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婚姻法制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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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婚姻法制的嬗变
摘要:从中国古代第一个朝代夏的建立到现在,中国传统的婚姻法制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嬗变过程。

结婚和离婚程序是婚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希望通过研究中国部分朝代传统婚姻法制中的婚姻缔结制度和离婚制度的嬗变过程,来发现中国传统婚姻法制嬗变的原因,希望借此能够挖掘一些对现代婚姻立法改革有利的经验。

关键词:婚姻缔结;婚书;离婚
The chang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arriage legal system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irst dynasty in ancient China from summer to now,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marriage legal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a long and complex process of transmutation. Marriage and divorce proceeding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legal marriage, this paper hopes to study some Chinese dynasties of traditional marriage legal system and divorce system MARRIAGE transmutation process, to find the reasons for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traditional marriage legal system, hoping to be able to dig some of the modern marriage favorable legislative reform experience.
Keywords : The marriage system ;marriage contract ;divorce
人们常说“婚姻乃是终身大事”,在中国的传统习俗文化中,结婚不仅是两个人的个体的结合,更是两个人背后的家庭的结合,是不同的两个社会交际圈的结合。

在古代中国,小农经济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经济基础,基于这个基础之上,小农经济与家族文化制度相互影响,孕育出了中国古代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缔结制度。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家庭制度的逐渐完善,婚姻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

而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与当下中国的婚姻制度对比,可以发现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别。

究竟是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差别呢?导致这种差别出现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个问题希望借这次写毕业论文的机会好好的探索一番。

一、夏商周时期婚姻制度
(一)一夫一妻制度的形成
夏商周时期在中国又被称为先秦时期,是中国古代由原始氏族向国家转变的重要时期。

在这个时期,不仅中国古代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巨大改变——国家的出现,而且中国的婚姻制度也发生了巨大改变。

恩格斯认为,原始氏族时期的婚姻制度大约经历了四个阶段,完成了从两性群婚制到对偶制再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中国的氏族婚姻也大致经历了这个过程。

据《吕氏春秋》记载:“昔太古常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从这部分史书记载我们可以大胆的猜测,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和宗法体制的形成有着密切的关系。

为了更好的阐述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形成过程。

笔者这里想先阐述一个制度——群婚制,所谓群婚制是指在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是母系社会的产物,在原始社会母系氏族阶段带来了氏族成员的飞速增长。

但是随着父系氏族的发展的不断发展,产生了诸多弊端:其一是近亲通婚不断发生,产生的后代不具备生育能力;其二是乱伦关系的不断发生,家庭关系絮乱,不利于社会的发展稳定;其三是不利于财产的继承。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对偶制是和私有财产的形成相伴而生的,私有财产形成后,才形成了“彼此”的概念。

紧接着,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偶制开始向一夫一妻制转变。

中国古代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的过程具体是什么时候完成的尚未形成定论。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这个过程的转变应该是在秦朝之前的夏商周时期完成的,具体是夏商周哪个代完成了这个制度的转变需要有更多的考古文献出现后才能进一步确定。

在夏商周完成由对偶制向一夫一妻制转变之后,秦朝开始实施一夫一妻制度,自此到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末期,中国社会实施的都是一夫一妻制度,虽然在元代曾经出现过兄终弟娶嫂的制度,但其不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二)结婚的条件
1.同姓不婚。

作为奴隶制发达时期的夏商周时期,不仅要求理论上的一夫一妻制,而且要求每个家庭子孙繁衍,人丁兴旺,产业后继有人。

于是人们在总结千百年历史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懂得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的道理,并将同姓不婚作为一条重要的法定婚姻原则恪守不移。

《礼记·曲礼》:“娶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

《礼记·大传》:“百世而不婚姻不通者,周道也”。

这说明周人娶妻不能同姓,买妾也一样,首先必须卜问清楚其姓,然后才能通婚。

同姓不婚也无年代界限,同姓之人,即使传过百代都不准为婚。

虽然同姓不婚原则不能完全和今人的优生学说相提并论,然而在距今三千年前,我们的祖先已经懂得了“同姓不婚,其生不蕃”的道理这不能不说是人类婚姻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这种科学的生育发展观是其他奴隶制国家,包括当时的古罗马在内的婚姻法中也是绝无仅有的,它显示了我国古代文明的发达。

2.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中国传统婚姻文化中,对于父母的首肯和媒妁的作用是相当看重的。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呢?追溯其产生的原因应该追溯到中国古代婚姻买卖盛行的夏商周时期。

在这个时期内,父母主婚和媒氏认可是买卖婚约成立的两大条件。

父母之命在古代婚姻中具有重要作用是因为,在古代中国父是家庭民事权利的主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子女有无限管辖权任意处置权,因而必然是子女婚姻权的主婚人。

西周的法律规定:“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这说明没有父母的同意,婚姻便不能成立。

在这个时期,即使婚后的离异,亦以父母之命是从。

无论是结婚、离婚,均取决于父母的意愿,这是家长制特权在这个时期婚姻关系中的充分反映。

在这个时期,媒人是政府的官员,国家设媒氏“掌万民之判”。

西周的法律规定“娶妻如之何,非媒不得”这说明没有媒人的牵线搭桥,婚姻不能成立。

(三)婚姻六礼
六礼约形成于西周时期,后来一直延续到清朝灭亡。

六礼的主要内容是:采纳,即男方这边请媒人,让媒人带上礼品上女方家里去求婚;问名,即是男方这边请媒人询问女子的姓名、生辰八字,用于占卜请示吉凶;纳吉,即是占卜得到吉兆后确定婚姻;纳征,又叫纳币,即是男方请媒人及中间人送聘礼到女方家;请期,就是与女方家确定婚期;亲迎,就是按周礼举办婚事,男子奉父亲之命去女家迎接女子。

六礼是结婚的法定程序。

其中,“纳征”之后,婚姻家庭关系在实质上已经确定下来了,男女双方都不得随意悔婚。

六礼中各个程序在古代社会都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里就不一一进行阐述了。

二、唐代的婚姻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到隋唐时期终于趋于成熟和
完备,以唐律为核心,令、格、式并存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唐代婚姻法的主要内容。

以唐律为例,《唐律疏议》中的《户婚律》篇,其中很大一部分篇幅就是关于婚姻制度的规定。

这充分说明了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婚姻家庭制度趋于完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一)禁止结婚的条件
1、禁止同姓为婚及亲属为婚。

同姓不婚的原则早在夏商周时期就已经出现,据《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记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说明古人很早就已经认识到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生长。

唐代婚姻法沿袭了前代的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若外姻有服亲属而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亦以奸论。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嫂,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

并离之”由此可以看出,唐律对同姓为婚以及亲属为婚的惩罚之严厉。

这说明,唐律对同姓为婚以及亲属为婚的严厉惩罚更是一种对礼法制度和礼法文化的维护。

2、禁止良贱通婚。

唐代社会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按人们的不同身份地位,唐朝法律把境内的民众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良人,唐律中称其为“凡人”;另外一类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唐律中称其为贱民。

良民是国家的主要民众,他们可以分配土地、为国家服兵役和徭役,可以订立契约,从事各种民事活动。

贱民则不同,他们的活动要受到严格的限制。

关于贱民的社会地位,唐律中说:“奴婢即同资财”,主人可以将奴婢等同牛马畜生一样带到市场上出卖。

因此唐代的贱民阶层不可能向普通民众那样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

在婚姻制度方面。

唐律规定,禁止良贱之间通婚。

对于违犯唐律规定而出现良贱通婚的情况,唐律制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

《唐律疏议》规定:“诸杂户不得与良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与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杂户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两等”。

中国古代婚姻中一直都有一种观念叫“门当户对”,虽然这个“门当户对”词语不是出现在唐朝,但是它发展的源头是唐朝。

由此可见,唐朝的婚姻等级性文化对后世的影响有多大。

3、其他禁止性规定。

除了上述的两种禁止性规定外,唐律中对于结婚的条件还有其他的规定。

例如禁止监官娶监临女为妻妾、禁止僧、道为婚、禁止恐吓
为婚、禁止妄冒为婚、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娶逃亡女为妻妾、禁止和娶人妻、禁止先奸后娶等,唐朝婚姻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有效的维护了封建的伦理道德体系和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于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多为后世朝代所延续。

(二)结婚的程序
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国家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我国古代的结婚要件和现代社会有很大的不同,唐代的结婚要件主要有三个。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其中一个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基本上是延续的商周时期的法律就不进一步阐述了,主要阐述另外两个要件:
1、制定婚书。

所谓婚书,又称报婚书,是男女双方家庭制定的婚姻合同。

唐代法律规定:“……许嫁女,以报婚书者,谓男家至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

若男家自悔者,无罪,聘财不追”。

从唐代的法律关于婚书的这条规定来看,结婚程序的完成要有婚书的存在,而这个婚书的作用跟现在的结婚证的作用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并且从当时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婚书对于男女双方的约束力显然是不一样的,男方家庭悔约只需要不追究聘财就可以实现了,而女方却要被杖责六十,婚约依然有效,明显的能反映出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社会地位的差异。

另外,唐律还规定,即使没有婚书,如接受男方家的聘财,一等同于婚书成立。

这一点明显能反映出封建社会,父母具有包办子女婚姻的权利。

也进一步为“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一结婚要件提供了法律保障。

当然,不是说婚书一旦制定了,女方就只能等着嫁到男方去。

唐代法律规定,如果婚书制定后,如果三年之内男方家庭无故不娶,女方家可以解除婚约,也不用退还聘礼礼金。

2、实行六礼的婚姻程序。

“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

唐代婚姻法也是如此,基本沿袭了前代的规定。

唯一不太一样的一点就是,唐代的纳吉主要是“报婚书”送达女方,女方答书许讫。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唐代法律对于婚书的效力保护力度是多么的大。

唐代法律虽然保护婚书的效力,但是唐律同样要求人们遵守六礼的程序,对于违反规定不娶或者不嫁的行为,同样也给予严厉的惩罚。

(三)离婚的程序
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民族大融合,到隋唐时期,人们的观念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离婚和再婚已经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在唐代的文献中,关于妇女离婚和再婚的记载更是史不绝书,可以见的当时社会风气之开放。

唐代也是中国古代对于离婚与再婚程序规定比较早,比较完善的朝代。

唐代的离婚要件。

中国古代在婚姻的解除上,丈夫拥有完全的权利,妻子没有任何的权利可言,离婚权完全掌握在丈夫的手中。

唐代的离婚要件首先是继承了汉代的“七出”,但是唐代的“七出”的规定与汉代的不一样,唐代把“七出”中的“无子”放到了首位,说明到了唐代婚姻在后代继承上的作用更被当权者看重。

从“七出”的七条休妻理由来看,属于妻子主观错误的有五条,属于妻子身体或者生理缺陷的有两条。

看其内容可以得出其目的就是要用封建礼法将妻子牢牢的束缚在家庭内部,令其恪守妇道,严禁超越礼教的界限。

更好地维护封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

当然,为了限制夫家滥用休妻之权,唐代的法律也对休妻作了一定的限制,这也就是通常说的“三不去”,所谓的“三不去”是指:“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这条规定有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地位和权利,从唐代婚姻法的规定上看可以看出,唐代的婚姻法制度还是比较完善健全的,制定过程中考虑了各种可能存在的因素。

例如在“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之外,唐代法律有规定了:“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也就是说虽然你有“三不去”的情况在,但是你患有难以治愈的顽疾或者妻子与丈夫以外的其他男性通奸都不在“三不去”的保护范围内。

(四)婚姻自主的萌芽
唐代存在一种以往没有的现象,那就是法律上规定了子女在未征得家长同意而缔结的婚姻,法律是允许的,前提是双方都还是单身而且没有不从尊长者的情况下,才能算是违反法律规定。

这说明了婚姻自主权的萌芽。

三、元代的婚姻制度
元代是在中国古代史上一个特殊的朝代,元代的政权是以蒙古贵族为主体包括汉族的地主阶级和其他族的上层分子组成的封建政权。

政权的独特性加上元代统治的是汉族文化高度成熟的地区,元代统治者在进行婚姻立法时不得不吸收唐宋时期的现成的法律,同时保留蒙古族原有的习俗和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地维护
地区统治,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元代的婚姻立法不得不多样化,既体现汉族的文化特色,又保持有浓厚的蒙古族民族特色。

(一)结婚的程序
1、实行六礼的婚姻程序。

与唐宋时期基本一致,元代也沿袭了汉族结婚程序中的“六礼”。

但与唐代有所不同的是,唐代侧重于“纳吉”也就是报婚书,而元代侧重于“纳征”,所谓“纳征”就是男方向女方交付一定的聘财,婚姻就可以成立。

元代人重视“纳征”是因为在蒙古人进军中原,获得中原地区的统治权之前,长期过着游牧生活,与中原地区小农经济相比较而言,蒙古民族更注重交易,其缔结婚姻的习惯与风俗与中原地区的人民有许多的不同。

另外,在元代,蒙古贵族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一个贵族拥有妻子的多少直接体现了家里经济能力的强弱。

所以元代统治者为了维和这些贵族的利益,在婚姻立法时尤为重视六礼中的“纳征”。

2、婚书。

与唐宋相比而言,婚书制度在元代的婚姻立法中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元代的立法者在婚姻立法时对婚书的书写形式有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婚书的内容也尤为重视聘礼礼金的问题,婚书中必须书写礼金的数目。

这个在元代《元典章》中有明文规定:“凡婚书,不得用彝语虑文,需要明写聘财礼物,婚主并媒人各各画字。

女家回书,亦写受到聘礼数目,嫁主并媒人亦合画字,仍将两下礼书背面大书“合同”字样,分付各家收执。

如有语词朦胧,别无各各画字并合同字样,争告到官,即同假伪。

”元代这条法律既规定了婚书书写不得使用彝语,又规定了婚书中必须有的签字,并且明确强调了不得出现语词表达不清的情形。

由此可见,元代的婚书体制已经比较完善了。

(二)离婚程序和再嫁问题
元代在离婚和再嫁上,元代婚姻对此类问题的规定比较宽松。

在元代建立政权之初,元代的婚姻立法者在继承唐宋婚姻法律的基础上,扩大了“义绝”离婚的范围。

元代法律规定:“诸夫妻不和睦,卖休买休者禁之,违者罪之。

合离者,不坐。

写休书赴官告押执照,即听改嫁。

”对于缔结婚姻过程中的违约行为,女方依照婚约休夫改嫁被元代的法律所允许。

这在法律制度上为妇女的离婚和改嫁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支持。

四、清代的婚姻制度
(一)禁止结婚的条件
1、同姓不婚。

同姓不婚的原则自夏商周以来一直被历朝历代的统治者所沿用,清朝统治者也不例外。

清朝法律规定:“娶缌麻亲之妻者,各杖六十,徒一年。

”相比较上文说到的唐代的规定,清朝的这条规定明显较轻。

事实上同姓不婚的规定发展到清朝不婚的范围已经发生了变化。

原先早在商周时期,同姓不婚是指在氏族之内的人不得通婚,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姓”已经无法很好的划分家族,可能一个家族有好几个姓氏的人,可能一个姓氏有好几个家族。

所以在清代,同姓不婚代表氏族内不婚的意义已经不存在了。

这个时候的法律上的同姓不婚主要指的是同一个家族内的人员不得通婚,这个家族的“族”既包括血亲,也包括姻亲。

这种婚姻立法的嬗变,说明婚姻除了传宗接代之外,对于维护族内的秩序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2、良贱不婚。

良贱不婚的法律规定起源隋唐时期。

随着社会的发展,清朝对于良贱结婚的惩罚力度较之唐代,有所减轻。

但由于社会等级制度依旧存在,立法者立法时不得不考虑良贱不婚的问题,在清代时期,良贱不婚依旧是克制婚姻自由进一步发展的一大杀器。

历史的发展证明了,要废除良贱不婚的习俗,就需要废除社会等级制度。

(二)婚姻自由的进一步发展
在清朝中后期,随着封建制度慢慢从巅峰走向衰落,封建家庭制走向灭亡,人权意识的逐渐萌芽。

婚姻自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清代的法律规定,如果子女在外订婚并结婚的,法律上承认其婚姻效力,他们的婚姻是有效的。

这说明父母包办婚姻的制度已经出现了裂痕,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壮大。

五、婚姻制度的近现代化
辛亥革命后,由于受外部力量的推动,中国法律开始走向了近现代化的历程。

随着西方婚姻自由,人人平等等思想传入中国,中国的婚姻立法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婚姻缔结制度慢慢走向了近代化的道路。

中国传统的婚姻缔结程序慢慢走出了历史的舞台,淡出人们的视线。

(一)“同姓不婚”的死亡
随着辛亥革命的到来,封建家庭制慢慢消亡,诞生与奴隶社会古老氏族的
“同姓不婚”,发展在封建社会的“族内不婚”都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于是近代社会产生了一种新的原则——“血亲不婚”,这是社会在进步的体现,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

结婚的限制条件在历史的推动下,缩小到了生理范围内,婚姻自由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废除
有效婚姻的成立条件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不经不是必要的条件了。

近代的年轻人享有自由恋爱,自主结婚的权利,在法律上,婚姻不再收到他人的干涉。

人们开始尝试自由恋爱,婚姻自主权的进一步发展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制在中国近代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不符合社会发展和人权发展的传统婚姻法内容都消亡在历史长河中。

(三)结婚程序的西方化
辛亥革命后,随着民主思想的进一步传播,西方先进思潮的进一步冲击,中国传统的结婚程序受到了巨大的挑战。

在近代,年轻人结婚不在需要有复杂的“六礼”,结婚追求简洁。

许多知识年轻人都开始尝试西式的婚礼程序。

辛亥革命后,许多留学生和先进知识分子,开始拍西式婚纱照,在教堂举行婚礼。

六、总结与思考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从夏商周到现在,随着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经济水平提高,中国社会的制度的不断成熟和完善,中国传统的婚姻法制经历了相当大的改变。

婚姻由听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结婚程序由复杂的“六礼”慢慢走向简洁简化,并接受西方的影响西式婚礼慢慢普及;婚姻法的法律也由简单粗糙的习惯和风俗慢慢走向复杂精细的成文法。

这都表明了,传统婚姻法制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有了巨大的转变。

但是,结婚制度的转变,传统婚姻法制的转变是否就意味着婚姻文化也在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而进步?当今社会,“门当户对”依旧是多数家庭缔结婚姻时考虑的必要条件,许多年轻人在外自由恋爱,但最后还是妥协在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强大压力之下。

我国的传统婚姻法制虽然在历史变迁的过程中有了巨大的转变,但是其中一些思想依旧对当下的婚姻关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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