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生产线销爆管理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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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967

报废生产线销爆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报废生产线销爆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适用范围

1.1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报废生产线、报废生产设备和报废设施的销爆处理。

1.2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报废生产线的生产设备、设施等进行销爆处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规范

GJB5120 废火药、炸药、弹药、引信及火工品处理、销毁与贮运安全技术要求

WJ2531 接触火药、炸药、火工品药剂的废旧设备、管道及附件安全处理要求

WJ9049 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3、总则

3.1公司报废生产线必须在实施销爆处理,彻底消除燃烧、爆炸、中毒等各类危险源、点后,其生产设备、设施方可改作其他用途。

3.2公司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过程中,应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采用管理和技术手段,防止和减少销爆处理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3.3 报废生产线销爆处理工程应从申请立项、评审及批复、工程承包单位资质、技术方案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工程验收等方面严格按程序进行,采取先进、成熟的技术措施,保障销爆处理的安全进行,全面、彻底地消除报废生产线存在的安全隐患。

4、综合安全管理和技术要求

4.1申请立项

报废生产线进行销爆处理之前,应由公司向湖南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相关证件复印件、拟承当销爆设计与施工单位资质及销爆工程业绩、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销爆处理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等。

4.2 评审及批复

4.2.1湖南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在接收立项申请后,应

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公司提交的申请立项文件进行评审。

4.2.2 通过专家组评审并落实专家评审意见后,由省民用爆破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开始销爆处理施工。

4.3 工程承包单位

4.3.1 工程承包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民爆行业技术专家,并为项目所有涉危人员办理工伤保险。

4.3.2工程承包单位应与公司签订销爆处理工程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4.4 技术方案设计

4.4.1工程承包单位应对报废生产线进行危险源、点统计,列出危险源、点明细,全面掌握报废生产线上危险源、点位置,危险品种类、数量、感度特性等,并对一旦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4.4.2 工程承包单位应根据危险源、点统计数据,明确销爆处理范围,选择安全可靠的销爆处理方案和技术途径,编制销爆处理技术方案。

销爆处理主要方法包括:

(1)水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上存在的危险品粉尘及地沟等处的危险品沉积物进行初步清理。

(2)蒸汽(热水)熏蒸吹扫(蒸煮冲洗)法。主要对生产线存在的粘附危险品药垢进行清理。

(3)化学处理法。根据不同危险品采用不同的化学处理液对危险品进行销爆处理。(4)烧毁法。在用水冲洗或化学处理后,可对建筑物内的地面、墙面等采用明火预烧,进一步消除残留危险品;对废药和拆除的设备、管线等在烧毁场进行烧毁。

4.5 施工组织设计

4.5.1 工程承包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4.5.2 应建立健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

4.5.3 管理人员应具备销爆处理的安全知识和实践经验;施工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销爆处理作业。

4.6 施工安全措施

4.6.1 所有操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特种设备必须是合格设备,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证书。

4.6.2 作业人员应配备符合对应作业防护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符合安全规定的工具。、

4.6.3 在满足安全作业条件下尽量减少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

4.6.4 销爆处理作业区域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出入,在邻近区域不应进行其他施工和生产等。

4.6.5 销爆处理作业时,作业人员严禁携带无线电通讯工具,在暴雨、雷电等恶劣天气条件下应停止作业。

4.6.6 销爆处理作业应分工序进行,相邻工序、相连工序不得同时进行作业。

4.6.7 已拆下而未经处理的设备、装置及管线,应于当天处理完毕,不得停放过夜,如遇特殊情况,应指派专人职守至处理完毕为止。处理后,必须经专业安全技术人员现场检查验收,出具安全处理证明,办理造册登记和移交验收合格后方可转运、入库或贮存。作为废品处理的必须进行彻底销爆处理。

4.6.8 对运输过危险品的车辆和转运器具应及时进行清理,车辆和器具内不得残留危险品。

4.6.9 作业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或与原设计方案不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经查明原因,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现场负责人下达恢复作业指令,方可继续作业。

4.6.10 化学法销爆产生的废液和冲洗产生的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才能排放。

4.7 工程验收

4.7.1 工程承包单位销爆处理完成、自检验收合格后,向公司提出书面验收申请报告,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a.销爆处理技术方案及施工组织方案的变更材料;

b.作业人员的名单及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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