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多少?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 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 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 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 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9万元/亩。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用来进行项目建设。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会按照当地的标准发放补偿金。
不同的省份的在征地补偿方面都有各自的标准,并且每年都会做出调整。
那么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多少?下面请看小编的分析。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多少?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二、内蒙古征地安置原则是什么?1、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内政办发〔2020〕1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征收农用地按区片综合地价进行补偿,是国家对被征地农牧民长远利益保护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让被征地农牧民分享土地增值“红利”,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自治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做好我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此次公布实施的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地补偿综合标准,是实际征地补偿费用的一部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组成,不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管理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确定农用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分配比例、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公布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次公布中未明确具体区片的苏木乡镇或者嘎查村组,征地补偿标准按该苏木乡镇所属旗县(市、区)或者该嘎查村组所属苏木乡镇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重要的农牧业生产基地,也是资源丰富的地区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的征地补偿标准,以确保征地补偿的公平合理。
本文将就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充分考虑了土地的类型、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
针对不同类型的土地,如耕地、草地、林地等,制定了不同的补偿标准。
此外,根据土地的地理位置和用途,也进行了差异化的补偿标准制定,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其次,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充分听取了农民的意见和建议。
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积极与农民进行沟通和交流,了解他们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充分考虑了农民的利益诉求。
这样一来,征地补偿标准更加符合农民的实际情况,也更具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再次,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进行了严格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建立了健全的监督机制,对于征地补偿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符合规定,不出现偏离和滥用的情况。
这样一来,征地补偿标准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得到了有效保障。
最后,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也做得十分到位。
相关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农民宣传征地补偿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提高了农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同时,也对相关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他们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为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总的来说,内蒙古自治区对于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标准,进一步提高征地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让农民能够真正受益,共同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为征地补偿标准的完善和执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无【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3(000)018【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3126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煤炭资源配置的程序、配置量计算等内容进行细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转化项目煤炭资源配置条件和配置量的计算(一)国家核准的煤炭转化项目,在取得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后.即可申请配置煤炭资源。
自治区备案的煤炭深加工项目,工程进度达到主设备全部订货、实际投资额完成批准投资总额50%以上,即可申请配置煤炭资源。
【总页数】2页(P13-14)【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76.1【相关文献】1.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执行内政发[2003]62号文件的通知 [J],2.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内政发[2006]31号文件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J],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5号2月27日 [J],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号3月11日 [J], ;5.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治区直属技术开发类转制科研机构参照执行财税[2005]14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呼和浩特市建设控制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和拆除地上建筑物补偿办法(呼政发[2001]59号)
第一条为了配合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把呼和浩特市建设成为整洁有序、环境优美、道路通畅、高度文明的现代化首府城市,保障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快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在有利于完善和提高居民的居住条件及生活环境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机场、铁路、公路、地下管网、人防工程、绿化带、防护林等)和“城中村”改造,在城市建设控制区三环路以内和沿三环路外侧1公里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及拆除地上建筑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市人民政府因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四条征用集休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种类,分类别予以补偿。
见附表二。
第五条征用集体土地人员安置补助费,以需要安置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按照级差地租的原理,体现市区内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以人均耕地面积进行补偿。
见附表三。
第六条征地前三年的地类不一致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按照实际地类平均的年产值计算。
第七条经市人民政府确定、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市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拆迁。
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行政强制拆迁的,可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直接拆除。
批准强制迁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拆迁属国有、集体、企业及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实行作价补偿。
第九条因基础设施建设拆除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应当作价补偿。
村民所属行政村应当另批宅基地予以安置,没有闲置土地可供安置或村民自愿放弃安置的,可以享受征用农地人员安置补助费。
其中按规定可以异地另批宅基地安排的,原宅基地超出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应予压缩。
村民有两处以上住房的被拆除一处,另一处住房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对地上建筑物作价补偿,不再划地重建。
因商业开发拆除“城中村”村民宅基地上建筑物的,首先考虑回迁安置,并以产权调换形式互找结构差价。
自行过渡的付给过渡费。
无法回迁安置或村民自愿放弃回迁安置的,可以作价补偿,并享受征用农地人员安置补助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1]7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内政发(2001)70号2001年5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市场管理。
本办法所称土地市场包括:(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五)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等。
第三条依照本办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具备资质的地价评估机构评估,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由旗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区的出让土地供应总量、土地用途、供应方式、出让价格、权属登记等进行监督检查。
最新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是多少?
give more than you planned to.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年是多少?导读: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年是每亩地67860元到36500元。
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新标准2020年是多少?耕地(水浇地)67860元/亩,林地56820元/亩,草地36500元/亩。
占用耕地一年按该地类年产值的2倍补偿,占用二年的按该地类年产值的3倍补偿(其中1倍为土地改造补偿费);临时占用沙柳地、柠条地、天然草地等地类一年按永久征地标准的15%补偿,占用二年按永久性征地标准的20%补偿。
土地补偿费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属于农民集体资产,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等非生产性开支。
在征地安置补偿方案依法批准后,以公告的形式将补偿安置标准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牧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地补偿纠纷如何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两种情形。
内蒙古拆迁补偿标准
内蒙古拆迁补偿标准
一、农村拆迁户补偿标准
1、安置补偿
(一)安置住房补偿标准
1)拆迁户集中安置:
①土地补偿:如安置地有土地,作为拆迁户安置地,鉴于土地客观性,必要补偿应按照实际安置地土地价款计算,并应给予土地承包到期未返还部分、未处分继承部分、未使用剩余部分及其他拆迁户未分配的部分的补偿。
②拆迁房屋补偿:被拆除的住宅(含建筑物、土地、树木),由拆迁户实际拥有者每户收取实际拆除面积乘以动迁补偿标准(面积单价)数额补偿。
③其他补偿:按照安置地订立的其他补偿条款给付补偿。
凡在拆迁地被视为拆迁户实际拥有者的,按拆迁户分散安置补偿标准给付其安置房屋补偿。
1)对拆迁户的迁出期间,购买的洗衣、洗澡、洗面盆、煤气灶和其他与住房装修改建有关的家具电器,建材及物品的费用,按以上安置费补偿标准,给予按实际发生支出数额补偿,但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4500元/户。
2)拆迁户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后因搬家、装修而产生的实际经济损失,拆迁办通知后15日内,拆迁户应按完成拆迁安置程序给予相应补偿。
2、农民工补偿
农村拆迁户同时工作的家庭成员每人除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赔偿外,还可额外给予一定金额的农民工补偿。
拆迁户家庭成员同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其他地区及地级市从事工作对象,按实际发生支出数额补偿,否则,可以依照本区同类行业报酬标准,给予补偿。
1)非城市国有建设用地或者经营用地
给予被拆除用房屋及附属建筑的安置费拆迁补偿,按双倍拆迁款数额补偿。
给予拆迁户及家庭成员在安置地设置房屋装修等实际经济损失性费用,按实际发生支出单价补偿,补偿费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户。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3【实施日期】2020.09.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1年2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
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1、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2、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为当季农作物的产值。
当代社会,征收土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对于大多数老百姓来说可能都经历过征收土地这件事情,那么既然有征收肯定会有补偿,所以大家对于补偿这个问题都想要清楚了解一下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办法标准在我国是怎样规定的?(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基本农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征用其他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
2、被征耕地的青苗补偿,为当季农作物的产值。
被征土地上的住宅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补偿;水井、管道、电缆、棚圈、围栏及其他设施,按照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作物和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在自治区范围内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牧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得低于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经依法批准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即被征收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牧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予以补贴或采取其他途径予以安置。
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二、云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一)征用菜地、水田按照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8--10倍补偿,水浇地、园地、藕塘按照7--9倍补偿,望天田、旱地按照6--8倍补偿,轮歇地按照6倍补偿,牧草地、渔塘按照3--5倍补偿;(二)征用种植3年以下新开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2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三)征用宅基地、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生活用地,按照原土地类别补偿;(四)划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款(一)、(二)、(三)项的规定办理。
内蒙古土地补偿标准
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政府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
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增加的补偿项目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政府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
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序(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最新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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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用来进行项目建设。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会按照当地的标准发放补偿金。
不同的省份的在征地补偿方面都有各自的标准,并且每年都会做出调整。
那么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年是多少?下面请看的分析。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多少?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二、内蒙古征地安置原则是什么?1、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多少?
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多少?区片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9.18万元/亩; 区片Ⅱ征地区片综合地价7.59万元/亩; 区片Ⅲ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 区片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72万元/亩; 区片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5.29万元/亩。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大量农村土地被政府征收,用来进行项目建设。
对于失去土地的农民,政府会按照当地的标准发放补偿金。
不同的省份的在征地补偿方面都有各自的标准,并且每年都会做出调整。
那么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多少?下面请看小编的分析。
▲一、内蒙古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多少?新的征地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统一年产值的30倍补偿。
统一年产值标准适用于测算区域内征收农用地中的水浇地、旱地、牧区草地,征收林地按《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规定的标准补偿,征收非牧区农用地中草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的0.4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按邻近耕地标准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耕地统一年产值的2倍补偿。
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测算区域内的集体土地。
▲二、内蒙古征地安置原则是什么?1、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其中,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
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2、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
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在城乡接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
《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0年8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二○一○年九月八日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和人员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应当给予补偿并保障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对本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拆迁办的主要职责是:(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二)审查批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三)调解拆迁纠纷,做出行政裁决;(四)查处违法拆迁行为;(五)其他涉及拆迁的管理职能。
国土、规划、建设、公安、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工商、土地收储、法院、检察院等相关部门和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市拆迁办予以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的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工作,由市拆迁办组织实施,辖区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六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具备条件的,辖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建设村民住宅小区安置本村村民。
不具备建设村民住宅小区条件的,应当采取回迁、异地安置等措施,确保村民的居住条件。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单位应当向市拆迁办提出征收拆迁申请,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征收单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市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文件;(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出具的用地相关文件;(四)拆迁计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解读
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解读2016年乌兰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解读乌兰镇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为切实做好乌兰镇2016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一步规范征收补偿安置,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及范围(一)征收目的结合国家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切实改善乌兰镇棚户区居民生活环境及居住条件,提升居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二)征收依据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款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2.鄂托克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乌兰镇总体规划。
3.开发企业自动放弃拆迁改造的协议文书。
4.其它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三)改造范围1.苏里格街西改造区:苏里格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阿尔寨街东、布日都路北;苏里格街西、布日都路南、规划新召街东、百眼井路北。
2.王府改造区:阿尔寨街西、都斯图路北、乌仁都西街东、平安路南万达项目区剩余拆迁户;都斯图路北、乌仁都西街西王府花园剩余拆迁户。
3.育英改造一区:都斯图路南、乌仁都西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北、阿尔巴斯街东范围内的住户。
4.育英改造二区:布日都路南、乌仁都西街西、商城南街东、百眼井路北区域内的住户。
二、补偿方式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去库存只适用产权调换。
(一)产权调换1.调换标准(1)住宅产权调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平房调换多层步梯楼1—4层的比例为1:1.2,五层的调换比例为1:1.3,六层的调换比例为1:1.4;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3层以上(包括三层)的比例为1:1.3,调换小高层电梯楼或高层电梯楼一楼的比例为1:1.4二楼的比例为1:1.35。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38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森林资源,维护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是指在林地上建造永久性、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行为。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林地。
(二)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
第三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迅、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项目,科技、教育、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经营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永久性使用林地;各类工程施工临时用地、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工程勘查、地质勘查用地及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向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内蒙古房产税征收标准
内蒙古房产税征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了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柱,也成为了人民群众的重要财富。
房地产作为一种重要的固定资产,在我国税收体系中也有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升温,各地纷纷推出房产税的征收政策。
而在内蒙古自治区,也制定了相应的房产税征收标准。
一、征收范围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住宅、商业房、工业房、办公房等不动产物业。
其中,住宅是指居住用途的房产,商业房是指商业用途的房产,工业房是指工业用途的房产,办公房是指办公用途的房产。
此外,还包括土地使用权的房产。
二、征收标准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的征收标准主要是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在确定市场价值时,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品质、房龄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采取不同的计算方法。
例如,对于住宅的征收标准,可以采取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对于商业房、工业房、办公房等,则可以采取按照每平方米的租金来计算。
三、征收对象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包括房产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等。
在征收时,需要对房产进行登记备案,确定房产的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如果房产有多个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则需要按照各自持有的份额来确定应缴纳的房产税额。
四、税率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的税率主要是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来确定的。
在确定税率时,需要综合考虑房产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房屋品质、房龄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采取不同的税率。
例如,对于住宅的税率,可以采取按照每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来计算;对于商业房、工业房、办公房等,则可以采取按照每平方米的租金来计算。
五、纳税期限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纳税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房产税。
如果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
六、减免和豁免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的减免和豁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于住宅,如果房产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是军人、残疾人、烈士家属等特殊群体,则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或豁免政策。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
包头市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一条为了加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补偿管理,规范征地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章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及地上物征拆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四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因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补偿费用的行为。
第五章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六章第四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组织实施。
第七章各级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国土、建设、规划、水利、农牧业、林业、房产、城市管理执法、电力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的相关工作。
第八章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章第五条市或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应将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
第十章第六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筑物的合法证明材料,由市或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现场调查结果为依据。
第十二章第七条依据现场调查核实结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部门拟订征收土地补偿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镇(乡、场、办事处)、村(组)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1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3
【实施日期】2018.0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8〕4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保护被征地农牧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2011年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更新并重新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征地补偿标准》是综合补偿标准,是征收补偿集体土地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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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2015年1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物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所需工作经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并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根据公共利益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名称;(二)房屋征收范围;(三)征收补偿方案;(四)启征日期;(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拟征收房屋范围,说明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予以公布。
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设区的市、旗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影像资料)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房屋设有合法抵押权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抵押权人。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二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征询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百分之八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后予以公布,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报纸等媒体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征收的目的、依据、范围;(二)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奖励办法等事项;(三)搬迁期限、临时过渡期限和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四)其他应当纳入补偿方案的内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方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在听证会召开七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必要时可以公告通知。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听证情况和根据被征收人、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会,就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论证,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辖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和产权调换房源落实情况等相关资料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后,方可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
由房屋征收部门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内予以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三章补偿第十九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房屋征收部门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之日起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随机确定。
通过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通过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并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票。
投票确定或者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公证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第二十四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无偿予以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十日内向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出具鉴定意见;对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意见仍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被征收房屋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产、土地、城乡规划、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标明的为准;被征收房屋没有房屋权属证书的,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应当按照同等建筑面积、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由平房调换至多层住宅或者高层住宅的,分别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1:1.2和1:1.3比例调换。
具体调换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附属物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房屋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被征收房屋,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补偿。
第二十九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住房保障条件的具体标准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低于五十平方米,且在本市(镇)只有该套住房的,产权调换面积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五十平方米以内不找差价;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的类似新建商品住宅市场价格平均售价购买五十平方米住宅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