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建议收藏)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控指引民间借贷由来已久,在市场经济十分活跃的今天,作为一种简捷灵便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众多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手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
但部分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盲目、无序的特征,借贷风险日益突出,纠纷持续增长,给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带来了一定影响。
再次提供民间借贷法律风险防控提示书:一、民间借贷合同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借贷双方之间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或出具书面凭证,以便有据可查、减少纠纷。
风险与防控1、借款合同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般应对借款数额、币种、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如有需要还可对逾期利息、担保、争议解决方式、律师费负担等事项作出约定。
实践中,仅进行口头约定而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往往易引发纠纷。
2、借款合同应形式规范、内容明确。
一份完整的借款合同通常包含标题、正文、署名和签订时间四部分。
借款合同要用词准确、语义严谨,避免歧义;最好由借款人当面签名捺印,防止他人冒签;尽量避免涂改,如有修改可在修改处捺印确认;尽量避免留下较大空白,防止单方事后添加。
3、借贷双方的名称均应以身份证、工商登记等载明的为准,尽量避免使用别名、曾用名、绰号和简称。
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以核实借款人信息,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一并保存。
4、实践中,仅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借条和欠条通常都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凭证。
但严格而言,二者存在一定差异。
借条实质为简化的借款合同,更易证明存在借款关系;欠条证明存在欠款关系,但欠款未必因借款发生。
民间借贷中应尽量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要求借款人出具内容明确、完备的借条,避免产生纠纷。
5、收条是表明收到他人钱款的凭证,重在强调款项的实际交付而非借款关系的成立。
借款人收到借款、出借人收到还款时均可出具收条。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威胁,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判诉讼程序。
明确了!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方法)
明确了!最⾼法出台司法解释,以后民间借贷利息这样计算(民间借贷利息详细计算⽅法)2020年12⽉31⽇晚,是《民法典》⽣效并实施的前夜。
为配合《民法典》的实施,最⾼⼈民法院发布了⼀系列司法解释修正案。
在数⼗份修正案中,包含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
其中,修改的重点条⽂就包含了民间借贷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6⽉23⽇诞⽣以来,规定了民间借贷的“两段三区”利率规则,即:利率最⾼约定36%,超过36%段的利息部分,绝对⽆效;24%-36%部分,属于⾃然债务,未偿还的该段利率法院不予⽀持,已经偿还的部分也⽆需返还;约定的利率少于等于24%的,全部有效。
为顺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式,降低中⼩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引导整体市场利率下⾏,最⾼法院在20 20年8⽉18⽇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利率的“两段三区”进⾏修正,将2020年8⽉20⽇后的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
以2020年7⽉20⽇发布的⼀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
值得玩味的是,在2020年8⽉18⽇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32条”中,对于修正案出台之前的借贷⾏为的利率保护上限,最⾼法院在修正案中规定:借贷⾏为发⽣在2019年8⽉20⽇之前的,法院在2020年8⽉20⽇后新受理的⼀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可参照起诉时的4倍LPR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该规则也被法学界普遍诟病,认为违反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法治原则。
通俗地讲,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就是规则仅仅适⽤于将来,不能⽤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为。
⼈们也只能遵守⾏为时的规则,不能也不可能让⼈们遵守和预见将来的规则。
该规则发布4个⽉以来,基层法院实务中,法官对此规则的处理差异很⼤。
按照这个规则,发⽣在2019年8⽉20⽇之前(因为此前没有LPR,LPR的利率报价机制出台于2019年8⽉)的借贷⾏为,规则是“可参照”4倍LPR%来算,但基层法院的法官⼤多都是按照“应参照”来掌握。
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
企业从事民间借贷交易行为的合法性风险及其防范建议□王晓英民间借贷行为无论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还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都较为常见,大家都不陌生。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9月1日开始施行以来,企业作为出借人与个人或企业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之合法性效力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得到正式确认。
此后,企业参与的民间借贷交易也越来越公开、越来越普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随之增加。
随着我国经济形式的变化和国家对于民间借贷市场的调整需要,最高院亦于2020年先后两次修改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从相关司法解释的前后变化以及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企业在参与民间借贷交易过程中会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大到民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效力问题,中到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小到借款利息的合理保护问题,都需要相关企业正确认识,积极防范。
为增加直观感受,笔者借用最高院近期所裁决的一个再审案例来展开说明。
一、案例简介红某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某公司”)与陕西某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富公司”)、徐某、吴某华以及第三人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某商银行”)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历经二年时间,经过一审(含本诉和反诉)、二审和再审,从地方中院一直打到最高院,不可谓不激烈。
根据一审法院查明并得到二审、再审法院确认的事实,该案所涉基本案情如下:2014年,红某公司与某商银行签订了《某商银行委托贷款协议》,红某公司委托某商银行向某富公司发放人民币贷款1.5亿元;期限自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6月13日。
该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协议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均由委托人(即红某公司)自行确定。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经委托方和借款方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该笔委托借款的手续费由委托方缴纳,手续费费率年息为千分之零点八四,应缴纳手续费金额为人民币18.9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6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实施日期】2020.08.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1⾼1⾼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2015年6⾼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本文旨在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解读和应用,以明确其背景和目的。
背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私人之间的非银行或非金融机构借贷行为的司法解释。
它的出台旨在准确解释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推动私人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目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和规范私人借贷行为的法律适用,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应用,法院能够更好地处理和解决与民间借贷相关的争议和纠纷,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
本文将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和适用原则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以加深对其理解和应用。
本文旨在解释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解释。
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涉及的术语和定义如下: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机构之间的非法定货币的借贷活动。
借款人:指向他人借贷资金或接受他人债权转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出借人:指将资金借给他人或将债权转让给他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利率:指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费用,以年利率计算。
利息:指出借人从借款人处获得的经济利益。
合同利率:指借款人与出借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
逾期利率:指借款人未按照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出借人对逾期金额收取的利息。
合同: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订立的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
借贷纠纷:指因民间借贷活动发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
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以上是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其他术语和定义请参见相关法律文书。
理解和正确适用这些术语和定义对于处理借贷纠纷案件和保护当事人权益至关重要。
适用范围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界定。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No matter how long the road is, it can be completed step by step, and no matter how short it is, it cannot be reached without taking both fee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间的借贷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来说它解决了许多单位或自然人的困扰,但也让民间借贷纠纷的几率大幅度的上升。
为了能很好的保护人们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将根据这部规定作出一些解释。
这部规定主要对民间借贷案件纠纷的管辖地,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民间借贷的利率等等作出了相关的解释:1、当事人对于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条、借贷合同等能够证明此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如果该证据中没有注明出借人的,法院可以受理该案件,如果被告对原告是出借人身份提出质疑,并且证据充足的,法院将驳回原告的起诉。
2、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做出约定的,并且事后没有补充该项约定的。
则合同履行地应当为借款人所在地。
3、如果借款人有保证人的,则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出借人只起诉借款人的,则法院可以不将保证人作为被告人,但如果出借人也起诉保证人的,则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借款人都作为共同被告。
4、如果人民法院对于该纠纷立案之后发现此借贷行为存在犯罪的,则应当驳回起诉,并且将该犯罪线索和资料送到相关的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经过判决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则法院应当受理。
5、如果该案件中,借款人被判定为有罪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2条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条文对照一、新旧法条对照二、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提示:本部分内容节录自《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第62-80页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一、本条起草中的争议由于民间借贷行为多发生在亲属之间、同学之间、同乡之间和朋友之间,故其表现形式多呈现出简易性或随意性。
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
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一旦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该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是证明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
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上述证据,则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 条第1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应认定不具备起诉条件,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如案件已经受理则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虽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直接证据,但即便没有这些债权凭证,当事人也可基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类型的证据,提起诉讼。
例如,原告起诉时的陈述是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当事人的陈述",既然当事人提交了"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则未经在案件实体审理过程中对该证据的质证,不能排除"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能性,故从保护当事人诉权出发,也应先受理案件。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发布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2021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众媒体均用“重磅”来形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
《规定》对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关系、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民刑交叉的处理规则、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分担、虚假诉讼的司法判断标准、利息的保护范围等一系列与民间借贷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规则和裁判依据,但其最为重磅的部分在于,首次在司法解释层面对企业间借贷行为的法律效力给予了肯定。
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企业之间拆借行为在商业实践和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乱象格局将得以规制,其对社会经济稳定、司法统一将发挥不可估量的作用。
《规定》实施之前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认定在很长一段时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的行为均给予全盘否定。
这些明确对企业间借贷予以否定的规定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拟上市公司变相借贷融资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等直至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前副院长奚晓明在《商事审判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下称“《讲话》”中首次对企业间借贷的法律效力给予肯定,认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这一讲话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司法机关对企业间借贷法律效力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后的判决中,对符合要求的企业间借贷均认定有效。
当然,这种认定并非毫无底线地对所有企业间借贷行为一概予以认可,《讲话》对“有效”的判断标准包括:为生产经营所需出借方不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规定》出台之前的司法乱象在《讲话》出台之前,虽然企业间借贷被一律认定无效,但缺乏高位阶的法律依据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新旧修改对照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性文件。
根据你的要求,下面是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旧修改对照表: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15年):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规定了超过年利率24%的借贷利率为高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借贷利率为超高利率。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0年):1. 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认定,取消了对高利率和超高利率的具体划分,强调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借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对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双方应当依法平等自主地缔结合同,并明确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3. 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方式,规定了利息的计算应当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并明确了利息计算的具体方法。
通过对比新旧版本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看出以下几点变化:1. 利率认定,新版解释取消了具体的高利率和超高利率划分,更加注重借贷双方自主协商的原则,但仍强调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合同效力认定,新版解释强调了借贷合同的自愿性原则,更加注重双方的平等自主,明确了合同的效力。
3. 利息计算方式,新旧版本的解释在利息计算方式上并无明显变化,仍以实际借贷期限为基础,不得以超过实际借贷期限的方式计算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对新旧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一些主要变化进行了简要对比,具体内容还需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文件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在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最高人民法
院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落实“四必”即:必
须有书面合同,必须合法合规,必须有具体的偿还时间和方式,必须有合
理的利息等。
此外,解释还明确,被追索债务人在逾期后,需要支付利息,利率不能超过合同约定,也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借款利率的三倍,以及可以
适用违约金等措施。
业务实践中有提供担保的,应当以担保物和担保人的
担保权利优先清偿债务,并以追索债务人的财产为最后手段。
因此,借贷双方在借贷之前,应当根据本解释的要求认真研究,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并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借贷合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
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也应当引导借贷双方遵守事先缔结的借贷合同,如发生纠纷,可以根据解释中规定的方式,通过和解、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作者:郑学林刘敏张纯唐倩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二、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三、关于借贷合同无效的认定规则四、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五、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执行的本息保护政策六、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基于保障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和贯彻实施民法典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及12月先后两次对2015年9月起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作出修改,第二次修正后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已于2021年1月1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本文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两次修改的背景及条文变化情况,对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介绍与阐释,以供在理解和适用中参考。
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修改背景民间借贷,泛指在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自发形成的融资形式。
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资金供需矛盾的有效解决方案,民间借贷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
一方面,民间借贷因具备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显而易见的优点而日趋活跃;另一方面,也因民间借贷天然具有的粗放、隐蔽、无序等特点,加上我国金融体制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民间借贷相关问题引发大量纠纷进入法院,给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带来困扰。
民间借贷在我国并非一个立法层面的概念,长期以来,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政策性文件,在司法实务层面上将借贷行为区分为金融借贷和民间借贷,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和利率保护标准。
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华东分院《关于黄金借贷案件处理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借贷超过几分为高利贷的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以司法解释对借贷及利息保护的问题加以规定。
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首次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民间借贷作出明确规范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11年先后下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等司法政策文件,重点加强了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据审查、利息与高利的认定、防范惩治虚假诉讼与刑事犯罪行为等方面工作的指导。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 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以下是为您起草的一份关于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相关的合同协议:合同主体:1、出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借款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明确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借贷活动符合最高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
权利义务:1、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11 权利1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
112 有权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还款能力。
12 义务121 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
122 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和借款情况保密。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权利211 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212 有权要求出借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提供借款。
22 义务221 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22 如实向出借人告知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
223 接受出借人的监督,按照出借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财务信息。
违约责任:1、若出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借款,应按照未提供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2、若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21 按照逾期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逾期利息。
22 承担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3、若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在争议解决期间,双方应继续履行除争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合同条款。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3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解读(附最新借贷合同模板)正规范本(通用版)
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解读 (附最新借贷合同模板) 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也日趋庞大。
为了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相关部门针对民间借贷进行了新规的制定和完善。
本文将对最新出台的民间借贷新规逐条进行解读,并附上最新的借贷合同模板,方便各界参考和使用。
一、借贷主体及基本规定1.借贷主体: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为自然人和法人。
其中,出借人应当具备出借资金的合法来源,借款人应当具备独立承担民间借贷债务能力。
2.利息规定:借贷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率,但是利率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利率。
借款利率的确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3.贷款用途:借款用途应当合法合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用于非法活动或其他违法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必要条款1.借贷人信息:借贷合同中应当明确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联系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
2.借款金额和用途:借贷合同应当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和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确保借贷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3.利率和还款方式:借贷合同中应当包含借款利率、计算方式以及还款的方式、周期等内容,以便于出借人和借款人明确借款利息和还款安排。
4.违约责任:借贷合同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的违约金、利息等相关处理方式,以维护借贷合同的有效性和借贷双方的利益。
三、借贷时应注意的事项1.出借人风险提示:借贷时,借款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真实、准确的借款信息,并提供诚信承诺。
出借人在借贷前,应当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合理评估风险,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借款人还款能力评估:借贷时,出借人应当全面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避免因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造成损失。
3.合同签订与保存:借贷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保留双方签字、盖章的原始合同。
借贷双方应当妥善保存相关合同和还款凭证,便于后续维权或解决纠纷。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
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施行)修改解读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次修订的时间为2020年6月23日,施行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
大家不要担心,修改的内容不多,笔者逐条对条文进行了比对,只有五个条文(其中三个条文只是相同的法律替换)有修改,现比对如下:一、删除了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者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原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签订合同时合同已成立,但认为出借人发放借款后合同才生效,此时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这次司法解释修订删除了这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不再是实践性合同。
因此,除非另有约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签订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条款,对双方亦产生约束力。
二、原司法解释条文第十一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司法解释条文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解读:1、将《合同法》第52条修改为《民法典》的第146条、153条、154条,这部分修改好理解,因为《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行,与法典相配套。
2、原《合同法》第52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及新旧对照大全
《民间借贷新规》解读及新旧对照大全
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对最高院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旧规”)进行了修订。
民间借贷新规一经发布,已引发重大关注与讨论,尤其是所谓“利率保护上限调整至15.4%”。
事实上,民间借贷新规涉及的并不止15.4%这个问题。
本文将解读民间借贷新规中的若干重大变化及对应细节,并附新规旧规的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间借贷过程中如何避坑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可能面临不同的资金周转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人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
相比银行贷款和第三方机构贷款手续复杂、期限长和其他因素等问题,民间借贷具有手续简单、随用随借、随借随还、灵活性强等优势。
但是,民间借贷同时也存在利息高、不确定性大,违约成本低等劣势。
这种掺杂着亲情、友情及多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突发情况、个人问题等多种不确定原因,时时刻刻发生在每个人身边,造成一系列违约问题,对个人和家庭生活、财产造成严重困扰和损失。
为了尽量避免这些民间借贷中存在的常见问题,下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民间借贷几个典型问题进行分析,帮助你避开一些常见的坑。
一、没有借条或者借条书写不规范,债权难以保证近年来,因借条书写不规范或是借条约定内容不明确等情况突增,导致借贷双方权益受损,进而引发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
因此,我们在民间借贷中,书写规范、内容明确的借条能更好地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实中,亲朋好友之间借款,一般都通过网上转账方式进行,往往碍于情面,采用口头形式,认为有转账凭证,而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合同,这可能导致在后续还款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
在个人借贷中,规范的借条或借款合同是判断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重要依据,也是当事人借款合意的重要外在表现形式。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款项交付凭证、银行转账记录、汇款单能证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转账的事实,也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但是因为买卖、赠与、投资等行为同样会产生给付款项的效果。
因此,仅有银行转账凭证,并不能当然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债权方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借条对债权方不利。
一个规范的借款合同应当包括借款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保证人等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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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粵高法〔2020〕10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
司法解释。
二、其他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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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实施后出借人的法律风险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新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
本次修订改变了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和固定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的做法,直接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为标准,形成事实上的“一区两线”和浮动利率形式规定司法保护上限,并对职业放贷、高利转贷合同效力问题进行增加、完善。
在这一背景下,出借人作为债权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一、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的风险1、风险提示:出借人最关心的莫过于借款本息能否顺利收回,如果大额借款难以回收,则出借人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到自身乃至家庭的生活品质。
而对于几万元甚至几千元的小额借款,由于标的额小,委托专业律师的处理成本过高,自行起诉则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绝大多数出借人并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诉讼流程较为陌生,也往往力不从心。
如果借款人没有还款能力或者拒不还款,那么出借人极有可能要遭受本息损失。
2、防范建议: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充分了解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除了通过询问中间人外。
还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等尽职调查工具,了解借款人是否曾经涉及诉讼、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那些本以负债累累,信用极度不佳的借款人,虽其许以厚报,仍应敬而远之。
对于大额借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保证的方式被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则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该变化是一个原则性改变,因此,双方在订立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具有不公开、不规范的特点,容易引发诈骗、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活动。
一旦借款人的行为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后,出借人就往往难以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借款。
《新规》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
也就是说,诈骗、非法集资等案件中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而在现实中,受害人的借款也可能早已被犯罪分子挥霍殆尽,刑事追赃也往往劳而无功。
2、防范建议:于出借人而言,出借款项应该慎重,避免上当受骗,尤其在出借大额款项时,更要仔细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不要因轻信所谓高额回报而最终血本无归。
提高警惕,尤其避免向多数时间只通过网络联系的借款人借款。
当然,并不是说民间借贷案件涉及刑事犯罪时,出借人就只能自认倒霉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称《九民纪要》)进一步明确了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规则,除涉众型犯罪(如非法集资)案件明确“先刑后民”外,再次强调“民刑分立、分别审理”的处理规则并规定了具体的适用情形,这里不做展开。
如果借款人涉嫌刑事犯罪,出借人仍需保持冷静,厘清法律关系,积极维权。
三、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1、风险提示: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尽管借款人仍然有义务返还本金,但约定的利息则不需再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往往只能依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主张资金占有使用费。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甚至连资金占用利息也不会支持。
《新规》第十四条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的六类无效情形,包括:(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较于旧规定,本次修订后的新规定增加了“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无效。
实际上是吸收了《九民纪要》中就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重点打击职业放贷、高利转贷行为。
2、防范建议:为了避免因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而导致的利息损失,出借人应避免出现吸收他人资金、套取银行贷款、企业向单位员工集资后转贷。
此外还要注意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供借款等行为。
四、未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者借条内容不规范的风险1、风险提示:《新规》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实务中,如果出借人无法通过借条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则法官就难以确认转账行为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双方存在诸如赠与、代付等其他法律关系,最终导致诉求无法获得支持。
尽管如果真的没有借条,事后也可以通过聊天记录、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进行补正,但这就将大大增加当事人的举证成本。
而由于民间借贷中的当事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借款双方又往往存在亲友关系。
双方在订立借条时常常过于随意,导致遗漏如借款人身份证号、利息等信息,最终增加了维权的成本。
此外,《新规》第二十九条规定:“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删除了原来对于6%的资金占用使用费的约定,而又未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予以明确,增加了未约定逾期利息情况下出借人遭受利息损失的风险。
2、防范建议:在出借钱款尤其是大额款项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同时明确载明出借人以及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借款目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逾期利息等关键性信息,要求借款人签字捺印,注明日期,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而对于大额借款,也可以在借条中约定因维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调查费、诉讼保全担保费、执行费、律师费等费用由对方承担,从而降低后期的维权成本。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再次明确了夫妻“共债共签”的原则,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前,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从而保障自身债权,降低一旦发生诉讼时自身的举证责任,减少诉累。
五、现金给付的风险1、风险提示:《新规》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在司法政策明显收紧,证据规则更为规范的大背景下,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也必然更为慎重。
在债权人无法提供转账凭证的情况下,法院则需要从多方面审查判断当事人通过现金交付借款的盖然性,这无疑也将大大增加出借人的举证难度和举证成本。
2、防范建议:对于大额借款,笔者建议出借人通过自己名下的账户直接汇款至借款人账户并备注“借款”。
此外,如果借款人指定他人账户接收借款,则应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中详为注明代收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以及账户。
六、涉嫌刑事犯罪的风险1、风险提示:2019年10月21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非法放贷意见》),《非法放贷意见》明确将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这里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此外,《意见》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认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
在《新规》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非法放贷意见》中涉高利贷犯罪认定界限也会随之调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要求重点打击下列五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重点领域犯罪,(1)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取得的资金发放贷款的;(2)以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非法手段强索债务的;(3)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他人的;(4)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或费用变相发放贷款的;(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的。
2、防范建议:在国家大力整治民间借贷乱象,严厉打击非法放贷刑事犯罪的背景下,作为债权人也需要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政策,提高警惕,避免涉足频繁向陌生人放贷、套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活动。
七、暴力催收的风险1、风险提示:在催讨借款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可能也会通过一些过激手段索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