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重整案例
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重整案例一、案例背景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资产清算业务的公司,成立于2010年。
由于管理不善和经营不力,公司负债累累,无法偿还债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决定进行重整。
二、重整方案1.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将进行重整程序。
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人提出申请: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提出了重整申请。
(2)法院受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
(3)管理人组织债权人会议:管理人组织了债权人会议,商讨重整方案并进行表决。
(4)法院审查并裁定:经过审查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通过了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的重整方案。
2.重整方案内容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的重整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权转让: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新投资者。
(2)债务重组:将所有债务进行重组,分期还款。
(3)资产处置:对公司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置,用于偿还债务。
(4)管理人监督:由管理人对公司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三、重整效果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的重整方案得到了债权人的广泛支持,并得到了法院的批准。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公司成功实现了债务重组和资产处置,顺利完成了重整程序。
1.股权转让原股东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新投资者,新投资者注入了大量资金,并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经验。
公司在新投资者的带领下迅速恢复了生机。
2.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成功地减轻了负担。
公司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按照约定时间分期偿还所有欠款,并获得了更长时间来回收应收账款。
3.资产处置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通过对部分闲置或不必要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获得了大量现金流。
这些现金流用于偿还债务和支持公司的运营。
4.管理人监督管理人对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了重整方案的顺利实施。
他们帮助公司制定了有效的经营计划,并协助公司规范财务管理。
四、结论云南恒嘉资产清算公司通过重整方案成功地解决了债务问题,重获新生。
企业信用报告_湖南来也科技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湖南来也科技有限公司
基础版企业信用报告
目录
一、企业背景 .........................................................................................................................................................5 1.1 工商信息 ......................................................................................................................................................5 1.2 分支机构 ......................................................................................................................................................5 1.3 变更记录 ......................................................................................................................................................5 1.4 主要人员 ....................................................................................................................................................10 1.5 联系方式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2•【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078号(政治法律类374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市场主体司法重整出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出现的法律现象,破产制度尤其是重整制度是现代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优化社会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您在提案中指出的重整制度实践问题和难点,切中肯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重整企业的识别审查您在提案中提出,对重整对象的识别审查是重整制度运行中的难点,也对负责审查的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对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时是否需要审查债务人的挽救可能和价值未作出规定。
但从重整制度设立的宗旨来看,重整制度的适用对象本就特定于纯因财务问题而非市场竞争本身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可能及价值应为题中之义,其目的也在于防止重整程序被滥用,防止重整程序变成债务人恶意拖延债务清偿、阻滞债权人实现合法权益、浪费社会资源的工具。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无论是在2009年6月印发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还是在2016年5月下发的《关于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中,均将重整对象明确为“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仍具发展前景的企业”“虽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但具有运营价值的企业”。
正如您所言,是否具有发展前景和运营价值实质是一个商业判断,为进一步明确重整企业识别审查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3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况、技术工艺、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因素,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
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草案目录(略)第1条前言2009年9月23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熟法院”)应债务人弘捷电路(常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捷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全部债务,请求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为由的申请,裁定弘捷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并指定江苏新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管理人)为重整管理人。
弘捷公司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受全球经济萧条及消费紧缩的影响,2008年9月起客户及订单量锐减,生产流动资金枯竭。
自2009年2月起全面停产,到期债务数额巨大。
现因常熟法院裁定重整得予暂缓债务清偿。
未来如何让弘捷公司继续生产经营从而产生利润得以清偿债务,进而让弘捷公司重生,其关键在于评估弘捷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价值,调整弘捷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充分挖掘弘捷公司盈利潜能。
管理人在接受常熟法院裁定后,严格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对债务人实施接管,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向管理人履行债务,开展债权登记审核工作,聘请评估等中介机构及按排本公司工作人员对弘捷公司现有资产进行评估、审计、分析,二次招募新投资人,制订“重整计划草案”等。
考虑到弘捷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将涉及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潜在投资人的利益平衡,故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的协商与制作视为弘捷公司重整工作的重中之重。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弘捷公司的债权审核;资产审计、评估、分析等各项基础工作。
管理人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弘捷公司的实际情况及投资人递交的重整方案,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投资人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债权人的支持。
第3条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3.1 本重整计划的有关说明3.1.1 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投资人金像企业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向重整管理人递交的重整方案而编制。
3.1.2 重整计划草案所依据的债权表是指截至2010年3月9日,已被重整管理人审查认定的债权金额汇总表,该表已于本重整计划草案递交法院前上网公示,供全体债权人核查。
2024年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工作方案(二篇)
2024年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在经济发展过程中, 由于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 企业可能会面临停产或半停产的困境。
然而, 为了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就业, 我们需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帮助这些企业实现盘活。
下面是一个为2024年停产半停产企业制定的盘活工作方案。
二、目标设定1.提供就业机会。
努力为受影响的员工提供就业机会, 减轻其经济压力。
2.制定合理措施。
针对不同企业的停产或半停产原因, 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计划, 助其实现盘活。
3.保护资源利用。
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减少浪费并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工作步骤1.进行现状分析。
对停产或半停产企业进行详细调查, 了解其具体情况和导致停产的原因, 为后续的措施制定提供依据。
2.制定盘活计划。
根据企业现状分析的结果, 制定针对不同企业的盘活计划。
比如, 对于因市场需求下降而停产的企业, 可以考虑开拓新市场, 寻找新的盈利点;对于因技术瓶颈而停产的企业, 可以考虑技术创新和提升, 提高产品竞争力。
3.提供资金支持。
为停产或半停产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帮助其实施盘活计划。
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设立专项基金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4.提供培训和转岗支持。
针对停产或半停产企业的员工, 提供相关培训和转岗支持, 帮助他们尽快重新就业。
可以与当地的职业培训机构合作, 为员工提供相关技能培训, 增加他们的就业机会。
5.制定环保措施。
在盘活的过程中, 要注重环境保护。
对于涉及环境污染的企业, 要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计划, 并确保盘活后的生产不再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6.加强产学研合作。
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紧密联系,利用科研力量进行技术转移和创新,推动企业的盘活和产业升级。
7.建立监测和评估机制。
建立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的监测和评估机制,定期对企业的盘活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四、资源配置1.资金资源。
通过设立专项基金, 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提供资金支持。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
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0•【分类】其他正文广东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破产典型案例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二、广东新港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和解案三、跨境合作网拍香港破产人罗兆辉在港资产案四、翡翠国际货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案五、王晓慧、肖兴翠个人债务清理案六、广东邯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七、广州凯路仕自行车股份公司破产重整案八、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九、深圳市鹏桑普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十、华瀚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一、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二、潮州市亚太能源有限公司、潮州市亚太船务有限公司、潮州兴旺船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三、龙飞纺织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十四、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五、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十六、开平富琳裕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十七、深圳南岭玩具制品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八、东莞新洋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重整案十九、广东益民旅游休闲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二十、广东活力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厂有限公司、韶关活力啤酒经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二十一、惠州市金湾化学品仓储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持续经营;克服疫情影响有序复工复产;保障配套民生物资生产(一)基本案情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满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经营各种塑料包装的生产与销售,涉及饮用水、食用油等多种民生用品配套生产。
2013年起,西满公司进行产业升级,引进国际先进的水灌装线代工生产纯净水,投资兴建多家子公司,耗费了巨额资金,由于银行收紧贷款,公司大量引入民间资金进行借贷,因此陷入严重的经营困难和财务危机。
经债务人申请,2016年7月8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西满公司破产重整,并依法指定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_记录
《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读书记录目录一、内容概览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目的 (3)二、中国企业境内上市IPO制度规则 (4)2.1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6)2.1.1 发行条件 (7)2.1.2 发行程序 (8)2.1.3 信息披露要求 (9)2.2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10)2.2.1 上市条件 (11)2.2.2 上市程序 (12)2.2.3 信息披露要求 (13)三、中国企业境外上市IPO制度规则 (15)3.1 国际金融市场的规定 (16)3.1.1 注册资本要求 (17)3.1.2 股权结构要求 (18)3.1.3 信息披露要求 (19)3.2 中国香港、美国等地的上市规则 (20)3.2.1 香港联合交易所的规定 (21)3.2.2 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的规定 (22)四、IPO实战攻略 (23)4.1 准备阶段 (24)4.1.1 企业内部评估 (26)4.1.2 制定上市计划 (27)4.2 执行阶段 (29)4.2.1 选择中介机构 (30)4.2.2 完成股权结构调整 (32)4.2.3 准备申请文件 (32)4.3 后续阶段 (34)4.3.1 上市审核 (34)4.3.2 路演推介 (35)4.3.3 发行与上市 (37)五、总结与展望 (38)5.1 本书总结 (39)5.2 行业发展趋势与展望 (40)一、内容概览《上市直通车: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IPO制度规则透析与实战攻略》是一本全面解析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的权威指南。
本书不仅涵盖了国内上市的相关制度和规定,还涉及到了境外上市的相关规则和趋势,为有意上市的企业提供了全方位的信息和策略建议。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详细介绍了中国企业境内外上市的背景和现状,分析了当前上市环境的机遇与挑战。
从政策、法规、市场等多个角度,对企业上市IPO制度规则进行了深入剖析。
【Selected】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doc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RR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安阳大美城破产重整裁定书公示
安阳大美城破产重整裁定书公示介绍安阳大美城是一家规模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行业有着良好的声誉和强大的实力。
然而,由于市场变化和管理不善等原因,安阳大美城公司最近面临破产重整的困境。
本文将就安阳大美城破产重整裁定书公示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的探讨,以便更好地了解破产重整的背景、过程和意义。
背景安阳大美城作为一家知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曾经在安阳市房地产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调整和政府政策的变化,安阳大美城公司面临了重大的困难。
经过各方面的评估和论证,安阳大美城公司决定申请破产重整以避免进一步的经营风险。
破产重整裁定书公示的意义破产重整裁定书公示是指破产重整程序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发布的过程。
公示的主要目的是向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必要的信息,同时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明。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信息披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裁定书公示,安阳大美城公司向债权人披露了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基本情况、债权人权益的保护措施以及债权确认和债务清偿的程序。
这样一来,债权人能够更好地了解破产重整的过程和可能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安阳大美城破产重整裁定书公示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保障程序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公示,破产程序的进程和结果能够公开、透明地向公众展示,这有助于消除对破产程序的猜测和疑虑,维护社会稳定。
同时,公示还能够让利害关系人对破产重整进行监督,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破产重整的程序和要求申请破产重整破产重整程序的第一步是由安阳大美城公司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破产重整的公司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法院将根据申请的材料和事实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公告受理的决定。
债权确认债权确认是破产重整程序的关键环节之一。
在债权确认阶段,安阳大美城公司应向法院提交债权人名单和债权证明文件。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2020)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2020)各区法院、中院各部门:现将《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企业破产案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5月21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制度衔接机制,降低破产制度成本,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破产审判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申请破产重整前,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也可以分别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出资权益调整等事项协商签订协议后,将协议内容纳入重整计划草案。
协商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条(临时管理人指定)债务人、债权份额占债务人已知债权三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指定临时管理人。
临时管理人负责指导、组织、协商和草拟重整计划草案。
临时管理人的报酬由其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酌情决定。
第三条(债务人信息披露义务)债务人在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中,应当如实、全面、准确向债权人披露企业的资产、负债和经营、财务等情况。
第四条(重整计划草案预表决)债务人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后,应当召集已知债权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预表决,或者以书面方式征求债权人的意见。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预表决,或者以书面方式征求出资人的意见。
债务人已分别与债权人、出资人协商签订了协议,且协议内容已经纳入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债权人、出资人可不参与预表决或出具书面意见。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粤海律师事务所、中正会计师事务所、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特钢破产重整工作和方案说明提纲(讲话稿)
特钢破产重整工作和方案说明提纲(讲话稿)特钢破产重整工作和方案说明提纲一、特钢基本情况特钢前身为年建成投产的钢厂。
年与省国资委的全资企业特殊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特钢)重组,注册资本万元,其中特钢控股%,省国资委占%。
公司现有在职职工人,其中人放假;离退休职工人。
企业生产的轴承钢、汽车用钢、铁路用钢(车轴坯)等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
年,因债务负担过重、银行抽贷和控股股东特钢破产重整影响等,生产经营陷入绝境。
年月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特钢及所属特钢、锻钢三家公司(下称特钢)破产重整。
去年月,省政府和特钢两次来我省研究推进特钢重整工作,对我们一直讲特钢“三钢一体”“同步进入重整、同步结束重整”,配合重整工作。
我们多次赴与省国资委和特钢有关领导沟通,希望按照“三钢一体”计划,将特钢与特钢一起重整,但由于战投和主要债权银行认为特钢没有太大市场价值,以省份不同、受理法院不同等理由,抛开特钢。
我们对此非常失望,但没有退路,只能向前。
我们考虑特钢债权人、全体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和企业今后发展,克服普遍存在的悲观舆论和说法,克服重重困难,迎接挑战,迎难而上,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承担起特钢独立重整工作。
二、招募战投情况特钢已经丧失自我发展能力,招募战投是重整的关键性工作。
我们本着公开原则,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历经艰辛,广泛开展招募战投工作。
一是上专门发布招募战略投资者公告;二是向国内家钢铁企业去函邀请参与特钢重整;三是管理人、企业、省市政府先后与等企业沟通。
仅与特钢来往直接沟通交流达次以上。
四是发挥省市区政府和银行债权人优势引入战投。
省政府与建龙集团洽谈、省建行与南钢集团洽谈、齐市政府与重集团、集团洽谈、富区政府与管业公司洽谈。
但在重整个月时间节点时,仍没有一家战投明确表示参与重整。
战投不愿参与特钢重整的主要原因,一是特钢债务负担沉重,债务结构极不合理,历史包袱重。
二是近年来设备、技术、产品、市场、员工队伍等各方面都落后于同行业其他先进企业,资产质量差,人才流失严重,丧失了市场竞争优势;重整后恢复生产、技术改造等需要巨大投入。
福建高院发布11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福建高院发布11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1.29•【分类】其他正文11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来了1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关键词:上市公司高效重整受理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达集团)前身为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8年,1996年成为全国首家在A股上市的IT企业,家用电脑销量曾在全国排名第二。
但从2018年开始,由于自身经营不善和内外部环境压力等因素的影响,实达集团及其下属核心子公司均陷入严重的债务危机,公司股票于2020年6月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2021年12月31日前无法重整成功,实达集团将被强行退市。
2021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福州中院同意实达集团启动预重整工作。
2021年11月26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州中院裁定受理实达集团破产重整案。
审理经过2021年12月27日,实达集团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形式通过福州地区破产审判智能辅助系统召开,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的债权人分别通过上述系统和提交书面表决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通过现场投票与证券交易所系统平台网络投票对实达集团重整计划草案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了表决。
同日,福州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重整计划批准后,实达集团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开展了重整计划的执行工作。
12月31日,福州中院裁定确认实达集团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该案从受理重整申请到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仅用时31天,自批准重整计划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用时仅5天。
典型意义实达集团重整案是高效运用“依托一项机制、协调两项程序、坚持三项重整原则、守住一条底线”的典型案例,创造全国审理时间最短、执行效率最高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记录。
一是府院联动机制高频深度互动。
实达集团是A股主板上市公司,福州中院依托府院联动机制,牵头福州市金融局、证监局、马尾区政府等召开府院联动协调会十余次,共同推进解决证券监管、金融支持、职工安置、社会维稳、税收优惠等难点问题。
塑料制膜新材料行业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模版
塑料制膜新材料行业公司破产重整计划模版1. 概述在当前市场经济下,由于过度竞争、技术更新换代、价格下降等原因,塑料制膜新材料行业公司经营面临难题,部分公司存在负债逐年增加、流动性不足、盈利能力下降、商誉亏损等多种问题。
在这种状态下,部分塑料制膜新材料行业公司需要考虑采用破产重整等方式来寻求解决办法。
本文将根据塑料制膜新材料行业公司破产重整的实际情况,提出一份破产重整计划模版,供相关公司及相关方案提供参考。
2. 破产重整计划模版2.1 重整计划的目标通过破产重整,使公司重新恢复正常运营并实现盈利,达到以下目标:1.降低公司负债率,解决流动性问题;2.调整业务结构,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增加收入来源,并提升市场竞争力;3.建立合理的财务结构,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4.减少闲置固定资产和减少不合理的资产负债率,提高公司运营效率;5.保全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维护公司的信誉、保障职工利益。
2.2 重整计划的具体步骤2.2.1 破产申请公司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破产,并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债权登记明细表等相关资料。
2.2.2 总体方案的制定制定可行的总体方案,包括:1.股权结构的调整及配套措施;2.经营团队的整合和管理机制的调整;3.在债务重组和财务重组方面的具体措施;4.针对切实可行的整合和决策方案进行属性调整。
2.2.3 债务重组通过债务重组,主要是解决公司经营发展过程中积累的债务问题,使公司债务得到有效控制。
其中,债务重组动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负债重组方案的设计;2.银行债权的处理;3.债权债务置换;4.账目核销等。
2.2.4 财务重组对公司财务进行重组,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股权形式上的重组;2.资金使途优化;3.总债务的转换;4.资本和利润的合理调整等。
2.2.5 资产处置对公司资产进行处置,包括资产分类、查找固定资产闲置处置、股票和证券的处置、资产租赁、资产转移寻找新的商机等。
广州法院发布“破产重整、和解”十大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破产重整、和解”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法院发布“破产重整、和解”十大典型案例4月17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广州法院破产重整、和解工作情况,并发布“发挥破产重整、和解功能,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吴翔,广州破产法庭庭长陈丹,副庭长年亚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吴翔介绍,广州法院近年来聚焦以高质量司法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灵活运用破产前调解、预重整、重整、和解程序,积极助力企业纾困解难、健康发展,全力化解涉众矛盾、保证民生稳定。
自广州破产法庭成立以来,通过破产重整、和解机制化解债务166.53亿元,盘活房屋、土地121.79万平方米,安置职工1300余人,帮助84家困境企业恢复生机活力,相关案例获得30余次荣誉表彰。
一是率先建立破产前综合服务机制,实现及早挽救。
联合市管理人协会签署备忘录,及早识别企业陷入困境原因,提早挽救有价值的企业,快速清算无生命力企业。
探索建立破产预警机制,为企业提供危机早期预警信号和专业咨询机会,提前参与危机化解。
建立公益管理人工作机制,公益管理人累计为市场主体提供居中调解、预重整、申请材料准备等各类服务28次。
搭建全国首个困境企业“智援”平台,为企业提供困境诊断、咨询调解等智能化、专业化的线上破产前综合服务。
二是推进重整机制建设,释放制度效能。
强化规则指引,率先出台《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对企业重整案件审理全流程作出全面、系统规范,提升重整效率和成功率。
深化预重整实践,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重整识别,搭建庭外重组与司法重整衔接桥梁,尽早救治困境企业。
在某上市公司重整案中,经过预重整,仅用时43天即批准重整计划,帮助公司恢复持续经营。
创新管理人选任机制,允许主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选定管理人,重大案件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提高管理人与重整、和解案件匹配度,提升案件办理效率。
重整计划草案模板
重整计划草案模板一、背景分析。
当前,公司面临市场竞争加剧、内部管理混乱、效益下滑等诸多问题,急需进行重整计划,以提高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因此,制定一份全面的重整计划草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设定。
1. 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重整计划,提升公司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认知度,增强品牌影响力,争取更多市场份额。
2. 优化内部管理,重整计划应该带来内部管理的优化和流程的精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
3. 提高盈利能力,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重整计划内容。
1. 市场营销重整,重新评估市场需求,调整产品定位,优化营销策略,提升品牌形象。
2. 内部管理优化,重新规划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3. 财务管理重整,重新评估成本结构,降低不必要支出,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财务结构。
4. 人力资源重整,重新评估人才需求,优化招聘流程,提升员工培训和激励机制。
5. 技术创新重整,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提高产品竞争力。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详细的重整计划,明确各项重整内容、时间节点、责任人等。
2. 充分沟通,与各部门沟通,征求意见,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实施。
3. 落实责任,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目标,建立考核机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 监控执行情况,建立监控机制,定期评估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和优化计划。
五、风险控制。
1. 市场风险,市场环境变化可能影响重整计划的执行效果,需要及时调整策略。
2. 内部抵触,部分员工可能对重整计划产生抵触情绪,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引导。
3. 资金风险,重整计划需要投入大量资金,需要做好资金预算和管理。
六、评估与调整。
1. 定期评估,制定定期的评估计划,对重整计划进行全面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2. 灵活调整,根据评估结果,灵活调整重整计划,以适应市场和公司内部的变化。
七、结语。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全公司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
文章属性
•【案由】申请破产重整
•【审理法院】大余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其他
正文
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基本案情】
2003年,大余县某矿业公司通过公开竞拍取得大余洪水寨矿区钨矿经营权。
该矿于1918年投入开采,具有近百年开采史,长期以来由于乱挖滥采导致水土流失严重,粗放炼矿致使矿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
从2017年起,大余县某矿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因管理混乱、资金链断裂等原因濒于破产。
2022年12月,大余县人民法院裁定对大余县某矿业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合并破产重整。
案件受理后,在大余县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下,聚焦环保治理问题症结,成立由大余县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等组成的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解决了环保销号、采矿权续期等系列问题。
在碳酸锂价格高位时,招募到了重整投资人,企业重整成功,为大余县某矿业公司实现新旧动能转换打下坚实基础。
【裁判结果】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提交的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各表决组的通过,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对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且合并重整计划内容合法,具有可行性。
遂裁定:批准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计划;终止矿业公司等四家企业合并重整程序。
大连企业预重整流程
大连企业预重整流程
预重整,是指在债务企业进入法定重整程序之前,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权债务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并达成重整计划草案,以此来挽救债务危机企业的一种制度。
在大连,企业预重整流程如下:
1. 大连中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指导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在年初制定培训计划时,将“预重整模式下的破产实务”作为一项重要培训内容。
2. 7月21日,大连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联合大连市银行业协会举办“预重整模式下破产程序理论与实务研讨沙龙”。
3. 参会人员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辽宁省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草稿)》征求意见之机,结合执业现状、行业经验就预重整的本质、优劣性、临时管理人的选定方式及报酬、预重整程序的期限、工作成果及效力如何转化、延伸等问题展开讨论,并对工作指引草稿表达意见和建议。
4. 大连中院在充分听取破产实务界声音,广纳善言基础上,汇总各方面反馈意见,向省高院进行书面汇报,为辽宁省预重整案件的审理贡献大连智慧。
企业预重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大连企业预重整流程的信息,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机构或破产管理机构。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_湛江中级人民法院
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12年12月12日,湛江中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1号至36-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宝坻津鼎湾破产重整投标
宝坻津鼎湾破产重整投标一、背景介绍宝坻津鼎湾是一家位于中国天津市宝坻区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由于各种原因,宝坻津鼎湾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为了解决这一困境,公司决定进行破产重整,并发起了投标活动。
二、破产重整的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通过对企业进行重新组织和重建,实现企业的再生。
对于宝坻津鼎湾来说,破产重整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维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可以通过重新规划债务和资产,优化债权人的利益分配,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保护员工权益:破产重整可以为员工提供一个稳定的工作环境,确保他们的就业和工资待遇。
3.恢复企业价值:通过破产重整,企业有机会重新审视自身经营模式和战略规划,找到问题所在并进行改进,从而恢复企业的价值和竞争力。
三、投标流程和要求投标流程1.获取招标文件:投标人需要联系宝坻津鼎湾,获取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破产重整计划、资产负债表、经营情况报告等。
2.准备投标文件:投标人需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相关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书、资质证明、经营计划等。
3.递交投标文件:投标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文件递交给宝坻津鼎湾。
4.投标评审:宝坻津鼎湾将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估各个投标人的实力、经验和计划,并选定最合适的投标人。
5.签订合同:选定的投标人将与宝坻津鼎湾签订破产重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投标要求1.资质要求:投标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和资质,能够独立承担破产重整的任务。
2.经营计划:投标人需要提供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资金筹措计划、项目规划、市场营销方案等,以证明其能够有效地进行破产重整工作。
3.资金实力:投标人需要证明自身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支持破产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4.信誉和声誉:投标人需要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能够得到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信任和支持。
四、投标策略和竞争优势投标策略1.全面了解公司情况:投标人需要充分了解宝坻津鼎湾的破产情况、资产负债状况、市场竞争情况等,以制定合理的破产重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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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参考文档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八、-前言嘉粤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等34 家公司(下称“嘉粤集团或“债务人”或“重整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20RR年12月12日, 湛江中院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号-36号民事裁定受理上述债务人重整的申请,宣告其进入重整程序,并于同日作出[20RR]湛中法民破字第3-1 号至36-1 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广东粤海律师事务所、广东中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广东千福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粤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湛江市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六家经法院审批编入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共同组成管理人,同时指定广东国邦律师事务所主任肖文律师担任管理人的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刻抽调20 余名律师,百余名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共同组成近130人的管理人工作团队。
在湛江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本着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原则,依法有序地推进各项重整工作。
截至目前,管理人已组织完成对嘉粤集团的审计、评估和债权审核等各项基础工作,并开展了多轮引入重整人的工作。
因嘉粤集团34 家公司已严重丧失法人财产独立性和法人意志独立性,各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为保证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经管理人申请,湛江中院已依法裁定对嘉粤集团34 家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管理人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嘉粤集团的实际情况及优质参考文档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下称“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并在充分考虑债权人、职工、股东和信达公司等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制作本重整计划草案,提出具体可行的营运计划及偿债计划,以获得各方支持。
一、特别说明及风险提示(一)本重整计划草案的有关说明1、本重整计划草案系根据管理人与信达公司签订的《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而编制。
2、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
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管理人并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向债权人提供除本文件之外的有关重整计划的任何表述。
4、重整计划草案列明的债权受偿方案的执行是债务人的责任。
债务人不能按照重整计划偿还债务,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如在未来有证据表明债权人对其所申报的债权已通过其他方式部分或全部获得清偿,管理人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已偿还金额,并有权追回多偿还的金额。
6、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不能当作任何法律、税务或财务建议。
债权人须就该计划所应采取行动的法律、税务、财务或其他事项咨询其他专业人士或机构。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包括在会议中投票反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优质参考文档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二)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嘉粤集团的重整将面临来自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经营、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风险,任何以下风险的出现,将可能导致本重整计划无法执行。
1、宏观经济环境与国家政策风险由于债务数额相对巨大,重整计划必须面对执行期限内宏观经济波动,区域经济波动,法规、政策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行业萧条周期出现和市场价格等宏观环境变化的风险。
2、法律纠纷风险嘉粤集团目前尚有部分未决诉讼案件、第三方主张权利的非诉个案和存在争议的债权,且不排除重整计划执行中会出现新的法律纠纷,该等纠纷可能会增加重整计划执行的风险。
二、与重整有关的事项(一)嘉粤集团基本情况嘉粤集团主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酒店管理与经营、生产销售建筑材料、融资担保等,拥有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等四项一级施工资质和多项二、三级资质,并荣获“鲁班奖”等荣誉称号,注册资本合计为9.311 亿元。
嘉粤集团34 家公司均由朱兴明先生实际控制,其中:6 家公司由朱兴明先生直接控股;8 家公司由朱兴明公司控股的公司控股;19优质参考文档家公司的全部股权均由朱兴明先生委托他人代为持股,该部分公司的显名股东已全部出具声明,明确其所持有股权系代朱兴明先生持有;另有1 家公司虽未由朱兴明先生控股,但仍由其实际控制。
(二)嘉粤集团重整的原因嘉粤集团近几年将大量资金投入房地产项目开发,并在湛江、广州等地购买大量土地。
由于企业扩张过快,资金、人才储备不足,企业管理混乱,融资成本过高,加之部分投资失误,最终导致企业资金链断裂。
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嘉粤集团遂向湛江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三)嘉粤集团资产负债等情况说明1、债权审核情况经审核,截止20RR年4月17日,确认债权人资格466户(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确认债权金额5,670,168,813.54元,其中:(1 )工程款优先权62 户,金额20,606,258.34元(不含已清偿的班组工人工资);(2)抵押债权(含质押债权)共29 户,金额2,867,653,041.23 元(根据抵押资产变现情况,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为2,604,165,687.07元,余额转为普通债权);(3)税务债权23 户,金额96,962,396.65元;(4)普通债权352户,金额2,684,947,117.32元(不含转为普通债权的抵押债权)。
2、申报债权提请法院确认情况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湛江中院按照管理人提交的债权审核报告认定的债权数额临时确定债权人的债权额,债权人根据湛江中院临时确定的债权额相对应的表决权数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投票表决。
3、争议债权总额约9 亿元部分债权申报人对管理人审核认定的债权额有异议,已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提出异议。
经统计,争议债权总额约9 亿元。
对争议债权按普通债权清偿比例预留,计算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时,已将争议债权纳入普通债权总额。
这部分争议债权的预留金额在未通过法定程序最终确定前不作实际分配;通过法定程序确定这部分债权金额后,预留金额如有剩余的,将向普通债权人追加分配。
4、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经汇总,在信达公司与管理人签订《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已评估资产价值49.64亿元,不需评估资产价值6561 万元,资产总值合计约50.30 亿元;重整合同签订后,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 号土地一宗,评估值841 万元,信达公司同意因收回该宗土地而追加重整款。
5、可分配财产总额的确定可用于分配的财产总额为3,820,216,172.64元,包括:(1)信达公司重整款总额36.65 亿元。
信达公司20RR 年1 月向管理人表达重整意向,并于20RR 年2 月27日签订了《嘉粤集团项目重整合同》,确定信达公司的重整款总额为36 亿元。
经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多次沟通协商,信达公司同意再增加0.65亿元,即重整款总额为36.65 亿元。
(2)湛江市人民政府回收龙王围海滩涂项目支付的1.39 亿元回收款中的12855 万元。
嘉粤集团原在湛江市坡头区坡头镇龙王围投入资金整理土地,并向相关村集体和村民支付了部分费用。
湛江市人民政府为支持信达公司重整嘉粤集团,决定以1.39 亿元人民币回收嘉粤集团坡头区龙王围海滩涂项目,并表示如果第 5 次债权人会议不能通过重整方案,则本次同意回收的价格无效,需重新评估。
因信达公司支付的重整款项对应嘉粤集团资产的评估总值中包括对该项目投入的资金1045 万元,该部分权益归属信达公司,其余12855万元全部用于普通债权人的分配。
(3)嘉粤集团自有资金26,666,172.64元。
6、涉及汇景雅居、汇景蓝湾以物抵债相关合同、协议的解除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湛江中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以房抵债,与相关人员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预订(认购)协议书》或《购买小车车位协议》,涉及住宅及商铺1333 套,车位178 个。
经核实,湛江市城乡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财务会计账中没有收到相关人员的购买商品房(商铺、车位)的款项。
根据《破产法》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的规定,管理人于20RR年8月5日在《湛江日报》刊登公告,解除了上述合同、协议,并告知相关人员如因合同解除产生损失的,可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7、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质)押债权情况信达公司投入的重整款总额为36.65 亿元,其中35 亿元为初始重整款(下称“初始重整款”),1.65 亿元为信达公司基于湛江市政府针对信达公司参与嘉粤集团重整提供政策支持以及管理人追回建设路25 号土地所追加的重整款(下称“追加重整款”)。
初始重整款用于代偿嘉粤集团的全部债权人,追加重整款仅用于追加代偿嘉粤集团的普通债权人。
嘉粤集团资产评估报告以重整受理日为基准日,有效期为一年。
管理人自20RR年7月开始引进投资人工作,当时评估报告处于有效期内。
虽然管理人与信达公司双方最终签署重整合同时评估报告已过一年期限,但该合同约定的重整总额已充分考虑了截止于合同签署之日的市场供求及变化。
管理人委托评估结果只是一个参考数据,评估报告是否过期不会影响双方已签署的重整合同的效力,也不能影响信达公司的重整款金额,如重新委托评估将需要耗费大量时间、额外支付数百万元评估费用以及严重拖延重整进程。
同时,在重整阶段开展重新评估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条件的,该评估结果不能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若本次重整不成转入清算程序,还需再次重新评估。
管理人就是否重新评估资产事宜提请债权人委员会表决,经表决债权人委员会一致同意不重新评估资产。
因此,本重整计划草案中嘉粤集团相关资产评估价值仍参照原评估报告予以确认。
抵押财产的变现率为69.58%,按照信达公司初始重整款与签订重整合同时嘉粤集团资产总值的比例(35 亿/50.30亿)予以确定。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二抵押财产的评估价值对氐押财产的变现率。
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不低于抵押债权额的,抵押债权全额优先受偿;抵押财产的变现价值小于抵押债权额的,按抵押债权的变现价值确定可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额。
经核算,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抵押债权数额为2,604,165,687.07元,其余抵押债权转为普通债权处理;因嘉粤集团股权价值为零,质押债权全部转为普通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