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铁路车辆调度规则
铁路车辆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铁路运输发展需要,适应铁路车辆专业管理新要求,统一全路车辆调度工作标准,规范车辆调度工作,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的车辆调度管理工作,各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三条铁路车辆调度是铁路运输调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铁路车辆运用、检修生产的日常组织指挥工作。
做好车辆调度工作是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维护运输秩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铁路运输组织具有高度集中,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
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铁路车辆是完成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装备。
车辆调度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 的要求,紧密围绕铁路运输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原则,树立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严格执行铁路车辆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系统与铁路运输组织的纽带作用,与各工种调度和相关部门(企业)切配合,协同合作,为实现运输组织的高效和畅通提供保障。
车辆调度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服从运输指挥,强化专业管理,落实岗位职责,精心协调组织,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实现车辆调度工作科学、精细、高效。
第二章调度职责第五条车辆调度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
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设车辆调度,其岗位设置须满足铁路车辆专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的要求。
车辆调度实行24 小时值班,值班调度为四班制。
第六条总公司车辆调度由运输局车辆部管理,铁路局车辆调度隶属铁路局调度所。
铁路局车辆处是铁路局车辆调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调度的专业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对车辆调度人员的招聘(选拔)进行专业把关。
第七条总公司车辆调度主要聊主(一)贯彻执行总公司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车辆造修、运用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各工种调度协调配合,发布和传达调度命令。
《铁路车辆调度规则》(2014)341
TG/CL154-2014铁路车辆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铁路运输发展需要,适应铁路车辆专业管理新要求,统一全路车辆调度工作标准,规范车辆调度工作,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的车辆调度管理工作,各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三条铁路车辆调度是铁路运输调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铁路车辆运用、检修生产的日常组织指挥工作。
做好车辆调度工作是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维护运输秩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铁路运输组织具有高度集中,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
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铁路车辆是完成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装备。
车辆调度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的要求,紧密围绕铁路运输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严格执行铁路车辆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充分发挥车辆系统与铁路运输组织的纽带作用,与各工种调度和相关部门(企业)密切配合,协同合作,为实现运输组织的高效和畅通提供保障。
车辆调度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服从运输指挥,强化专业管理,落实岗位职责,精心协调组织,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实现车辆调度工作科学、精细、高效。
第二章调度职责第五条车辆调度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
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设车辆调度,其岗位设置须满足铁路车辆专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的要求。
车辆调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调度为四班制。
第六条总公司车辆调度由运输局车辆部管理,铁路局车辆调度隶属铁路局调度所。
铁路局车辆处是铁路局车辆调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调度的专业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对车辆调度人员的招聘(选拔)进行专业把关。
第七条总公司车辆调度主要职责。
铁路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铁路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单位的安全管理,预防和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一切与铁路单位生产、作业有关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操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意识,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铁路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生产,做到严格遵守,依法操作。
第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綵rupture。
第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警示教育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第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制度,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铁路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技能。
第十四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备份和更新档案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督办制度,设立专门的督查部门,对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督查和整改。
第十六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七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设备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对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铁路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队伍,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应急处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
中国铁路总公司文件(铁总运〔2015〕314号)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18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
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务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第五条本规则是中国铁路总公司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各级运输、机车运用管理和生产人员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范围第一节三级管理职责第六条机车运用管理工作要贯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职能部门作用。
第七条中囯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一)负责国家铁路机车运用管理,制定机车运用安全管理、机车乘务员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规划、调整总公司机车配属,实行集中配置,统―机型,衔接干、支线。
追求资产配置效率和效益最大化,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升级换代,满足总公司运输计划需要,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铁总运〔2015〕314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发文稿纸标题: 《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的通知附件: 附件1机车乘务员动态表,附件2机车技术状态书、回送机车请求书、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状态鉴定书,附件3长期备用机车记录单格式,附件4机车工具及备品,附件5 机车添乘证格式,附件6登乘机车证格式 主送: 各铁路局。
抄送: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计统部、财务部、劳卫部、科技部、安监局,运输局调度、营运、工务、电务、车辆、供电、信息化部。
----------------------装---------------------订---------------------线--------------------- 调度部:营运部:工务部:电务部:车辆部:供电部:信息化部:现将《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技术规章编号:TG/JW101-2015)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5年12月3日TG/JW101-2015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机车是铁路运输的牵引动力,机车运用工作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强机车运用管理,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机车运用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精心组织,为铁路运输生产提供满足需求的机车和机车乘务员,优质高效地完成运输生产任务;科学合理使用机车,推广先进经验,遵循经济规律,不断提高机车运用效率,促进资产回报;加强安全风险管理,确保行车和人身安全;加强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三条各级机车运用人员应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求实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对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对技术精益求精;维护路网完整性,坚持调度指挥统一,顾全大局,联劳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第四条机车运用管理要采用先进、成熟、经济、可靠的技术,建立健全准确无误、反应迅速的信息采集、数据处理系统,实行网络管理,实现技术设备标准化、系列化和信息化,确保有序可控。
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片面增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平安管理任务,落实平安消费责任,保证铁路运输平安、人身平安和财富平安,依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平安管理规则»〔铁总安监【2021】10号〕,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平安管理任务。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平安管理任务应契合本规那么有关规则。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国度有关法律法规,以保证铁路运输平安、车辆设备质量平安、休息平安等消费平安为目的,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片面推行平安风险管理,提高平安消费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开展为主线,以落实〝平安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规范化、反省整治常态化〞为重点,严厉落实平安消费主体责任,不时完善〝平安管理、进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平安任务制度树立,继续强化平安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平安继续动摇。
第五条要坚持〝平安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严管理〞的基本原那么,一直把平安作为车辆部门各项任务的生命线,一直把确保平安放在各项任务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休息平安为重点,准确掌握铁路车辆平安风险全系统性、全进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效果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严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范平安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增强班组树立,严厉现场控制,片面提高车辆部门平安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担任人对本单位车辆平安消费任务负直接指导责任。
要依照指导担任、分工担任、专业担任和岗位担任的要求,明白车辆部门平安消费职责,组织制定平安消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平安消费教育和培训方案;保证车辆部门平安消费投入的有效实施;催促、反省车辆部门平安消费任务,及时消弭消费平安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消费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照实报告消费平安事故。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安全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安规》(普铁)
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总运【2014】272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2014年·北京前言自2006年《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颁布实施以来,铁路运输及工务生产组织、设备状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铁道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多项规则、办法,尤其是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一些条款突破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安全防护等内容也做出了部分修改。
由此,本次修订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已发布实施,因而本规则更名为《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本规则共分四章和五个附录,阐述了普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防洪,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等工务安全相关要求。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曾宪海。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杨忠吉、张晓阳、万坚、许建明、杨梦蛟、张克艺、杨春枝、刘光煜、梁之文、何海宏、李拥军、毋小卫、朱春信、李胜利、任成进、康振江、张传东、姜永权、虞中明、汤国华、罗强、袁雪娥、郑朝会、高琦、贵逢涛、刘维平。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康高亮、曾宪海、龚昕、吴景海、傅锋、吴细水、姚冬、王敏、杨桉、孟亮、吕关仁、邢建鑫、胡双庆、徐洪范、杨春林、李剑、刘东、赵党利、杨宝立、王忠伟、毛建辉、胡永生、郭敏杰、洪淳敏、王建辉、谢绍甜、莫克议、刘加昌、郑小龙、杨明声、魏绍挺。
本规则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负责解释。
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行车安全 (4)第一节作业 (4)第二节作业防护 (16)第三节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 (32)第四节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 (43)第五节施工列车及工程机械 (53)第六节材料装卸与堆放 (57)第七节防洪 (63)第三章人身安全 (65)第一节基本要求 (65)第二节避车 (66)第三节线桥作业 (68)第四节搬运与装卸作业 (81)第五节机具使用 (82)第四章工务设备安全 (85)附录一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88)附录二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89)附录三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适用行车条件 (90)附录四信号及标志 (95)附录五本规则用词说明 (99)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保证行车和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则。
铁路车辆调度规则
铁路车辆调度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铁路运输发展需要,适应铁路车辆专业管理新要求,统一全路车辆调度工作标准,规范车辆调度工作,依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运输企业的车辆调度管理工作,各铁路局应依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三条铁路车辆调度是铁路运输调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铁路车辆运用、检修生产的日常组织指挥工作。
做好车辆调度工作是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维护运输秩序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铁路运输组织具有高度集中,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
铁路运输组织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集中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铁路车辆是完成铁路运输工作的重要装备。
车辆调度工作必须按照“安全管理规范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的要求,紧密围绕铁路运输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树立安全风险管理理念,严格执行铁路车辆专业技术标准、管理规定,充分发挥系统与铁路运输组织的纽带作用,与各工种调度和相关部门(企业)切配合,协同合作,为实现运输组织的高效和畅通提供保障。
车辆调度人员要增强大局意识,服从运输指挥,强化专业管理,落实岗位职责,精心协调组织,加强专业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实现车辆调度工作科学、精细、高效。
第二章调度职责第五条车辆调度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三级管理。
总公司、铁路局、车辆段设车辆调度,其岗位设置须满足铁路车辆专业管理和运输组织的要求。
车辆调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调度为四班制。
第六条总公司车辆调度由运输局车辆部管理,铁路局车辆调度隶属铁路局调度所。
铁路局车辆处是铁路局车辆调度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调度的专业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对车辆调度人员的招聘(选拔)进行专业把关。
第七条总公司车辆调度主要聊主(一)贯彻执行总公司运输生产、安全及铁路车辆造修、运用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各工种调度协调配合,发布和传达调度命令。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
3.对干线地面信号、机车信号、轨道电路设备和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等的运用状态,每月检查一次;场强覆盖每季度检查一 次。登乘机车检查信号显示距离、机车信号显示状态及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运用质量,每月不少于一次。
基础设施实行天窗修制度,并推行预防性计划修、专业化集中修制度。
第19条铁路技术设备应保持完整良好状态。根据设备变化规律、季节特点,安排设备检修。检修单位应保证检修质量符合规 定的标准和使用期限,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交付运用。
第20条为满足检修需要,应建立检修基地,设置检修、试验设备(包括检查车、试验车)、运输工具、必要的生产辅助车间 和生产房屋,并应储备定量的器材和备品,以备急需和替换时使用。储备的器材和备品动用后,应及时补齐。
第22条铁路局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检查。其中:
1.对重要线路的平面及纵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五年不少于一次;技术复杂及重要的桥梁、隧道检定,其他线路的平面及纵 断面复测、限界检查,每十年不少于一次;对其他桥梁、隧道检定,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对驼峰及调车场线路溜放纵断面复 测,每五年
不少于一次。
本规程包括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两部分,本部分为普速铁路部分,适用于200 km/h 以下的铁路(仅运行动车组列车的铁路除 外)。
本规程是国家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都必须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在铁路总公司明 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国家铁路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以对国家和人民负责的态度,保证安全生产。各 单位对遵守本规程成绩突出者,应予表扬或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违反者,应视其违反程度和造成事故的性质、情节及后 果,给予教育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
(新版)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TG/GW101-2014中国铁路总公司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二〇一四年六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行车安全 (4)第一节基本作业要求 (4)第二节作业防护 (20)第三节应急处置与特殊线路故障的预防和处理35 第四节养路机械、专用车辆使用 (46)第五节施工列车及工程机械 (56)第六节材料装卸与堆放 (60)第七节防洪 (66)第三章人身安全 (68)第一节基本要求 (68)第二节避车 (69)第三节线桥作业 (72)第四节搬运与装卸作业 (84)第五节机具使用 (86)第四章工务设备安全 (88)附录一施工安全整改通知书 (91)附录二营业线施工停工通知书 (92)附录三各种类型临时钢梁主要尺寸和适用行车条件 (93)附录四信号及标志 (99)附录五本规则用词说明 (103)前言自2006年《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运〔2006〕177号)颁布实施以来,铁路运输及工务生产组织、设备状况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原铁道部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相继出台或修改了多项规则、办法,尤其是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一些条款突破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的相关规定;同时,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对安全防护等内容也做出了部分修改。
由此,本次修订对有关内容进行补充或修改。
因中国铁路总公司《高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已发布实施,因而本规则更名为《普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
本规则共分四章和五个附录,阐述了普速铁路工务安全管理制度,行车安全,养路机械、专用车辆及工程机械、防洪,人身安全,工务设备安全等工务安全相关要求。
在执行本规则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补充和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工务部(北京市复兴路10号,邮政编码:100844),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技术总负责人:康高亮、曾宪海。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杨忠吉、张晓阳、万坚、许建明、杨梦蛟、张克艺、杨春枝、刘光煜、梁之文、何海宏、李拥军、毋小卫、朱春信、李胜利、任成进、康振江、张传东、姜永权、虞中明、汤国华、罗强、袁雪娥、郑朝会、高琦、贵逢涛、刘维平。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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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安全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安全。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
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铁总运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_条例_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分总则、铁路线路安全、铁路营运安全、社会公众的义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103条,那么,下面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行业的安全稳定运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责任、要求和措施。
第三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并通过培训和考核提升安全管理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安全管理应当贯穿铁路公司的全过程,包括铁路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维护保养、事故处理等各个环节。
第五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有效的安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了解铁路行业的安全风险和隐患。
第二章安全责任第六条铁路总公司为铁路行业的领导者,应当承担最终的安全责任,并制定安全战略和政策,明确安全目标和安全指标。
第七条铁路公司的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安全责任,定期召开安全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问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估机制。
第九条铁路公司应当落实安全责任分工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和职责,形成协同作战的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第十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外部单位和承建商的安全管理,约束其安全行为,确保安全责任的全链条传递和有效落实。
第三章安全监管第十一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明确安全监管的目标、要求和职责。
第十二条铁路公司应当设立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管,开展定期巡查和督导,及时发现并纠正各类安全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认真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相应的整改和防范措施。
第四章安全培训第十五条铁路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制定具体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内容。
第十六条铁路公司应当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04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及与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设立的铁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铁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
第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运输工作人员应当坚守岗位,按程序实行标准作业,尽职尽责,保证运输安全。
第八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铁路治安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及火灾事故、重大铁路运输安全事故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突发性事件,制定应急预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指挥、救援等事项。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及铁路用地的义务,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运输的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及其他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向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报告,或者及时通知铁路运输企业。
中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中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部门依法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划定的禁采区大于前款规定的禁采范围的,依照其划定的禁采范围执行。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
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除外。
第十八条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修建道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后,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道路、铁路两用桥由所在地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定期检查、共同维护,保证道路、铁路两用桥处于安全的技术状态。
道路、铁路两用桥的墩、梁等共用部分的检测、维修由铁路运输企业和道路管理部门或者道路经营企业共同负责,所需的费用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
第二十条铁路的重要桥梁和隧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守卫。
第二十一条在铁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进行疏浚作业,影响铁路桥梁安全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有关河道、航道管理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的意见,确认安全或者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后,依法进行疏浚作业。
但进行河道、航道日常养护、疏浚作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三条跨越、穿越铁路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或者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涉及铁路运输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不得危及铁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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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车辆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铁路运输安全、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国铁路总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铁总安监【2015】10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
国铁控股企业、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国铁受委托实施调度指挥的铁路企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本规则有关规定。
第三条车辆部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车辆设备质量安全、劳动安全等生产安全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全面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四条车辆部门要坚持“三点共识”和“三个重中之重”,以创新发展为主线,以落实“安全管理规化、现场作业标准化、检查整治常态化”为重点,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管理、过程控制、责任落实”等体系和安全工作制度建设,持续强化安全管理基础,确保车辆安全持续稳定。
第五条要坚持“安全第一、以人为本、风险管理、基础取胜、从管理”的基本原则,始终把安全作为车辆部门各项工作的生命线,始终把确保安全放在各项工作首位,以保证高铁、客车和劳动安全为重点,准确把握铁路车辆安全风险全系统性、全过程性和易发多变性特点,突出管理问题是主要风险源,强化源头控制,把关键环节,落实管理责任,防安全风险,要狠抓基层、基础、基本功,强化车辆段(含动车段、动车客车段、客车车辆段,货车车辆段,下同)和车间管理,加强班组建设,格现场控制,全面提高车辆部门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分管车辆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车辆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要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和岗位负责的要求,明确车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车辆部门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车辆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车辆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总公司发布的技术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车辆部门安全工作的基本准则,必须格遵守,不得违背。
各级管理人员应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规安全管理行为。
有关铁路车辆管理和作业人员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格遵守规章制度,执行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第八条本规则是车辆部门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
车辆部门组织制定的技术规章、技术标准、作业办法等有关制度,必须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总公司所属单位应依据本规则和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办法措施,全面加强和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制度第九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分级负责车辆专业规章制度和标准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审核、发布等,并对规章制度的容负责。
第十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和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制定车辆专业相关规章制度和标准,负责对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贯彻落实、有关行业、总公司的车辆相关规章制度、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和标准、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并将车辆技术规章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检修工艺、作业标准;负责组织对车辆段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车辆段负责贯彻执行总公司、总公司所属单位有关车辆安全技术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及时制定、细化车辆有关安全技术规章落实要求和实施办法,并将技术规章标准转化为可具体操作的作业指导书,充分发挥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管控能力,不断夯实安全基础,强化现场作业控制。
第十三条作业指导书是保证岗位第一责任人作业质量的工艺性文件,是促进岗位作业标准落实,规现场作业行为,实现职工“零风险”作业的基本保证,也是现场作业的唯一标准。
应依据相应的规程、标准,按照最小作业单元进行设置和编制,明确职工的作业容、作业步骤、作业标准、工装设备、检测器具、安全事项等容,在符合“实际、实用、实效”原则基础上,务求简练,当技术标准调整、作业环境变化、产品结构性能改动以及工作容需要补充时,应根据实际及时修、建、补、废,定期发布。
第十四条车辆部门应逐级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每日安全信息跟踪分析、每安全分析、每月安全分析、安全问题深度分析、安全对话会、典型事故和安全问题交班分析通报、安全预警”等安全工作制度,加强影响动车、客车和劳动安全等安全信息的追踪调查和分析,深入查找专业管理、安全管理和现场控制中存在的问题,研判安全风险,及时提出防控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五条车辆部门应按规定参加有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配合调查、分析涉及本专业的铁路交通事故,提交专业调查报告,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事故原因、格考核追责、制定防控措施、迅速落实整改,规建立事故统计分析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统计、分析、考核及评价工作;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上报、调查、处理、分析、统计工作,建立铁路车辆行车设备故障报告、处置及管理制度,加强与行车调度、安监值班人员的联系和沟通,及时掌握发生的与车辆有关的行车设备故障信息;负责对管及本属车辆发生的行车设备故障迅速反应,及时组织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查找真实原因,确定责任单位,并制定相应的防措施;定期对发生的车辆行车设备故障进行统计分析,落实责任和考核。
第十七条车辆部门应制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人员的行为规、工作标准。
要加强安全管理问题的检查调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整改,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负责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案,制定评价标准,建立评价机制,组织评价工作;车辆专业管理评价按照客观科学、标准统一、公正公平的实施原则,从安全、效率、质量、生产、经营、设备及重点工作等面,每月统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专业评价月度、累计得分和排名,每半年进行评价考核和排名通报,使安全奖惩与岗位、层级风险责任紧密挂钩,促进安全管理职责、工作标准及工作流程全面落实。
总公司所属单位应结合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车辆专业管理评价工作标准,并抓好落实。
第三章职工素质第十九条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提出车辆专业岗位准入标准、岗位设置和铁路职工技能培训规要求的建议,督促落实资格性培训制度。
铁路车辆从业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人员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总公司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全面掌握人员配置相关规定和实际到位情况,根据生产组织、作业式及车辆专业岗位设置标准,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人员配备;要格按照规定优先配备关键岗位作业人员,并保证人员的预备率。
第二十一条总公司所属单位应按规定督促组织铁路车辆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以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作业标准、应知应会、岗位风险、案例教育、应急处置等为重点进行适应性培训,推行以作业指导书为主要容的实作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和技能竞赛活动,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进入车辆有关生产场所的劳务派遣、委外作业、路外施工及学习、实习等人员,车辆段必须对其进行铁路安全生产基本知识、专业基本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并记录在案。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式变化前,应对车辆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二条总公司及所属单位车辆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培养优秀技能人才,组织开展以学标、对标、达标为主要容的岗位练兵活动,定期开展非正常情况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作用。
大力推进标准化创建活动,在车辆部门各层级选树标杆典型,并与职工的晋职、收入挂钩,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加大表彰奖励和推广学习力度,大力营造“学技练功、岗位争先”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干部逐级负责、职工岗位达标的基本要求。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车辆部门各级干部应坚持深入生产一线,掌握实际情况,注重大数据分析,掌握安全规律,制定工作措施,对有利于车辆工作长远发展的制度措施,应常抓不懈,一抓到底;应尊重科学,分析问题应把注意力放在找准原因、举一反三、制定措施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二十五条车辆部门应健全完善各级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安全监督检查的人员围、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质量要求,根据安全重点工作部署和月度安全风险预警,结合季节性安全特点和安全实际,以作业指导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对关键作业、关键环节、关键处所、关键时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对干部的安全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加强各级干部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丰富监督检查手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式,综合运用添乘检查、全过程盯控、安全包保、专题调研、调阅视频音频资料、监控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依法合规、对规对标,重点检查规章标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培训、设备质量、应急处置管理、安全风险管控、安全问题整治情况。
第二十七条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
针对安全关键和突出问题、事故暴露问题、季节性安全重点和上级部署,组织开展专项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促进作业标准落实,规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
第二十八条格安全问题追踪整改和复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对重问题应通报,对影响安全的重问题,应实行督办。
要追踪复查问题的解决情况,实现过程控制和闭环管理。
应突出高铁和客车安全,针对安全风险关键项点、突出问题实施重点控制和专项整治,对高铁和客车发生的事故、故障及典型安全问题,做到件件分析、盯住不放、立即解决。
第二十九条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查指导以及检查指导工作不力的,总公司车辆主管部门将在专业评价中定期进行通报批评和考核。
对检查指导的单位在短时期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问题的,必须认真分析原因,对能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以及发现问题后未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解决的,以及没有按规定时间、围检查到位的,应格追究检查指导人员的检查失职责任。
第五章设备质量第一节造修质量第三十条凡进入铁路以及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线和非委托总公司所属企业管理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线的铁路车辆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铁路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用的铁路行业推荐性标准,以及总公司颁布的技术标准和标准性技术文件要求。
第三十一条格执行铁路车辆有关产品准入制度,全面推行车辆设备零部件招标采购,健全评价机制,格对车辆设备供应商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