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
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农办财[2011]103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7.15
【实施日期】2011.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1〕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办)、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财务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
根据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2011年继续实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
为组织实施好补贴政策,我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了《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实施指导意见
为组织实施好 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政策,调动养殖场(户)饲养能繁母猪的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实施目标
对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给予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提高生猪出栏率,稳定生猪生产,保障猪肉市场供应。
二、实施内容
(一)补贴对象
全国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包括规模养殖场、养殖户、种猪场和散养户。
纳入补贴范围的能繁母猪指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
(二)补贴标准
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补贴资金由国家承担。
其中东部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中西部地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 ,地方财政负担40%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的补贴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有条件的地方,地方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辽宁等9个省(市)。
中部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
10个省。
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等12个省(区、市)。
(三)补贴发放方式
能繁母猪饲养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将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
暂时不具备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地方,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三、实施程序
(一)根据农业部审核数据,中央财政先行拨付资金今年中央财政根据农业部审核的2010年底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再由农业部对各省(区、市)能繁母猪2011年存栏数量统计核查的结果进行审核后,报中央财政予以结算。
(二)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兑付补贴资金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的统计与核查工作,此次统计结果将作为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发放的基本依据。
1.县级摸底,挂标建档。
由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和乡(镇)政府组织,对此次统计时养殖场(户)的能繁母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填写县级能繁母猪统计表(附表1)。
县级统计核实能繁母猪数量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
由村级防疫员和乡村干部逐场逐户逐头调查,对于拒绝核查的养殖场(户)和现场核实后增加的能繁母猪,不得纳入补贴范围。
见人。
现场调查的母猪数要经母猪养殖户和统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见标。
对母猪佩带耳标的畜禽标识实行一猪一号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见榜。
统计结束后,尽快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养殖场(户)能繁母猪饲养数量,接受村民监督,数量不实及时更正。
统计人员和养殖场(户)要对统计结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统计真实可靠。
县级畜牧兽医门要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后,会同县级财政部门上报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
2.省级汇总,审核把关。
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在各县登记汇总的基础上,填写本省(区、市)能繁母猪统计表(附表2),并对全省汇总数据进行审核把关。
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县,要进行复查核实,修正错误。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审查核实后,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将省级统计表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3.向养殖场(户)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各地要根据此次统计核查结果,及时向饲养能繁母猪的养殖场(户)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或“一折通”的形式直接兑付到养殖场(户),并实行村级公示,由乡(镇)政府组织畜牧兽医站等部门将养殖户姓名或养殖场名称、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补贴标准和补贴金额等情况在补贴场(户)所在村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结算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1.农业部审核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向中央财政提出资金结算建议。
农业部结合此前年度行业统计数据和相关部门统计结果,对全国上报的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进行审查核实,对数据明显不合理的省份进行抽查。
在汇总上报的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总量水平基本合理的情况下,将2011年全国能繁母猪存栏数据汇总报财政部,并根据核实的中西部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向财政部提出资金结算建议。
2.结算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财政部根据农业部审核2011年能繁母猪存栏数量后提出的资金结算建议,与中西部省级财政部门结算能繁母猪补贴资金。
四、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能繁母猪补贴工作。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做好母猪补贴工作的重大意义,强化领导,明确责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工
作的顺利开展,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的实施成效。
(二)要组织好能繁母猪数量核查工作,落实核查责任。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牵头,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好此次能繁母猪数据统计与核查工作。
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核查责任,充分调动基层各方面力量,在确定的时间内(2011年7月20日至8月20日)集中开展数据统计核实工作,确保能繁母猪数据真实可靠。
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县级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认,对于虚报、多报、重复报等行为,
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视情节轻重,停拨虚报县补贴资金,并在下年度安排资金时扣减所在省的上年虚报数补贴资金。
当年所需资金由地方垫付,根据整改情况中央财政再予安排。
对虚报统计数据的省、县予以通报。
(三)要加快政策执行进度。
各省级畜牧兽医部门、财政部门要于9月1日前将本地区能繁母猪统计表(附表2)和各县统计表(附表1)联合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要及时将补贴兑现到养殖场(户)。
(四)要强化资金使用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
对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地方各级畜牧兽医和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补贴政策和补贴办法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的专线咨询和举报电话,认真回答和落实农民的咨询和举报事项,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整改,对核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安排所需工作经费,保证数量核查等项目实施工作的管理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附表1:
2011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
单位:头
户主/养殖场负责人身份
证号
联系
电话
2010年出栏生
猪数量
当前能繁母猪
存栏数量
统计
时间
养殖户签
字栏
……
县级合
计
统计员签字:
附表2:
2011年能繁母猪省级情况汇总统计表单位:个、头
年出栏规模为1-49头年出栏规
模为50-99
头
年出栏规
模为100-
499头
年出栏规
模为500-
999头
年出栏规模
为1000-
2999头
年出栏规
模为3000-
4999头
年出栏规
模为5000
头以上
种猪场
2010年出栏数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养
殖
户
数
2010
年出
栏数
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养
殖
户
数
2010
年出
栏数
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养
殖
户
数
2010
年出
栏数
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养
殖
户
数
2010
年出
栏数
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养
殖
户
数
2010
年出
栏数
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养
殖
户
数
2010
年出
栏数
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养
殖
户
数
2010
年出
栏数
当
前
能
繁
母
猪
存
栏
数
量
场
数
201
销售
种猪
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