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一日生活规范管理制度+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

司法部印发《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正文:----------------------------------------------------------------------------------------------------------------------------------------------------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司发通〔2016〕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工作应当坚持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注重教育改造的原则,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按月进行,自罪犯入监教育结束次日起实施。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给予奖励,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四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计分考核的内容和标准第五条计分考核内容分为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两个部分,每月基础分为100分。
第六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教育改造基础分65分:(一)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二)遵守监规纪律,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三)服从管理,如实向监狱人民警察汇报改造情况;(四)爱护公共财物,讲究卫生,讲究文明礼貌;(五)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六)参加文体活动,接受心理健康教育;(七)其他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
第七条按照监狱管理规定,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达到以下各项要求的,当月给予劳动改造基础分35分:(一)劳动态度端正,服从调配,按时出工劳动,参加劳动习艺;(二)按时完成核定的劳动任务,达到劳动质量要求,无劳动定额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三)遵守劳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爱护劳动工具和产品;(四)其他接受劳动改造的情形。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推荐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10.14•【文号】司发通〔2014〕114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关于“进一步强化监狱内部管理”的重要指示,落实全国监狱生活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根据《监狱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予以印发。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0月14日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为加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确保监狱安全稳定,根据《监狱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监狱生活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罪犯伙食和日用品供应管理(一)监狱应当严格执行《关于调整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并按标准落实到位。
监狱自种、自养、自加工的产品应作为罪犯伙食的补充。
(二)监狱应当保障罪犯吃饱、吃熟、吃的卫生。
科学配膳,合理调剂,精细管理,杜绝浪费。
严禁向罪犯收费为其单独开设小灶。
(三)监狱应当按照《监狱建设标准》建设罪犯食堂(配餐中心)。
合理设置加工操作区、清洗消毒区、主副食储存区、冷冻冷藏库、备餐区、检测室、罪犯更衣室和干警值勤监控室等必备的功能区域,并明确标识,实现监控全覆盖。
(四)监狱应当照顾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对有特殊饮食禁忌的,单独设置少数民族灶。
根据医嘱为病犯提供病号餐。
罪犯就餐地点应当以监区(分监区)为单位分散设置,避免过于集中。
未实行罪犯单人专用餐具的监狱,应配置消毒柜,对罪犯餐具统一消毒。
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是指在监狱中被判刑的犯人,按照一定规定和程序进行的一天生活安排。
这些安排旨在管理和监督犯人,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
下面我将介绍一下在押人员的一日生活制度。
首先,早晨6点是起床时间。
在此时,所有犯人都会被唤醒,他们需要按时起床,整理床铺和私人物品,并进行个人卫生。
然后,犯人需要进行晨练活动,保持身体健康和良好的心理状态。
接着,早餐时间是7点。
每个犯人都会被分配到自己的座位上,按照规定的食谱享用早餐。
这个时候,厨房会提供健康的食物,如米饭、蔬菜和瘦肉,以确保犯人的营养摄取。
早饭后,犯人开始进行劳动和学习。
他们会被分配到不同的岗位,如工厂、农田、图书馆等,进行劳动。
这样不仅可以让犯人锻炼自己的劳动技能和价值观,还可以增加自我修养和改善自己的前途。
中午12点是午餐时间。
监狱会为犯人提供有营养的午餐,如豆腐、鸡肉和蔬菜,以满足他们的营养需求和身体健康。
下午2点,犯人开始进行罪犯教育和心理辅导。
监狱会组织不同的课程,如法律知识、心理健康、职业技能等,帮助犯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为他们的未来提供一些积极的改变和发展的机会。
晚上6点是晚餐时间。
晚餐也是由监狱提供,保证犯人在一天结束前摄取足够的营养。
晚饭后,犯人有自由活动时间。
他们可以在指定区域活动,如图书馆、操场、电视观看区等,进行休闲娱乐,缓解压力和疲劳。
晚上10点是就寝时间。
所有犯人都需要按时上床休息,以保证充足的睡眠时间,以便明天身体和精神状态的恢复。
这就是在押人员一日生活制度的大致安排。
通过这样的安排,监狱可以有效管理犯人,维护监狱秩序和安全,同时也为犯人的改造和未来提供了一些机会和帮助。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11.06•【文号】司法部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1990.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发布日期:2004年3月19日实施日期:2004年5月1日)废止罪犯改造行为规范(1990年11月6日司法部令第十二号发布)第一章基本规范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改造机关制定的各项监规,服从管理教育。
第二条在服刑期间,必须做到“十不准”。
不准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编造和传播政治谣言;不准抗拒管理教育,逃避改造,装病和自伤自残;不准超越警戒线和规定的活动区域,或脱离互监小组擅自行动;不准利用吃喝、讲哥们义气、宣扬地域观念等手段攀亲结友,拉帮结伙和拨弄是非;不准打架斗殴、聚众滋事、练拳习武、制造凶器、纹身、赌博;不准传播犯罪手段,纵恿他人犯罪,阅读传播反动、淫秽书刊,以及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准私藏现金、粮票、便服、易燃易爆品、剧毒品和绳索、棍棒、刃具,未经批准不准穿戴绝缘服装、鞋靴、手套;不准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索取、交换钱物或找人捎信传话;不准恃强凌弱,打骂、侮辱、勒索、诬陷他犯;不准破坏生产,消极怠工,偷摸、毁坏公私物品。
第三条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讲究文明礼貌,尊重社会公德。
第四条增强组织纪律性,参加集体活动。
遇有特殊情况,要听从管教人员指挥,保持良好秩序,不得各行其是。
第五条列队行进要听从口令指挥,保持队形严整,喊口号、唱歌要整齐洪亮。
第二章生活规范第六条听到起床号令,迅速起床、整理内务,被褥叠放要棱角分明,大小、高低要符合标准,摆放整齐划一。
第七条按秩序分批到洗漱室洗漱,不得拥挤抢位。
第八条按规定时间、地点、方法有秩序地就餐。
不准敲击餐具、嬉闹。
第九条不准伙吃伙喝,互相串换食品。
不准浪费粮食和乱倒残汤剩饭。
第十条不准设立小灶,多吃多占集体食物,不准喝酒和违反规定吸烟。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计分考核罪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06•【字号】津狱办发〔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履行监狱管理、教育改造罪犯职责,完善计分考核制度,有效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提高改造质量,提高监狱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计分考核罪犯的规定》《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关于推动构建“五大改造”新格局的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推动构建以政治改造为统领的“五大改造”新格局,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与集体评议相结合的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及日常实际操作细则、专项加扣分的相关规定由局统一规范。
第四条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要力求指标合理、考核准确、程序简便、体系完备、监督有效。
监狱根据计分考核结果,对罪犯实施奖惩,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
第五条监狱人民警察在计分考核罪犯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
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纪依规对其问责、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局建立计分考核罪犯软件应用系统,各监狱对计分考核罪犯数据进行科学、系统、规范管理,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计分考核罪犯的组织机构第七条局设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室、狱政管理处、刑罚执行处、侦查保卫处、教育改造处、生活卫生处、担负罪犯劳动改造职能的处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计分考核罪犯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狱政管理处,负责对各监狱日常考核罪犯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浅谈如何规范民警一日工作规范的运行

浅谈如何规范民警一日工作规范的运行民警一日工作规范是落实民警直接管理的有效措施,涵盖了罪犯管理的方方面面,强化民警一日工作规范,做到民警现场直接管理,能及时掌握狱情动态、稳定和转化罪犯的思想,能充分调动罪犯改造和劳动的积极性。
基层民警是现场直接管理的主体,如何实现强化民警一日工作规范的落实是个重要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1、从目前情况分析,当前规范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主要存在“三个不到位”。
一是思想教育不到位。
主要表现为“三差”:系统性差。
主要是基层民警系统掌握民警一日工作规范及和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不够,缺乏必要的系统学习。
针对性差。
目前,对基层民警的执法执纪教育通常是侧重于制度条规教育,偏重于笼统性要求,而真正结合基层干部思想实际的少。
由于教育缺乏针对性,教育效果不理想,影响了基层干部认识水平和思想觉悟的提高。
强制性差。
由于执法监督不到位,责任追究落实不力,虽然有制度,但往往执行不到位,学习时间无保证,学习纪律松弛,检查考核搞形式、走过场的现象普遍存在。
二是行为规范不到位。
民警管理需要有相应的行为准则为前提,使行为有规范,办事有准绳,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活动。
但现有的制度针对基层民警操作性不强,一些行为规范该有的没有,该具体的不具体,该量化的不量化。
如民警量化考核,缺乏规范性的具体规定。
上述情况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的约束力,这是规范基层民警落实一日工作规范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是监督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内容缺乏全面性。
在监督中由于随意性大,一些应该监督的事项往往监督不到位,致使不少监督事项落了空。
二是监督机制运转不正常。
由于没有专门的监督人员,没有专门的监督管理制度,加上由于监督人员兼职工作,事务繁忙,致使监督工作没有很好的运行。
三是监督队伍执法监督不严,对发现的问题往往碍于情面,大多不敢指出,不愿指出,使监督流于形式,能够真正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的往往是单位第一责任人,而其它监督人员往往发挥不了作用,致使监督工作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服刑期间的规章制度

服刑期间的规章制度一、日常生活管理1.作息时间:服刑人员按照监狱规定的作息时间进行生活,严格遵守早起、早睡、按时用餐等规定,不得私自熬夜或乱作息。
2.卫生保健:服刑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保持宿舍环境整洁,饮食卫生,不得乱扔垃圾。
定期进行体检,不得私自服用药物。
3.服装要求:服刑人员要穿着整洁,不得有暴露、过于紧身或破损的服装,按规定戴工作帽。
4.禁止物品:监狱禁止携带或私藏一切有损于监狱秩序和服刑人员身心健康的物品,如毒品、管制刀具等。
5.纪律要求:服刑人员要遵守监狱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监狱管理和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有违纪行为。
二、劳动教育1.分工分配:监狱会根据服刑人员的不同情况分配相应的劳动任务,服刑人员要认真、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纪律:服刑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班下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偷懒怠工。
3.技能培训:监狱会为服刑人员提供相应的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提升就业能力,为回归社会做准备。
三、思想教育1.心理辅导:监狱会定期组织心理辅导活动,帮助服刑人员调整心态,保持乐观积极的心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2.法律知识:监狱会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帮助服刑人员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不再犯罪。
四、医疗卫生1.定期体检:监狱会定期组织体检,确保服刑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治疗疾病。
2.疫情防控:监狱会对服刑人员进行定期消毒、预防疫情,保障服刑人员的健康安全。
五、访问探视1.探视时间:监狱会规定探视时间,家属和亲朋好友要按时前往探视,不得超时。
2.探视要求:探视人员要遵守监狱的探视规定,不得带入违禁物品,不得有违规行为。
综上所述,服刑期间的规章制度对服刑人员的日常生活、劳动教育、思想教育、医疗卫生和访问探望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服刑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狱的规定,保持良好的纪律,通过规章制度的约束和教育,帮助他们重新认识和融入社会,最终实现自我改造和社会重建的目标。
ktv规章制度

ktv规章制度ktv规章制度1一、日常管理制度1、作息时间:(1)白班13:00~22:00,晚班19:00~02:00,若有客人则待客人离店后下班。
(2)按时打卡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窜岗溜号。
2、仪容仪表:(1)上班时间穿戴工装,保持工装干净整洁。
(2)女员工不得浓妆、披发、拖鞋、佩戴夸张饰品、留长指甲,男员工不得留长发和胡须、穿背心短裤、穿拖鞋。
(3)工作时间不得依墙靠柱东倒西歪、与同事勾肩搭背、在工作场所追逐游戏,不得吃零食。
3、人事管理:人员招聘、试用、培训、薪资、请销假、公休、辞职、辞退等相关人事和日常管理制度按现行酒店制度办理。
二、营业操作规范1、开台:点歌系统开台后,应立即在酒店美食家系统中开台,保证点歌与美食家两个系统中开台时间和数量上的一致性。
2、录单:收银员凭服务员开单出库商品,同时在美食家系统中录单操作,并在营业过程中不定时核对单据,做到账实相符。
3、结算:第一步:关闭点歌系统并打印票据(根据客人离开房可调整该步骤)。
第二步:清退酒水做好退单,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三步:在美食家系统中预打收银小票交与顾客确认,进行优惠、免单、退单等调账操作。
第四步:埋单结算,打印正式收银票据。
第五步:美食家收银票据与点歌系统票据同时作为该单结算凭证,并与日结单据装钉在一起交财务。
三、优惠赠送和免单、签单1、原则上所有商品一律不得赠送,如有特殊情况需由KTV经理和酒店执行经理(或值班经理)共同签字确认。
2、果盘赠送由KTV经理自行把握,当月水果销售额至少要达到采购额,一个房间果盘赠送不得超过2份,特殊情况向上级申请后执行。
3、KTV经理有房费50%以内的免单权限和消费总额50元以内的抹零权限,收银员有10元以内的抹零权限。
4、酒店股东有按自然月结清的签单权限,需股东本人签字或电话通告事后补签方可执行。
四、其它规定1、客人离开后即应对房间的垃圾秽物进行清扫,尤其是有浓烈气味的房间清扫后要用拖把清理干净并喷洒空清,不可留置到第二天。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0.08•【字号】沪司狱通〔2016〕200号•【施行日期】201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司狱通〔2016〕200号各监狱、机关各处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办法》已经于2016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10月10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16年10月8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保证罪犯正常生活消费,维护监管秩序和罪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生活卫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监狱管理局《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局系统局属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监狱总医院在押罪犯的钱款收支、消费品供应、消费维权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工作原则)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管理;(二)有利监管安全;(三)与罪犯改造表现相结合;(四)鼓励劳动报酬消费;(五)宽严相济。
第四条(职能部门)罪犯钱款与狱内消费管理,是保障罪犯合法财产权的执法工作。
局生活卫生部门和监狱生活卫生部门是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
罪犯消费品供应由生活卫生部门负责管理,保证罪犯日常生活、学习用品的供应,并在生活卫生部门建立采购供销往来账目。
第二章罪犯钱款管理第五条(钱款来源)罪犯钱款包括入监时转入钱款、家属接济款、罪犯日用品补助费、劳动报酬等。
第六条(账户管理)罪犯钱款应当由监狱财务单列账户管理。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

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背景资料之三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有关要求一、加强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一,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
,二,健康检查的项目为:血压、血常规、心电图、B超、胸片等,问诊的项目为:目前身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老年人。
其中~因涉黑、涉恶、涉及暴力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而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面批准。
二、加强在押人员的日常医疗,一,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逐人建立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入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二,看守所医生应当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日常管理工作中。
,三,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6个月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四,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五,在押人员因病或因伤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提请办案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依法办理保外就医。
公安机关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承办的案件不予变更强制措施的~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应当报告当地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司发通〔2014〕11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0.03.17•【文号】国务院令第52号•【施行日期】1990.03.1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1990年3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
第三条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对被羁押的人犯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保障安全;对人犯进行教育;管理人犯的生活和卫生;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看守所监管人犯、必须坚持严密警戒看管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严格管理、科学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权益。
严禁打骂、体罚、虐待人犯。
第五条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
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
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
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
第七条看守所对人犯的武装警戒和押解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担任。
看守所对执行任务的武警实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章收押第九条看守所收押人犯,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押解人犯临时寄押的证明文书。
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执行机关报告;
(五)被保证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并附病情鉴定或者妊娠检查证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定,或者哺乳自己婴儿证明;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同时附保外就医保证书。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属公安机关审批。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98 号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2月14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 押
第二节 对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撤回减刑、假释建议书;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
第二十六条看守所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交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辖区,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或者地市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居住地的同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由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监管部门指定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收监或者刑满释放等手续。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0.06•【字号】沪司狱规〔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上海市监狱管理局关于发布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的通知沪司狱规〔2012〕6号各监狱、机关各处室:《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已经2012年9月17日我局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0月17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监狱管理局2012年10月6日上海市监狱管理局罪犯出监教育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罪犯的出监教育,巩固改造成果,提高改造质量,根据司法部《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和《教育改造罪犯纲要》以及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结合本市监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监教育是对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实施的以适应社会生活为重点的专门教育,是教育改造工作的重要环节。
通过出监教育,使罪犯了解社会环境、经济发展、就业形势、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情况,掌握和遵循安置帮教工作政策,增强就业谋生和回归社会的能力,努力成为适应社会、远离犯罪、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
第三条出监教育坚持组织教育与自律教育相结合、总结巩固教育与回归社会教育相结合、系统性的常识教育与针对性的就业指导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帮教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即将服刑期满的罪犯都应接受出监教育。
罪犯实际服刑时间一年以上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三个月;实际服刑时间一年及以下的,集中出监教育时间为二周。
即将减刑释放和假释的罪犯应从监狱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接受出监教育。
第二章出监教育内容第五条出监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改造总结指导、公民守法指导,就业创业指导和回归社会指导。
第六条改造总结指导主要是引导罪犯回顾总结改造生活中的成绩和不足,帮助罪犯明辨是非,巩固和延伸改造成果。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6.12.05•【文号】司发通〔2016〕118号•【施行日期】201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16〕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罪犯会见通信规定》已经2016年11月16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5日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
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
第三条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会见第四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五条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第六条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
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第七条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
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员⾝体健康的通知》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员⾝体健康的通知 公监管[2010]214号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规范和加强看守所在押⼈员⼊所健康检查、⽇常医疗、⽣活卫⽣等各项⼯作,维护看守所在押⼈员⾝体健康,保障在押⼈员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加强在押⼈员⼊所健康检查(⼀)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被告⼈,必须由医⽣进⾏健康检查,看守所不具备健康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进⾏健康检查。
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各地公安机关保障。
(⼆)健康检查的项⽬为:⾎压、⾎常规、⼼电图、B超、胸⽚等;问诊的项⽬为:⽬前⾝体状况、以往病史、药物过敏史、家族病史等。
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签名或者医院盖章。
(三)看守所发现具有以下情形的,可以不予收押: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周岁的婴⼉的妇⼥;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或者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命危险或者⽣活不能⾃理的,以及70岁以上的⽼年⼈。
其中,因涉⿊、涉恶、涉及暴⼒犯罪等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必须羁押的,应当由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书⾯批准。
⼆、加强在押⼈员的⽇常医疗(⼀)看守所应当为在押⼈员逐⼈建⽴医疗档案,详细记载其病史、⼊所健康检查情况、在所期间每次健康检查情况、患病情况、每次服药情况、在所和出所治疗情况、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等。
(⼆)看守所医⽣应当每⽇上、下午各巡诊⼀次,逐监室了解在押⼈员⾝体健康状况。
看守所应当加强对民警基本医疗知识的培训,使民警懂得常见病的识别和预防,将疾病预防纳⼊谈话教育和巡视监控等⽇常管理⼯作中。
(三)在押⼈员每羁押超过6个⽉后,看守所应当按照⼊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次健康检查。
(四)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1.10.01•【字号】津司发〔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监狱管理正文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市监狱管理局、市司法局机关有关处室:《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委政法委审批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司法局2021年10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日常计分的内容和标准第三章等级评定第四章考核程序及规则第五章考核结果运用第六章考核纪律和监督第七章附则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刑罚,规范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司法部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监管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计分考核罪犯是监狱按照管理和改造要求,以日常计分为基础、等级评定为结果,评价罪犯日常表现的重要工作,是监狱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基本尺度,是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的基本手段。
第三条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应当坚持党对监狱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坚持依法严格规范,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监狱人民警察直接考核和集体评议相结合。
第四条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起实施,日常计分满600分为一个考核周期,每月考核结果集体评议于次月进行,等级评定在一个考核周期结束次月进行。
第五条监狱应当根据计分考核结果给予罪犯表扬、物质奖励或者不予奖励,并将计分考核结果作为对罪犯实施分级处遇、依法提请减刑假释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市司法局对计分考核罪犯工作承担指导责任,市监狱管理局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市监狱管理局成立计分考核罪犯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狱政管理的副局长任组长,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刑罚执行、侦查保卫、生活卫生、环保安全、执法监督等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市监狱管理局计分考核罪犯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重大事项研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罪犯一日生活规范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监管秩序,确保监内稳定是有效地对罪犯进行监管,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结合实际,对罪犯在狱内的一日生活管理做好如下规定:
一、按作息时间和要求组织起床、出操、整理内务、打扫环境卫生。
1、值班干警按规定时间发出起床号令,罪犯听到号令后应立即起床,十分钟后干警予以监督检查,病号夜值班除外。
2、集合点名出操,查清人数,
3、按秩序洗漱,按规定标准搞好内务和环境卫生。
二、按时整队就餐,以小组为单位打饭,值班干警监督,剩余饭菜不准带回监舍,杜绝浪费。
三、各分监区长按计划或事先研究好的劳作项目,集合自己分管的犯人清点人数,按规定时间出工。
列队出监区大门,各分监区长向监区大门值班干警报告人数,对罪犯必须严格搜身。
劳动工具由专人统一领取,集中携带,行进途中要保持队形,不准取笑打闹,带队干警要随队严格管理。
四、到工地后,带队干警要提出要求,分配好任务,劳作范围尽量集中,要教育罪犯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不准在工地嬉戏打闹,干警要坚守岗位,不断巡视,监督检查,按工地安全制度规定及时清点人数,对表现好的要及时给予鼓励,对消极怠工的要加强教育;对有逃跑、行凶、闹事危险的要加强控制;对正在逃跑、行凶、打架闹事的要采取措施,坚决制止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农田劳动歇工时要集中休息,严禁离开劳作区域。
需要在工地就餐的,要在指定地点就餐,干警必须在场监督。
就餐后就地休息,不准随意走动。
五、按规定时间,由带工干警负责集合,清点人数,整队回监舍。
途中要保持队形,工具要由指定的专人统一带回。
清点数目后交工具房保存,严禁带回监舍。
进监区大门时,要向监区大门干警核实人数。
带班干警和值班干警必须对罪犯严格搜身。
六、下午出监区大门,劳动或收工回监,也要按上述要求进行。
七、学习要按三课教育计划进行。
学习时要精神集中,认真听讲,积极发言,不准闲聊,躺卧和取笑打闹,干警要深入学习现场掌握学习情况。
八、晚饭后安排文体活动,监区图书室、阅览室要正常开放,文体活动时,值班干警要加强巡查监督。
九、监区每日要组织犯人看中央电视台的新闻联播,或时事政治节目,文艺节目每周不得少于三次,由监区统一组织,指定场地,值班干警在场监督,严禁窜监。
十、按监狱规定的时间,由值班干警进行点名,对一天的改造进行讲评,讲评时间不宜过长。
十一、点名后十分钟就寝,值班内看守每间隔一小时巡查一次。
奎屯监狱五监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