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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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08.11
•【字号】沪房地资物[2003]293号
•【施行日期】2003.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
(沪房地资物[2003]293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物业管理企业:
现将《上海市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管理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房地资源局物业管理处。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条为有效开展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治理物业使用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居住物业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居住物业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居住物业小区内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

第三条居住物业小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

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二部分。

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范围;
(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责任;
(三)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措施;
(四)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效果评估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养护和维修,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识、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或场所要设置统一规范、文明礼貌、用语简明且醒目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止行为。

并对下列部位强化防范措施:
(一)水景、亲水平台:应标明水深,照明及线路应有防漏电装置。

(二)儿童娱乐设施、健身设备:应由生产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说明标牌,注明使用方法、生产企业名称,提供质保承诺和维修电话。

(三)假山、雕塑:应标明禁止攀爬等行为。

(四)楼宇玻璃大门:应有醒目的防撞条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识。

(五)电梯:应设有安全使用和故障注意事项的标识,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措施。

(六)电表箱、消防箱:应保持箱体、插销、表具和器材完好,设置警示标识。

(七)水箱、水池:应加盖或加门并上锁。

(八)窨井、污水处理池:应保持盖板完好,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九)垃圾堆放:应规定生活和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实行袋装化。

(十)挖沟排管:应标明施工期、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十一)脚手架:应确保稳固、警示标识明确、行人出入口有防护、底挡笆牢靠。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自我检查防范予以告示,提醒居民对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等部位和阳台扶手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行为强化自我安全防范。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要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完善,明确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程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要组建安全应急防范抢险预备队伍,每年要组织开展二次以上的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实战演练,并结合所在居住小区实际,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平时加强检查和补充,防止失效。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九条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居住物业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加强督促,限时整改。

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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