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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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表1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表2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表3 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现场审核评分表
注:F.S为仪器满量和值.
总分:
评分人:日期:
总分:
评分人:日期: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审核(考核)组成员名单”、“现场综合评价表”和“审批表”四部分组成。

1.表一“基本情况表”由排污企业负责填写。

2.表三中“联网报告”部分由环保部门信息中心或监控中心负责填写。

3.表三中“现场比对”部分由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填写。

4.表三中“现场审核”部分由审核(考核)组成员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表三中“审核(考核)组意见”部分由审核(考核)组组长填写。

6.表四“审批意见”由责任环保部门有关处(科)室签署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7.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四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验收程序(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doc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doc

姓名


职务 、职称
签名
表四:
责任环保部门监督考核结论
环验[


经办人(签字):
(公章)
审批人(签字):

月日
2、“比对监测结果表”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3、“主管部门监督考核结论”由责任环保部门填写。 4、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核查表
核查单位:
日期:
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法人代表
环保负责人
排污口名称
污染源自动 监测设备 基本情况
排污口尺寸(米)
过剩空气系数
校准系数
邮编 电话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完善 □ 不完善 □
有□无□ 有□无□ 有□无□ 有□无□ 现场核查值
速度场系数
异常、缺失数据标记和处理
设备运行 情况
设备运转率(%) 数据传输率(%)
数据报表
核查人员(签字): 企业人员(签字):
有无标记 有无处理
有□ 无□ 有□ 无□
污染物排放浓度 流量
污染物排放总量 日报 月报 季报 日期: 日期: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1. 设备运转率计算公式:设备运转率( 2. 数据传输率运算公式:数据传输率(
%) =(实际运转小时数 / 总运转小时数)× 100% %) =(实际传输数据量 / 总数据量)× 100%
排污口编码 设备型号 生产厂家
验收情况
设备操作、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陕西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陕西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陕西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所在地行业类别
2. 监控设施情况
设施类型数
量安装位置
验收情

进水COD自动监控设施
出水COD自动监控设施
进水SS自动监控设施
出水SS自动监控设施
废气流量、浓度自动监测
VOCs自动监测设施
设施控制屏/机(台)
传感器(只计算采集点)进出水按污染物类别、流量自动采集;废气、VOCs按类别
3. 监测设施验收情况
设施名称设施类型数量生产厂家规格型号验收情况进水COD自动监控
出水COD自动监控
进水SS自动监控
出水SS自动监控
废气自动监测流量、浓度
VOCs自动监测VOCs浓度
地下水自动监测
4. 设施安装情况
设施名称安装地点安装验收情况
COD费扫描仪
废气自动监测仪
废水自动取水器
地下水自动监测
5. 设施数据传输情况
设施名称采集数据类型传输方式数据上传及时性状态
COD费扫描仪进出水COD 有线/GPRS
废气自动监测仪废气流量有线/GPRS
废水自动取水器进出水COD 有线/GPRS
地下水自动监测地下水水位有线/GPRS
6. 验收
验收
以上是针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表格,该表格主要用于监管部门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评估验收。

在验收时,需要将表格中的每一项都填写完整,以便对企业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系统、全面、准确的评估。

同时,验收也需要认真填写,以便监管部门做出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编制说明一、编制背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与监督管理是实现污染减排的重要举措,是“三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2007年开始,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对全国的国控污染企业部署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至2009年底,建设工作已基本完成。

但建成后的应用和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反映比较突出的就是自动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导致自动监控系统不但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成为违法排污企业的挡箭牌。

西北督查中心在实际检查中发现过不同类型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先后两次向环保部进行过专题报告,引起了部领导的关注。

2010年3月15日,环保部环监局在西安组织召开了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研讨会。

会议认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决定委托西北督查中心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会后,环保部环监局向部领导汇报了会议情况,张力军副部长作了批示,同意实施。

按照环保部领导的批示,西北督查中心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办法”。

二、编制过程西北督查中心成立了“办法”编制领导小组,由中心主要领导任组长,下设办公室、技术组和专家顾问组。

技术组由西北督查中心和嘉兴市环境保护局有关业务骨干组成,专家顾问组由清华长三角研究院和苏州科技大学有关专家组成。

编制工作历时6个月,历经三个阶段:一是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明确思路,提出“办法”的结构框架;二是制订工作方案,收集资料,划分任务单元;三是汇集编撰形成初稿,开展先期试点,广泛征求意见。

从3月至6月,先后赴浙江省苏州市、嘉兴市、江苏省无锡市、湖北省武汉市、北京市等地进行实地调研,掌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现状,收集第一手资料;对国家和部分省(区)、市相关的办法、规定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研究,起草“办法”初稿。

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的意见,并先后五次征求环保部环监局的意见。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备案 (模板和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情况备案 (模板和指南)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登记表数据采集仪基本情况示范文本2广西固定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文件验收组织单位(盖章):现场验收日期:年月日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执行国家、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提高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建设水平,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验收工作,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 76—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及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验收技术文件。

本技术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起草。

本技术文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验收组专家名单污染源现场端自动监控(监测)设施验收意见表一、验收前调试检测要求验收方法:负责调试检测工作的机构填写意见,并附调试检测合格报告(包括检测记录、计算过程、结论等内容的文件),供验收组审核。

固定污染源烟气CEMS在现场安装运行以后,在接受验收前,应进行技术性能指标的调试,该调试可由①烟气CEMS的制造者、供应者;②用户;③受委托的有检测能力的部门承担。

(一)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附录A(规范性附录)的要求进行了72 小时的调试检测,一般要求如下:1、现场完成烟气CEMS安装、初调后,烟气CEMS连续运行时间应不少于168 小时。

2、烟气CEMS连续运行168 小时后,可进入调试检测阶段,调试检测周期为72 小时,在调试检测期间,不允许计划外的检修和调节仪器。

3、如果因烟气CEMS故障、固定污染源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调试检测中断,在上述因素恢复正常后,应重新开始进行为期72 小时的调试检测。

4、对于完全抽取式和稀释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当进行零点和跨度校准、线性误差和响应时间的检测时,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采样探头、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一致。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的污染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规范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控企业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监督考核程序,制定本规程。

一、监督考核依据(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六)《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 5)、《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传输、交换技术规范(试行)》(HJ/T3 52-2007)(八)《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二、监督考核内容(一)比对监测1、废水污染物浓度及流量比对2、废气污染物浓度、氧量、流量和烟温比对(二)现场核查1、制度执行情况(1)设备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记录(2)运行、巡检记录(3)定期校准、校验记录(4)标准物质和易耗品的定期更换记录(5)设备故障状况及处理记录2、设备运行情况(1)仪器参数设置(2)设备运转率、数据传输率(3)缺失、异常数据的标记和处理(4)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流量、排放总量的小时数据及统计报表(日报、月报、季报)三、监督考核方式通过比对监测和现场核查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行进行监督考核,填写监督考核表。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环发〔2009〕88号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

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我部制定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通知抄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保护部信息中心。

附件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转批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为确保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提供的监测数据(以下简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督考核,确定其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三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一定时段内认定为有效数据。

日常运行监督考核合格后至下次运行监督考核,该时段内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认定为有效数据。

验收不合格、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或不能正常运行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第四条有效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国控企业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数量和确定达标排放的依据,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总量考核、监督执法、排污申报核定等工作的基础。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九条【自行监测的方法】排污单位自行监 测可以采用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相结合的方 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监测指标有自动监 测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相应的自动监 测设备。
第二章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管理
第十条【手工监测的条件】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 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具有与监测本单位排放污染物相适应的、经依 法检定合格的监测、检验等专业设备(特殊设备除 外)、设施; (三)具有两名以上持有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发 的《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证》的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监测工作和质量管理制度; (五)符合环境保护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污染源监测设施的管理
第三十条【环保部门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定期组织对排污单位的污染源监测仪器、 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结果评价】污染源监测结果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现行有效的排放(控 制)标准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监测数据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监测数据共享】各级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建立污染源 监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环保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违纪处理】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环境监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二)拒报或者两次以上不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污染源监测报告 的; (三)伪造、篡改或者授意他人伪造、篡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五)未按规定向排污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污染源监测信息 ,或者对外公布不实污染源监测信息的; (六)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考核不合格继续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的; (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和表格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和表格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20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Inspecting on-the-spot ofAuto Monitoring Facilities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Source(征求意见稿)201□-□□-□□发布 201□-□□-□□实施 环 境 保 护 部 发布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现场检查一般方法 (3)5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检查准备工作 (3)6 例行检查 (4)7 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形判别 (6)8 废水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 (6)9 固定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检查 (11)10 数据采集传输仪器检查 (12)11 弄虚作假的认定 (12)附录A(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申报登记表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表 (18)附录C(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单元重点检查表 (20)附录D(资料性附录)化学需氧量(COD Cr)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1)附录E(资料性附录)总有机碳(TOC)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2)附录F(资料性附录)紫外(UV)吸收水质自动监测仪重点检查表 (23)附录G(资料性附录)氨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4)附录H(资料性附录)重金属离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5)附录I(资料性附录)流量计重点检查表 (26)附录J(资料性附录)CEMS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重点检查表 (27)附录K(资料性附录)数据采集传输仪器重点检查表 (28)附录L(资料性附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流程图 (29)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现场监督检查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制定本标准。

固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固定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

某市环函[2010]219号关于下发《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的通知各县(区、市)环境保护局、相关排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环保部门关于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验收的要求,我局组织制订了《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现下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某市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方案一、验收依据(一)《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8号)(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四)《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五)《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8]88号)(六)《四川省火电企业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川环发[2006]125号)(七)《四川省水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原省环保局川环发[2002]266号)(八)《四川省重点污染源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验收程序》(川环办发[2008]183号)(九)《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十)《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十一)《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十二)《关于加快我省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川环办发[2009]160号)二、验收条件(一)被验收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全部建设竣工。

(二)被验收单位的自动在线监控系统通过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的验收监测(烟气自动在线监控系统的验收监测必须经市环境监测站认定并接受市环境监测站的抽测)。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审核综合评价表
企业名称(盖章):
审核单位(盖章):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综合评价表”和“审批表”等四部分组成。

1、表一“基本情况”由于排污企业负责填写。

2、表三中“联网报告”部分由环保部门信息中心或监控中心负责填写。

3、表三中“现场比对”部分由环保部门环境监测站负责填写。

4、表三中“现场审核”部分由审核组成员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表三中“审核组意见”部分由审核组组长填写。

6、表四“审批意见”由责任环保部门有关处(科)室签署意见后报环保部门审批。

7、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表一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基本情况表
执行标准
自动监控系统情况
数据传输设置
表二审核组成员名单
表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综合评价表
表四责任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第一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为配合“污染源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规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仪器设备的选型、安装和验收,保证污染源现场监测数据准确可靠,特作以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根据《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建设方案》,对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内的国控重点污染源:1、CODCr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pH在线监测仪、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等比例采样器、视频监控设备等。

2、SO2排放量占全国污染负荷65%以内的,应在主要排放口安装SO2连续在线监测系统、流速等烟气参数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

在此基础上可安装烟尘、颗粒物、NOX等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系统、视频监控设备等。

此外,根据本地区地域、行业的特点与需求,可安装总磷、总氮、水中油、重金属等自动在线监测仪。

对于其他重点污染源,可参照国控污染源标准执行。

二、仪器要求所有安装于监控现场端的自动监控仪器设备,必须是通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仪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产品。

1、COD/TOC在线自动监测仪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性能指标应符合《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需氧量(CODCr)水质在线自动监测仪》(HJ/T377-2007)相关要求。

COD在线自动监测仪应包括采样单元、样品预处理与计量单元、消解单元以及数据处理与传输单元等。

污染源COD在线自动监测仪须选用氧化原理的仪器,主要包括:重铬酸钾氧化-光度测量法、重铬酸钾氧化-库仑滴定法、燃烧氧化-红外测量法、氢氧基氧化-电化学测量法等。

对于非重铬酸钾氧化原理的仪器,应根据现场污水排放状况,在与《GB11914-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方法比对基础上,做好COD工作曲线,并应根据排污企业的生产工艺、污水组分的变化,及时调整COD工作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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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规程
为进一步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管理,规范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验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号文)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28号)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四)《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HJ/T353-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HJ/T354-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200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2007)(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2007),《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2007)
(六)《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212-2005)(七)《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规范(暂行)》(环发[2008]25号)
二、验收程序
(一)国控企业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调试、联网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责任环保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填写验收申请表,提交有关材料。

(二)责任环保部门收到书面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由国控企业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监测机构进行比对测试,并出具比对监测报告;不符合的向企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再申请验收。

(三)责任环保部门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和环境信息等相关单位组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召开现场验收会,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形成验收意见。

(四)验收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颁发验收合格证书,纳入日常监督管理。

验收不合格的,由责任环保部门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三、验收内容
(一)排污口、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规范化情况。

(二)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

(三)监测站房建设情况。

(四)污染物浓度和流量等自动监测数据比对监测情况。

(五)数据联网传输情况。

(六)污染物排放总量计算台帐。

(七)运行维护保障情况。

四、验收判定结果
(一)排污口不满足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二)监测孔及手工监测操作平台、自动监测仪的选型、安装、调试检测情况等内容不完善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三)联网测试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四)比对监测结果不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的,判定为验收不合格。

(五)相关制度、监测站房建设情况和排放总量计算台帐等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国控企业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责任环保部门确认后判定为验收合格。

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表
企业名称:
验收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制
填写说明:
该表分“基本情况表”、“联网情况表”、“比对监测情况表”、“验收组成员名单”、“现场验收表”“环保审批表”六部分组成。

1、“基本情况”由国控企业填写。

2、“联网情况”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机构填写。

3、“现场比对”由责任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测机构填写。

4、“现场验收”由验收组在现场检查后填写。

5、“环保审批”由地方环保部门签署意见后报责任环保部门审批。

6、填写时一律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不得涂改。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表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情况
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比对监测情况
验收组成员名单
表五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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