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乱建坟墓、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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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5.29•【文号】民[1989]事字27号•【施行日期】1989.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政部公告第193号--民政部关于清理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7日)废止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1989年5月29日民(1989)事字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宗教事务局(处):当前,在一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办理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十分普遍,如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扎糊迷信用品等等。

社会上一些人为牟取暴利,有的装巫婆、扮神汉、充当阴阳先生,有的大量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有些单位为职工及其家属大办丧事提供多种方便,甚至少数党员干部也违反中央关于共产党员应带头简办丧事的规定,在丧事中大操大办,搞封建迷信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给办理丧事的家庭带来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而且也严重地污染了社会环境,干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了变革旧的丧葬习俗,清除丧葬活动中的精神污染,深入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就制止丧事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在丧事中搞封建迷信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丧事,都不得搞看风水、出大殡、攀阴亲等封建迷信活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品。

现有的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由殡葬主管部门收缴销毁。

乱建坟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乱建坟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乱建坟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豪华墓大墓“活人墓”整治工作的通知》精神,为有效遏制我镇违规建造“活人墓”、“豪华墓”等乱建坟墓行为,规范丧葬管理,全面治理毁林乱埋、乱葬,全面清理整治“活人墓”、“豪华墓”、非法公墓等非法墓地,积极稳妥、和谐有序地推进全区殡葬改革工作。

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移风易俗、减轻群众负担为宗旨,以加快殡葬基础设施和管理队伍建设为基础,以整治毁林乱埋、乱葬为重点,运用宣传、教育、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推进全区乱建坟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

二、整治范围全镇辖区内尤其是“三沿五区”范围内所有“活人墓”、“大墓”、“豪华墓”、非法公墓及XXXX年4月1日后新建的旧墓硬化翻新。

豪华墓通常指占地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墓区内建造其他各类设施,用高级石材装修的坟墓;大墓一般指占地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的坟墓。

“三沿五区”指:沿公路(包括莆永高速、莆秀高速、324国道、濑榜路、木兰大道、天龟线等)、木兰溪两侧;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附近的水源保护区。

三、整治原则(一)坚持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原则。

(二)坚持以上率下,干部带头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包保落实的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

四、目标任务和整治方式(一)目标任务从XXXX年4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为期1个月的严格管控、集中整治,全面拆除所有“活人墓”、“大墓”、“豪华墓”、非法公墓及XXXX年4月1日后新建的旧墓硬化翻新。

(二)整治方式对“活人墓”一律拆除,对“大墓”、“豪华墓”、旧墓硬化翻新的,采取“一迁、二改、三植树”的办法进行专项整治。

能够迁移的,必须迁移,可迁移到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

不能迁移的,必须进行整改,通过缩小面积、拆除硬化物及附件,落实植树遮掩,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美观的效果。

关于对境外宗教渗透、地下宗教活动、乱建寺庙和乱塑宗教造像集中治理整顿的意见

关于对境外宗教渗透、地下宗教活动、乱建寺庙和乱塑宗教造像集中治理整顿的意见

2018年关于对境外宗教渗透、地下宗教活动、乱建寺庙和乱塑宗教造像集中治理整顿的意见宗教工作是事关我县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宗教事务管理抓的是否扎实有效,直接影响到宗教和睦、社会和谐。

近年来,在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和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宗教工作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宗教三乱得到了遏制。

但仍存在一些对上级精神理解不深、贯彻不力;对宗教活动问题认识不够、工作不细、监管不力等问题。

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影响了我县和谐社会大局。

为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宗教领域的稳定,依据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关于下发〈关于对境外宗教渗透、地下宗教活动、乱建寺庙和乱塑宗教造像集中治理整顿的意见〉的通知》(焦族电[2011]18号)文件精神,县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近期对我县有关境外宗教渗透、地下宗教活动、乱建寺庙、乱塑宗教造像等进行集中治理整顿。

一、总体目标以中央和省市民族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市委统战部、宗教局关于宗教有关问题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要求,吃透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组织,积极行动,依法加强对境外宗教渗透、地下宗教活动、乱建寺庙和乱塑宗教造像等问题进行集中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宗教活动秩序,维护我县社会大局稳定。

二、方法步骤集中治理整顿工作从4月上旬开始至5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调查摸底。

4月中旬,各乡镇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基督教私设聚会点治理整顿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任务,开展自查自检。

4月20日前将调查情况和意见报县民宗局。

调查的内容包括辖区内乱建寺庙、乱塑宗教造像的数量、规模、批准单位、活动情况、负责人及财务收支情况、借机敛财情况;私自举办讲经班、培训班的数量、资金来源、与境外联系情况;境外敌对宗教势力渗透和宗教地下势力活动等情况。

第二阶段是集中治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8号HNPR-2010-01029)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贯彻落实,我省宗教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宗教领域保持了基本稳定,宗教界在服务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法制意识有所淡化,部分地方发生了违规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等行为,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维护宗教正常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依法整治乱建寺庙、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整治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和《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筹备设立(含重建)、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非宗教组织不得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其他宗教设施;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露天宗教造像。

凡存在不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超出审批方案建造寺庙和露天宗教造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都要由宗教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宗教部门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乡镇治理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专项工作总结

乡镇治理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专项工作总结

乡镇治理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专项工作总结在全镇治理两乱现象工作会上,镇专项治理小组明确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即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以国家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利于促进大川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对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进行专项治理,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依法信教,理顺宗教活动秩序,确保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乡镇治理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专项工作总结为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按你局《关于报送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关于开展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大川镇治理“两乱”现象整治方案》,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现将相关情况总面广泛宣传在全镇治理“两乱”现象工作会上,镇专项治理小组明确了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即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以国家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有利于促进大川镇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对乱建庙宇和滥塑露天宗教造像进行专项治理,引导广大信教群众依法信教,理顺宗教活动秩序,确保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

会议要求各村组必须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如村组干部会、院坝会等会议方式进行宣传外,更要利用好标语、村务公开栏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宗教事务条例》以及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让广大信教群众了解私设聚会点,乱建寺庙及露天宗教造像是违法行为。

我镇还公布了举报电话0835—6688228,接受群众举报,做到群防群治,为开展此次活动及排查行动营造了浓厚氛围。

三、协调相关部门,加大整治力度在镇专项治理小组的领导下,镇司法所、派出所、国土办等部门干部在全镇辖区范围内进行了全面排查。

违规私建墓地专项整治方案

违规私建墓地专项整治方案

违规私建墓地专项整治方案一、背景分析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尤其在宗教和风俗、信仰方面有着独特的传统。

在中国大地上,有着数量庞大的传统墓地,这些墓地承载着历代先贤的生平事迹,也是人们缅怀和祭奠祖先的重要场所。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土地资源的紧缺,一些地方私自开办墓地,严重侵犯了土地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给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挑战。

二、违规私建墓地的问题1. 带来土地资源浪费。

一些地方私自开办的墓地往往占地面积大,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

这些私建墓地既没有经过合法审批,也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土地使用,给城乡用地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负担。

2. 破坏生态环境。

私建墓地常常在自然生态环境中擅自占用土地,破坏了生态环境的平衡,对周边植被和动物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影响。

尤其是一些私建墓地所在地是水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区等,更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影响村庄和乡村发展。

一些私建墓地往往在村庄或乡村中,影响了当地村庄和乡村的正常发展。

这些墓地占用了大量的用地资源,妨碍了当地的农业、工业和商业发展。

三、整治思路在这样的情况下,应对私建墓地的问题进行专项整治至关重要。

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思考和实施整治措施:1. 国家层面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私建墓地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规私建墓地的行为。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私建墓地行为的违法性质,依法严厉惩处违规者。

2. 强化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宣传土地资源的宝贵性和稀缺性,提高社会公众对土地资源保护的重视程度。

同时,宣传合法建墓的程序和条件,引导人们依法合规进行墓地建设。

3. 加强规划管理。

地方政府应完善村庄和乡村用地规划,在规划中科学、合理地规划墓地的位置和用地面积,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和农村面貌。

4. 加强法治建设。

完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和相关法规,依法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文化部关于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从事宗教和迷信活动的通知(节录)-

文化部关于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从事宗教和迷信活动的通知(节录)-

文化部关于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从事宗教和迷信活动的通知(节录)正文:---------------------------------------------------------------------------------------------------------------------------------------------------- 文化部关于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观教堂等古建筑不得从事宗教和迷信活动的通知(节录)(1984年1月18日)一、一九八二年八月十四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文化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达的《关于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的佛道教寺观不得收取布施,出售宗教用品的通知》(宗发〔82〕第324号)规定:凡由文物部门管理,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又没有宗教职业人员和宗教活动的寺观,不得设立功德箱收取或变相收取信徒的布施和捐赠,不得出售宗教用品(文物纪念品不在此列),更不得搞任何宗教和迷信活动。

但是有些地方的基层文物保管机构至今仍未执行这一规定。

有的文物保管所甚至还不了解这方面的规定。

为此,请你们对这一通知的执行情况,作一次检查。

凡是没有将这一通知转发到基层的省、市、自治区,要结合检查,将通知转发到基层,严格执行。

二、有些文物保管单位,未经上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将自己管理的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宗教残破塑像进行修整;有的将已剥蚀的塑像重新彩妆贴金;有的塑像已毁损无存的,也进行了毫无根据的重塑;也有的石窟寺的文管部门,擅自重新雕刻和修补石造像。

甚至为使新刻造像粘结方便,竟将现存的原有石刻残迹凿毁或凿洞安装。

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文物保护原则的。

只能使文物原状进一步遭受到人为的破坏,严重损害了反映我国古代雕刻艺术成就的塑像的时代特征和艺术风格,从而降低了它的文物价值。

至于重新彩妆、贴金,实际上是一种宗教信徒表示虔诚的行动,文物管理部门这样做,更会引起群众的误解。

关于专项治理滥建庙宇集中治理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专项治理滥建庙宇集中治理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专项治理滥建庙宇集中治理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专项治理滥建庙宇集中治理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党总支、办事处、各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场镇各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开展专项治理滥建庙宇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有利于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原那么,针对我镇实际,就专项治理滥建庙宇集中治理阶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播送和村务公开栏等阵地,广泛宣传,精心组织,针对每一座庙宇科学制定方案,依法实施。

在专项治理中,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办事处、村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有效组织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重申党的纪律,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不能信教,不能参与乱建庙宇,要带头参与专项治理庙宇工作。

违者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利用有线电视、播送和村务公开栏等阵地,广泛宣传,精心组织,针对每一座庙宇科学制定方案,依法实施。

在专项治理中,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办事处、村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有效组织党员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教育,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

重申党的纪律,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共产党员不能信教,不能参与乱建庙宇,要带头参与专项治理庙宇工作。

违者将按照党纪、政纪和有关的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镇成立成立专项治理滥建庙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蒲明勇〔镇党委书记〕副组长:唐辉荣〔党委副书记、镇长〕马远德〔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宋吉武〔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三秀党总支书记〕成员:邹德琼〔党委委员、副镇长、同德党总书记〕欧阳辉〔党委委员、县委组织员〕王登科〔党委宣传委员〕欧阳宜〔镇综治办主任、司法所所长、社保所所长〕尹升曦〔镇团委书记、文化站站长〕文代平〔金石党总支书记、办事处主任〕周厚佐〔同德办事处主任〕欧阳金〔三秀办事处主任〕李学海〔派出所所长〕。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5.07.20
•【字号】昆政发[1995]60号
•【施行日期】1995.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
正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建佛道寺观的通告(1995年7月20日昆政发〔1995〕60号)
近年来,一些地方未经批准,乱建佛道寺观,乱塑佛像和神像,大搞开光活动,借机敛取钱物,搞封建迷信活动,败坏佛道教声誉,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

为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制止乱建佛道寺观,根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乱建佛道寺观。

违者,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宗教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本通告颁布前,未经批准在建的佛道寺观,一律停建,由当地政府妥善处理;已建成的,由当地政府负责做好信教群众工作后改作它用;个别确属需要开放的,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凡不作为宗教活动场所开放的寺观,不得塑佛像和神像;不准设功德箱;不准进行宗教活动。

违者,追究领导或组织者的责任。

四、任何人不得利用寺观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对以治病为名,进行驱鬼、跳神等活动,诈骗钱财,危害他人身心健康,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由公安部
门依法处理,宗教管理部门应对寺观进行整顿。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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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乱埋乱葬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乱埋乱葬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标题:乱埋乱葬的法律规定及治理措施一、引言乱埋乱葬是指未经批准,在非指定地点或者不按照规定方式埋葬遗体、骨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有关土地管理和殡葬管理的法律法规,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乱埋乱葬的法律规定,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二、乱埋乱葬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非农业建设使用土地,必须依法申请、审批,并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化遗产地、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禁止建设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丧葬活动应当在殡葬服务机构或者指定的场所进行。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进行火化、埋葬等丧葬活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居民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建设区域内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土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土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乱埋乱葬的治理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学校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乱埋乱葬的危害和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乱埋乱葬的良好氛围。

2.完善殡葬设施加大对殡葬服务机构的投入,完善殡葬设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丧葬需求。

3.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对殡葬用地的审批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4.强化执法监管加大对乱埋乱葬行为的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形成震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皖政办[2005]39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5]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积极推行殡葬改革,不断加强殡葬管理工作,全省平均火化率保持了较好水平。

但是,近一时期,一些地方殡葬改革工作出现较大滑坡,殡葬管理工作有所放松,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地方殡葬改革工作进展缓慢,“以罚代葬”、“以罚代化”问题突出,火化率大幅下降;二是毁林造墓、毁田造墓、滥建公墓现象屡屡发生,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三是殡葬活动中封建迷信活动、大操大办之风有所抬头,殡葬用品市场管理混乱;四是一些殡葬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差,收费高,群众意见较大。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推进“和谐安徽”、“生态安徽”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殡葬管理,大力推进火葬实行火葬地区的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火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重点,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努力提高火化率。

火化率高的地区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防止滑坡反弹。

火化率不稳定的地区,要认真剖析原因,落实责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火化率稳步上升。

火葬工作尚未推开的地区,今年年底前要全面启动,加大力度,确保火化率不低于60%。

对违反殡葬法规进行土葬的,要坚决起尸火化;骨灰入棺二次土葬的,要一律予以平毁,不留坟头。

今年年底前,各地要集中开展殡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加大对“以罚代葬”和“以罚代化”问题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和制止一切妨碍火化的行为,彻底清除城乡结合部、耕地、林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和铁(公)路两侧的坟头、墓碑。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通告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
信仰活动场所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13
•【字号】宁政文[2014]200号
•【施行日期】2014.06.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整治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
动场所的通告
(宁政文〔2014〕200号)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积极开展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近期有回潮的趋势。

为保持良好的宗教信仰环境、维护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建设秩序,推进“六新大宁德”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城乡规划法》、《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治理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坚决遏制、严肃整治乱滥建行为。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对已动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对已建成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给予强制拆除。

三、严禁非法买卖土地用于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建设,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予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四、对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阻挠、围攻、滋事或暴力抗法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3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日期】1994.10.20•【文号】国宗发[1994]123号•【施行日期】1994.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乱建佛道教寺观的通知(1994年10月20日发布国宗发[1994]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事务局、民宗委(厅):近年来,随着宗教政策的贯彻落实,经各级政府批准开放了一批寺观,合理安排了佛道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基本是正常的。

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一些地方以开发旅游、发展经济为由,超出宗教政策规定范围乱建佛道教寺观;在非宗教活动场所塑佛、神像,大搞开光活动,设功德箱,收取布施,借机敛财。

有的甚至搞封建迷信活动。

这些做法,严重影响了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给宗教事务的管理造成了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为加强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制止乱建寺观的不正常现象,促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各个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颁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通过学习宣传,使各部门各行业真正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凡涉及有关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务,都必须按《条例》规定处理。

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本地区乱建寺观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乱建寺观和在非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

对于搞封建迷信活动的寺观,要坚决制止并进行整顿,屡教不改的,要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二、各地宗教事务部门要严格按政策办事,切实把好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关。

恢复和开放宗教活动场所,必须按中发[1982]19号和[1991]6号文件精神及《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形势发展和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的原则,需要新建和重建佛道教寺观的,应从严掌握,由县、市(地)级人民政府认真审核,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整治市中心城区周边乱建坟墓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整治市中心城区周边乱建坟墓的通知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整治市中心城区周边乱建坟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达市府函〔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整治市中心城区周边乱建坟墓的通知达市府函〔2010〕54号通川区、达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城郊乱建乱葬现象较突出,尤其是中心城区周边的凤凰山、雷音铺、火烽山、莲花湖等地乱建现象屡禁不止,严重浪费了土地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阻碍了城市发展,损害了城市形象。

根据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民发〔2008〕20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3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对市城区周边乱建坟墓进行规范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整治范围本次规范整治范围是达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区、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水库库区擅自建设的坟墓。

重点为:凤凰山风景区、罗顶寨、莲花湖片区(含莲花湖公益性墓地)、大寨子、雷音铺风景区、火烽山以及中心城市规划区达渝高速公路、西外至河市镇公路两侧隔离带内影响城市形象、观瞻和城市发展规划的坟墓。

二、规范整治具体要求(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

规范整治乱建坟墓,改善殡葬环境是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构建和谐达州的重要举措。

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从讲政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尽快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民政、宣传、群众工作、综治、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察、国土、林业、建设、公安、财政、工商、民族宗教、城管、效能办等相关职能部门领导为成员的规范整治领导小组,明确部门职责,落实部门责任;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基层组织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核实应规范整治坟墓的基本情况,逐一编号登记,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乱建坟墓整治方案

乱建坟墓整治方案

乱建坟墓整治方案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结合部的乱建现象也越来越严重,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乱建坟墓。

这些乱葬岗不仅严重破坏了城市环境,而且还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大的不便和困扰。

因此,为了有效地治理这一问题,我们制定了以下的乱建坟墓整治方案:
一、开展宣传教育
针对乱建坟墓的严重危害和重要性,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引导群众正确对待墓葬问题。

二、加强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乱建坟墓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相关规定的宣传和普及,增加执法人员的数量和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高压态势。

三、强化管理
加强对坟墓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坟墓的登记、备案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避免乱建现象的发生。

四、推动规范化发展
积极推进规范化坟墓的建设和管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推动墓地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加强协调合作
加强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共同治理的
合力,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推动乱建坟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通过以上的乱建坟墓整治方案,相信可以有效地解决城乡结合部的乱建坟墓问题,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和居民生活品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坟墓乱建管治方案

坟墓乱建管治方案

坟墓乱建管治方案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加快,城市的空间越来越紧张,很多地方都开始涌现出坟墓乱建的现象。

这种乱象严重影响了城市的环境和秩序,也给市民的生活造成了很多不便。

因此,我们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来管治坟墓乱建。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坟墓乱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

因此,为了有效管治坟墓乱建,应当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坟墓乱建的定义、范围和处罚标准。

同时,要加强对坟墓乱建的监督,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加强土地管理坟墓乱建往往是因为土地管理存在缺陷和漏洞而导致的。

因此,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开发和使用,对于有效遏制坟墓乱建至关重要。

要加强土地审批和监管,防止一些不合法的土地交易,同时加强对土地的保护,减少因为土地抢夺导致的坟墓乱建现象。

三、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市民环保意识的提高也是解决坟墓乱建问题的根本之道。

通过加强环保教育,让市民了解到坟墓乱建的危害,知道如何爱护自己的环境。

同时,加大宣传和教育力度,让市民知道妥善处理尸骨可以避免坟墓乱建的现象。

四、加强规划和组织加强规划和组织也是管治坟墓乱建的有效措施。

要加强对土地的规划以及对拟建坟墓的管理,避免擅自在未经过审批的区域建造坟墓。

同时,还要配合城市规划,合理规划坟墓的布局和数量,有效遏制坟墓乱建现象。

总之,管治坟墓乱建需要全局性的解决方案,需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市民等多方面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坟墓乱建现象,保障城市的环境和秩序,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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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关于乱建坟墓、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宗教活动场所的治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
针对乱建坟墓、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宗教场所的治理工作,我街道结合自身实际,针对辖区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裸露地表坟墓为主的整治范围,以及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宗教场所制定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了整治力度,扎实推进生态墓地建设,努力使我街道殡葬改革工作步入规范化渠道,并对上一阶段乱建寺观教堂及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调查摸底情况进行了梳理。

现将开展的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是贯彻会议精神,明确工作职责。

8月5日会议结束后,我街道立即立即于8月5日下午3:30召开了街道、社区(村)干部工作会议,街道两委成员、工作站站长、社区、村、经联社书记主任参加了会议。

在会上认真传达了县委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责任。

由于这项工作时间紧、难度大、易反复的特点,因此街道将治理“乱滥建”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持续推进,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街道要求各社区(村)经联社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包村干部、村主干、护林员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坟墓及寺观教堂的排查,包村干部、村主干作为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对整治范围的坟墓进行覆土、绿化,并对乱滥建寺观教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进行制止。

为确保坟墓整治数据准确,要求各社区(村)经联社在坟墓调查的基础上,再次组织人员进行实地
核对,特别是要重点抓好“三沿五区”范围内,2004年3月以后违规建设的坟墓、寺庙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要进行逐一登记,建档立卡。

二是制定整治措施,取得初步成效。

街道积极组织力量,深入到各村、社区进行“拉网式”排查,对乱建坟墓、寺观所在位置,建筑规模、占地面积以及牵头人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逐一登记造册,形成一墓一表一相片。

目前摸排工作已经完成,我街道高速公路沿线一重山,落实整治墓地117座,并已经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处置。

例如青福村石贝塘的两处非法乱建坟墓,街道一经发现立即派人进行砸毁和深埋,有效震慑住了周边还有意愿修建坟墓的村民。

此外,我街道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工作也进展良好,已经种植树木3657棵。

对乱滥建寺观教堂等宗教场所的现象,街道联合综治办、派出所、国土所、建管站等部门以及各社区、村共调查出2004年3月以后的佛教寺院及民间信仰17宗,违建筑2宗。

对凡属于民间信仰场所,一村多庙能够合并的,尽量动员其合并安置,节约土地资源。

三是健全奖惩机制,形成长效整治机制。

在乱建坟墓、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宗教场所的治理工作中,街道制订了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表现积极、工作出色的干部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相互推诿的给予批评教育,对阻绕整治、造成严重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本单位的党员干部不遵守坟墓专项整治规定的,进行严肃处理;对主动自行清理的坟主,将给予表扬并
作为典型进行宣传;对仍然抱着“看风向”的侥幸心态的人将继续加大宣传攻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陈述利害关系,争取由坟主早日自行清理;对那些劝说无效,置党和政府政策、法律于不顾,不听党和政府号召的顽固人员,街道将迅速组织力量坚决予以强制清理。

为了保障整治工作长期性和有效性,街道的进一步落实了街道、村(社区、经联社)二级宗教工作责任制,把治理乱建寺庙工作纳入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中,将长效管理工作纳入农村工作考核体系,并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年终量化考评进行挂钩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确保长效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并进一步健全完善村(社区、经联社)宗教工作信息收集和上报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及时制止回潮现象,做到早发现,早治理。

相信通过各项长效监管措施的有效落实,能有力保证此次治理成果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全街道和睦稳定。

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街道在乱建坟墓、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宗教场所的治理工作中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很多不足,一是“厚葬为孝”的陈旧思想仍然根深蒂固。

群众对生态墓葬这种地表不留坟头的新型葬法有一定的抵触情绪,虽然我街道一直在不遗余力的宣传生态墓葬,但短时间内还是较难令群众的思想发生大转变,因此整治工作存在一定难度。

二是绿化植物成活率不高。

随着季节以及气候的变化,坟墓四周已植入的苗木受到夏天烈日的曝晒,台风、洪水的侵袭,外
加树苗本身的问题,一些人为因素以及牛羊啃食等原因,造成了大多数刚种下苗木的坟墓不同程度受损,目前大约有1000多棵树苗受害。

三是部分村居干部对此次整治行动重要性的认识不足。

一些村居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开展过程中,对生态墓地建设的推广存在畏难情绪,认为生态墓地和传统墓地差别不大。

对于庙观和宗教信仰场所,由于有大批信众不愿意拆除,认为会影响自己日后的朝拜等原因,阻挠拆除进程,这也导致村居的工作人员担心整治过程中得罪人,以致工作不力,进度难以保障。

下一步的工作计划:
我们将以这次会议的召开为契机,以整治促规范,进一步建立健全殡葬改革后续正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机制。

一是进一步加强对新建或翻新坟墓的执法监察,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纵容。

二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求各社区(村)和经联社对辖区内的治理乱滥建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坚决遏制、严肃整治乱滥建行为,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是加强农村公益骨灰楼堂建设和规范管理,加强宣传,着力推广节地葬法,减轻农民丧葬负担。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寺观教堂和民间信仰活动场所,对已动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对已建成的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给予强制拆除。

总之,乱建坟墓、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宗教场所的治理工作是关系到民风民俗的一项敏感性极强的工作,稍有疏忽,极有可能引起纠纷,甚至可能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此必须切
实做到迁得了、迁得好、迁得稳、不反弹,确保实现“三沿五区”无坟化,杜绝乱滥建寺观教堂等民间信仰宗教场所现象的出现。

XXXX办事处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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