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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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师劳动合同约定事项
1. 聘用单位和聘用人
本劳动合同由幼儿园作为聘用单位与教师作为聘用人签订。
2. 工作内容
教师应按照幼儿园的教学计划和教育要求,负责幼儿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进行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
•组织幼儿的学习和活动,培养幼儿的基本生活和社交能力;
•制作教学教具和课件,提供教学辅助材料;
•协助幼儿园管理人员进行管理工作。
3. 工作时间和休假
教师的工作时间为每周40小时,具体工作时间段由幼儿园安排,包括上午、下午、晚上以及周末等。
教师每天享有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
教师享有法定的休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带薪年假、婚假、丧假、病假等。
具体休假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定执行。
4. 薪酬和福利待遇
教师的薪酬由幼儿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幼儿园规定支付。
薪酬支付方式为月薪制。
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教师和幼儿园按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5. 保密义务
教师在工作期间和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对幼儿园的内部信息、幼儿及其家长的隐私等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传播。
6. 终止劳动合同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教师因病或意外等原因无法继续工作,并经医院或相关部门证明;
•教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幼儿园规定,经过教育和警告后,仍不改正。
终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和责任。
7. 其他事宜
教师在工作期间应尊重幼儿园的教育理念和教育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教育和管理工作。
劳动合同中未约定事项,双方可以另行协商解决,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劳动合同受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
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也可以提起诉讼解决。
9. 合同生效和备案
本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相应的行政部门备案。
结语
本劳动合同是幼儿园教师与幼儿园之间的合作基础,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共同推动幼儿教育的发展和教师职业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