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的函

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5.15•【文号】银监函[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开业的函(银监函[2009]58号)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你行执行董事兼行长杨如海2009年2月3日签署的关于成都分行开业的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批准你行成都分行开业,其名称为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Nanyang Commercial Bank (China),Limited Chengdu Branch),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路二段70号东渡国际一层及夹层;核准张进该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该分行营运资金为10000万元人民币;该分行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下列范围内经营对各类客户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保险;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该分行须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开业前的有关手续。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12.03
•【文号】银监函[2003]179号
•【施行日期】2003.12.0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
公司上海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函
(银监函[2003]179号)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你行主席David Eldon 先生2003年10月22日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准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向其上海分行增拨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13500万元人民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594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外汇业务营运资金2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的美元,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39400万元人民币。

二○○三年十二月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提示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提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9.24•【字号】沪银监通[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提示的通知(沪银监通[2008]74号)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为指导在沪外资银行认真执行“有保有压”等宏观调控政策,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现对在沪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一、各外资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析监测,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策略和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组合,“有保有压”,积极支持有效益、符合政策方向的小企业、农业、节能减排等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要求的企业进行信贷控制,有序压缩和退出落后生产能力及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信贷规模。

二、各外资银行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充分掌握客户的信用文化、信用历史,确实了解客户。

通过有效手段防范相关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增强抗风险和意外事件能力,稳健合规经营。

三、各外资银行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要密切关注银行信贷资产发放和保全手段,对客户发放贷款时应确保有充分的偿还来源,并有适当的风险缓释工具,包括合适的担保、抵押等。

对开展离岸业务、“两头在外”的企业,必须以在岸资产做实抵押担保,不得发放信用贷款和未充分了解企业交税情况便发放贷款,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四、各外资银行要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和管理,确实做到了解客户,加强对房地产客户资信、财务状况及资金流向等的监控,注意防范个别开发商利用“零首付、低首付”等手段获取银行信用。

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相关法规要求,做好房地产贷款压力测试,提高房地产风险监测和管理水平,确实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银行增资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银行增资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银行增资上海银
行(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3.12.16
•【文号】银监复[2013]650号
•【施行日期】201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银行增资上海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银监复[2013]650号)
上海银行:
《关于上海银行申请向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增加资本金的请示》(上银〔2013〕3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向上海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增资等值18亿元港币,所需资金由你行从资本金中拨付。

二、你行应按照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银监会报送有关监管资料。

三、境外机构应依当地法律法规审慎经营。

你行应加强对境外机构的实质性并表管理,如有重大事项及时向银监会报告。

2013年12月16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荷兰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荷兰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荷兰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
币业务的函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人民币
【发文字号】银监函[2003]3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3.05.06
【实施日期】2003.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荷兰银行深圳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函
(银监函[2003]34号)
荷兰银行:
你行董事长Rijkman w.j.Groenink先生和董事Wilco G.Jiskoot先生2002年11月26日联名致中国人民银行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0号,以下简称《条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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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在沪外资银行高级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在沪外资银行高级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在沪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监管人事管理【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13]4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发布日期】2013.07.01【实施日期】2013.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加强在沪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的通知(沪银监通〔2013〕40号)各在沪外资法人银行、外国及港澳台地区银行分行:为进一步促进在沪外资银行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落实合规经营、控制风险的理念,特下发本通知。

本通知所称外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仅指根据法律法规需经中国银监会或者上海银监局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

一、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用管理(一)注重人才储备,鼓励内部培养使用要建立良好的人才管理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高级管理人员,使高级管理人员的流动率保持在合理和可接受的水平。

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储备机制和继任计划,防止出现主要岗位的负责人长期缺位,进而影响到银行正常的业务运行。

要做好高级管理人员过渡期安排,注重新、旧管理人员的工作衔接,确保在过渡期内银行的经营管理平稳有序。

鼓励建立长期的高级管理人员培养规划,通过自主选拔、内部培养等方式构建高级管理人员储备梯队,尤其是要形成有效的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选拔、培训和储备机制。

在任职资格审核上,我局鼓励银行使用自己培养的分支行长。

(二)要加强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的核查力度要全面核查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经历和所任职务的真实性加以核实和验证,深入了解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品行,应独立核查其学历证明、前任雇主证明,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
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提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通[2008]74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9.24
【实施日期】2008.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提示的通

(沪银监通[2008]74号)
在沪各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为指导在沪外资银行认真执行“有保有压”等宏观调控政策,督促银行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现对在沪外资银行风险管理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各外资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加强对重点行业的分析监测,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风险策略和信贷规模,优化信贷组合,“有保有压”,积极支持有效益、符合政策方向的小企业、农业、节能减排等项目,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要求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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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深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08.22
•【文号】银监复[2012]443号
•【施行日期】2012.08.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和深
圳分行增加营运资金的批复
(银监复[2012]443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执行董事兼行长曾小平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兹批复如下:批准你行向上海分行增拨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

批准你行向深圳分行增拨营运资金10000万元人民币。

增资后,该分行营运资金为20000万元人民币。

你行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宜。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3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3号2008年1月23日)北京、上海、厦门和深圳银监局:根据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共享工作统一部署,经向外资银行征求意见,按照自愿原则确定8家外资银行参加客户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名单见附件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数据报送工作(一)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所在地银监局(以下简称有关银监局)需按照《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表样见附件二)及填报说明(详见附件三)向上述外资银行采集授信额度或贷款余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各个客户情况。

(二)有关银监局统计部门将辖内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报送数据和辖内其他数据汇总后统一于月后12个工作日前上报银监会。

首次报数定于2008年2月21日前报送2008年1月末数据。

(三)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向银监局报送数据的时间由数据采集银监局确定,但不得早于月后5个工作日。

(四)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采用电子文件方式报送数据,电子文件接口规则与中资相同(见附件六),客户端程序由银监会统一下发。

二、数据共享工作(一)银监会统一向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反馈客户风险信息。

(二)有关银监局应要求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明确客户风险信息责任人,并对责任人进行培训,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凭密钥查询使用共享客户风险信息,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有关银监局备案。

(三)有关银监局应按照《免责条款》(见附件四)和《查询使用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承诺》(见附件五)对辖内参加共享机制的外资银行进行指导。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曾小平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曾小平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曾小平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10.16
•【文号】银监函[2009]356号
•【施行日期】2009.10.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曾小平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的函
(银监函[2009]356号)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你行副董事长高迎欣2009年8月24日签署的致我会的函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兹核准曾小平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的任职资格。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

银监会已批准五家港银在内地设分行

银监会已批准五家港银在内地设分行

银监会已批准五家港银在内地设分行
佚名
【期刊名称】《企业标准化》
【年(卷),期】2005()1
【摘要】2004年以来,银监会已批准5家香港银行根据CEPA规定的优惠条件在内地设立分行,分别为永隆银行设立深圳分行、上海商业银行设立深圳分行、大新银行设立深圳分行、永亨银行设立上海分行、中信嘉华银行设立上海分行。

【总页数】1页(P60-60)
【关键词】商业银行;上海分行;银监会;设立;内地;深圳;香港银行;根据;海商;批准【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652.1;F832
【相关文献】
1.银监会:已批准筹建11家民营银行 [J], ;
2.银监会批准四家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筹建分行 [J],
3.首批9家外资银行获中国银监会批准将境内分行改制筹建为法人银行 [J],
4.银监会批准四家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筹建分行 [J],
5.中国银监会批准四家台湾银行在大陆建分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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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下属各支行更名及撤销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沪银监复[2012]725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2.08.28
【实施日期】2012.08.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下属各支行更名及撤销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事项的批复
(沪银监复〔2012〕725号)
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你分行《关于深圳发展银行上海分行及下属支行变更名称等事项的请示》(深发银沪〔2012〕20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银监会有关批复精神,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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