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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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编码:CMBC-HT-381(公司2011)

最高额保证合同

(适用于保证人为自然人)

编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甲方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保证人(甲方)详细信息》)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最高限额

第一条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在选定的“□”内划“√”,在未选定的“□”内划“×”)

□(一)、被担保人为多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乙方与各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签订的各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各主合同债务人及主合同由保证人提交本合同附件二约定的《确认函》确定。

□(二)、被担保人为一个主合同债务人时,主合同是指:

□1、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编号为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全部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2、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笔《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其他债权债务业务合同或协议、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主合同。

第二条甲方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金额小写)

,(金额大写)。

该最高债权额为本金余额最高限额,具有以下含义:

本金余额最高限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本合同第五条约定范围内的所有款项,甲方均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最高限额,但在该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

第二章被担保的主债权发生期间

第三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为年月

日至年月日,但:

(一)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或法人账户透支,则每笔贷款或透支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二)主合同约定的债权种类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则乙方对汇票进行承兑或贴现或开立保函的日期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

(三)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该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第三章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四条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之约定。具体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项下债权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四章保证方式

第五条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条如甲方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第五章保证范围

第七条甲方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六章被担保债权的确定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二)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三)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七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三)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主合同债务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七章保证期间

第十条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一)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二)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三)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的每一笔债务到期日和依主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日;

(四)主合同项下债务为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汇票贴现或开立保函或法人账户透支,则乙方对外付款之日视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第八章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保证期间,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展期或增加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数额或主合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甲方同意。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主合同债务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主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履行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的义务。

第十四条甲方履行保证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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