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补偿落实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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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潜山县乡镇(园区)村(居委会)单位:亩、万元
序号征地批
次(项
目)名
称
国务院
或省政
府批准
征地时
间
批
准
征
地
面
积
批
准
征
地
位
置
实
施
征
地
时
间
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分配、支付情况
备
注小
计
其中
规定
标准
实际
执行
标准
规定
标准
补偿
金额
县拨付乡镇(园区)
情况
乡镇(园区)
拨付村(居
委会)情况
支付
时间
土地补偿费支付情况
安置补助费
支付情况
滞留村
(居委
会)资金
总额
滞留资金使用
情况
农
用
地
建设用
地和未
利用地
拨付
时间
应拨
付时
间
实际
拨付
金额
拨付
时间
实际
拨付
金额
缴纳
被征
地农
民养
老保
障基
金总
额
按规
定应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实际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按规
定应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实际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其
它
用
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合
计
开发区、乡镇(街道)填表人:审核人:村(社区)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各县组织乡镇、园区、村(居委会)填写,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即每村(居委会)一份表。
2.本表填报范围为2002年以来批准征地的补偿资金分配、支付、使用情况。
3.栏2征地批次(项目)名称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名称或单独选址项目名称。
4.栏3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间指批准征地的批复时间。
5.栏4批准征地面积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栏5批准征地位置,填写到村(居委会)。
6.栏6实施征地时间指签订征地协议时间或征收土地公告时间。
7.栏7至栏9,实际征收土地面积,是指征地协议或征收土地公告征地面积及土地分类面积。
8.栏10至栏12,规定标准是指按《潜山县征地补偿资金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定应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标准指征地协议或征收土地公告的补偿标准,分别填写农用地、建设
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规定标准补偿金额指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计算的补偿费总额。
9.栏13至栏17,应拨付金额是指按实际执行标准和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应拨付的补偿费金额,实际拨付金额是指县、乡镇、园区实际拨付票据或凭证金额,拨付时间填写拨付的票据或凭
证时间。
10.栏18支付时间填写被征地农民领取补偿款签字时间或财政部门划转到农户一卡通时间。
11.栏19至栏23,按规定应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总额是指按征地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算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补偿费总额;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总额是指从土地补偿费中按规定比
例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总额;实际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总额是指被征地农民个人实际领取补偿费总额。
12.栏24滞留村(居委会)资金总额是指乡镇、园区拨付到村(居委会)征地补偿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后的总额。栏25至27滞留金使用情况填写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存款、
其它用途金额。
13.栏1至栏17由开发区、乡镇、园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填写,填表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为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栏18至栏27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填表人为经办人,审核人
为村(居委会)主任。
填报单位:潜山县乡镇(园区)村(居委会)单位:亩、万元
序号征地批
次(项
目)名
称
国务院
或省政
府批准
征地时
间
批
准
征
地
面
积
批
准
征
地
位
置
实
施
征
地
时
间
实际征收土地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费分配、支付情况
备
注小
计
其中
规定
标准
实际
执行
标准
规定
标准
补偿
金额
县拨付乡镇(园区)
情况
乡镇(园区)
拨付村(居
委会)情况
支付
时间
土地补偿费支付情况
安置补助费
支付情况
滞留村
(居委
会)资金
总额
滞留资金使用
情况
农
用
地
建设用
地和未
利用地
拨付
时间
应拨
付时
间
实际
拨付
金额
拨付
时间
实际
拨付
金额
缴纳
被征
地农
民养
老保
障基
金总
额
按规
定应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实际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按规
定应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实际
支付
被征
地农
民个
人总
额
固
定
资
产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其
它
用
途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合
计
开发区、乡镇(街道)填表人:审核人:村(社区)填表人:审核人:
填表说明:
14.本表由各县组织乡镇、园区、村(居委会)填写,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即每村(居委会)一份表。
15.本表填报范围为2010年以来批准征地的补偿资金分配、支付、使用情况。
16.栏2征地批次(项目)名称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名称或单独选址项目名称。
17.栏3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时间指批准征地的批复时间。
18.栏4批准征地面积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面积;栏5批准征地位置,填写到村(居委会)。
19.栏6实施征地时间指签订征地协议时间或征收土地公告时间。
20.栏7至栏9,实际征收土地面积,是指征地协议或征收土地公告征地面积及土地分类面积。
21.栏10至栏12,规定标准是指按《潜山县征地补偿资金清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认定应执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实际执行标准指征地协议或征收土地公告的补偿标准,分别填写农用地、建设
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规定标准补偿金额指按规定标准和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计算的补偿费总额。
22.栏13至栏17,应拨付金额是指按实际执行标准和实际征收土地面积计算应拨付的补偿费金额,实际拨付金额是指县、乡镇、园区实际拨付票据或凭证金额,拨付时间填写拨付的票据或凭
证时间。
23.栏18支付时间填写被征地农民领取补偿款签字时间或财政部门划转到农户一卡通时间。
24.栏19至栏23,按规定应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总额是指按征地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计算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补偿费总额;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总额是指从土地补偿费中按规定比
例缴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总额;实际支付被征地农民个人总额是指被征地农民个人实际领取补偿费总额。
25.栏24滞留村(居委会)资金总额是指乡镇、园区拨付到村(居委会)征地补偿费用扣除实际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后的总额。栏25至27滞留金使用情况填写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银行存款、
其它用途金额。
26.栏1至栏17由开发区、乡镇、园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填写,填表人为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人为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栏18至栏27由村(居委会)负责填写,填表人为经办人,审核人
为村(居委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