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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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合政[2007]59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14
【实施日期】2007.06.1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200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政府同意市林业局制定的《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十四日
关于合肥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林业局二00七年六月)
为全面推进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权改革”)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现状
据2006年初统计,我市农村集体林地总面积为698698.27亩,乡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林地16467.4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2.36%;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林地291174.08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41.67%;村民小组拥有林地391056.79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55.97%。

经营情况:全市集体林地集体统一经营面积200092亩,占集体林地的
28.64%;个人承包经营面积498606.27亩,占71.36%。

已办理各类林权证面积503138.36亩,占集体林地面积的72%。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通过确权核发或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简称林权证),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林地承包政策,明确山林经营主体和收益主体,推进林业主体改革,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

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从而实现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完成全市农村集体林地林木的确权发证任务;推进林业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制度创新,促进林权依法流转,实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健全服务体系,逐步建立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林业要素市场,使林业的经营管理、采伐运输管理、
林权抵押、信贷支持、证件管理等综合服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阶段。

(三)基本要求。

林权改革要以法律法规和现有政策为依据,坚持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确保不造成乱砍滥伐,不增加农民负担,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三、改革范围和主要内容
林权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农村居民在承包林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及其他土地拥有的,以及通过合法流转获得的包括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在内的林业产权。

林权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晰产权。

在对集体林权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并落实到山头地块或面积(由各县、区确定林改的时间,以便明确分地的人口),通过核发或换发林权证,落实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体制。

(二)对已划定的自留山要保持长期稳定不变。

自留山继续坚持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

自留山上林木一律归农户所有。

责任山在承包期内,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承包者。

自留山和责任山由林农和承包户申领林权证,允许继承和流转。

(三)林地承包期为30-70年,上一轮承包到期后可再延长一个承包期。

原承包做法基本合理的,可直接续包。

新一轮承包和此次确权发证,都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四)对于集体林地林木,村庄片林以及其他农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树随地走、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落实林木经营主体,发给林权证。

通过拍卖、承包、租赁等方式取得林木、树穴或“四荒”等经营权的,也要发给林权证。

对原来有土地税费时在农户承包的土地上建设绿色长廊、农田林网而没有消除土地各种税费的,发放林权
证时要按照林木收益不少于60%归农户的原则签订协议,协议中要明确采伐前的管护费用与责任。

(五)目前尚未确权到户的集体山林,应以农户为单位,按人均确权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确权到户要以单户为主,不能均山均林的必须均利。

对在规划中涉及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和集体统一经营状况好且群众满意的山林(包括集体规模林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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