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
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机构负责本行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的法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执法专用车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执法监督检查活动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
未按规定统一车型、标志、示警灯的车辆不得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车辆标志第七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基本色为白色,沿车辆前保险杠水平环绕车身以下部分为橙黄色;车身两侧统一喷印“中国公路”黑体字,文字颜色为黑色,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前到后排列,单字规格为20cm×18cm。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与示警灯管理办法
.. ..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
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333~0.385。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400~0.800。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最新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述1.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置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情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如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设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及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交通标记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括1. 1 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记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记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经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达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供给了应依据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达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开导交通的重要设备。
比方:禁令标记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赞成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记指示道路使用者应该采纳的交通行为;不同样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类传达的信息拥有法律强迫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记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营运和保养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记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达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圆满地设置公路交通标记标线,不仅好表现道路交通法例和相应的控制管理举措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升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加强交通xx。
1.2 标记标线设置原则依据《道路交通标记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 使用和设置标记标线应依据的主要原则以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记标线应传达清楚、明确、简短的信息,以惹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拥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记标线不该传达与公路交通没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记和标线传达的信息不该相互矛盾,应互为增补。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含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会,认为标记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圆满一致,标记的设置要表此刻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表此刻标记上。
一般状况下,这样做最好。
可是有些状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需。
以以下一些状况:状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记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方,平面交叉口进行泊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记和标线应同时设置,可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没法施划标线。
状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最新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述1.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置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情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如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设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要求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述1.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置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情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如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设标线。
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
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篇一: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述1. 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臵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臵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臵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臵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臵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臵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臵条件,做不到。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晋交政法[2011]111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的通知(晋交政法[2011]111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厅党组关于山西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充分发挥该系统行政监督的作用,现印发《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加强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机构的监督,根据省编办、省厅关于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行政监督,是指省交通运输执法局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对设区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厅直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含对治理超限超载的监督、对生产安全执法行为的监督)、对收费公路收费管理监督和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省厅委托或代行省厅部分职权实施交通运输行政监督职责。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机构的具体职责:省交通运输执法局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交通运输行政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对厅直单位的行政监督。
市交通运输执法局、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厅属单位、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行政监督。
第五条省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开展工作,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坚持原则,清正廉洁。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辽交政法发[2014]74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交通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交政法发[2014]74号)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绥中、昌图县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单位:现将《辽宁省交通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辽宁省交通厅2014年2月19日辽宁省交通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使用,加强交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是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法机构依法进行执法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执法机构执法专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的范围包括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以及从事水运海事的专用车辆。
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交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厅直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本地区、本行业交通执法专用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实行定编管理,车辆编制核定的具体工作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等国家和我省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车型包括轿车、越野车和多功能乘用车三类。
第六条交通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执行交通运输部统一标准。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执法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和示警灯。
第七条交通执法专用车辆必须安装卫星定位装置,专门用于执法活动,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经批准,不得使用执法车辆从事非执法活动。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标准规范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述1.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置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情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如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设标线。
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
国家道路交通标牌,标识,标志,标线设置规范篇一: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第一部分概述1.1规范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范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臵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臵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臵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臵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臵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臵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臵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臵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臵,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公路交通标志与标线设置规范标准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第一部分概述1.1规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规定,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置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情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如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设标线。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3.03.06•【字号】豫交[2013]32号•【施行日期】201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豫交〔2013〕3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扩权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全面提升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形象,根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省厅重新修订了《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办法》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明确了我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
一是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必须喷印标志并安装示警灯,取消了原《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的发放。
二是增加了车辆预审制度,未经省厅批准,不得先行喷印标志和安装示警灯。
三是明确了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驾驶员应当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并须持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
二、《办法》的修订,对规范我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树立交通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办法》,确保《办法》贯彻执行。
三、省厅将在《办法》实施后,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厅直属有关单位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进行检查,请各单位认真开展自查,抓紧整改。
2013年3月6日河南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车型、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加强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的管理,根据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是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公路监督检查时使用的专用车辆,其标志包括车辆颜色和文字标识,示警灯包括顶灯和发声器。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标准
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第一部分概述1.1 规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意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公路交通的重要管理手段,它是通过图形、符号、颜色、文字形式传递规化信息,为公路上行驶的交通流提供了应遵循的交通法律、将交通管理的命令和要求传递给公路使用者,是管理和疏导交通的重要设施。
例如:禁令标志明确交通管理中不被允许的交通行为;部分指示标志指示道路使用者应当采取的交通行为;不同形式的交通标线设置了限制交通流的路权等。
这种传递的信息具有法律强制性,是进行执法的法律依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是公路设计、施工、运营和养护管理中,交通工程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能否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直接决定着向公路使用者传递信息的有效性。
正确完善地设置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仅能体现道路交通法规和相应的控制管理措施的落实,同时能更大程度上提高公路通行率和有效增强交通安全性。
1.2标志标线设置原则根据《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2009)规定, 使用和设置标志标线应遵循的主要原则如下:原则一:公路交通标志标线应传递清晰、明确、简洁的信息,以引起公路使用者的注意,并使其具有足够的发现、认读和反应的时间。
原则二:公路交通标志标线不应传递与公路交通无关的信息,如广告信息等。
原则三: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应互为补充。
需要说明的是原则三,在标准的使用中,包括公路使用者和管理者有误解,认为标志和标线表达含义应完全一致,标志的设置要体现在标线上,标线的设置要体现在标志上。
一般情况下,这样做最好。
但是有些情况下,这样要求可能很难做到或没有必要。
如下列一些情况:情况一:没有设置条件,做不到。
在标志和标线的配合使用上,GB5768-2009是有一些建议的,比如,平面交叉口进行停车让行或减速让行控制的,标志和标线应同时设置,但是有些支路是砂石路,没有铺装,无法施划标线。
情况二:标准已经明确了,不要求同时设置。
如人行横道,设有信号灯的场所,只设标线。
交通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 .. . .. ..**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方法第一条为规*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视检查专用车辆管理方法"、"**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
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333~0.385。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400~0.800。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有效的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以确保道路上的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规范、统一和有效性。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区域或道路。
2. 目标本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 规范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安装位置和使用标准;- 统一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设计和规格;- 提高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可读性和可识别性;- 加强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维护和监督;3. 管理要求为实现上述目标,以下是本管理制度的管理要求:3.1 标牌安装位置和使用标准:- 交通指示标识标牌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合理设置,确保驾驶员能够清晰、明确地识别和理解标牌的含义;- 标牌的高度、角度和位置应便于驾驶员在行驶中观察和理解;- 在需要引导转弯或变道的地方,应设置明确的箭头指示。
3.2 标牌设计和规格:- 标牌的设计应准确、简洁、易于理解,不得使用含混、模糊或引起歧义的词语或图案;- 标牌的背景色、文字和图案应具有良好的对比度,以确保标牌的可读性;- 标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标牌的尺寸、字体、颜色等要求。
3.3 标牌的维护和监督:- 相关部门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确保其完好、清晰、可读;- 损坏或无效的交通指示标识标牌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外来广告、标识或物品不得遮挡或影响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视线。
4. 管理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监督本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实施;- 道路管理部门负责标牌的安装、维护和监督工作;-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指示标识标牌,不得故意破坏、擅自移动或遮挡标牌。
5. 管理措施和监督- 建立标牌维护和更换的制度和流程;- 开展定期的标牌昼夜可读性检查;- 进行定期的标牌的清洗和涂漆,保持标牌的清晰度;- 加强对标牌维修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6. 结论本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管理制度的制定将有助于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流畅。
相关部门和驾驶员应共同遵守本管理制度,确保交通指示标识标牌的规范、统一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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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
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安装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交通委员会法制机构具体负责对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及示警灯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识及示警灯安装范围:区县(市)交通局(委)和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标志和示警灯包括:车辆颜色、车身文字、示警灯及发声器。
(一)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为全白色,在车辆两侧车门统一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每字高24CM、宽19 CM,均匀分布,面对车门,字体从左到右排列。
(二)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为红、黄、蓝三色固定式排灯,安装在车顶前部,排灯中间为盾形交通行政执法标徽。
红、黄、蓝三色在标徽两侧对称分布,标徽两侧从里向外依次为黄、红、蓝三色。
其中,红色占排灯单侧长度二分之一,蓝色、黄色各占排灯单侧长度四分之一。
(三)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专用发声器为:
快速双音转换调(Hz),音响频率为:700~900 变调周期(s)0.333~0.385。
快速紧急调频调(Hz),音响频率为:500~1400 变调周期(s)0.400~0.800。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颜色并经批准,方可在确定的工厂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和喷印或粘贴深蓝色“交通执法”黑体字。
第六条申请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程序:
(一)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填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并附执法机构成立的批文、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全身五寸彩色照片一张,报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后,按行业对口送市交通行业管理局法制部门复审后送市交通委员会;
(三)市交委批准后,开具《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到指定工厂安装示警灯;
(四)安装完毕,向市交通委员会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区县交通局(委)只安装一辆执法车辆示警灯,直接向市交通委员会申请。
第七条受委托安装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的工厂不得向无市交通委员会审批手续的车辆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不
得经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
违反本条规定,取消其安装资格。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使用示警灯及专用发声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一般任务只能使用示警灯;
(二)执行紧急任务方可使用示警灯和专用发声器;
(三)两辆以上车辆列队行驶执行紧急任务,前车使用专用发声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四)凌晨零时至六时,除特别紧急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五)在市区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专用发声器。
第九条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车辆执行紧急任务使用示警灯及专用发声器,应当注意他车和自身的行车安全。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必须随车携带备查,不得转借,若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发证机关补发。
其规格为16×11CM,底色为兰色。
第十一条安装了示警灯的交通行政执法车辆调作他用,应当拆卸示警灯、去掉车身喷印字体和缴回《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第十二条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安装、使用、仿冒交通行政执法车标志、标志灯及使用证的,有权责令予以拆除和收缴。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借、涂改《交
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或转借使用示警灯的,市和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制机构可收缴其《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示警灯和配置的设备。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
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通知单
渝交法装〔2003〕第号
:
该单位系我委所辖交通执法机构,请你厂见到该通知单后,向该通知单注明的车号车型安装交通行政执法示警灯。
特此通知
年月日
安装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示警灯回执
注:工厂安装完毕,应填写安装回执记录栏,执法单位凭该回执向市交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并领取《交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
专用车辆安装示警灯申请表
注:此表填一式三份。
随表附一份执法机构成立批文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一张5寸的车辆彩照
清理交通行政执法车辆示警灯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