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探讨.
浅析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2006
浅析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卜 听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江苏 常州 2 3017) 1
随着社会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 在旅游合同 纠纷中, 旅游者常常向旅行社提出精神损害财产赔偿的诉讼 请求。本文就旅游合同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提起、 适用范 围、 赔偿标准作初步探讨。 一、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容赔偿的提起 旅游是为了实现旅游者精神上的快乐和享受, 若旅行社 违约, 不仅损害了旅行者的财产利益, 也造成了旅游者心理、 精神上的伤害。对于因旅行社违约造成的游客一般性精神 伤害, 并不存在精神损害财产赔偿问题, 游客因旅游合同违 约而形成的一般性心情不愉快并不是指法律意义上的精神 损害. 对于这类精神伤害, 旅游社在给予违约赔偿时, 实际 上也就对其精神伤害进行了补偿。旅游合同本身具有精神 价值, 在旅游过程中所发生的金钱与物的交换 , 体现了这种 精神消费。由于旅行社的违约使旅游者愉悦心情遭受破坏, 违约方根据旅游合同给予旅游者违约赔偿 , 在这种违约赔偿 中, 导致旅游者旅游乐趣丧失以及精神上的不愉快实际已经 得到救济, 无须另外给予精神损害救济。 如果旅游者受到法律意义上 的精神损害则另当别论。 精神损害是指民事主体的精神利益遭受侵害后所造成的非 物质性损害, 表现为优郁、 怨愤、 极度悲伤、 绝望等精神性反 应。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人身权、 人格权、 名誉权等受到伤害 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财产赔偿。《 民法通则》 12 条规定: 第 0 “ 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受害人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恢复名誉 、 消除影响, 并可以要求赔偿损 失。最高人民法院《 ” 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精神赔偿解释) 规定, 精神损害应当赔 偿的情形为: (一) 侵害生命权、 健康权、 身体权 ; ( 二) 侵害姓 名权 、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找三) 侵害人格尊严权 、 人身自 由权; ( 四)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德, 侵害他人隐私权或 其他人格利益等等。游客在旅游中受到上述侵害, 人身权和 人格利益造成损害, 内心遭受 了精神痛苦, 旅行社应 当给予 金钱方式的赔偿, 以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抚慰。 旅游者受到精神损害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提起侵权之 诉, 是否可以在违约之诉 中一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 实 务中认识不一。我国传统民法理论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 认为, 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 合同责任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只适用财产责任。在合同违约确实导 致受违约 精神损害的情况下, 采责任竞合 , 对责任竞合 , 当 事人择一选择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2 条 第 规定:“ 因当事人一 的违约行为侵害对 人身、 财产权益
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初探
违反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初探[摘要]因旅游营业人违反旅游合同引起的精神损害,旅游者有权获得赔偿。
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旅游营业人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造成了旅游者严重的精神损害,违约行为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和旅游营业人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标准的确定要遵循利益衡量的原则。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利益衡量原则旅游合同的目的是精神享受,旅行社提供旅游产品以旅游者精神上的满足为其主要的价值目标。
而传统民法一般否认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认为非财产损害只能通过侵权责任解决。
而在旅行社瑕疵给付构成违约,没有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或人格利益受损,但造成旅游者心理和精神不愉快,严重丧失旅游乐趣时对旅游者进行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一、违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必要性分析(一)违反旅游合同给旅游者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的损失。
即使旅游营业人提供的所有旅游服务和硬件条件完全符合旅游合同的规定也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
如:旅游团中有一位身息传染性黄疸性肝炎的旅游者,同团旅游者陷于恐慌,人人自危。
上旅游车,吃饭时争相远离,甚至为抢座位发生口角、打架。
本来高高兴兴的游山玩水看风景,现在却变成了花钱买罪受。
一次本该愉快的出境游竟成了“死神陪伴的旅行”,旅游者的精神损害可见一斑。
(二)旅游者精神损害以财产形式弥补的可能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就是对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和对加害人的惩罚。
而旅游的本质就是实现旅游者精神上的满足和享受。
只要确有精神损害发生,不论是由侵仅造成的,还是由违约造成的,都应得到补偿,这样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利益。
否认违约产生精神损失,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者痛苦明显的法律冷漠与社会冷漠;在一个经济社会里,金钱具有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
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
如果—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义务 或者权 利单 由一方 所享有 。 游者 履行 交付旅游 旅 价金 的义 务 . 旅行 社就应 履行 提供旅 游服务 即按照合
同约定 的旅游 路线 提供 服务 。除此 之外 , 应 承担使 还 旅游 者享 受精神 愉悦 的责任 。 若旅 游者 的精 神损害赔
刻 的实践 意义 。
一
践。 世界各 国的法律 实践 已经证 明 , 助 于法律移 植 , 借 可 以很好地 完善 本 国的法律 。纵 观 国外 立法 或判 例 ,
均对 违约精 神损 害赔偿 制度作 出详 细 的规定 。 国 尚 我
未承认 违约 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在法律 全球 化 的今 这
( ) 行性 二 可
1法 律 延 续 性 .
即便 国家之 间的政 治体 制不尽 相 同 , 而有 时候 然 面临 的社会难 题却 是一致 的。 一个 国家 完全不 必要 把 自己封 闭起 来 , 关起 门来 搞所 谓 的具 有特 色 的法律 实
括财 产上 的损害 , 而不包 括精 神损 害 。 因此 , 游者是 旅 否 可 以因旅 行社 违 约 而主 张精 神 损 害赔 偿便 具 有深
、
旅 游 违 约 责任 精 神 损 害赔 偿 理 论 分 析
( ) 一 必要性 1旅游合 同特 殊性 .
天则 显得 落后 。为 了使 精 神损 害 赔偿 制 度 不停 滞 不 前 . 国应 当积 极 吸收 国外 立 法 和判 例 的精 髓 , 违 我 将
约精神 损害 赔偿也 纳入 到法律 法规 中去 。
偿请 求不 能得 到满足 , 游合 同的履行便会 出现不公 旅
二 、 外 旅 游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现 状 及 受 到 不公 平 的对 待 , 付 了大 量旅 旅 交 游价金 确未 能享受 旅游 所带来 的愉悦 感 , 仅耗 费 了 不 资金 , 亦虚度 了假 期 。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论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摘要]一直以来,我国民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遭受精神损害的,当事人只能在侵权和违约发生竞合时,通过选择侵权之诉,来对违约行为引起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却得到了突破,这表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是符合司法实践的,有其必要性;另外,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有其存在的理论空间的,有其可行性。
因此,应当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关键词]违约;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概述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民事损害赔偿的一种形式,以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并由此造成了受害人精神痛苦或精神利益的丧失和减损为前提。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中的一种特殊情形,简而言之,就是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重大精神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包含在违约责任中,从我国目前的民事立法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规定,但将其仅局限于侵权之诉,而不适用于违约之诉。
2001年最高人民法p从可能性的角度来说,任何一个违约行为都可能造成非违约方的心理障碍,如恐惧、愤怒、悲伤、沮丧、焦虑、抑郁、绝望等。
这些精神损害的表现形式在实践中是很普遍的,如“艾新民诉青山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肖青等诉旭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活动照胶卷赔偿纠纷案”等。
这些合同本身就是以精神利益为目的,因对方的违约行为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给当事人造成了重大精神损害。
既然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作为规范社会生活秩序的法律来讲就应对此予以规范,客观地反映这种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二)责任竞合制度不能完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范围上存在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真空地带”。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如果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不能提出违约之诉。
谢登科论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心得
谢登科论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心得一、哎呀,旅游本是件美事,可要是遇上合同纠纷里的精神损害,那可就糟心了。
就像你满心欢喜地订了个海滨度假游,想着在沙滩上晒太阳呢,结果到那发现酒店破破烂烂,行程也全乱套。
这时候,你心里的难受可不仅仅是物质上的损失,更多的是精神上的失望。
我就想啊,在旅游合同纠纷里,精神损害赔偿那是必须得重视起来的。
这就好比你精心准备了一场派对,结果场地给你搞砸了,难道不应该得到额外的补偿吗?二、旅游合同里的精神损害赔偿啊,真不是个简单事儿。
我记得有个朋友,报了个文化之旅,说是能深度体验古老文化的那种。
结果呢,导游啥都不懂,净带着瞎逛。
我那朋友回来就跟我说,他感觉自己像是被欺骗了感情,那种失落感就像你满心期待着吃一块美味的蛋糕,结果咬了一口发现是石头做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考虑精神损害赔偿,对游客来说多不公平啊。
游客在旅游中的期待和情感投入是很大的,这和其他合同可不一样,就像你种一棵花,满心期待它盛开,结果被人连根拔起,你能不心疼吗?三、说起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我常常想,为啥有时候就这么难实现呢?有一次我遇到一个游客,他参加了一个冒险之旅,结果因为旅行社的疏忽,很多惊险刺激的项目都没体验成。
他那沮丧的样子,就像个被抢走了玩具的孩子。
他说他为这个旅行准备了好久,锻炼体能,学习相关知识,结果呢?啥都没得到。
在这种时候,旅行社可能觉得赔点钱把物质损失补上就完了,可他们不知道游客心里的那个精神世界已经是一片狼藉。
这就好比你为一场音乐会苦练多年,结果到了台上,乐器全是坏的,只给你点钱修乐器,你能甘心吗?四、我在研究旅游合同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时,发现很多人都有误解。
他们觉得只要把钱退了,或者把行程重新安排一下就好了。
可这哪够啊!就像有一对夫妻,他们预订了一个浪漫的蜜月之旅,结果酒店安排错了房间,周围环境嘈杂得很。
他们的蜜月就这么被搅和了,那可是一辈子一次的旅行啊。
他们回来后整个人都很消沉,就像失去了阳光的花朵。
旅游合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讨
所 触及 , 但都 缺 乏 系 统 的 阐 释 。本 文 旨在通 过 论 述 旅游合 同性 质 的特 殊 性 、 用 侵 权 责 任 解 决 旅游 纠 适
纷 的不 足 、 同 国家 的立 法 在 这 个 问题 上 的 态度 并 不 结合 一些 实 际案 例 , 对 旅 游 合 同 中精 神 损 害赔 偿 拟 的可行性 作 较 为详 细 的探 讨 , 以期 为 我 国 旅游 合 同 的立法 尽微 薄 之力 。
①
19 97年 5月 1 日的< 同法 ( 求 意 见 稿 )第 35条 规 定 : 4 合 征 > 2
“ 游 合 同 是 旅 行 社 提 供 旅 游 服 务 , 游 人 支 付 旅 游 费 用 的 合 同 。 旅 旅 ” < 同法 > 提 请 人 大 审 议 前 几 易 其 稿 , 中分 则 第 2 合 在 其 6章 曾 专 章 规 定 旅 游 合 同 , 在 其 后 的< 同 法 ( 案 ) 中却 被 删 除 。 至 于 删 除 理 由 , 但 合 草 > 并无明确说明 , 是笼统地将旅游合同与一同被删去的储蓄合同、 只 借
是一 片空 白。合 同法虽 然在 制定 之 初 曾将 旅 游合 同 作为 一种典 型 合 同进 行 规 定 , 遗 憾 的 是 最 后 并 没 但 有得 到立 法 机 关 的 采 纳 ①, 践 中主 要 是 参 照合 同 实 法总论 的相 关 规定 和有 关 部 门的 行 政法 规 和规 章 。 但 面对 由于我 国旅 游业 的不 成熟 而 引发 的诸 如旅游 费用 、 服务 标 准 、 点 门票 、 饮 住 宿 、 景 餐 安排 购 物等层 出不 穷的 旅游 纠纷 和矛 盾 , 现行 法律 、 法规 和规 章显 得 苍 白无力 和 无 可 奈何 。因 此 , 者 已形 成 这样 的 学 共识 : 在我 国未 来 的 民法 典 中必 须 对 旅 游 合 同作 出 专 门的规 范 。笔 者对 此 毫无 疑 义 。但 是 , 于 旅 鉴 游合 同与 其他 合 同在性 质 、 的 、 标 内容上有 着 明显 的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摘要: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因侵权责任提起请求,而不能成为违约责任的一种救济方式。
本文试从旅游的本质及特点入手,结合现有的民事基本法律的相关规定及解释,浅析这一特殊合同关系中出现的因违约责任而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关键词: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一.旅游的本质及特点旅游的本质是人们为追求精神愉悦和享受的一种较高层次的消费行为。
旅游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究其法律基础关系仍是民法中的合同关系,即旅游业经营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笔者根据学界内对旅游产品特征的研究总结了一些旅游的主要特征,一是产品的无形化,即旅游合同中的标的物是由旅游业经营者提供的无形服务;二是生产与消费一体化,即旅游服务一经生产即被消费,二者同时产生同时结束;三是评价标准的主观化。
由此可见,旅游合同纠纷相对于普通的民事纠纷有其特殊的诉求。
二.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提出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唯一的目的即获得休闲、放松、愉悦的内心感受,但由于旅游业经营者的任意转团、压缩景点、降低服务标准、强迫定点消费等一系列违约行为导致旅游者期待落空,不仅未能尽兴享受,反而遭受极大的痛苦与不便,往往这种内心痛苦有一定的持续性,带给旅游者确确实实的精神损害。
王利明教授对违约责任的研究中提到霍尔姆斯的一些主张,即在普通法中,信守合同的义务意味着一种推断,即如果你不信守合同,必须赔偿损害,正如你侵权必须赔偿损害一样,仅此而已。
[1]鉴于此,即使未构成侵权的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问题,也应当得到救济与赔偿,这也是合乎一般道德理性的。
三.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一)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1.违约是否会产生精神损害。
刘云生和宋宗宇在其主编的《民法学》一书中对精神损害的定义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
精神及精神利益固然是抽象的、无形的,但当受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时,表现形式各种各样的,而且是客观存在的,这种损害为肉体的疼痛,或为心理的障碍,也可能表现为社会价值的贬损。
简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 的客体 范围具有特定性 , 不是所有 的 限制 了游客的 出行 自由, 或者对于 出国旅 重和满 足 。所 以在 现实生 活 中伴 随作 为
民事 权益受 到损 害都 可以 主张精神 损害 游 的旅行 团在办理入境手续 , 如何有 效 因导游丢失 第 三产业 支柱 的旅游业 的兴 旺 , 赔偿 , 只有 以自然人人格利益 为核心的相 游客 的重要 证件 , 导致游 客被 当地海关 、 全 面地 维护旅游者 的利益 , 让游客玩得 舒 关 民事 权益受 到侵 害才 可 以。这其 中就 边检扣押 , 吃得放 心 、 住得 安心并 且在 自身利 益 从而使游 客人 的人 身 自由受 到 心 、 包括 了生命权 、 身体权 、 姓名权 和 肖像 权 限制 ; 第二 , 侵 害游客 的人格 尊严权 。游 受 到损 害后可 以主张 精神损 害赔 偿就 显 等等 , 对财产 权益受到侵害发 生的精神损 客在旅行社指 定的景点购物点购 物 , 在 消 得格外有 意义 。
元 。最后法院支持 了原告 的诉请 , 判令 被 告 赔偿 精神 抚慰 金 2 万元 ; 第二 , 导游 未
尽 到必要的风 险告知 和警示 注意义务 , 导
方签订 合 同伊 始致 整个履 行过 程再 到最
后履 行完结 , 都 应遵从普通合 同的运行方
致 发生 意外事 故 。这 种情 况存在 的前 提
法制经纬
主 嘎 s 艟 主 支
简 论 旅 游 合 同 违 约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琚晓奇
随着人们 生活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 人们 害 , 原则上不得 主张损害赔偿救济 ; 三是 , 费过 程中卖方对消费者有 言语 相戏 、 侮 辱 即只有在 诋 毁 , 甚至 强行搜 身 、 搜查 消费者 携带 物 越来 越重 视和选 择旅 游 。但 在现 实生活 侵权致人 精神损害需后果严精 神 损 害 赔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同违约中的适用
商 品与质 量
21年3 干 0 0 月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合ຫໍສະໝຸດ 违约中的适用 口宫 喜祥
( 日中国杂志社 今 北京 10 0 ) 0 0 0
摘 要: 关于精神损 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问题 , 在理论界众说纷纭。而在我 国, 民法通则》 从《 以及 2 0 年最 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01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来看, 国在立法上只有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制度 , 我 而并 不承认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 本文以旅游合 同违 约为例来论证违 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合理性 。 关键词: 违约精 神损 害赔偿; 旅游合 同违约
害。
精 神损 害赔偿 就是对 民事主 体精神 痛苦和 精神利 益的损 失进 行财产 上 的赔偿 。而通 过我 国的 《 民法通 则》 《 权责任 法》 、侵 以及 《 关于确 定 民事侵权 精神损 害赔偿 责任 若: F问题 的解释 》 等相 关法 律 可知 , 精神 损害 赔偿制度 的适用 范 围仅仅是侵 权领域 , 于违 而对 约 来说 , 法律 只是 规定 了有关 财产损 害赔偿 , 对于 精神损 害 , 并未 作 出赔 偿规 定 , 句话 说 , 换 法律 并不 支持违 约精神 损害 赔偿 。 是 但 随着 社会 的发展 ,违约 能够得 到精神 损害 赔偿 已经得 到了很 多 国 家法律 以及 司法实 践 的支持 ,可以说违 约 精神损害 赔偿 问题 已经 成为各 国在 完善各 自的法律 时,不能绕 过且 亟待解 决 的一个法 律
所谓 精神损 害 , 是指 民事主 体精神 所遭 受到 的损害 。从广 就 义上 来说 主要指 的是 精神痛 苦和精 神利 益的损 失 。 神痛苦 主要 精 指 自然人 因人格 权受 到侵害 而遭 受的生 理和心 理上 的痛苦 ,导致 自然人 的精神活动 出现障碍 , 者使人产 生愤怒、 或 绝望 、 惧 、 恐 焦虑 、 不安 等不 良情绪 。 精神 利益 的损失 是指 自然人 的人身 利益遭 受侵
旅游合同中旅行社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 南大学 , 南 昆明 ,5 0 0 云 云 6 00 )
摘
要: 当人们 把旅 游作 为一种精 神产 品 消费 , 行社 的违 约行 为不可避免 地会 给旅 游者带 来 旅
或 多或 少精神 权益 的侵犯 。 文通过 对旅 游合 同本质 及违 约精神损 害赔偿 正 当性 的分析 , 本 论证 游客
旅游者所期望的精神愉悦的程度便是其旅游的预期利益。
如果排除旅游期望中的一些不切实际的主观想象, 据出游经验
借鉴德国的方式, 建立旅行社为旅行辅助人负责制度, 形成责任 链条。 在立法中明确规定旅游合同中的居间条款无效, 杜绝旅行 社使用居间条款来逃避责任。一旦发生由于具体旅游给付提供
人的原因导致的纠纷, 先由组团的旅行社对旅游者进行赔付, 确
21 0 0年 2月 第 1 ( 第2 期 总 7期 )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un l f i j n gr ol e o ra o a i Maa e C l g T nn e
J n ay 2 1 a u r 0 0
No1 S m o2 . ( u N .7)
得精神损害赔偿 , 学术界有很大争议 , 通说认为精神损害赔
偿只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合同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 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违约之诉中不应赔偿当事人因他人违 约而遭受的精神损害。因而在旅游合同这种期望精神利益的 合同中,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未能给予充分的保护,
收稿 日期 :09 1— 4 2 0 — 12 作者 简 介 : 智 新 (9 5 )女 , 南大 学 民商 法 研究 生 。 徐 18 一 , 刘
和对旅游信息的理性分析, 人们出游前就能够预见到精神利益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的精 神享受 没有得 到 , 者应 该摆脱 的精神 痛苦 没有摆 脱 , 或 精神
颁 布实施 的《 最高人 民法 院关 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 神损害 赔偿责 任 损害 是 比较 明显 的 。比较 典型 的就 是旅游 服 务合 同。而英 国打 若干 问题的解 释》 把精神 损害赔 偿 限定在 了侵 权责 任范 围之 内 ,
属 于一 方提供服 务 , 另一方 给予金 钱给 付的服 务合 同 。
很 显然 , 在上述 案例 中, a i获 得的损 害赔偿 包括 了两部 Jr s v
一部分 是他 为此 次活 动支付 的 费用 , 另一 部分是 因失望 而获 但 是, 旅游合 同又有其 自身的特 点, 站在旅 游者 的角度 , 旅 分 : 在 0英镑 的赔偿金 。 果 说 J ri 为此 次活动 支付 的费用是 如 a s v 游 合同 中, 旅游者 是为 了获 得特定 的精神利益 而参』旅 游营 业人 得 的 6 J 【 J 所 那 组 织的旅游 活动并 支付旅游 费用 , 即旅游者 参与旅游活 动通常 并 财产 性损 失 , 获得 的赔 偿是财 产性 赔偿 , 么 因失望而 获得 的
L g l y t m d S cey e a se An o it S
2 1月上 0 年 () 1 0 0
希占 I 轧会 J
论旅游合 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陈 飞 宇
摘 要 旅 游合 同是 指旅 游者 为 了获得特 定 的精神 利益 而参 与旅 游 营业人组 织 的旅 游活 动 并支付旅 游 费用的合 同,旅 游 合 同具有 明显 的精 神 利益 属性 , 如果旅 游营 业人造 反合 同约定 , 必然会损 害旅 游者 的精 神 利益 。由英 美法 的判例 可知 , 确 立旅 游合 同违 约精 神损 害赔偿 是有 必要 的。 而且 ,对旅 游合 同违 约的精 神损 害给予赔 偿符 合我 国合 同法 完全赔偿规 则和 预期 利益损 害赔偿 理论 。 当然 , 精神损 害赔偿也要 受 到可预 见性规 则 等的必要 限制 。 关键 词 旅 游合 同 精 神损 害赔偿 合 同违约
论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
Legal Syst em A nd S0ci et v ■圈匿霆圈墼竺堡!型圭!f叁整』查垒金论旅游台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陈飞宇摘要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
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
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关键词旅游合同精神损害赔偿合同违约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44.02一、问题提出传统的民法理论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一般认为,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其制度功能是补偿,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性,只能限于侵权法领域,违约责任不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学术界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采取了泾渭分明的二元划分法,导致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
有学者认为“违约责任中是不应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这应成为我国合同法一项基本原则。
”。
在立法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没有对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把精神损害赔偿限定在了侵权责任范围之内,但是也没有提及关于违约责任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4’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一些旅游合同违约中,违约方的行为确实又造成了相对方的精神损害。
那么违约救济中能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近些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似乎遵循了以下逻辑思路: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的“专利”,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精神损害赔偿自然没有适用余地。
但是,为什么由侵权导致的精神损害可以赔偿而由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却不予支持呢?本文将对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研究。
《2024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今的法治社会中,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已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议题。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合同关系中因违约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需求日益增长。
本文旨在探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适用条件、赔偿标准及限制等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内涵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关系中,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遭受精神损害,由违约方对受损方进行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旨在弥补受损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心理压力等非物质性损失。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1. 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受损方与违约方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2. 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违约方的行为必须导致受损方遭受精神损害,如恐惧、焦虑、抑郁等。
3. 精神损害与违约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受损方的精神损害必须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4. 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可能还存在其他适用条件,如损害的可预见性、损失的可量化等。
四、赔偿标准及限制1. 赔偿标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因国家、地区而异。
一般来说,赔偿金额应与受损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害程度相匹配,并考虑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受损方的预期利益等因素。
2. 限制:虽然精神损害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受损方的损失,但并非所有精神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例如,轻微的、短暂的精神痛苦可能不被视为可赔偿的损失。
此外,赔偿金额也受到一定限制,以防止过度索赔和滥用诉讼。
五、国内外立法及实践比较1. 国内立法及实践:我国在《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在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并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2. 国外立法及实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实践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而另一些国家则相对保守。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精神赔偿的法律思考
旅游合 同,针对旅游纠纷中的精神损 害问题,适用传统的侵
权 责 任 解决 已经 面 临 一 系 列 不 足 ,因此 在 我 国未 来 的 旅 游 合 同法 中 也应 当对 此 加 以明 确 规定
合 同法 领 域 的旅 游 合 同 违 约 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 度 做 出努 力 。 ( ) 游合 同纠 纷 处理应 当考 虑精 神 损 失 。 旅游 合 同 纠 三 旅 在 纷 中 , 用法 律 应 分 而 待 之 , 能 简 单套 用审 理 一 民事 旅 游 适 不 般 合 同纠 纷 的思 想 和方 法 , 应 注意 研究 旅 游 合 同的 特殊 问题 和 而 规律 。 者认 为 , 笔 只要 确有 精 神 损害 发 生 , 论 是 由侵 权造 成 且不 的, 还是 由旅 游合 同违 约造 成 的 , 应 得 到补 偿 , 样才 能更 全 神 享 受为 目的 的 旅 游 合 同
根 据 旅 游 合 同 中 旅 行 社 方 面 承 担 的 旅 游 合 义 务 的 特 点 来 分 析 , 游 合 同违 约 中 全 部损 害赔 偿 的性 质 实 质 卜 然 旅 仍
维 护 旅 游 者 的 利 益 , 们 应 试 图 把 旅 游 合 同违 约 所 带 来 的 精 我
旅 游合 同违约 责任 精神 赔偿 的法律 思考
二 、 外 承 认 旅 游 合 同 中 的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之 借 鉴 国 在 国外 , 国 、 国 、 国等 许 多 国家 均 肯 定 了在 特 定 情 德 英 美 ( ) 利 于 我 国统 一 民 事 责 任 制 度 的 建 立 。我 国 《 二 有 民法 通 则 》 世 界 各 国 民事 立法 中首 创 “ 在 民事 责 任 ” 一 术 语 并 将 这
论旅游合同纠纷的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传统观 点认 为, 约之诉 并不 能提起 精神损 害赔偿 的请 求。 违 结合我 国的立 法、 司法 实践 和 国外的
违约精神损 害赔偿 的 比较 法考察, 在旅 游合 同这类特殊 性质 的合 同违 约 中, 当确 立精 神损 害赔偿 制度, 应 以加
强对旅 游者的保 护 。 并为 未来我 国的旅 游立法工作 提供理 论 支持 。 关键 词 : 旅游 合 同; 约 ; 违 精神 损 害赔偿 ; 可预 见性规 则
害 给 予财 产 赔 偿就 成 为 人们 普 遍关 注 的一 个 重 要
问题 。
越 来越多 , 利益 的范 围也在不 断地扩 大 。 精神 旅 游 本 质 上 是 以消 费 精 神 产 品 为主 的包 含 很 高 文化价 值 的社会 活动 , 一种 精神 消 费 。旅 游 合 是 同伴随 着旅 游业 的兴起 而 出现 , 其标 的 是旅 游业 者 提供 的精神产 品 , 立的 目的就 是 为了 获得 精神 上 订 的愉 悦和 享受 。旅 游合 同成 立后 , 游 者与旅 行 社 旅 都 应 当遵 守 , 当履 行 , 非 主客 观 情 况发 生 变 化 适 除 使合 同存 在失 去积极 意 义 , 否则 不得 擅 自变更 或 解 除旅 游合 同 。如 果 旅行社 在 旅游 活动 中违 约 , 游 旅 行程 安 排 不 当 , 游服 务 质 量低 劣 , 旅 无故 增 加 景 点
以确定 , 因此 , 受害 人不能 基于 合 同之诉 获得 赔 偿 。 但 在 责任 竞 合 的情 况 下 ,受 害 人可 以基 于 侵权 责 “ 任 来追究 精神损 害赔 偿 。” 并认 为 “ 我国 目前不允许 对 违约 责任 适用 精神 损害赔 偿 是合 理 的 , 做 出规 未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
商业经济 SHANGYE JINGJI
No.12,2012 Total No.41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文章编号] 1009- 6043(2012)12- 0059- 02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分析
刘京原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
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对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采取 的是二元救济体系,《合同法》 第 122 条规定:“因当事人 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 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 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可见,我国的立法态度是,允许 当事人自行选择行使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 权,但不能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种请求权。然而,当合同 是以精神利益为给付标的时,在既有履行利益上的财产 损害,又有固有利益上的精神损害时,当事人的违约行为 不必然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只是存在违约 责任,此时,精神利益的减损就不构成侵权,在这样的情 况下,责任竞合理论显然解决不了,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则能很好的解决这个难题。
[摘 要]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外出旅游方式来缓解工作压力和享受生活,随之而来的旅游合同纠纷也
日趋增多,并出现违约导致旅游者精神受到损害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传统的民法理论和基于二元救济体系的 《合同
法》,对于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存在很多的不足。我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尽快构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
2.完全赔偿原则 所谓完全赔偿原则是指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 另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受有损害的,违约就方应当对该部 分损失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完全赔偿是对受害人的利 益实行全面充分保护的有效措施,受害人的利益既包括 了财产利益,也包括精神利益。按照完全赔偿原则,当违 约方的行为导致守约方受有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在资金 为违约方自身合法取得的范围内赔偿守约方所有的损 失。只要是导致他人受损的就应当完全赔偿。损害赔偿目 的的实现,不应该因违约或侵权责任的不同而不同。因 此,在旅游合同违约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理应得到全部赔 偿(当然这种赔偿是应有限制的)。如上所述,旅游合同的 违约行为或多或少的会引起旅游者精神利益的减损。将 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并没有正当 的理论基础。既然在侵权责任中承认了精神损害赔偿,那 么在违约责任中也没有理由排斥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正 是损害赔偿法上填补损害回复到应有状态这一宗旨的要 求。依据完全赔偿原则,违约中存在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 得到全部赔偿。 3.契约自由理论 契约是实质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当事人一经合意 选定契约,即对当事人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契约内容自 由主要是指契约当事人接受何种约束的选择权,显然应 由缔约者自主决定选择契约标的。早在罗马法,理论上就 已经承认了精神上的利益可以作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 可以请求对方履行并实现对这种利益的享有,这与当事 人通过合同的履行并享有财产上的利益是一样的。违约 行为也可以导致包含精神损害在内的多种损害,根据契 约自由理论,当违反以精神利益为内容这类的合同时,应 当允许受害者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旅游合同的主要目的 就是为了获取精神利益,因此,对其违约情形下的精神损 害赔偿符合契约自由的原则。 4.合同法保护利益的扩张 合同法不仅具有开放性,更是不断发展的,当今社 会,人们的买卖交换逐渐频繁和扩大,合同法的利益保护 范围也应逐渐扩张。从各国立法来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 符合合同关系扩张的这一历史趋势,因为违约行为与侵 权行为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侵害他人利益的不法行 为。在一定程度上,合同法保护范围的迅速扩张,是交易 安全的要求和信用制度的发展的体现,更是对某些指导
浅析我国旅游合同之精神损害赔偿
上或心理上所受之'苦 , 痈 通常称之为精神损害。。 然而, 在英国法 、 美
则 》 违 约责 任 的 有 关规 定 , 该法 第 一 百 一十 一 条 至 一 百一 十 六 条 对 即
炜
哈斯 巴根
本文指 出 由于旅 游合 同是专 门为 当事人提供安 宁和快 乐的合 同。因此 , 未来立 法中 , 国应赋 予旅游者 就旅 游 在 我
中图 分类号 : 93 D 2. 6
理 论 上 的 界 定有 关 。。 在德国、 曰本 的 民 法 当 中将 损 害作 为 基 础 性概 念 , 将损 害又 分 为 财 产 性损 害和 非 财 产 性损 害 ,同 时规 定 两 者 均可 作 为适 用 损 害 赔偿
和 19 年《 9 9 合同法》 对违约责任 的一般规定, 即该法第一 百零七条至
文 章编号 : 0 .5 22 0 )50 80 1 90 9 ( 0 90 .9 -2 0 实施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 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 “ 的姓名权、肖像权 、 名誉权 、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 有权要求停止侵害 , 恢复名沓, 消除影 响, 礼道歉 , 赔 井可要求赔偿 。由于侵害姓名、 ” 肖像、 名誉 、 荣誉权 在多数情况下不会出现直接的财产损失, 因此该条所指 的“ 赔偿损失” 多被理解为对精神损 失的赔偿。但是 , 。 在我国《 民法通
一
、
精 神 损 害溉 说
精 神 损 害 的 含义 决 定着 精神 损 害 赔偿 责任 的适 用 。然 而 ,精 神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范文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的完善,人们对于权益的维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在合同违约后所引发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议题。
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而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压力或心理困扰,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本文将围绕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特点、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另一方在精神上遭受的损失,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认定并由违约方给予经济赔偿。
2. 特点:(1)主观性: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因个体差异而异,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主观感受。
(2)难以量化:精神损害往往难以用货币进行量化,需要通过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3)赔偿目的:旨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恢复其心理平衡。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有问题1. 立法不完善:目前,我国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缺乏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认定依据。
2. 认定难度大:由于精神损害具有主观性和难以量化的特点,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
3. 赔偿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在处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往往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四、解决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途径1. 完善立法: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明确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认定依据和赔偿标准等,为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依据。
2. 强化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司法解释等方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赔偿标准进行明确和规范。
3. 建立专业评估机构:建立专业的精神损害评估机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为司法实践提供准确的依据。
4.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水平和认定能力,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
5. 引入心理鉴定:在审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可以引入心理鉴定程序,对受害人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为认定精神损害提供科学依据。
旅游合同的违反与精神损害赔偿
从而构成旅游合同的违反 。实践中, 旅游合同的违反主要有 以下三 种 情形: 迟延履行,『旨 H {旅游合 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后 , J 旅游者或旅行社 应该按期履行合同而推迟履行: 不完全履行 , 即指在旅游合同的履行
立 、 更、 变 终止旅游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笔者 于本文主要涉及 的是 支持了原告的财产损害 , 对精神损害不予赔偿 。 原告上诉到英国上诉
狭 义 的旅 游 合 同 。
法院 .二 . 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认为, 1 该案正足判给受害方精神损害以
金饯赔偿 的价 当案件。 他指出: 常常有人认为在违约案件中, “ 对非财
多么的狭窄。。 且根据 民法的基本原理, 而 有损害就应当有赔偿。这 追 究方式 。退一步讲, 于精神损害赔偿 , 对 不能给与合同法 上的违约
过 程 中, 行社 或 旅 游 者在 履 行 合 同时 , 符合 合 同 约 定 , 成旅 游 合 旅 不 构
同的违反。一般来说, 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
定, 给对 方造 成 了损 害 , 约方 都 应 承 担违 约 责 任 。因 此 , 旅 游 合 同 违 在
中, 旅行社擅 自改变旅程或遗漏景等因旅行社的事由, 使旅游未 致
其 中任 何 一 方当 事人 违 反 了合 同 约定 , 者 履行 旅游 合 同不 符 合约 定 , 或
个适当的案件 L, f 透过合同是可以给予当事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以赔 j 偿 的, 就如同通过侵权行 为给予精神震撼非财产损 害赔偿一样。 度假 合 同或者提供娱 乐与享 受的合同, 就足这 样恰当的案件 。 倘若合同一 方 当事人违反了合同, 那么 因违反合同给与对方 当事人造成失望、 痛 苦、 烦恼和挫折时, 受害人可 以获得非财产损 害赔偿” 。美 国, 则在 与 旅游有关的普 尔曼 公司苏韦莱特 案巾承 认了因违约产生的身体上的 不便及 心灵上 的痛苦加 以补偿。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过去也不承认 旅游合 同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但修订后 的台湾 民法典增设了旅游契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反思
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理论的反思在现代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合同违约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受损方通常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然而,对于违约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领域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
传统的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的目的主要是实现经济利益的交换,违约所导致的损害通常是财产上的损失,精神损害不应在违约赔偿的范围之内。
这种观点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合同作为一种经济活动的规范,其主要关注点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将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赔偿范围,可能会导致合同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交易成本上升,不利于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提高,完全排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挑战。
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如旅游合同、婚礼服务合同、丧葬服务合同等,合同的履行不仅仅涉及到经济利益,还承载着当事人的精神期待和情感满足。
当违约行为发生时,给当事人造成的精神痛苦是实实在在的,而且这种痛苦可能远远超过了财产损失所带来的影响。
例如,一对新婚夫妇精心策划了一场梦想中的婚礼,并与婚庆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
但由于婚庆公司的失误,婚礼现场布置混乱,流程出现严重差错,给这对新人及其家人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赔偿财产损失,显然无法弥补当事人所遭受的精神伤害。
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认为,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合同的履行与当事人的精神利益密切相关,且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了精神损害的发生,应当给予受害人相应的赔偿。
这不仅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也能够促使合同当事人更加谨慎地履行合同义务,提高合同的履行质量。
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在违约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可能带来的问题。
首先,精神损害的认定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与财产损失相比,精神损害难以用具体的标准和金额来衡量,这可能导致赔偿数额的确定缺乏客观依据,增加司法实践的难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探讨陈莲莲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人身权受到侵害时,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2、对于精神损害,民法通则只规定涉及精神利益损害部分可以请求赔偿;3、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权益而产生的精神损害,受害方通过主张侵权责任可获得保护,但在违约责任中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我国法律不主张在合同违约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这实际上是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理论,认为因债务不履行只能产生财产上损害赔偿之债额,而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只有在因侵权行为造成人格权之损害时,才发生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一般对因合同不履行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予认可。
然而笔者认为,对于那些未造成人格权损害的违约行为中的某些特殊个案也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可视为精神损害赔偿原则的某种例外。
王利明教授也曾在其《合同法研究》中说:“从司法实践来看,在违约的纠纷中,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已经采用,但适用范围是有限的,也可以说,仅适用于例外的情况。
”笔者认为,旅游合同就应当属于例外情况之一。
一、旅游合同的本质内容旅游合同是指旅游业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游合同从表面来看,是合同的一种,但旅游合同与其他合同有明显的区别。
其中最大的区别就是旅游者签订合同并非以获得财产上的利益为交易目标,而是以获得精神上享受、实现精神上的愉悦和满足为最终目的。
也就是说,旅游合同不仅仅是一种消费合同,也不仅仅是金钱与物质交换的消费活动。
因为旅游是一种精神产品的消费活动,以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为目的,旅游的基本出发点、整个过程和最终效应都是以获得精神享受为指向,这种精神生活是通过美感享受而获得的。
因此旅游是一种审美活动,一种综合性的审美活动。
这一切决定了旅游合同是一种以获得精神利益和满意为目的的特殊合同,其消费的是一种精神产品,合同的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势必会造成旅游者精神上的痛苦,带来某种程度的精神损害。
若旅游者想通过旅游带来愉悦的目的没有实现,这实质上就导致其订约的目的没有实现。
因此,为更好地维护旅游者的利益,我们应试图把违约所带来的精神损害纳入到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来,从而为建立我国合同法领域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做出努力。
在旅游合同纠纷中,适用法律应分而待之,不能简单套用审理一般民事合同纠纷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注意研究旅游合同的特殊问题和规律。
笔者认为,只要确有精神损害发生,且不论是由侵权造成的,还是由违约造成的,都应得到补偿,这样才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者利益。
否认违约产生精神损害,拒绝赔偿将导致对受害者痛苦明显的法律冷漠与社会冷漠;在一个经济社会里,金钱具有很高的价值判断标准,被广泛用来衡量和确定有形和无形财产的价值,如果一个社会承诺保护人的身心健康,则必须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
虽然金钱不能完全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利益,但可以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享受,还可以恢复受害人自身的价值感。
二、旅游合同违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分析根据上述旅游合同的本质内容及民法相关原理,笔者主张在旅游合同中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如下:1、从民法基本原理上讲,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间并非泾渭分明,两者没有机械的严格的划分,而是呈现出一种相互渗透、相互交织、相互补充的状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两种民事法律责任的区别主要是来自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区别: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侵犯的是合同债权这一相对权;侵权行为是行为人违反法定对任何第三人的不作为义务的行为,侵犯的是人格权、所有权等绝对权。
但是,上述区别并不是绝对的,由于民事生活的复杂性,有些行为既构成违约,又构成侵权,从而形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实践中,原本各自独立的各种民事责任制度的联系日益密切,彼此渗透交叉,促进了统一民事责任制度的形成,呆板地坚持传统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严格区分的理论框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情况。
违约责任已不再是损害相对人利益的唯一方式,加害型违约使得违约责任扩展到侵权责任领域;侵权责任同样不是侵害绝对权的唯一责任方式,某些侵害债权的行为已经被作为侵权行为对待。
我国《民法通则》在大陆法系民事立法中首创统一的民事责任制度正是基于不同民事责任在现代的相互渗透和交融,而且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已经明文规定了违约中非财产损害赔偿。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顽固地坚持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各有其互不相关的调整领域,坚持合同法只调整合同当事人的财产关系而不涉及其非财产利益,这就人为地把民事法律制度割裂开了。
2、侵权责任不能周全地保护合同债权人的非财产利益有学者认为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发生竞合的情况下,用侵权责任完全可以救济合同当事人所受的精神损害,并以此否定合同责任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不够严密,不足以成为否定合同违约责任中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根据。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可能符合合同法和侵权法中不同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该行为既具有违约行为的性质,又具有侵权行为的性质……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的“侵权性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行为造成侵权的后果,即所谓的“违约性侵权行为”。
这种合同关系的存在,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也可以作为违反当事人事先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在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合理的法则应该是允许受害人就两种请求权做出选择,他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但必须承认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会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
无论如何加害人不能负双重民事责任,原因在于实现两项请求权意味着获得双重赔偿,这对不法行为人来说,将使其负双重责任,显然有失公平。
旅游合同纠纷中,当发生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特别是旅游业者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构成对旅游者侵权,造成游客精神损害的情形下,从有效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看,主张侵权责任比主张违约责任更为有利。
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和《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做了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权责任中。
也就是说,根据目前立法及司法实践,如果旅游者提起合同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将难以对其支持。
然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只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必须有过错,而且受害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毕竟只是例外情形),这必然使作为弱者一方的受害人面临举证的困难,特别是在出境旅游纠纷案中。
反观合同之诉,违约责任的成立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或“客观责任原则”。
换言之,无论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法定免责事由除外),且受害人无须举证,违约方则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
通过这样的比较,我们可以明显看出合同之诉更有利于受害方行使权利,但是遗憾的是,根据传统民法及目前立法、司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难以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予以实现的。
再者,有些合同纠纷中,一方当事人造成另一方精神损害的行为只构成违约而不构成侵权,这样就无法通过侵权责任保护受害方的精神利益,此时,若仍然坚持提起违约之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必将不会予以支持,从而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正当利益。
这显然是存在法律漏洞的。
如王利明教授所主张:“在法律规定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或判例填补漏洞,而不必严格地受已存在明显疏漏的现行法的拘束。
只有这样,才能使立法在适用中不断完善。
”3、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具有“可预见性”众多学者反对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中的理由之一是:“在违约责任中,对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违反了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见性规则”是限制完全赔偿原则,是使损害赔偿范围合理化的重要合同法规则。
笔者认为,“可预见性”标准固然是限制违约责任范围的重要标准,但这并不能成为否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可预见性”标准是以经济效率上的判断为基础的,其隐含的法律原理是:合同当事人仅有义务防止造成对方依一般情形可能造成的损害,而只有了解对方的特殊情况之后,才有义务防止因该情形的发生而产生的损失。
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怎样才能被认为了解了对方的特殊情形——即对当事人预见程度高低的要求完全取决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可预见性标准并非是一个先验的一成不变的标准,当法官认为违约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应该在某些时候受到保护时,他完全可以通过提高对违约方预见性的要求来实现其目的。
再者,以“可预见性规则”来否定所有合同违约责任之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观点抹杀了具体合同类型的个性特征。
在合同的履行关乎当事人的人身安全或合同的目的主要是一方向另一方提供一种精神上、情感上的欢乐、消遣、安宁、摆脱困扰等服务时,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可以并且应当预见到其违约行为将给另一方带来精神利益的损害,因而,旅游合同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并不违反合同上的“可预见性规则”。
笔者认为,既然合同法保护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利益,而侵权行为法又不能周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非财产利益,并且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可以因当事人的事先约定而存在,那么,把特定的精神损害纳入违约责任的保护范围,使因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精神损害的合同债权人获得合同法上的救济,建立我国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逻辑的必然。
同时,在不过分加重合同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强化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也向来是合同法的价值取向,而把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违约责任正与合同法这一倾向相符合;建立这一制度可以更好地保护旅游合同等消费合同中消费者(游客)的利益(精神利益),以便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这也正是符合当代世界各国加强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倾向。
同时也是对旅游企业违约行为的惩罚,从而达到刺激其提高服务水平,防止违约现象的发生的目的。
根据世界各国现有立法状况,在我国目前还没有民法典,甚至没有专门的旅游合同立法的背景下,在旅游合同纠纷诉讼中应当借鉴德国法和台湾地区立法的做法,在拟订旅游合同立法时加以参考,在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支持游客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这也是符合民法原理和宗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