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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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专享】《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VIP专享】《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2009 年 2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 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 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失踪处理
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2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权利 …………………………………………5.6 您有退保的权利 ………………………………………………………………………………7.1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持续奖金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保单账户结算 5.5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5.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7 退保费用 5.8 年金转换选择权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合同内容变更 8.3 联系方式变更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条款.docx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条款.docx

《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中的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健康保险,不参与分红。

主险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红利并非确定值,也可能为>—I—A^零。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其中,红利仅针对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计划”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主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计划,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产品性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重大疾病终身保障计划》由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和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产品构成。

本计划中主险和附加险不可单独销售。

本计划中主险《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为分红型保险。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预定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在发达国家已运用两百多年的分红保险,是作为抵御通货膨胀和利率风险的主力险种,其主要优点在于分红保单不但能够提供传统保单下的保障功能,还可以给投保人提供分享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果,即参加保险公司投资和经营管理活动所得盈余的分配的机会。

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

附加险《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时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二、产品特色低交费,高保障;有分红,管大病;能养老,终身保;范围广,显人性三、保险责任主合同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保险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保险合同终止。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2021年全新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 2021年全新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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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 F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1.1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1.3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申请保险合同贷款的权利······················3.3 v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 可以按本附加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4.3 v您有按本附加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4.3 F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除责任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2 v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3.2 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4.3 v本附加合同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5.3 F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条款目录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1.2 保险责任免除 1.3 红利分配 二、保险金的领取 2.1 保险金的申领 2.2 失踪处理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3.1 保险金额 3.2 保险费的支付 3.3 保险合同贷款 四、保险期间、复效、保险合同解除 4.1 保险期间 4.2 合同效力恢复 4.3 附加合同的解除 4.4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五、合同的一般条款 5.1 保险合同的构成 5.2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5.3 释义 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 1.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5.3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1.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二“周岁”(见5.3释义)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见5.3释义),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三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3.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四周岁后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将按照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VIP专享】《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VIP专享】《泰康爱家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以保险 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9.1)依据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2)计算。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3.5 保险金申请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4.2 持续奖金
5. 保单账户的运作管理 5.1 账户设立 5.2 保单账户价值 5.3 费用收取 5.4 保单账户结算 5.5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利率 5.6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7 退保费用 5.8 年金转换选择权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如实告知 8.2 合同内容变更 8.3 联系方式变更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失踪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080410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20080410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泰康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放心理财财富版终身寿险(万能型)》。

为方便投保人了解和购买本保险,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产品特色z身故保障,妥善周全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不幸身故,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获得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金额为以下两项中较高者: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1%;2、投保人所缴保险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最高身故保险金额限制,以保监会有关规定为准。

z专家理财,利益保底本产品属于万能保险产品,本公司为万能保险产品建立专门的投资账户,并为每一个保险合同建立保单账户以明确投保人的利益。

万能账户由泰康人寿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的投资管理,并为广大投保人提供良好的投资回报。

本公司为本产品的保单账户设定保证利率,前三个保单年度保单账户价值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

从第四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公司有权每三个保险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本公司通过泰康95522客户服务热线、泰康在线网站()发布保单账户价值结算利率公告,在每个保险单年度结束后向投保人寄送个人保单状态报告,详细列明各项费用支出和保单账户价值等信息,便于投保人了解、监督和检查保单账户价值的变化。

z年金转换,方便灵活自第十一个保单年度起,投保人可随时申请将保险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保险,从而为客户提供周全的养老保障。

保险费缴付及费用扣除z保险费缴付本保险产品的保险费仅限一次性交纳。

客户如需追加保险费,可另行购买本产品。

z各项费用扣除1、初始费用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后,按照规定的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并将剩余部分计入投保人名下的保单账户。

本产品的初始费用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目前本产品初始费用比例为保险费的5%。

2、保单管理费为维持保险合同有效,本公司于每月结算日结算投保人的保单账户价值时从保单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目前每月收取金额为5元。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4您有按本合同约定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4.1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6.2您有退保的权利..............................................................8.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0)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及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2.4 保险责任2.5 责任免除3. 保险金的申请3.1 受益人3.2 保险事故通知3.3 保险金申请3.4 保险金给付3.5 宣告死亡处理3.6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4.1 保单红利的确定4.2 保单红利的领取5. 保险费的交纳5.1 保险费的交纳5.2 宽限期6. 现金价值权益6.1 现金价值6.2 保单贷款6.3 保险费自动垫交6.4 减保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7.1 效力中止7.2 效力恢复8. 合同解除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3 年龄性别错误9.4 未还款项9.5 合同内容变更9.6 联系方式变更9.7 争议处理9.8 保险事故鉴定10. 释义10.1 保单年度10.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10.3 周岁10.4 有效身份证件10.5 意外伤害10.6 高残10.7 毒品10.8 酒后驾驶10.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10 无有效行驶证10.11 机动车10.12 现金价值10.13 复利10.14 利息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共13页word资料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共13页word资料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标准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标准版】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康泰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康泰终身保险”是一种保障客户一生的保险产品,它不仅可以裹挟饱定金累计收入,还可以在客户不幸因意外而身故时,给家属提供足够的经济保障。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个产品的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承诺保险人承诺以是否生存为条件,向被保险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或者保险费退还。

被保险人如果未达到保险期间的最后一日,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领取相应保险金的,保险人将按照约定为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相应保险款项。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可以根据客户需求,可以选择从30000元到千万元不等。

而且该保险产品的保费也比普通的终身寿险保险产品要低一些。

除此之外,还可以附加意外伤害险、年金等附加产品。

三、保险期间“康泰终身保险”采用保终身的保险期间,这则保险产品的保障期限是一生,返还期是整个终身。

因此,不管是被保险人在70岁还是90岁离世,都不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要求。

当被保险人去世后,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就能够拿到保险赔偿。

四、责任免除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对于以下情况免除:1.被保险人自杀的,除已达到保险期间的终身的情形外,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前就已经患病或者伤残,或者因上述原因正在接受或者拟接受医疗或者康护,而被保险人因该疾病或者伤残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3.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复效满两年后,因疾病或者伤残而导致身故,且被保险人故意做出虚构身体健康情况、过度暴饮暴食或者滥用毒品、酒类等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被保险人在加入保险的时候不满18周岁或超过60周岁等。

五、合同解除及退保如果投保人购买本保险产品后,发现此保险与其需要不符,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退保。

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投保人在购买保险的30日内解除合同,可以申请无责解除,保费全额退还。

但是在保险期间到期日前,如果要求解除合同或者退保,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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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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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保险。

本保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e理财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一、投保须知1、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2、犹豫期及犹豫期内解除合同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

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3、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保险费交纳方式为不定期交纳。

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首次保险费最低限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之后,您可以选择不定期交纳追加保险费,但追加保险费的交纳次数和交费金额应符合交纳追加保险费时我们的相关规定。

4、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a)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其该部分身故保险金(即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部分保险金额的105%;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其该部分身故保险金(即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部分保险金额的110%。

基本部分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b)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该部分身故保险金(即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本合同的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额。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doc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doc

泰康人寿生命关爱重大疾病终身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效力恢复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一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十六周岁以下的被保险人,投保人限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或母亲。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生效日。

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合同撤销权」自投保人收到保险单的次日起十日内,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投保人可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并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

自投保人本人书面要求撤销本合同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投保人向本公司退回保险单,本公司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保险费。

第五条「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的交付、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和合同效力中止」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年交、半年交、月交。

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保险费交费期间、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保险费交费日期交付。

本公司派员收取保险费时,收取人员应向投保人交付收取保险费的凭证。

自保险单载明保险费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自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六条「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在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公司将以交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动垫交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本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泰康祥相伴条款

泰康祥相伴条款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9.12)。
如果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交到期应 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约定交纳日(见 9.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3)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 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9.6); (4)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2 年内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终身寿险示范条款

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一、终身寿险概述终身寿险是一种人寿保险,主要特点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终身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去世。

终身寿险在我国保险市场上有着广泛的需求,它既能提供保障,又能实现财富传承。

二、终身寿险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1.保险责任终身寿险示范条款中,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几点:(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

(3)保险期间: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一般为终身,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终身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期间终身寿险的保险期间通常为终身,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终身承担保险责任。

在此期间,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选择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支付保险费。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进行核保,并根据核保结果确定的。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险金额。

4.保险费终身寿险的保险费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因素进行计算。

投保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也可以选择按年、半年、季度或月支付保险费。

5.保险金给付终身寿险保险金给付分为两种情况:(1)被保险人身故: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身故,保险公司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2)保险期满: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期满且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三、终身寿险的购买与选择购买终身寿险时,投保人应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结合自身需求和家庭财务状况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

在选择终身寿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选择终身寿险时,投保人应关注保险公司的信誉和实力,以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够履行赔付义务。

2.保险责任购买终身寿险前,投保人应详细了解保险责任,确保保险产品能够满足自身需求。

3.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投保人应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和家庭需求,合理选择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支付方式。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当以下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因疾病身故,已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未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者,本公司按2倍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继续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以下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成心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成心犯罪或拒捕、成心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

平安康泰终身保险条款全文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初次患“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二、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前述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给付当时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给付当时的年交保险费。

三、免交保险费被保险人于保单生效日起1年后至交费期满前初次患“重大疾病”,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免交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有效。

第三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初次患“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别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有意杀害、损害;二、被保险人有意犯罪或拒捕、有意自伤;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脚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脚2年保险费的,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所退还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接受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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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同)理解《........................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本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为之投保的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1.1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的权利·········· 2.7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年金转换的权利················ 2.8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3.10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退保的权利····················3.10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由两部分构成,请您仔细阅读并注意第二部分的限额约定..1.1 发生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2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3.4 您有及时向本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3.5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3.10 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3.17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1.2保险责任免除1.3 持续奖金二、保单账户2.1万能账户2.2保单账户2.3 结算利率和保单账户利息2.4 保证利率2.5 初始费用的收取2.6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2.7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2.8 年金转换选择权2.9 保单账户价值三、一般条款3.1 保险合同的构成3.2保险期间3.3保险费的缴付3.4如实告知3.5保险事故通知3.6保险事故鉴定3.7保险金的申领3.8索赔时效3.9失踪处理3.10合同解除3.11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3.1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3.13 合同内容变更3.14 地址变更3.15 争议处理3.16 货币单位3.17 释义泰康放心理财经典版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一、保险责任及保险责任免除1.1 保险责任一、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见3.17释义)导致身故,本公司(见3.17释义)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以下金额中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2、投保人所缴保险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为下列两项之和:1、按非意外伤害身故给付的保险金;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5周岁(见3.17释义),则该项给付最高以5000元为限。

若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后身故,本公司仅按本条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而不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1.2保险责任免除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下列任一原因而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给付本合同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及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的任何故意行为(含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两年以后自杀,本公司按1.1条约定的非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承担保险责任,不再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二、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三、被保险人因从事故意犯罪活动或因拒捕(见3.17释义)而导致的被伤害;四、被保险人被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期间遭受伤害或被判刑入狱期间遭受伤害;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遵医嘱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除外);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3.17释义);七、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见3.17释义)期间所患任何疾病;八、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一、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十二、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被伤害;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滑水、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见 3.17释义)、摔跤比赛、搏击、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时被伤害。

因上列任一原因导致的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即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1.3 持续奖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结算日生存,本公司将在该结算日向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

本合同的持续奖金的金额等于投保人于本合同项下缴纳的保险费(需扣除投保人累计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及转换为年金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持续奖的发放时间和发放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分配的持续奖金不以现金形式发放,仅用于增加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保单账户2.1万能账户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本公司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该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本公司决定。

本合同属于万能保险产品。

2.2保单账户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是本公司为了明确投保人的利益,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为本合同项下投保人设立的个人账户。

2.3 结算利率和保单账户利息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每月1日为结算日。

在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距该结算日最近的上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

保单账户利息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按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保单账户利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按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利息。

2.4 保证利率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见3.17释义)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本公司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前三个保险单年度,保证利率在投保时由本公司确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从第四保险单年度开始,本公司有权每三个保险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2.5 初始费用的收取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本公司扣除的初始费用最高不超过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的10%。

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载明于保险单上。

2.6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一定的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收取日为每月的结算日。

保单管理费最高不超过30元/月,具体标准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保留在前述最高范围内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

2.7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投保人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投保人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在收到投保人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本公司将投保人申请领取的金额扣除手续费后给付投保人。

每次部分领取的手续费最高不超过100元,具体标准于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保留在最高范围内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

2.8年金转换选择权自本合同第十一保险单年度起,若本合同依然有效,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年金转换时本公司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终止,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年金转换时本公司的相应规定。

2.9保单账户价值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一、初始的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二、本公司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三、本公司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本公司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

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到期应缴的保单管理费,则本合同终止;在结算日本公司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然后扣除保单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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