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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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 (注:以营业执照为准) 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 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乙方(供货方):(注:须填写营业执照登记的单位全称)

注册地址:(注:以营业执照为准)邮编:

通讯地址:(注:以实际办公地址为准)邮编:

法定代表人:职务:

纳税人资格:(注: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如为小规模纳税人,应明确是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关于本项是必填项,不能擅自删除)

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供货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等

1.1 设备名称:

1.2 规格:

1.3 型号:

1.4 设备的包括范围:

1.5 生产厂家:

1.6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如各标准之间不一致时,按要求最高的标准执行;

1.7产品包装要求:以保证设备安全的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

2.1采购设备的数量和单价

设备单价(不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增值税税额元,含增值税单价:;数量:。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大写:)。结算时根据甲方实际签认的设备数量乘以合同单价进行确定。

2.2本合同单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

A、设备供应价;

B、运输费、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

C、保险费;

D、工地卸车费;

E、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和附加税费;

F、系统调试的配合费;

G、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

H、设备调试费;

2.3凡现场使用该设备所需零配件及配套设施,无论是否在报价清单中有所注明,均视为已包含在乙方设备单价中,由乙方提供。

2.4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都应该配备齐全,并与设备主机相匹配一致,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

2.5付款方式:

2.5.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提交金额为设备价值%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保函时间应截至合同约定的设备质保期满)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

2.5.2自收到乙方履约保函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的 %的预付款;

2.5.3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将设备的增值税等发票、随机备品备件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甲方,在设备经甲方检验合格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付给乙方进场设备价值的%;

2.5.4设备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甲方

向乙方支付实际安装设备价值的

% ;

2.5.5按甲方要求提交结算资料并在办理完结算且增值税发票验证通过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结算价的%;

2.5.6扣除结算总价的%作为设备质保金,甲方在设备保修期年满后按保修条款的约定支付给乙方;

2.5.7乙方指定收款单位名称是:;银行账号是:;开户行是:。

2.5.8在本合同下,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是对乙方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认可,任何付款都不应理解为对缺陷工作或不合格品的确认。

2.6乙方承诺严格按以下条款履行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2.6.1乙方应在设备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日内,按甲方要求出具符合纳税人身份,且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且发票相关信息必须与实际提供设备或应税劳务等业务内容一致。否则,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发票金额的款项,由此引发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乙方自负。

2.6.2乙方应在开票之日起10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甲方指定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发票,如发生增值税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甲方有权退回并迟延支付2.5条约定的应付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乙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2.6.3甲方在取得乙方的增值税发票后,将设备款按合同约定汇款至合同约定的乙方银行账户,甲方不接受乙方变更银行账户的请求。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更改账户为其名下其他银行的账户时,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经法院裁判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甲方不同意乙方将账户变更为其他单位的银行账户。如乙方随意改变账户,甲方有权拒付货款,由此引起的延期付款责任及相关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6.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实际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率低于合同中约定税率的,乙方除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增加的

成本费用外,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包含增值税)%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6.5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暂定总价%的违约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相当于甲方损失金额的履约保证金,以上违约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6.6如乙方不能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按不含税价格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相应税款。

2.6.7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等变化引起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如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2.6.8如甲方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联和抵扣联,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2.6.9如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乙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备注:如合同价中包含安装费、运费、技术服务费等其他费用,应要求乙方按照适用的最高税率开具增值税总额发票;如合同价中各项费用分项列示,应要求乙方按照应税行为所适用的税率提供对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三条交货规定

3.1交货方式,按下列第()项执行:(1)乙方送货到现场,费用由乙方承担;(2)乙方代运,费用由乙方承担;(3)甲方自提自运,费用由承担。

3.2 运输方式:

3.3交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由甲方指定的交货人负责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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