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校舍安全检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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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校舍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闲置校舍的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闲置校舍的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三条闲置校舍安全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校
舍安全。

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闲置校舍安全检查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
督闲置校舍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条闲置校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闲置校舍安全管理责任,
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二、安全检查内容
第六条闲置校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校舍结构安全:检查校舍建筑结构、承重体系、地基基础、建筑材料等是否符合国家建筑标准,是否存在结构损伤、沉降、倾斜等现象。

(二)校舍设施安全:检查校舍内的给水、排水、供电、消防、供暖、通风等设施是否完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校舍环境安全:检查校舍周边是否存在地质灾害、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隐患,校舍周边的交通、治安等情况。

(四)校舍使用安全:检查校舍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超载、违章搭建等现象,以及是否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隐患。

第七条闲置校舍安全检查应当定期进行,具体检查周期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
实际情况确定。

三、安全检查程序
第八条闲置校舍安全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检查计划: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闲置校舍实际情况,制定闲置校舍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范围、时间、任务等。

(二)组织检查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业化的检查队伍,确保检查工作专业、高效。

(三)开展现场检查:检查队伍应当对闲置校舍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进行拍照、记录。

(四)出具检查报告:检查队伍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出具闲置校舍安全检查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整改建议等内容。

(五)整改落实:闲置校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根据检查报告,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校舍安全。

(六)复查验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闲置校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四、法律责任
第九条闲置校舍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导致校舍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未依法履行闲置校舍安全检查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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