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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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监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对策_

依法治监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对策_

依法治监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对策—依法治监的重点、难点问题及其计策XX省X X*监狱监狱长X X*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

从近年来的实践不难看出,我国法制建设已经或者正在进入快车道。

有理由相信, 面对进入新世纪的重要任务,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面临的重大机遇与挑战,法制建设的步伐必将进一步加快。

做为国家机重视要构成部分的监狱,坚持依法治监,完善与健全监狱法治体系, 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容之一,又是依法治国的必定要求。

然而,在实施依法治监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或者者说存在着许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解决的重点与难点问题。

一、对依法治监的必要性分析依法治监做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是监狱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

这就要求我们,务必严格依照国家的宪法与有关法律法规来管理监狱,执行刑罚,惩处与教育改造罪犯。

这既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监狱工作中的具体表达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动我国监狱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一)依法治监是监狱机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实践。

依法治国是一项重大的、全局性的、战略性的目标。

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各条战线的贯彻落实。

依法治监正是监狱系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构成部分与具体举措。

同时,监狱机关依法行刑、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之一,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需要通过监狱行刑才能实现,因此,能否依法治监,在一定程序上直接影响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

还有,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监狱做为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代表着人民意志与利益,肩负人民的重托与法律授权行使对罪犯执行刑罚的公共权力,在惩处与教育改造罪犯方面承担着依法治国的职能,从这个意义上说, 监狱机关也是依法治国主体的的一部分。

(二)依法治监有利于加快现代化文明监狱的建设步伐。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学习《新监狱法》,最现实的体会就是对于那些关押进监狱的余刑三个月的短刑犯,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究竟应该如何管理。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短刑犯改造难一是其本身心理特点所兹生,即:意志消沉缺乏自信,服刑意识淡溥,自觉性差,惰性强等。

二是监狱管理本身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

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

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2、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

及于上述情况必然会导致此心态的产生。

考核分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最终减刑、假释的硬性条件。

当这类人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

此类罪犯他们自认为自己不想好处,干警们就拿他没办法,所以在干警面前以“死猪不怕开水炀”的态度,抗拒改造,严重扰乱了改造秩序。

3、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

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

《监狱法》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及修改建议

《监狱法》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及修改建议

学 版) 031. ,0( 2 ) [] 4 李玉环 大学生 学业 不 良的 归因分析 与对策研 究f]山西财经 『 大学学报,0 74. 2 0 ()
往往 自卑感强 , 自负感重 , 猜忌心强 , 孤独敏感不合群 , 自控 能力弱 , 配备专业心理老师对疏导留级生的心理健康很有必要。以定期 开展 留级生心理班会形式 , 心理老 师倾 听他们 的心声 , 帮助他们 寻找学 习出现问题 的原因, 使他们尽快从阴影 中走 出来 , 全身心地投 入到学 习 生活 中去。同时通过心理测试筛选 出重点关注人群 , 对关注人群 坚持进 行每周一次咨询。 了及时地掌握 留级生 的学习思想状况 , 为 心理老师应
[ ] 卫平, 5蔡 施振 邦. 高校留级 学生教 育管理 工作 系统工程 浅谈 [J Il 华东交通 大学学报 , 0 (2 2 71) 0 [] 6 齐昆. 留降级 生” “ 管理 与转4 . 作 的实践与思 考[] 想政 治 C: or - I. 思 教 育研 究,0 8 43 2 0, () 2 [] 7 莫畅, 李漫 高校 降级 试读 生问题的应对研 究[ 教育长廊, 0 J ] 2 9 0
参 考文 献
导 留级生明确个人学习情况 , 了解 留级生选课等相关手续 , 掌握 日常 问 题的处理方式 , 摆正心态 , 重振学 习动力 。 在帮扶过程中, 能够努 力做到 保持有行 动 、 有记录 、 有总结 , 积极探索有效的帮扶举措 , 探索合理的工 作分二 , r 探索客观的成效评估 , = 对于活动中涌现出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 迹, 加强宣传报道 , 营造 良好 的帮扶氛 围。 6 . 需要家长转变观念 , 配合 帮扶 大学生毕业就会有 “ 铁饭 碗” 的时代早 已成 为过去式 了, 只有在 四 年的大学生活中努力努力再 努力才可能在激烈的就业竞争中取得一席 之位。家长应该清醒意识 到这点 , 并积极引导 自己的孩子树立“ 革命 尚 未成功 , 同志 仍 需 努 力 ” 竞 争 意 识 , 时 主 动 和 班 主 任 或辅 导 员 老 师 的 平 沟通交流孩子在校各方面的表现 , 适时对孩子进行引导和督促 , 起到预 防学生留级 的作用。 家长 知道 孩子留级后 , 切忌一味责骂学生 , 以防 引起学生逆反心理一时过激 走向不归路 , 发生大家都不愿看到的一幕。 应和班主任或辅导员积极 沟通 ,了解学生在学校各方面的情况和留级 的 主 要 原 因 , 助 孩 子 分析 留级 的 原 因 , 孩 子 改 正 的 机 会 , 极 配 合 帮 给 积 学 校做 好 留级 生 的 转 化 工作 。 条 件 可 以 到 学校 陪读 , 功 的 先 例 也 不 有 成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6年修正本)》心得【精选文档】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6年修正本)》心得【精选文档】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心得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修正本)》,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过学习《新监狱法》,最现实的体会就是对于那些关押进监狱的余刑三个月的短刑犯,我们作为监狱人民警察,究竟应该如何管理。

一、监狱短刑犯改造难的情形短刑犯改造难一是其本身心理特点所兹生,即:意志消沉缺乏自信,服刑意识淡溥,自觉性差,惰性强等。

二是监狱管理本身以及管理制度的缺陷所造成。

1、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 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

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2、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

及于上述情况必然会导致此心态的产生。

考核分是衡量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好与坏的唯一标准,也是最终减刑、假释的硬性条件。

当这类人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无理取闹频繁,大事不犯、小事不断以及小题大做、小病大养等手段来逃避改造;以自伤、自残等极端行为来逃避劳动改造。

此类罪犯他们自认为自己不想好处,干警们就拿他没办法,所以在干警面前以“死猪不怕开水炀”的态度,抗拒改造,严重扰乱了改造秩序。

3、抵抗力弱,容易受“病毒”感染。

据调查,短刑犯再犯罪率已达15%,而且呈上升趋势----这说明交叉感染比较严重。

谈《监狱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谈《监狱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引语
《 监狱法》 是 我 国第 部 监 狱 法 典 , 它 的 实 施 为我 国 建 立 中 国 特 色 的 监 狱 法 制 打 下 了 良好 和 坚 实 的基 础 ,树 立 了依 法 治 监 的 监 狱 治理理念 , 为我国打击犯 罪、 惩 罚和 改 造 罪 犯 , 保 障 罪 犯 人权 提 供 了法 律 保 障 。然 而 《 监狱法》 的 实 施面 临一 些 问题 , 与刑法 、 刑 事 诉讼法存在矛盾与冲突 , 影 响 了行 刑 模 式 改 革 与 创 新 。 二、 《 监狱法》 存 在 的 问题 《 监狱 法 》 存 在 的 问题 既有 来 自于 中 国社 会 经 济 文 化 发 展 客 观 水 平 的局 限 ,也 有 来 自于 国家 刑 事 立法 体 系 和 刑 事 司 法 体 制 方 面
( 2 ) 对减刑、 假 释 的规 定 不 完 善 。 《 监 狱{ 去 = 》 中关 于 减 刑 、 假 释 的 各 种 问题 , 从根 本 上解 决 民警 中 存 在 的 打 骂 体 罚 罪 犯 行 为 。 针 对 顽 条 件、 幅 度 程 序 的规 定 非 常 原 则 , 未 对 作 为减 刑 、 假 释 基 础 的 日常 固危 险类 罪 犯 ,应 给 予 民警 充分 的法 律 保 障和 行 使 特 殊 手 段 的合 考 核 做 出规 定 , 监 狱和 法 院在 减 刑 假 释 的具 体 标 准 上不 统 一 , 致 使 法 权 利 , 以利 于对 这 部 分 罪 犯 实 施 有 效 管 控 , 有 力地 维 护 监 狱 安 全 罪 犯 在 日常 考 核 成 绩 同等 的情 况 下 ,减 刑 的 标 准 、幅 度 却 差 别 很 稳 定 。 大。 监狱是罪犯改造期间监 管和 日常行为监督考核 的具体执行者, ( 5 ) 整合社会资源 , 拓 宽罪犯教育渠道 , 努 力减 少和预 防重新 最 了 , 解罪犯 的改造表现 , 但只有减刑 、 假释 的建议权 , 最 终 的决 定 犯罪 。 社会 各界应给 予监狱工作更大的关注和帮助, 积极参与 到教 权在法 院, 这 样 往 往 引起 罪 犯对 监 狱 执 法 工 作 产 生 极 不信 任 感 , 给 育改造罪犯工作中来, 丰 富社会帮教形式 , 努 力构建一个集家庭亲 监 狱 的 改造 工 作 带 来 一 定 的 困难 。 情帮教 , 社会 知名人士帮教 , 法律 、 文化、 心理专 业人士帮教等各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4.10.21•【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的说明——1994年10月21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肖扬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作如下说明:司法部从1986年3月开始着手起草监狱法。

经过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在总结建国以来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经验、特别是近十多年来监狱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这个《草案》已于1994年9月20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制定监狱法的必要性制定监狱法,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罪犯的构成也有了很大变化,监狱改造罪犯工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遇到了很多新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1954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以及1982年公安部制定的《监狱、劳改队管教工作细则》已经不能适应改造罪犯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尽快制定监狱法。

制定监狱法,是在新的形势下贯彻党和国家改造罪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需要。

建国以来,党和国家为改造罪犯工作确定了“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制定了“教育、改造、挽救”的政策。

在新的形势下贯彻这些方针和政策,有很多成功的新经验和新做法,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肯定。

制定监狱法,是健全我国刑事立法的需要。

监狱是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专门机关,监狱立法是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健全刑事法律体系,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使执行刑罚与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更好地衔接、配套,有必要制定监狱法。

二、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起草监狱法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监狱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参考、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使监狱工作进一步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监狱的职能,预防和减少犯罪,把罪犯改造成为遵守法律、自食其力的新人。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作者:郭洪来源:《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年第08期摘要: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只有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执行法》,完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才能完全彻底根治《监狱法》的不足。

关键词:监狱法监狱法律体系刑事执行法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同日以第三十五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1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定位不准,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个别重大问题甚至出现遗缺现象。

1.1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备1.1.1 《监狱法》的定位值得研究《监狱法》的定位一直是监狱法学中争议的焦点。

严格地说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从程序到实体,从实体到执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链。

但实际上《监狱法》充其量只能算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因为:《监狱法》有实体性的规定,如监狱的设置,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监狱法》在立法规格、定位上本身就值得研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立足点。

1.1.2 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监狱法律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此,《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与刑法

监狱法与刑法

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存在一定的矛盾与冲突2009-06-18 22:08随着《监狱法》的颁布,以《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为代表的较为完整的刑事法律体系开始建立起来了,1996年的新《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的新《刑法》使中国的刑事法律体系更趋于合理与完善,但也进一步加剧了《监狱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矛盾与冲突。

在此举出几处《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相冲突或不协调的地方:在《监狱法》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冲突:如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监狱法》第25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而《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显然,二者在无期徒刑犯的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上发生了矛盾。

是执行专门的刑事执行法《监狱法》的规定还是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理解?《监狱法》是专门规定刑罚执行的特别法,《刑事诉讼法》是在《监狱法》制定后的后法,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还是后法优于前法?这不仅是一个法律解释与理解的重大理论问题,而且对于监狱行刑来说如何实行法治与正义的迫在眉睫的实质性问题。

在《监狱法》与《刑法》的不协调方面表现为:比如特赦制度,《刑法》规定了特赦制度,对于特赦罪犯应依法释放,而《监狱法》对释放的规定仅限于罪犯服刑期满,对于特赦犯的释放根本没有涉及,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漏洞,应予以补充;比如减刑制度,《刑法》规定除了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之处,还必须具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条件,而《监狱法》却无这方面的规定,从而影响了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性;还有《监狱法》第59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这与《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相冲突。

所谓罪刑法定原则最为经典表达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同时也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等。

工作心得: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工作心得: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

工作心得: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的新形势与新任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监狱工作法治建设面临着诸多挑战,必须清醒地审视、主动应对时代形势的变化,正视自身存在的局限和不足,寻求法治建设的健全与完善,从而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

一、监狱工作法治环境发生深刻变化(一)全面依法治国对监狱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纲要,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监狱工作也提出了更多、更高、更严的标准。

一是法治制约与民主决策相结合。

《决定》指出,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从追究的力度上对监狱工作各类决策进行了规范与制约。

二是法治推进与规范执法相结合。

《决定》提出,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健全执法过程记录制度,实行执法过程全程留痕。

三是法治建设与政绩考核相结合。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监狱民警就要破除传统的思维方式,打消出了问题后,单位领导会出面说情、打招呼的心理定势,从而更加自觉地依法执法。

(二)刑事政策不断调整催生监狱工作内容的新深度。

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监狱押犯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对监狱工作理念、工作机制、工作方式以及管理能力等各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这就要求我们推动工作理念向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转变,推动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转变。

(三)社会舆论环境的新变化带来监狱工作监督的新热度。

当前,监狱工作已全面进入社会公众监督的视野。

仅从去年来看,广东韶关北江监狱越狱案、黑龙江讷河监狱罪犯手机诈骗案、江西赣州监狱八名罪犯死亡案等案件都在第一时间被新闻媒体披露,紧跟着转贴、跟贴,对吸引眼球和关注的内容持续进行追问,导致事情迅速升温,监狱管理中的各种问题成为媒体追逐和社会公众议论的焦点。

初探《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的衔接

初探《刑事诉讼法》与《监狱法》的衔接

付 监狱 执 行 的 法律 书是 “ 书 一表 ”即起 诉 书 副 本 、 决书 、 行 通 知 三 , 判 执 书 和结 案 登记 表 , 四者缺 一 不可 。 这 一规 定 完 善和 强 化 了我 国执 行 刑 《 刑事诉讼法》 监狱 法》 与《 同属国家制定的刑事法律规范 , 刑 罚中的收监程序 , 与《 保证 了收监活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刑事诉讼法》 法》 一起共同组成国家刑事 法律体系的框 架, 为刑事法律体 系不可 对 于 交付 的法 律 文 书 也 作 了专 门规 定 , 与 《 狱 法 》 成 但 监 比较 , 较 为原 就 缺少的组成部分。《 监狱 法》 的颁布 ,刑事诉讼法》 《 的修正 , 标志着我 则 , 为概 括。 二 百 一十 三 条规 定 :罪犯 被 交 付执 行 刑 罚 的时候 , 较 第 “ 应 国刑事立法进一步完善化、 系化。然而 ,刑事诉 讼法》 监狱法》 当由交付执行的人 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 。 “ 体 《 与《 ”有关的法律 毕竟是两个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各有其不 同的调整对 象。《 刑事诉讼 文书 ” 是指哪些法律文书?尚不明了。笔者认为 : 既然《 刑事诉讼法》 是 法》 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 , 属于程序法的范畴。《 监狱 法》 程序法 , 就必须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 而收监又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 调整的是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它从程序 必须 严格 依 照 法定 程序 进 行 , 应作 具 体 规定 , 故 不能 出现 “ 关 ” 眼 , 有 字 法和 实体 法两个角度对刑 罚的执行 问题作 了全面、 集中、 系统 的规 否 则 , 于 人 民 法院 交付 执 行 与监狱 的收 押执 行 。 此 , 法 必须 对 不利 因 两 定。《 刑事诉讼 法》 通常以刑事裁判交付执行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终 收监的法律文书作出一致而具体的规定 , 以便于顺利交接。 结, 而恰恰在这里 , 监狱执行刑罚行将开始 , 这就 必然导致 两法在执 212 收监时 间及制约关 系 《 .. 监狱 法》 第十五条 规定 “ 民法 人 行处交汇聚合 , 形成一个重叠点。因此 , 对于《 监狱法》 《 和 刑事诉讼 院 对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期 徒 刑 、 期徒 刑 的 罪 犯 , 当将 无 有 应 法》 的衔接所存在 问题我们 不能避而 不谈 , 应作 出具体详 尽 的规 执 行 通 知 书 、 决 书送 达 羁 押 该 罪犯 的公 安 机 关 , 安 机 关 应 当 自收 而 判 公 定, 以保证刑事立法内部 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 保证交付执行机关和执 到 执 行 通 知 书 、 判决 书 之 日起 一 个 月 内 将 该 罪 犯 送 交监 狱 执 行 刑 行机 关依 法 交 接 , 使监 狱 执 行 刑 罚 的 活动 顺 利 依 法 进 行 。 罚 。 ” 条 文 明 文规 定 了公 安 机 关 交付 执 行 的 期 限 为 一 个 月 , 而解 本 从 2《 刑事诉讼法》 监狱法》 和《 的相互衔接 决 了司 法 实践 中对 已决 犯 久 拖 不 送 的 问题 , 时 也 明确 了监 狱 、 民 同 人 21接收 接收又 叫收监 , , 是监狱执行刑 罚的开始。接 收是保证 法 院 和 公 安机 关 之 间在 收监 问题 上 职 权 范 围 和 相 互 间 责任 要 求 , 体 刑事执行活动能够正确地执 行法律的前提条件 , 是交付执行机关和 现了三者之间分工负责、 互配合 、 相 相互 制约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 刑罚 执 行 机 关 司 法 活 动 的衔 接 点 。 同 时 , 也是 在 司 法 活 动 中 实 现 分 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四款对 此问题也有所涉及 :执行机 关应当将罪犯 “ 工 负责 、 相 配合 、 相 制 约 的 交叉 点 。 互 互 及时收押 。条 文十分简洁 , ” 但简而不明, 会造成公安机关 由于没有明 21 . 1收监 时必须交付的法律 文书 监狱是 国家的刑罚执 行机 确 的 交付 时间 的限 制性 规定 的制 约 而 延期 交付 ,使 刑 罚执 行 不能 及 . 关, 依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 和《 的规定 ,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无 时付诸 实施 : 造成交付执行机关( 法院 )羁押机关( 、 公安机关 ) 和执行 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 : 机 关 ( 监狱 ) 机 关 产 生相 互 推诿 、 皮 现 象 , 响 刑 罚 的顺 利 执 行 。 三 扯 影 “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时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 22 监 外执 行 _ ( 接 第 2 7页 ) 上 0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 和 产品质量法》 。 开展 大有 裨 益 。 因 此 , 当 前 法 制 目益 健 全 的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下 , 业 在 企 第三 , 以降价 促 销 为 由拒 绝 实 行 ” 包 ” 为避 免 产品 积 压 , 三 。 占用 资 的营销人 员应尽快提高法律意识 , 增强法律观念 , 运用法律规则来强 金 , 经济 效 益 , 多企 业往 往 会采 用 打 折 降价 促 销 的 方法 , 是 经 化企 业 营 销 管理 已成 为不 可 忽视 的 当务 之 急 。 提高 很 这 营者 经 常使 用 的价 格促 销 手 段 , 要 是适 用 于 季 节性 产 品 。尽 管 降 价 主 这 就 要 求 企业 要 加 强 营 销人 员 的法 律 知 识培 训 , 组织 学 习与市 的原 因与 产 品 应 具 备 的质 量 、 能 无 关 , 是 很 多经 营 者 以 此 为 借 口 场 营销活动紧密关联 的法律、 功 但 法规以及相 关政策。 同时还要 明确法律 来免除应承担的“ 三包” 义务 , 即打折产品不享受与正常价格商品一样 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责任 , 了解法律原则 , 强化 营销人 员在企业 营 的三包责任 , 并且故意拖延或者无理 拒绝。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销 活 动 各 个环 节 中 的法 律 意 识 , 免 不 必要 的法 律 冲 突 , 自身 的专 避 将 第一 十 四条 规定 , 营者 不 得做 出对 消费 者 不公平 、 经 不合理 的规 定 。 因 业 技 能 与 法律 知 识 巧 妙 运 动 到业 务 当 中。 此 , 折产 品 不 实行 三包 的规定 是 无效 的 、 公平 的 、 打 不 不合 理 的 。 23 借 助专 业 法 律职 业 者解 决 营 销 活动 中的 法律 难 题 伴 随着 我 . 2 企 业 营 销活 动 中减 少 法律 冲 突 的 对 策 国经济体 制的 日益完善 , 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也不断增 多 , 再加上 营销 企业最终 目的是获取利润 , 而关键 之一就是要搞好营销活动 , 但 活 动 中 出 现 的某 些 相 关 法律 问题 情 节 复 杂 , 具争 议 , 销 运作 所 涉 极 营 是开展营销 活动 的前提是 要守法诚 信、不能侵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 及 到 的法 律服 务 需 求也 就 不止 简单 的诉讼 需求 , 就 需 要适 当利 用外 这 者的合法权 益与社会利 益。 同时 , 企业在营销活动 中还要善于识别风 部 法律 职 业者 解 决企 业 营销 活 动 中所 涉及 的某 些法 律 规范 、 定 。 规 险、 规避风险、 控制和化解风险 , 当然更重要的是要防范法律风险。 我国近十多年 来逐 渐形成的是一个 以律 师为主体 的多种类、 多 21全面转变企业营销管理理念 通常的营销理念将企业营销运 层 次 的 企 业法 律 服 务体 系 , 括 律 师 、 证 、 层 法律 服 务机 构 等 , . 包 公 基 甚 作置于营销 法律 因素的对立面 ,强调 法律 因素对企业营销行 为的制 至还有专业化 的咨服务机构 。 目前来 看, 我国在法律服务的专业 化上 约, 强调企业怎样合理规避法律、 寻找法律真空。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 显 得 很 薄 弱 , 营 销运 作 方面 也 是如 此 , 在 但专 业 化 的营 销 运 作 法律 服 显 示 营 销人 员 的高超 技 巧 , 定 时 间 内获 得 意 外 收获 , 营销 运 作 所 务 将 会 是今 后 的趋 势 。 一 但 面对的经济法律环境的空间将 目益缩 小, 甚至会被经济法律环境所淘 综上 所 述 , 场经 济 就 是 法 制经 济 , 市 任何 企 业 营销 活 动 的开 展 都 汰。 而现在我们所要提倡 的转变是将企业的营销行为完全融入��

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不足及修订完善【论文】

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不足及修订完善【论文】

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不足及修订完善现行《监狱法》是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5号主席令公布施行,距今已经20多年,期间正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国家法治进程快速推进,犯罪特点发生明显变化的关键时期。

相对而言,监狱法治一直没有从根本上完善,制度供给不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成小康社会的宏观战略环境下,更显滞后于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要,应及时修订完善。

一、监狱行刑法治化的不足(一)监狱法治体系不足,制约了其在整体法治中的功能1. 立法滞后性。

自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犯罪特点、罪犯构成、社会形势、国家法治环境等都发生了显着变化,国家对监狱工作要求也越来越高,监狱法在很多方面落后于时代。

虽然说立法应该带有稳定性,往往滞后于社会生活,但近二十几年正是我国社会急剧转型时期,期间的社会生活、社会结构、社会思想等变化都远远超出了一般国家的速度,带来的包括刑事犯罪等社会问题突出,急需包括监狱立法在内的制度供给的有效应对。

2. 立法不平衡不协调性。

比如近年来修正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减刑假释等新规定,使大量重刑犯减刑假释难度增加,在客观上使监狱稳定和改造压力加大,对服刑人员再社会化提出严重挑战,相关罪犯服刑时间更长,监狱人格更容易形成,社会矛盾更深积累,这对在监狱数量、分类、民警配置等方面都存在不足的监狱行刑而言,无疑是严峻挑战,而监狱立法在这方面没有及时应对。

1加之刑法修正案废除多个死刑罪名、提高一些罪名的法定刑等修正内容,将使进入监狱服刑的罪犯,尤其是重刑犯大量增加,使各种安全风险叠加,教育改造难度加大。

2有学者统计刑法因近年的修正,使罪名增多,监狱执行刑罚压力持续增加。

3监狱立法的相对滞后和带来的刑事立法不协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有关方面对监狱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对监狱在整体法治中的作用重视不够,比如对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科学衔接、监狱在预防和减少犯罪中的功能没有足够重视。

监狱贯彻落实监狱法情况报告

监狱贯彻落实监狱法情况报告

××监狱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情况的报告1994年《监狱法》颁布实施以来,××监狱党委在省司法厅、省监狱局的统一部署下,认真贯彻落实监狱法,正确履行刑罚执行职能,努力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着力加强警察队伍建设,监狱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现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监狱的基本情况××省××监狱始建于19××年××月,监狱位于××市××县,占地面积×公顷,现有人口×人,监区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

监狱设有×个监区,×个科室,在职民警×人,工人×人,年均押犯×人。

二、贯彻落实监狱法的基本情况(一)牢固树立监管安全首位意识,构建安全稳定长效机制。

一是监狱党委要求各部门认真研究当前服刑人员构成复杂、教育管理难度增大等问题,扎实做好监管、生产安全工作,积极查找、整改安全隐患,确保监狱秩序长期稳定。

各监区、各部门尤其各级领导无论做什么工作,都要首先考虑安全稳定,要把安全稳定贯穿于各项工作始终,绝不允许忽视安全工作的问题发生;二是强化三大现场管理,杜绝脱管失控。

罪犯出收工时,监狱带班领导、检查组深入现场督导、检查,监区领导负责清场工作,严防罪犯脱管失控;出入车间的罪犯实行出门证管理,装卸车辆的罪犯实行备案制管理;重点时段严禁单个民警处理问题或找犯人谈话。

三是加强清监、搜身,切实消除事故隐患。

每天收工时,监狱带班领导带领检查组要亲自到达现场督办,监区带班领导要亲自组织参加搜身工作;四是强化劳动工具和物品管理,杜绝将劳动工具、物品作为作案工具现象的发生。

落实劳动工具条码管理制度,抓好发放、使用、回收各环节的管理,防止工具丢失。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漏洞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或漏洞

浅谈监狱法律法规的不足1994年12月29日颁布的《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规范监狱行刑活动的专门法典。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弥补了此前只有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而没有刑事执行法的立法缺陷,为监狱的行刑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但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法》的有些规定与社会形势不相适应,甚至严重滞后。

因此,现行《监狱法》施行中存在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其修改也势在必行。

一关于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的问题(一) 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各部门法应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的刑事法律由刑事实体法、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三部分组成。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刑事执行法。

刑事执行领域仅有一部在规格上无法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匹配的《监狱法》。

在我国,作为刑事实体法的《刑法》和刑事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而作为刑事执行法的《监狱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属于国家基本法范畴,其法律地位显然要低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二) 刑事法律一体化要求各部门法应具有相适应的规模我国《刑法》共有452条,《刑事诉讼法》也有225条,这些条款基本涵盖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各方面;而作为刑事执行法的《监狱法》却仅有78条,其规模远远小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从而形成了刑事法律体系“三大支柱”的两大一小的极不协调的格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狱承担着被判处刑罚的绝对数量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刑罚执行任务。

从时间上看,监狱的行刑活动始于罪犯人监终于罪犯出监;从空间范围看,监狱行刑活动不仅涉及狱内,而且涉及到狱外,是一项社会性比较广泛的工作。

因此决定了《监狱法》内容的复杂性和多维性。

监狱行刑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监狱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仅有78条的《监狱法》无论是立法规格还是内容体系都不可能完全适应现代意义上的刑罚执行。

《监狱法》20年修改完善研究综述

《监狱法》20年修改完善研究综述
促进监狱管理科学化
监狱法的修改增加了对罪犯教育改造、心理矫 治、法律援助等规定,使管理更加注重科学性 和人性化。
推动监狱管理国际化
监狱法的修改加强了对外国籍罪犯、无国籍罪 犯的管理,进一步推动了中国监狱管理的国际 化进程。
对罪犯权利保障的影响
保障罪犯基本权利
监狱法的修改完善,为罪犯的基本权利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保 障。
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包括加强监狱安全防范措施、完 善罪犯考核奖惩制度、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 定。
意义
进一步提高了监狱工作的法治水平,加强了监狱安全防范措施,提 高了罪犯教育改造和职业培训水平。
第三次修改
修改时间
2019年1月23日
修改内容
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包括加强罪犯分类关押和分类管理、完善罪犯考核奖惩制 度、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和职业培训等方面的规定。
意义
进一步提高了监狱工作的法治水平,加强了罪犯分类关押和分类管理,提高了罪犯教育改 造和职业培训水平。同时,为适应新时代监狱工作的发展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 完善,为推进监狱工作现代化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03
《监狱法》修改的主要特 点与亮点
主要特点
重视罪犯权利保护
01
在修改过程中,重视对罪犯权利的保护,体现了人权、法治的
02
《监狱法》修改的历程与 内容
第一次修改
修改时间
2001年12月29日
修改内容
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包括对监狱管理制度、罪犯教育 改造、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的规定。
意义
进一步规范了监狱管理,加强了罪犯教育改造,提高了监狱工作 的法治水平。
第二次修改
修改时间201ຫໍສະໝຸດ 年10月26日修改内容背景介绍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监狱法制建设的状况和发展水平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反映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窗口。

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同日以第三十五号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在我国监狱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具有里程碑的作用。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与完善,《监狱法》的缺陷、漏洞日益显现,修改《监狱法》已迫在眉睫!1 《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定位不准,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有些条款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个别重大问题甚至出现遗缺现象。

1.1 监狱法律体系尚不完备1.1.1 《监狱法》的定位值得研究《监狱法》的定位一直是监狱法学中争议的焦点。

严格地说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从程序到实体,从实体到执行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链。

但实际上《监狱法》充其量只能算是监狱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这是因为:《监狱法》有实体性的规定,如监狱的设置,监狱人民警察的权利和义务,罪犯的权利和义务等等。

《监狱法》在立法规格、定位上本身就值得研究,没有从法律体系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立足点。

1.1.2 缺乏独立的法律体系、缺乏相配套的法规监狱法律体系的形成,依赖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因此,《监狱法》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然而,《监狱法》颁布十二年,这一法律体系中,作为重要一环的行政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即使目前实施的一些所谓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漏洞百出。

1.1.3 相关法律、规章间的冲突使得《监狱法》执行无所适从因各种原因导致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同执法内容,却适用不同执法条件,因而导致法律法规使用上的冲突。

例如:我国《监狱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

经检查,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关系的研究

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即有其相互关联性,又有其特定的独立性。

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现行司法条件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因事而思,因事而议,就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相互制约关系层面上的相互配合与协调提出了一些思考。

第一个部分,从现行减刑制度的剖析出发,从法制、机制角度来研究减刑、假释工作中监狱与法院的关系或关系走势,提出了对减刑制度的几种设想和对假释制度的再认识。

第二个部分,从现行法律依据及模式对监狱追逃工作中与公安等机关的关系进行分析,指出了现行模式中的弊端,提出了监狱机关与公安机关在追捕工作中应总结追逃工作的实践经验,正视法律之不足,理顺双方的协作、配合关系,才能真正达到配合默契,使法律之剑锋利无比。

并指出监狱行使追逃权和享有特定侦查权的现实意义。

第三个部分,从对收监时及执行中监狱对法律文书的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落实罪犯申诉等执行监狱法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执行和完善《监狱法》的工作中,亟需建立监狱机关的司法建议权利和机制,从而有效推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与公、检、法机关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的发展。

监狱是代表国家执行刑罚的基本单位,它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组织生产等项活动中与公、检、法等部门必然发生各种各样的交往,既有其相互关联性,又具有其特定的独立性。

无论是对行刑制度的理解和适用,还是对监狱管理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践,研究监狱在现行司法体系下与公、检、法机关的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关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谈监狱在刑罚执行工作中与公、检、法机关的关系,以期抛砖引玉。

一、减刑、假释工作减刑、假释工作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中最具“权力”特征的内容。

在现行《刑法》、《监狱法》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中都有详细具体的规定,也是监狱主动和法院发生法律行为的重要方面。

浅析《监狱法》的修改1

浅析《监狱法》的修改1

浅析《监狱法》的修改1浅析《监狱法》的不足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自1994年12月29日通过颁布施行以来,对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体系、规范监狱机关的执法行为、有效地惩罚和改造罪犯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刑事诉讼法》相继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加强《监狱法》与其相关上位法的衔接,于2012年10月26日对《监狱法》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修订后的《监狱法》仍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时代需要,依然存在部分内容与当前的监狱工作存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原则性指导性的条款过于笼统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致使司法实践工作中依旧面临着许多迫切问题急待解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狱工作的进步和发展,束缚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效能。

适时进行详尽的修改完善迫在眉睫。

笔者认为,在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指导下,《监狱法》的修改总体上应当更加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应当完善、充实、细化相关规定,删除滞后的、与上位法冲突的条款,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一、《监狱法》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近二十年来的监狱司法实践已充分地证实了1994年12月29日通过颁布施行的《监狱法》,实现了新中国刑事立法史上新的突破,尤其是同 1954年 9月由政务院公布的、曾经起到监狱法作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相比,《监狱法》无论从立法规格、立1法内容、立法形式,还是立法结构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

(一) 《监狱法》的颁布与施行初步形成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雏形根据刑事法学理论,刑事法律体系的形成,至少要包括刑事实体法 (即刑法)、刑事程序法 (即刑事诉讼法 )、刑事执行法等法律的齐备。

我国《监狱法》虽然称不上是完整意义上的刑事执行法,但在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未出台具体《刑事执行法》之时,因其调整的范围涵盖了重要的刑事执行中的主体部分,当之无愧地承担起了刑事执行的重任,从某种程度上讲,起到了刑事执行法的作用。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6.20•【文号】司发通[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的意见(2006年6月20日司发通[2006]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2006年4月14日,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国务院副秘书长张平、李适时同志主持召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

会后,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形成了《研究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6]40号,以下简称《纪要》)。

《纪要》对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研究了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提出了明确的政策性规定。

现就贯彻落实《纪要》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纪要》的重要意义《纪要》是继国务院2001年印发《关于研究解决监狱困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1]73号),2003年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国函[2003]15号)和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号)以来,国务院下发的又一个重要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监狱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纪要》明确指出加强监狱布局调整和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惩治与改造犯罪分子、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纪要》对监狱生产管理立法提出了要求,明确了相应措施。

《纪要》对解决监狱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减免、化解监狱企业历史债务和完善监狱经费保障等问题做出了相应的政策规定,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

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

吴宗宪:论《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关键词: 监狱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修改内容提要: 《监狱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存在着与其他法律的法律冲突问题,也在实质内容的具体规定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恰当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引言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监狱方面的国家法律,也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规定刑罚执行工作的法律,对于规范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对于推动监狱法制的完善,都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由于《监狱法》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以及相关法律的一些内容已经修改等问题,《监狱法》迫切需要进行修改与完善。

实际上,监狱领域的实务工作者、研究人员在《监狱法》颁布后不久,就发现了《监狱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建议,甚至出版了专门探讨《监狱法》修改与完善问题的专题著作。

①不仅如此,一些刑法学家也提出了修改《监狱法》的主张。

②探讨《监狱法》的修改与完善问题,对于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监狱法》具体内容的修改与完善,主要应当从下列两个方面考虑。

二、《监狱法》法律冲突问题及其解决《监狱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是指《监狱法》与其他上位法律的相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现象。

这方面的问题涉及两个层次。

(一)《监狱法》与《宪法》的法律冲突问题《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否则,就是违宪。

这是基本的法制原则。

如果仔细分析《监狱法》的条文,可以发现与《宪法》条文相冲突的内容。

例如,《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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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问题研究【摘要】《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之间不仅是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更是一种包容与扩充、相铺相成的关系,两者间的衔接好与坏,直接关系着监狱的安全稳定,罪犯的改造质量和再犯罪率。

近年来,国家分别对《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进行了修改,在新的历史形势下,监狱相关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充分领会监狱法的精神,贯彻监狱法的意图,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键词】监狱法监狱相关法律制度衔接教育改造一、监狱法的概念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其基本职能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对他们实施惩罚和改造。

因此,我国监狱法是调整监狱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改造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表明,我国监狱既是对徒刑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又是对死缓犯执行刑罚的场所,并且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两项基本职能。

这种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监狱法的社会主义特色。

二、监狱法的法律地位监狱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是国家刑事法律体系中三个主要法律部门。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是刑罚,以及如何对犯罪者适用刑罚。

由于它是从实体上宣告国家对犯罪者实施刑罚权的内容,故称为刑事实体法。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即规定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应当遵守的原则和制度,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的程序等。

由于它的中心是规定国家实施刑罚权的程序和方法,故称为刑事程序法。

监狱法是规定对判处自由刑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法律,即具体规定国家实现行刑权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是刑事执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所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是有机联系,缺一不可的。

它们在同犯罪作斗争中处于同等重要的位置。

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都是独立的刑事法律部门,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套,共同组成国家的刑事法律体系。

三、监狱法实施的历史意义《监狱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是监狱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从近15年的监狱工作来看,《监狱法》已经成为整个监狱行刑工作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规范,是监狱一切工作的基本纲领,在监狱行刑工作中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完善了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体系。

《监狱法》的颁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刑事执行法的空白,并成为我国刑事执行活动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监狱法》颁布前,监狱在其发展的历史中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沦为审判机关或行政机关的附庸和补充。

这违背了刑事司法机关各司其职、相互制约和刑事司法专门化的原则,从而影响了刑罚目的的实现。

《监狱法》第2条规定第1款:“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

”这一规定确立了监狱作为国家的刑事司法活动主体的地位,也就是在事实上肯定了刑事司法活动中,公、检、法、司四主体的地位。

更进一步讲,这对所谓刑事诉讼中有关机关——现被界定为公、检、法机关间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的一种突破和发展,实现了刑罚权能较为合理的专业化分工。

(二)《监狱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罪犯人权,促进罪犯改造。

《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这些保护罪犯的权利条款体现了对于罪犯的终极人文主义关怀,现代法理学告诉我们,罪犯接受刑罚是因为犯了错,而不是为了惩罚,惩罚只是为了让他不再犯错。

现代监狱的伟大价值就在于“源于报应,表于惩罚,载于改造,止于自由”。

《监狱法》尊重和保护罪犯的人权,首先是以人为本,尊重罪犯人之为人所应有的权利。

同时,《监狱法》为了服务于罪犯改造,规定了奖惩、考核,分类关押、分类管理、减刑、假释等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实践证明,《监狱法》的颁行,有力的保障了罪犯的人权,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促进了罪犯的改造,为刑罚目的的实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是监狱法的重要表现形式。

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主要包括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它们依法制定的有关监狱行刑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是对监狱基本法律的补充和完善,是对监狱基本法律中一些原则性规定作进一步阐释和补充,主要解决《监狱法》中不够明确或者没有规定细节性问题,以便为监狱行刑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标准和要求,并提高监狱法的操作性能,起到特殊监狱法的作用。

(二)有关监狱行刑的法律解释,也是监狱法的表现形式。

在我国监狱法律规范中,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有两个方面组成:一是国家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二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前一种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对于监狱法律的规范要求所作的阐释,和原《监狱法》的规范条文一样,属于《监狱法》的规范条文的有机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针对《监狱法》贯彻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意义的解释为司法解释,该解释对监狱行刑同样具有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也是监狱法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政府结合地方实际,制定颁布的有关监狱工作的法规性文件、政令等,只在该地方区域有效。

也可视为监狱法体系中的组成部分。

上述监狱法的几种不同表现形式,由多种多样、各种不同层次、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狱法或监狱法律法规体系,有机地调整着监狱行刑工作。

同时,由于地位不同的机关制定了各种法律或法规,就依次形成不同的法的地位和效力。

根据我国的立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当不同的法律文件内容发生抵触时,应优先适用上位法。

比如,国务院及其部委等制定的监狱行政法规,地方性监狱法规均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如果发生抵触,前者相抵触部分无效。

由以上几个层级相结合,使我国监狱法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以《监狱法》为主体的,多层次的,内容和谐一致、形式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

五、监狱法与监狱相关法律制度的衔接笔者认为,监狱相关法律制度作为监狱法的补充,应该充分领会监狱法的精神,贯彻监狱法的意图,才能更好的教育改造罪犯,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下面,笔者结合工作中所接触到地方性监狱法规,就罪犯的假释、计分考核、行政奖惩、教育改造等几个方面浅谈一下个人意见。

(一)假释《监狱法》第32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实际工作中,为了规避执法风险,监狱办理假释时往往十分谨慎,各地监狱管理局往往会出台更为严格的假释规定。

如某省监狱管理局规定“下列罪犯,一般不适用假释,如悔改表现突出,确需假释的应从严掌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③黑恶势力首要、骨干分子的;④组织、领导、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⑤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的;⑥毒品犯罪重犯;⑦多次判刑或者服刑期间又犯新罪或者漏罪被加刑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考虑假释:①原判刑期不满五年且余刑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②原判刑期五年以上不满十年且余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服刑期间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以上的;③原判刑期十年以上且余刑在四年以下,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一次以上的罪犯,并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或者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④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十年以上,余刑在五年以下,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二次以上的罪犯,并被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以上或者自治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的。

”综上,地方性监狱法规与《监狱法》、《刑法修正案(八)》在罪犯假释方面的规定还是有很大的差别,具体到监狱办理案件时往往又加多一层限制,特别是在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第5号文件下发后,监狱对假释案件尽量少办,甚至不办几乎成为一种墨守的规定。

这也导致了不少监狱押犯长期满员,一些积极改造、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无法提前出狱开始新生。

修改后的《刑法修正案(八)》已经在罪犯的减刑幅度上进行了更严格的限制,如果假释制度再形同虚设,那么对于重刑犯的改造信心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也加大了监狱管理的难度。

当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刚刚起步,还处在摸索阶段,远没有发达国家的完善,这也是目前我国监狱不敢大规模办理假释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方面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在批准罪犯假释前先经过一个考验阶段。

如成立宽管监狱,收押已满足假释条件,改造积极、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允许其白天离监学习、工作,晚上再集中收押管理,考察一段时间后再决定是否批准其假释,这样也会对罪犯回归、适应社会起到一个缓冲的作用。

(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制度在我国监狱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计分考核是监狱对罪犯一切改造表现进行综合考察与评定的量化考核,是管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

罪犯所积的考核分,是兑现行政奖罚、获得减刑假释的主要依据。

《监狱法》第56条规定“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奖罚罪犯的规定》第23条规定“记分考核应与行政奖罚挂钩,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分,并依据加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表扬、记功;依据罪犯抗拒改造、违规违纪的行为给予扣分,并依据扣分的多少,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

”不论是监狱法还是司法部的规定,都是要求依据罪犯悔改表现的事实给予加扣分。

而在各省监狱的实际工作中,往往都是发展生产、创造效益占主导地位,这就导致了计分考核的加扣分主要依据罪犯完成劳动任务情况而定,多劳多得。

老病残犯劳动能力比不上年轻人,考核得分自然就低,如《某省计分考核奖惩罪犯规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罪犯月考核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考核达标,给予1—2.2分基础奖励分:①认罪服法考核合格;②行为规范考核合格;③教育改造考核合格;④劳动改造按劳动能力分类等级考核合格。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能力分类等级为一级的罪犯,月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10%以上的,奖励0.2分,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以上的,奖励0.4分,超额完成劳动任务30%以上的,奖励0.7分,奖励按罪犯实际超额完成劳动任务量计算,不重复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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