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减负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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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第三条学校减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减轻过重课业负担,保障学生休息和体育锻炼时间;
(三)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四)加强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减负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减负工作制度,
加强对学校减负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课时与课程设置
第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方案,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地方课
程和学校课程。
第六条小学、初中阶段,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确保学生每天有足够
的休息和体育锻炼时间。
第七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合理安排教学计划,确保学生在校时间与休息时间相
平衡。
第八条学校不得随意增加课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增加学生课业负担。
第九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和认知水平,科学设置课程内容,注重培养
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作业与考试管理
第十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作业量,不得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第十一条作业应当符合教育教学要求,注重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精神。
第十二条学校不得组织大规模的统一考试,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唯一标准。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心健康、艺术特长等方面纳入评价范围。
第四章教学内容与方法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鼓励学生通过阅读、实践等方式获取知识。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采用启发式、探究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加强信息技术教育,鼓励教师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关注学生的心理需求,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五章学校管理与服务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行为的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家校合作,定期召开家长会,及时向家长反馈学生在校情况,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参加至少1小时的体育锻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的;
(二)随意增加课时,变相增加学生课业负担的;
(三)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的;
(四)组织大规模统一考试的;
(五)未按规定安排学生休息和体育锻炼时间的。
第二十四条学校减负工作不力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责
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补充。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
为准。
以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减负法律规定》全文,共计2500字。
本法律规定旨
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校及其学生。
第三条减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三)坚持教育公平,保障学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四)强化学校主体责任,落实家长和社会责任。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减负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教学管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制定教学计划,严格控制教学总时数和作业量。
第六条学校不得随意增加课程和课时,不得随意提高教学难度和进度。
第七条学校应当合理设置课程,保证学生有足够的课外活动时间。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教学行为的监督,确保教师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随意增减教学内容。
第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作业量,不得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作业批改和反馈,及时纠正学生的错误,不得以作业数量作为评价教师教学质量的依据。
第三章课程设置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合理设置课程。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开设国家规定的课程,并保证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开设体育、艺术、劳动教育等课程,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兴趣爱好,开设选择性课程,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加强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丰富课程内容,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教学评价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全面、客观的教学评价体系,不得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和教师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开展学生学业水平测试,不得进行频繁的考试和测验。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评价内容包括道德品质、学习能力、身心健康、审美情趣等方面。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评价制度,以师德师风、教学水平、工作态度、
教育教学效果等方面为主要评价内容。
第五章课外活动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每天至少有一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实践
能力。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课外活动管理,确保活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六章教师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当为教师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关心教师身心健康,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对教师的工作进行公正、客观
的评价。
第七章家长和社会责任
第二十八条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减负工作,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培养孩子的
兴趣爱好。
第二十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学校减负工作,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三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学校减负工作的宣传和报道,引导家长和社会正确
认识减负工作。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教师违反本规定,未按规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由学校或者教育行
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家长和社会违反本规定,干扰学校减负工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
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结语
学校减负法律规定旨在为中小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减轻他们的课业负担,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
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环境。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身心健康,提高教育质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第三条学校减负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保障学生全面发展;
(二)坚持教育公平,关注学生个体差异;
(三)强化学校管理,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四)家校合作,形成教育合力。
第二章教学内容与课时安排
第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设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
和课时。
第五条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确保学生每天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第六条小学一至二年级不布置书面家庭作业,三至六年级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
过一小时。
第七条初中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十五分钟。
第八条高中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一小时三十分钟。
第九条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小学一至二年级每天不超过四小时,三
至六年级每天不超过五小时,初中每天不超过六小时,高中每天不超过八小时。
第三章教学方式与方法
第十条学校应当采取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
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实验教学,提高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限制电子产品在教学中的应用,不得利用电子屏幕播放时间过长。
第四章评价方式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为主,注重过程性评价的评价体系。
第十五条评价内容应当包括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习惯、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等方面。
第十六条评价方式应当多样化,包括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考试、实践活动、作品展示等。
第十七条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生和家长,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
习成绩。
第五章家校合作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引导家长正确认识减负工作,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定期召开家长会,向家长宣传减负政策,解答家长疑问。
第二十条家长应当关心孩子的学习生活,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与学校共同减轻
孩子的课业负担。
第六章学校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减负工作制度,明确减负工作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减少不必要的
考试和竞赛。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学校未按规定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教师违反本规定,未按照要求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由学校或者教育
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记过或者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处分。
第二十七条家长违反本规定,未积极配合学校减轻孩子课业负担的,由学校给予
批评教育。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结语
学校减负法律规定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本规定从教学内容与课时安排、教学方式与方法、评价方式、家
校合作、学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学校减负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规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