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正式版)
国标动火管理制度
国标动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动火作业管理,防止动火可能引发的火灾和爆炸事故,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动火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烧结、喷灯、烧气、电气焊、氧乙炔等作业。
第四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做好动火作业前的准备及安全防护工作。
第六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交底,明确作业区域和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作业前审批手续。
第七条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动火作业程序,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工具,确保动火安全。
第八条发生动火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报告,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章动火管理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评估动火可能引发的风险,制定风险分析报告。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从事动火的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动火许可手续,办理动火经营许可证,并制定动火作业计划。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做好通风换气,清理作业场地及周围环境,确保无爆炸危险源。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专业的安全防护用品,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耳塞、安全带等。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应急照明、救生器材、灭火器材等设施,并有专业人员值守。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张贴“禁止动火”、“易燃易爆”、“切勿靠近”等警示标识,设置警戒线,禁止闲杂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动火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监护,定期巡视作业现场,及时发现隐患并处置。
第十七条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火灾监控,随时监测火灾风险。
第十八条发生动火意外事故时,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人员并进行自救和抢救工作。
第三章灭火措施第十九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包括但不限于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
动火证管理制度
动火证管理制度一、序言为保障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施工作业现场,包括建筑工地、厂房、仓库等场所。
三、动火证管理1. 动火证的申领(1)承揽商在施工前需向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动火证,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施工图纸、动火作业方案、现场防火措施等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满足相关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颁发动火证。
2. 动火证的使用(1)持证单位在获得动火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不得擅自动火。
(2)动火作业须按照动火作业方案执行,确保现场安全。
(3)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做好现场清理工作,并向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报备。
3. 动火证的管理(1)持证单位需将动火证妥善保管,不得私自改变或转让。
(2)动火证的有效期为施工周期内有效,过期作废。
(3)动火证的丢失、损坏或过期需及时向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进行重新申领。
四、动火安全管理1. 动火安全培训(1)承揽商需对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现场防火措施等内容。
(2)员工需持有效证明参与培训后才能参与动火作业。
2. 现场防火措施(1)各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现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品,严禁在动火区域内吸烟。
(3)建立动火作业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动火区域及安全通道。
3. 检查验收(1)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需对动火作业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动火作业符合安全要求。
(2)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纠正安全隐患。
五、动火作业的责任1. 承揽商责任(1)承揽商需严格执行动火证管理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2)承揽商需提供充足的灭火器材及人员,配合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2. 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责任(1)监理单位或业主单位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审核、颁发及监管。
(2)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巡视,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3. 员工责任(1)员工在动火作业前需参加岗前培训,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管理制度1.目的:规定动火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用于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施工、检维修等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
不包括锅炉、燃烧炉、、火炬等生产工艺必需的用火。
3. 规范性引用文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7440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 )《X集团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办法》((编号:4.1.1-2017))4术语解释4.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常见动火作业举例见附件4,包括但不限于:(1)电焊、气割、氧气焊、氩弧焊、等离子、角磨机磨光、切割机切割等焊接、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火炉等明火作业;(3)煨管、熬沥青、炒沙子、烘烤等施工作业;(4)打磨、喷沙、锤击、切削等产生火花的作业;(5)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等;(6)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7)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8)其他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固定动火区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根据动火作业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应办理响应级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参见附件1样表。
4.2易燃易爆场所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公司涉及到的甲、乙类易燃易爆场所常见有:21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空气中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4.3动火作业分级险作业审批,或暂停危险作业审批。
4.4“四不动火”原则《许可证》没有经过批准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许可证》不符不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动火作业流程,防止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3.1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烘烤、焚烧、打磨、铁锤敲击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在本制度中指产生和储存易燃、可燃物的区域,如危险化学品库房、原辅料库房、污水处理区域等。
4.工作内容:4.1安全用火管理范围:4.1.1在公司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电动工具均应纳入安全用火管理范围:各种焊接、切割作业;临时用电和使用非防爆的电动工具等。
4.2管控说明:4.2.1动火者必须持国家核发的有效作业证件(特种作业人员);4.2.2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4.2.3动火作业实行“三不动火”的规定要求,即“没有经批准的动火作业不动火、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工厂安全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情况。
在发现违反动火管理标准的作业时,有权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并根据违章作业情节,对违章者严肃处理。
4.3动火作业审批:4.3.1动火作业分三个等级(甲、乙、丙级),丙级为最低级,设备部门在本部门固定区域动火,由其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动火区域);乙级为跨部门动火作业,需要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审批记录现场留存;甲级动火作业为公司重点防火区域,主要是指辅料库、化学品库房、制冷间、配电室、污水池上方、小料房、配料间、餐厅、化验室、油品库、垃圾房、各种罐内、管道上等焊接作业为甲级动火作业,需要公司总经理签批,审批记录安委会存档;相关方作业谁接收谁负责,动火审批流程依据上述甲级执行,同时引进部门管理人员全程监督。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动火作业程序,防止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第五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第七条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安全要求第八条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确保动火作业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粉尘浓度等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动火作业前,必须清理动火作业区域内的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对动火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动火作业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时,必须遵守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有专人监护,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对动火作业区域进行检查,确保无火灾、爆炸等事故隐患。
第四章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十四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安全管理部门申请动火安全许可证。
第十五条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包括:(一)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二)动火作业方案;(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四)动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五)动火作业区域安全检查记录;(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火安全许可证。
第十七条动火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0天,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90天。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应当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在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点火器和消防监督员解释安全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是,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人员应《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允许在其他地方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综合生产部和点火器各执一份备查;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9、《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审批:(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现场所在单位主管批准签字,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最终由动火作业现场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工作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动火工作的安全,预防和减少动火事故的发生,提高动火作业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在进行动火工作时的安全管理。
所有从事动火工作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电火、或其他方法引发的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分为小型动火和大型动火。
第四条小型动火是指使用明火进行的作业,如焊接、切割、钎焊等。
大型动火是指影响较大,火势较大的作业,如火炉、锅炉的点火、烧结炉的点火等。
第五条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和备案。
第二章动火作业的条件第六条作业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通风良好,消防设施完善。
第七条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具,保护好自身安全。
第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规程,切勿酗酒、抽烟、嬉戏,保持专注。
第十条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准备好逃生和救援。
第十一条作业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的动火管理制度,做好作业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必须定期接受相关培训,提高动火作业的安全意识。
第三章动火作业的管理第十三条作业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无隐患。
第十四条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检查,清除火源,关闭相关设备。
第十六条作业人员必须及时报告作业情况和事故,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对火源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扩散。
第十九条作业人员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及时沟通,保障安全。
第四章动火事故处理第二十条发生动火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一条处理动火事故时,必须迅速、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的动火事故必须进行及时调查和处理,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高安全意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事故的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标准版)
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标准版)一、总则1.1为了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火作业管理。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1.3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明火、高温等热源进行的作业,包括焊接、切割、热剪、热风枪、喷灯等。
动火作业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管理。
二、动火作业申请与审批2.1动火作业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向所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提交动火作业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明确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内容、安全措施等。
2.2安全管理部门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作业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确保安全措施到位,方可批准动火作业。
2.3动火作业单位在获得批准后,应将《动火作业许可证》张贴于作业现场显著位置,以便于监管部门和作业人员查看。
三、动火作业安全措施3.1动火作业单位在进行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明确作业流程、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
3.2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沙箱等,并确保消防器材处于良好状态。
3.3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作业单位应在警戒线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3.4动火作业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花、熔渣等飞溅,避免引发火灾。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使用无火花工具。
3.5动火作业单位应确保作业现场通风良好,防止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
3.6动火作业单位应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四、动火作业现场监管4.1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确保作业单位严格遵守本制度。
4.2监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要求作业单位整改。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11篇】【第1篇】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动火证办理和使用,动火中应落实措施程序2、范围:适用于公司动火管理3、责任者:安全部、保卫科、动火单位4、程序4.1禁火区的划分公司安全部门登记审批划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在禁火区动火,必须办理动火证制度。
4.2 动火许可证的办理、使用4.2.1 在禁火区,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作业均属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手续,严禁无动火证动火,否则从严论处,电工必须持有效动火证(附件1 )后,接电焊机,否则从严论处。
4.2.2 申请动火单位,应根据动火安全规定落实动火中的各项动火措施,安排好动火监护人(不得少于2 人且至少有一名男职工)后方可申请动火。
4.2.3 动火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专人或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动火证由公司安全部门审批,特别危险区动火,报分管生产副总审批。
4.2.4 安全部门向动火负责人及其了解动火前准备工作情况时,都必须如实回答,否则,从严处理。
4.2.5 必须在动火证批准有效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动火工作,凡延期或补充动火都有必须重新办理" 动火证".4.2.6动火人到达动火地点后,首先要检查动火证中的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如有一项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
4.2.7"动火证" 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转让,不得涂改或转移动火地点。
4.2.8 动火证审查批准,必须到现场审查,确认安全,可靠,方能开具" 动火证".4.3动火中落实的安全措施4.3.1 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易燃物质彻底清理干净,然后用蒸气或空气吹扫或水洗,并保持足够的时间和次数,保证容器内无可燃、爆气体或液体,最后还要放满清水。
4.3.2 切断动火容器设备相连管道,并加设备盲板,进行彻底隔绝动火车间易燃易爆物料必须清理干净。
4.3.3 进入塔、油罐容器动火,应作爆炸分析和含氧量测定,合格后方可动火,并必须到安全部门开具罐内安全审批单(附件2 ),方可进入容器。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2篇)
动火审批管理制度范文动火作为一项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为了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动火审批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是一篇关于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的范文,以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规范和管理本单位的动火作业,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包括本单位内所有动火作业,不限于建筑工地、生产车间、实验室等场所。
第三条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四条动火审批管理制度的原则是科学合理、安全高效、依法依规。
第二章动火审批程序及责任第五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并注明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人员数量、作业性质及可能引发的危险性等信息。
第六条动火作业申请人需将填写完整的《动火作业申请表》提交给安全生产部门。
第七条安全生产部门接到《动火作业申请表》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针对作业申请人提供的信息进行调查核实。
第八条安全生产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书面通知作业申请人。
第九条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动火作业的监督管理,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巡查。
第十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如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动火作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动火审批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第十一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在动火作业前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清理现场、准备灭火器材等。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禁止火源”标志,并明确指定专门负责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在作业现场应安排专人负责,确保作业期间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当在作业现场设置防护措施,防止火焰和高温对人员和物质造成伤害。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申请人应定期对作业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四章动火事故应急处置第十六条动火作业现场如发生火灾,应立即按照安全预案进行应急疏散和灭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作业许可证)
1目的为规范本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的条件、许可和监火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使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及外协施工单位在本公司的动火作业。
3职责3.1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
3.2动火项目负责人3.5.1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动火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3.5.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3.5.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3.3动火人3.5.1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3.5.2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3.5.3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3.5.4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3.5.5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负责人呈验动火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5.6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3.5.7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3.4监火人3.5.1由动火点所在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员担当,监火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3.5.2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3.5.3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3.5.4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3.5.5作业完成后,会同动火负责人、动火人进行动火现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5当班操作负责人3.5.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3.5.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3.5.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燃气公司《动火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
燃气公司《动火许可证》安全管理制度1、动火作业规定分为4类动火。
1类动火作业为运行的燃气管道、设备带气动火作业;2类动火作业为燃气管道、设备经过隔断、置换等安全措施处理后实施的动火作业;3类动火作业为防火防爆区内非燃气管道、设备区域的动火作业;4类动火作业为非防火防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2、1、2、3类动火,或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受控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申请许可证》,方可按规定实施动火作业。
4类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管理部门应负责其安全作业措施的落实。
3、《动火申请许可证》应详细载明动火单位、动火时间、动火地点、作业对象、作业方式、作业人员、现场作业负责人、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现场安全监护人和相关审核签发人等内容。
4、填写《动火申请许可证》时,动火施工方责任人、工艺运营方责任人、监护人、审核人应同到现场,根据现场情况和动火安全技术规定,共同确定动火方案和防护措施,并确定现场施工方监护人和工艺运营方监护人。
监护人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
5、《动火申请许可证》由各相关责任人审核签字,最后由安全监察部审核签发生效。
6、现场作业人员等责任人应按《动火申请许可证》书面规定的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防范措施和动火条件,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7、动火作业中,必须按照XX“三不动火”规定执行,同时贯彻“谁作业、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落实各方责任。
8、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后,经安全防火单位的相关人员检查后,不留任何事故隐患,方能撤离现场。
9、《动火申请许可证》仅用于同一施工地点,动火时间当日当时有效,涂改无效。
《动火申请许可证》期限原则不得超过24小时。
10、《动火申请许可证》应一联两份,施工现场一份,安全监察部一份。
施工现场必须持《动火申请许可证》,并置于现场明显位置,以便参照对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
安全动火、用火管理制度一、总则为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部所有动火、用火作业活动,包括焊接、切割、热处理、烘烤、加热、照明、取暖等。
三、动火、用火安全管理1. 动火、用火作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负责,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2. 动火、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3. 动火、用火作业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并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4. 动火、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5. 动火、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四、固定动火区的设立与管理1.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距离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等不应小于30米。
2.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4.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5.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五、用火证的办理与使用1. 在禁火区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应办理用火证。
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2. 用火证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由生产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3. 办理用火证时,应提交动火、用火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批合格后方可发放用火证。
六、动火、用火作业的监督与检查1. 动火、用火作业过程中,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监督,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2. 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动火、用火作业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动火、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七、违规处理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最新)
动火作业许可制度 (最新)1. 引言本动火作业许可制度旨在确保在工作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员工和承包商,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2. 定义2.1 动火作业:指在工作场所进行的任何使用明火、电火花或产生高温火焰的作业活动。
2.2 动火作业许可证:指由管理部门颁发的,表示经过评估和批准的动火作业的许可证书。
3. 动火作业的申请和许可3.1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申请并取得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和批准。
3.2 动火作业申请必须包括以下必要信息:- 动火作业的目的和具体的操作内容- 动火作业地点- 动火作业的预计时间- 动火作业所需的人员和设备- 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4. 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4.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详细的风险评估,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以采取。
4.2 动火作业进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动火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
-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并限制非必要人员进入。
- 动火作业现场必须配备相关的灭火器材和应急设备。
- 动火人员必须时刻保持警觉,确保安全。
4.3 动火作业完成后,必须进行彻底的检查,确保无残留火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5. 违规处理措施对于违反本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警告通知和书面警告- 许可证暂停或撤销- 进行适当的纪律处分- 注销动火作业人员资格6. 培训和沟通为了保证动火作业的正确实施,必须开展相关培训并定期进行复。
-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应培训。
-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相关信息必须及时沟通和传达给相关人员。
7. 风险评估和改进本制度的有效性将不断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的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
8. 结论本动火作业许可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以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模板
动火安全管理制度模板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和减少动火作业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部门的动火作业管理,包括涉及明火、高温作业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作业等,旨在做到规范、科学、安全的动火作业。
第三条动火作业应遵循“谁动火、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动火作业的责任主体,保证动火作业工作按照规定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健全动火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动火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动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动火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动火作业安全的认识和自控能力,确保动火作业的安全操作。
第六条公司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动火安全演练,提高员工处理突发火灾事件的应变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动火作业台账和档案,记录动火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人员、作业内容等信息,便于查询和管理。
第二章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动火作业应当经过书面审批,明确作业范围、时间、地点、作业内容、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等,确保作业的安全可控。
第十条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检查,检查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检查作业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作业材料和设备是否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动火作业中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负责监督安全操作,防范事故风险,及时处理突发情况。
第十二条动火作业期间禁止参加人员饮酒、吸烟,禁止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作业现场,禁止私自改动作业计划。
第十三条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确保无火源和易燃物品残留,保障作业场所的安全整洁。
第十四条动火作业期间如遇突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灭火,切实保护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动火安全防护第十五条动火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和附近人员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大家的知情权和自救能力。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一、前言动火作业是一种特别不安全的工作,一不当心就可能引发火灾或爆炸,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逼。
为了确保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保障民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国家对动火作业有严格的管理制度。
《动火安全许可证》就是动火作业必需获得的一种工作许可证,申请人必需依照肯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审核和颁发。
下面,笔者就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申请条件1、动火作业的必要性。
申请人必需证明动火作业是必要的,必需进行动火作业,并且没有其他的安全替代方案。
2、动火作业的风险评估。
申请人必需对动火作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并供给认真的安全措施和防备措施。
3、动火作业的现场考察。
安全管理部门必需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考察,以确保作业现场符合动火安全标准。
4、动火作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动火作业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安全学问,并持有相应的动火安全证书。
三、申请流程1、申请。
申请人必需供给认真的动火计划,并填写《动火安全许可证》申请表,提交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2、审核。
安全管理部门对申请中的动火计划和风险评估进行审核,检查作业现场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考察。
安全管理部门进行现场考察,检查作业现场是否安全,并测试作业现场的安全设备是否正常。
4、颁发。
安全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颁发《动火安全许可证》。
四、许可证的有效期、变更和延期1、有效期。
动火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依据动火作业的时间来确定,一般不超过24小时。
2、变更。
动火作业中如有重点变化,必需重新申请动火安全许可证。
3、延期。
如动火作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人必需重新申请动火安全许可证。
五、申请的费用和责任1、费用。
动火安全许可证的申请费用由安全管理部门依据情况来确定。
2、责任。
动火作业人员必需严格遵守动火安全许可证中规定的安全要求,如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必需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总结《动火安全许可证》是对动火作业进行严格安全管理的紧要制度,同时也是保障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手段。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0目的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禁火区域的所有动火作业管理。
3.0定义3.1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敲铲设备,以及生产装置和储罐区连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3.2易燃易爆场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3.3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1)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管理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3)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0主要内容4.1动火作业基本要求(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同一作业涉及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地面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4)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16、GB50160、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火措施;(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23%;(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距动火点10m内不得有易燃材料,若可燃材料无法移走或隔离,则需要采用屏障或覆盖的形式进行保护;(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应设置防晒设施;(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10)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11)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12)在易燃液体或蒸汽有可能聚集的地方实施的动火作业,在签发许可前均应监测爆炸下限水平,如果区域内LEL浓度等于或超过10%,不得签发作业许可;(13)对于地面和工作空间都很干净,可燃粉尘可能会在顶部或墙壁处聚集的建筑或其他封闭区域应落实粉尘防爆措施后进行动火;(14)禁止焊接或切割含有可燃或易燃材料的容器,除非该容器已完成吹扫、清除残渣;(15)气体切割和焊接设备应保存完好,避免损坏和干扰;(16)焊接时,设备或地面应使用防火布等遮挡覆盖,防止熔渣四溅;(17)在金属表面、隔墙或天花板上焊接前,需要将其表面上的可燃物质移除;4.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动火作业基本要求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2)应预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3)动火作业前,动火单位应通知相关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微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5)必须保证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应良好。
动火管理制度
动火管理制度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XXX公司范围内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职责要求及《动火许可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XXXX公司各管理部门、直属单位及外协单位所有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各单位及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2 GB30871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3 GB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4 GB50074 GB16423-202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2.5 GB50414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6 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2.7 GBZ/T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2.8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9 GB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2.10 GBZ/T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2.11 GB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 术语和定义3.1 动火作业,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
3.2 固定动火区,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区域。
3.3 动火作业涉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执行《XXXX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安全作业许可。
3.4 矿井井下动火作业时,应执行XXXX公司矿山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4 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
遇节日、假日、夜间或其它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即在原定动火级别的基础升高一级。
4.1 特级动火作业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备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
动火管理制度下载
动火管理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为做好企业内动火作业,防止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动火作业,包括但不限于焊接、切割、烘干等作业。
第三章动火作业1. 动火许可1.1 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提前申请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1.2 申请表中必须明确动火作业的具体内容、时间、地点以及安全措施等信息。
1.3 批准部门应对动火作业进行评估,并核实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2. 动火设备2.1 所有动火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2 动火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进行定期检查。
3. 动火场所3.1 动火作业必须在指定的场所进行,禁止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
3.2 动火场所应清理整洁,无易燃易爆物品。
4. 动火作业人员4.1 所有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4.2 动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相关防护装备,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章安全措施1. 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周围环境无隐患。
2. 动火作业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并设置专人监控。
3. 动火过程中,禁止发生交叉干扰,确保周围安全。
4. 动火作业结束后,必须进行彻底清理,确保无带火风险。
第五章灭火应急1. 一旦发生火灾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灭火。
2. 火灾扑灭后,必须进行详细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做好事故报告。
第六章管理机制1. 建立动火作业台账,记录每次动火作业的情况。
2. 每月对动火作业进行总结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对于重大的火灾事故,进行案例分析,进行经验总结和安全规范更新。
第七章处罚措施1. 对违反动火管理制度的个人进行警告,情节严重者停止工作。
2. 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并进行相应惩罚。
第八章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制度内容的解释权归企业管理部门所有。
3. 本制度如有修改,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并重新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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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动火安全许可证》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动火安全许可证》为两联,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许可证分别以一道、两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2、《动火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 不得空项, 然后根据动火等级, 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3、动火负责人持办好的《动火安全许可证》到现场, 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事项后, 将《动火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动火后, 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 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许可证》, 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5、《动火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 涂改, 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动火安全许可证》一式两份, 生产综合部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许可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特殊危险动火《动火安全许可证》和一级《动火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24小时。
8、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 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9、《动火安全许可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的单位主管审批签字, 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签字后, 报生产经理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动火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负责人终审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