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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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的,旨在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的系列计划。

第三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的目标是:到2025年,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知识产权制度更加完善,知识产权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综合实力跻身世界前列。

第四条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创新、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中的重要作用。

(二)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强化知识产权质量导向,提高知识产权价值。

(三)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领域的深度融合。

(四)坚持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开放型知识产权体系。

第五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的总体设计和组织实施,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知识产权能力提升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划,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作出贡献。

第二章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
第七条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一)提高知识产权申请质量,推动知识产权数量
向质量转变。

(二)培育高价值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提高知识产权价值。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
知识产权创造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八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一)加强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全社会知识
产权意识。

(二)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创造高价值知识产权。

(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提高知识产权
服务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创造
能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知识产权创造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
第十条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计划的主要任务是:(一)推动知识产权运用与产业发展相结合,提高
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的贡献率。

(二)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提高知识产权运用
效率。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
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
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建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提高知识产权运营效率。

(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交易、许可、融资等活动。

(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科技创新、文化创意等领域的融合发展。

(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运用能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二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率。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二)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提高司法保护效率。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活动,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能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计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信息利用效率。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
(一)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
水平。

(二)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提高知识产权
信息利用效率。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
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

(四)加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推动知识产权管理
能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八条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
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知识产权能力提
升计划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计
划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知识产权培训、咨询、信息服务等方面的支持的。

第二十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知识
产权能力提升计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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