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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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
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0
【案件字号】(2020)津02民辖终1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审理法官】翟均勇张月刘建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丁某;李某
【当事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丁某李某
【当事人-个人】丁某李某
【当事人-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依照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事实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侵权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事实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川在工作中晕倒及去世地点均发生在北辰区,北辰区为侵权行为地,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35:57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争议程序,在东丽区解决,故请求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丁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2民辖终13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经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黄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丁某(系李某之母)。

审理经过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丁某、李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民初1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裁定,并裁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应依照劳动争议程序,在东丽区解决,故请求本案移送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丁某、李某答辩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二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的事实和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李川在工作中晕倒及去世地点均发生在北辰区,北辰区为侵权行为地,故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翟均勇
审判员张月
审判员刘建奇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辛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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