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启用新版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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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4年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4年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4年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3•【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2024年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和科技工作计划安排,按省科技合作专项组织管理相关要求,现将《2024年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及要求详见附件《2024年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指南》。

二、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https:///egrantweb/)网上填报。

申报流程为:1.申报用户登录。

在管理系统点击“申报用户登录”,进入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界面,使用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账号登录。

若没有统一身份认证系统账号,请注册后,重新在管理系统点击“申报用户登录”进入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登录界面登录。

2.在线填写。

项目申报人登录系统后在线填写《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书》,在附件栏上传相关材料,确认无误后提交至本单位管理员进行审核。

3.在线审核。

申报单位管理员审核申报材料后,在管理系统内提交至省科技厅(同时在项目申报人处系统自动生成正式PDF申报书)。

三、注意事项(一)本年度实行无纸化申报,申报人填写申报书前,应仔细阅读有关填写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务必完整、准确、真实。

(二)申报人在管理系统中填写申报书并扫描上传加盖公章的申报书封面页、审核意见页、合作申报项目协议书和承诺书等材料。

(三)申报人未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项目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报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等有违科研诚信的行为,将被纳入社会信用系统。

(五)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的管理按照《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琼科规〔2022〕33号)管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科规〔2022〕2号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完善专项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结合科技合作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和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项包括科研机构引进培育项目和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专项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及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布局,有效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引进培育扶持项目、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人才及交流项目等科技合作项目,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开放创新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人才服务。

第三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专项的牵头组织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验收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承担)单位、申请(承担)者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管理中的其他相关事项。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3.04.11•【字号】•【施行日期】2023.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推进实施海南自贸港国际科技合作创新发展三年行动,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作为创新载体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根据《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琼科规〔2022〕16号),省科技厅开展2023年度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的领域方向(一)申报国际科技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重点支持下列领域方向:领域方向一:热带特色农业与种业合作国别、国际组织:德国、法国、荷兰、美国、澳大利亚、阿联酋、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巴西、阿根廷、东南亚椰子主产国等,以及国际热带农业中心(CIAT)、太平洋共同体(PC)等相关国际组织。

领域方向二:深海与海洋科技合作国别:美国、新西兰、日本、智利、巴布亚新几内亚,以及印度尼西亚等东盟成员国。

领域方向三:航空航天合作国别:埃及、阿根廷、俄罗斯、塔吉克斯坦、法国、巴基斯坦、巴西,以及东盟成员国等。

领域方向四:生命健康合作国别(地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

领域方向五:近海蓝碳合作国别:加拿大、美国,以及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盟成员国。

领域方向六:高端食品制造合作国别(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与地区、东南亚国家、欧盟与拉美地区。

(二)申报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须符合下列领域方向之一:1.聚焦国家科技创新重点领域,在5G/6G、量子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技术等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集聚一批开展引领性、原创性和颠覆性研究的外国高端人才,培育重大原创科技成果。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12.03•【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部署,进一步增强省内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研能力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1年12月3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部署,进一步增强省内科研机构科技创新活力,提升科研能力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南省科研专项联合项目(以下简称联合项目)是指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面向全省与联合资助方共同支持开展科研活动的项目。

联合项目旨在发挥海南省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吸引和集聚优势科研力量,促进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的协同创新。

联合项目包括与科技部联动实施的科研项目、加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区域创新发展基金的科研项目,以及与对口省市、省直部门、市(县)、重点园区等签订(合同)协议联合实施的科研项目。

联合资金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金额按照出资各方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执行。

第三条联合资金项目采取合同(协议)制管理,期限一般为3-5年。

合同(协议)应包括合作目标、合作内容、职责分工等主要内容,制定经费投入、项目实施和组织机构等相关规定,约定研究成果与知识产权归属,明确管理方式,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11•【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2022年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项支持范围第三章申报与建设第四章运行与管理第五章验收与考核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支持措施第九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推进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培育建设和优化升级,增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平台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省研发支撑平台、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等。

第三条平台建设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市场化导向,凝聚科技创新资源,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平台专项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平台建设规划布局,组织平台的申报、立项、验收和考核,编报经费预算,指导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

海南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平台专项经费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作为平台依托单位,负责平台申报、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具体任务,落实相应的人、财、物等保障条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4•【字号】琼府办〔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2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重大部署,加强科技基础能力建设,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进一步提升我省大型科研仪器使用率和共享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我省关于推进公共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和国有资本)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工作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围绕“成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省份”核心目标,加快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向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用户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避免部门分割、单位独占,充分释放服务潜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提供有效支撑。

(二)主要目标。

力争用2—3年时间,完善覆盖各类科研设施与仪器、统一规范、功能完备的专业化、网络化管理服务体系,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制度、标准和机制更加完善,开放水平显著提升,分散、重复、封闭、低效的问题基本解决。

(三)适用范围。

大型科研仪器包括使用公共财政资金购置的大型科学装置、科学仪器服务单元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等。

二、重点任务(一)实行统一网络管理。

省科技厅进一步加强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以下简称省大仪网)建设。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第一章总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关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要求,提高我校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人才培养、学校双一流建设及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XX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开放共享,是指在保障本单位教学科研需求的前提下向校内外用户开放使用,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研发的行为。

(一)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

(二)单台(套)价格大于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仪表类、机电设备类、电子设备类、卫生医疗器械类等的大型仪器设备需开放共享,其中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必须开放共享。

单台(套)价格小于10万元人民币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所属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备案后也可纳入开放共享范畴。

(三)具有涉密或其他特殊需要在一定时期内不对外开放的仪器设备,由仪器设备所属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可不开放共享。

第三条学校遵循“统一规划、两级管理、开放共享、优质服务”的原则,加强仪器设备从规划、论证、购置、运行、效益评价的全过程管理,从源头上把关,避免重复购置、分散管理;加强设备运行过程监管、效益和责任考核,确保仪器设备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二章平台建设第四条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由实体运行平台与网络管理平台两部分构成,采用统管专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实体运行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主体,依托仪器设备所在的学院、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二级单位对仪器设备的运行与开放服务进行专业化管理。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琼科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5月6日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第三章申报条件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五章考核与评估第六章支撑与服务第七章资助与经费管理第八章监督检查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人才-项目-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更好地发挥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对海南开放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海南省科技合作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2号),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省国合基地”)是指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按程序认定的,管理规范、具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和较强国际合作能力,在参与“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国际技术转移、承担国际科技合作任务、促进海南国际科技合作水平提升、引才引智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具有进一步发展潜力和引导示范作用,以省内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产业园区等创新主体为依托单位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包括国际科技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四种类型。

第三条省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实行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相结合的管理模式,突出合作重点,鼓励开放创新,坚持公平公正,择优认定扶持。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1月17日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三章评价机制和程序第四章评价结果运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已加入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大型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管理单位。

第五条评价采取分类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

所有50万以上财政资金购买仪器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均需参加评价,其余成员单位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海南省科技厅按年度对本省有关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22.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落实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优化我省科普场馆建设,进一步营造海南自贸港科技文化氛围,推动全省科普工作加快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联合省科协对《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2022年10月9日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第三章省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第四章省级科普场馆认定与考核第五章省级科普场馆职责第六章扶持和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普场馆是指以建筑物及附属物作为科普展示、以互动科普展品及实物为依托开展科普的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或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三条根据场馆开展科普活动的方式及功能分为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

专业科技馆具有专业特色突出,主要以展馆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所。

省科普基地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场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8月26日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撑产业链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创新联合体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成果转化、承担科技项目等为主要任务,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以“大企带小企”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助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二、目标任务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高质量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2〕121号)的决策部署,支持市县、重点园区,围绕石化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核电产业、海上风电、现代种业、深海科技、航天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现代渔业、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医疗康养、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谋划建设创新联合体。

《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海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5月19日附件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简称“大仪平台”)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推动海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印发的《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仪平台是根据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需要,为有效盘活现有科研条件存量,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购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全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利用率设立的基础性公共科技条件平台。

第三条大仪平台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信息互通”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资源统筹、分类管理、开放共享、促进创新”的建设原则,旨在提升科研设施与仪器基础条件和专业化服务能力,为我省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提供条件支持。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科研设施与仪器协作共用的单位及其入网科研设施与仪器。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8.07.06
•【字号】琼科〔2018〕266号
•【施行日期】2018.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科〔2018〕26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海南省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服务,提高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配置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精神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基〔2018〕3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进一步推动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
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6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委托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委托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的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委托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2.04.13
•【字号】琼科便函〔2022〕487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委托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省内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的协作共用,保障我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持续、规范、有序、高效运行,按有关规定,经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委托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管理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海南省科技创新发展服务中心联系人:戴恩宇,联系电话:65352032。

望各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4月13日。

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有效整合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提高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利用率,减少重复购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化配置,为我省科学技术创新提供仪器设备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的参加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单位及其仪器设备。

第二章主要任务第三条建立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组织体制。

进一步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领导和管理,为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提供组织保障。

第四条建设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平台(简称“仪器平台”)。

建立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简称“协作网”)和工作机制,规范申请、服务、补贴、管理、考核等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形成政府推动、市场导向、服务规范、评价科学、持续发展的有效运作机制。

第五条建设门户网站。

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以互联网网站形式为管理部门、用户和成员单位搭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信息管理系统,是仪器平台内部工作和对外服务的有效载体。

第七条逐步建设省级专业测试服务中心,具体参照海南省科技厅对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审批、验收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加强与国家主管部门和区域合作。

在更大的范围、更广的领域和更高的层次上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更好地服务科技创新。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九条协调小组。

设立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海南大学、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有关单位组成的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领导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是我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决策机构。

组长由省科技厅厅长担任,小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沟通。

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协作共用仪器平台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和协作共用。

协调解决协作共用中的重大问题。

2、制定海南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有关政策和发展规划。

(2023)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表、自评报告(一)

(2023)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表、自评报告(一)

(2023)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表、自评报告(一)2023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表、自评报告背景科技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核心驱动力,而大型科研仪器则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基石。

为了加强海南省的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大型科研仪器的协同使用和共享,海南省政府决定在2023年进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年度评价和自评工作。

评价内容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分为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

内部评价内部评价主要由各个使用单位自主开展,评价内容包括:•大型科研仪器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仪器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情况;•科研成果产出情况;•协同创新和共同使用情况;•用户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反馈和改进计划。

外部评价外部评价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各个使用单位的内部评价情况;•大型科研仪器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开放共享的合作和创新成果;•用户反馈和贡献情况;•管理和运营情况。

自评报告各个使用单位需要根据内部评价结果编写自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大型科研仪器的基本情况;•利用率和使用效益;•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情况;•科研成果产出情况;•协同创新和共同使用情况;•用户服务满意度调查;•情况反馈和改进计划。

结论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是加强科技创新、提升科学水平的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2023年度评价工作,可以进一步提高大型科研仪器的协同使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成果向更深层次转化,推动海南省的科技创新和发展。

评价意义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评价具有以下意义:•促进科技创新:推动各个使用单位之间的协同创新,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利用大型科研仪器的资源和实验平台,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增强国际竞争力:加强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和国际合作,提高我国在国际科技竞争中的地位和影响力;•优化科研环境:推动大型科研仪器在海南省的开放共享,促进科研环境的优化和创新的繁荣。

工作目标通过2023年度评价工作,旨在达到以下目标:•统筹利用大型科研仪器资源,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优化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机制和使用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促进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提高用户服务质量和满意度,增强科研文化和科学创新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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