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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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7•【文号】法释〔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1号(2020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3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29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不涉及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当事人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告知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船员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劳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向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海事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船员服务机构仅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或者仅为船员提供就业信息,且不属于劳务派遣情形,船员服务机构主张其与船员仅成立居间或委托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船舶所有人未与船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聘用的船员因工伤亡,船员主张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应予支持。

船舶所有人与船员成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第五条与船员登船、在船工作、离船遣返无关的劳动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庭根据船员的申请,就船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裁决先予执行的,移送地方人民法院审查。

2023年船舶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2023年船舶工伤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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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船舶工伤事故处理规定事故处理规定0.概述0.1目的规范人员伤亡事故、船舶海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上报、调查和处理规定,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0.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人员伤亡事故和船舶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机损事故时的调查处理0.3定义0.3.1事故生产平安事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大事指造成死亡、疾病、损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状况(使一项正常进行的活动中断,并有时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毁的意外大事)大事是指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状况0.3.2三违指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0.3.3"四不放过'原则事故缘由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处处理不放过0.3.4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因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等行为而造成的事故0.3.5非责任事故您正在扫瞄的文章由www.glwk8.om()整理,版权归原、原出处全部。

指不是人为因素或不行抗力因素所造成的事故0.3.6结案指事故调查、处理完毕,作出最终结论0.4职责(1)公司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工亡事故、船舶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和重大及以上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

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违纪案件的人身事故,船舶、设备损毁等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调查。

重大责任事故,公司总裁监察部参加调查。

凡属治安类案件,由公司保卫部门负责调查(2)指定人员负责对事故处理结案状况的监督(3)公司SMS办负责帮助指定人员对事故处理结案状况进行监督(4)公司安监部负责船舶一般和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非工地员工轻伤、重伤事故,船舶小交通事故、船舶较大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工伤的确认(5)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力量鉴定、工伤保险理赔工作(6)公司船物部负责稍微及一般船舶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7)公司工程部帮助对工地及船舶事故的调查处理(8)公司法律部负责保险理赔工作(9)项目部负责工地船舶小交通事故、工地轻伤事故、工地船舶一般污染事故和工地范围内稍微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10)船舶负责本船船舶交通事故、工伤亡事故、污染事故、机损事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帮助事故调查0.5事故调查的一般方法事故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供应材料的限制。

船舶工伤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

船舶工伤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

船舶工伤事故原因及防范措施远洋运输在风云变幻的茫茫大海上进行经营生产,历来视安全事故为大敌,船舶能否安全营运,不仅关乎企业效益,关乎企业乃至社会的稳定,更紧系每个员工和家属的幸福。

一宗宗曾经发生的惨痛教训无不在警示我们:“安全就是生命”。

《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力,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对此,本文仅从保障船员人身安全、防止工伤事故发生进行探讨。

一、船上常见的工伤事故击伤。

主要是不戴安全帽、操作方法不当、站在不安全的位置、不戴防护镜、用抛掷方法传递物品、物件未固定等原因造成的事故。

(安全管理交流)坠落或滑倒。

主要是安全带使用不当或不用安全带、没有穿工作皮鞋、冒险攀高、使用严重锈蚀或损伤的直梯或斜梯、高空支承物严重锈损、上下梯不注意或没有手把栏杆、被物体绊倒、工作和生活场地有油迹或冰雪而滑倒、坠落人落水。

主要是舷外作业不用安全带和救生衣、工作浮筏或吊具失效、使用安全不当、无人照看和调整舷梯或桥板、舷梯首级平台踏板翻落、绳梯严重损坏、大风浪中甲板无安全系索、弃船演习训练时救生艇脱落等造成的落水事故。

轧伤或压伤。

主要是检修转动机械或收绞缆绳时疏忽大意、被货物倒塌压伤、开关舱配合不当检查不到位、开关门时不注意、使用电动工具时违章作业、吊移物体时配合不当等造成的人体伤害。

触电。

主要是乱拉电线、私接电器、违章带电操作、损伤电线电器未及时修复、电源插头、插座、接线盒有水漏电等造成的触电事故。

窒息或中毒。

主要是擅自进入长久封闭的场所、擅自进入缺氧或有毒害气体的舱室、违反熏舱操作和管理规定、有毒货物泄漏导致中毒、食物中毒、酒精中毒等。

二、工伤事故的原因和分析从2002年我司发生的15起共16名船员工伤事故来看,重伤12人、轻伤4人;其中跌伤摔伤的8人,被物体击伤压伤的6人,其他原因受伤的2人。

15起工伤事故中有7起实属违章作业所造成,有8起是属于船员的安全意识不强、工作时不注意所造成,总体分析属人为责任事故。

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

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

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长江沉船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述2015年6月1日晚,一艘载有456人的东方之星游轮在长江航行途中突然翻沉,造成多人死亡和失踪。

这一惨剧震惊了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查明事故原因,国家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事故原因分析经过调查组的分析,事故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设计缺陷东方之星游轮在设计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游轮的重心过高,船体宽度不足,导致船体稳定性不佳。

此外,游轮的救生设备和疏散通道设计也存在问题,不利于乘客的疏散和逃生。

2. 船舶管理不善游轮所属公司在船舶管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调查组发现,游轮在船舶检验和维修方面存在违规行为,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此外,船舶管理人员在应急处理和危险情况处置方面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

3. 天气突变事故发生时,长江上突然遭遇强烈的风暴和大雨,天气条件极为恶劣。

这种突变的天气情况对游轮的航行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

然而,游轮船长和船员在面临恶劣天气时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导致船只失去控制。

4. 乘客疏散不及时调查组发现,在事故发生后,乘客疏散不及时,导致许多人无法及时逃生。

乘客们在面临危险时出现了恐慌和混乱的情况,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进行疏散。

此外,游轮的疏散通道布局不合理,也加剧了疏散困难。

三、责任追究根据调查结果,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追究。

游轮所属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因违反船舶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和严重后果的发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部门的监管人员也因监管不力受到相应处理。

此外,游轮船长和船员也因失职失责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事故教训与改进措施东方之星沉船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也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教训。

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 加强船舶设计和建造的监管,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对于已经存在的船舶,应加强检验和维护,确保其安全运行。

2. 加强船舶管理和监管,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法律该如何善后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法律该如何善后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法律该如何善后本刊综合报道2015年6月1日21时30分许,由南京驶往重庆的、载有454人的“东方之星”客轮航行至长江干线湖北监利大马洲水道时遭遇极端恶劣天气翻沉,船舶倒扣水中。

截至发稿,造成442人遇难,12人生还。

目前,此事件已告一段落,接下来要做的是调查和理赔工作。

6月10日,保监会在网站上公布,经过初步排查,保险业共承保“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中失事客船船东、相关旅行社、乘客和船员投保的各类保险340份,保险金额共计9252.08万元。

其中,失事客船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570万元,中国人保财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已就船舶一切险向重庆东方轮船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保险理赔资金;旅行社责任险涉及保险金额共计1200万元;396名乘客投保各类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6169.35万元;18名船上工作人员投保人身保险,身故保险金额共计312.73万元。

为了表达法律人对“东方之星”沉船事故中遇难同胞的哀悼,下文整理编辑了微信公众号“法治地平线”黎家骏律师和微信公众号“华政青年”徐堪弈、袁炜娜、张维佳等法律人的观点,从法律角度理性地分析此次事件。

沉船原因是否为不可抗力沉船的原因与其所引起的法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不同的原因可能会引起不同的法律责任。

举例来说,湖北省气象局称,沉船发生之时确实有龙卷风引起的局地12级大风。

但是,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司长张祖强于6月2日中午在中国气象局的发布会上表示:“对于沉船事故,现在仍不确定发生了龙卷风,但可以肯定发生了强对流天气。

”如果最终确定是龙卷风导致了“东方之星”的沉没,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龙卷风作为一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显属不可抗力的范畴。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




对于在此次事故中报失踪的被保险人,在获得民政部 门公布的失踪人员名单后,可先预付理赔。 因事故导致残疾,取消伤残等待期和鉴定的要求,不 考虑新旧伤残标准的差异,全部按照有利于客户的原 则予以审核赔付。

医疗就诊方面,取消定点医院限制,治疗费用全部按 照医保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丰富经验的心理咨询师为遇难者 家属进行专业心理疏导 。

承运人责任险中,目前也没有专门针对船舶类责任 险人身伤害的固定标准,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中的人身伤害赔偿标准做出赔偿。如依据购买, 则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依法赔 偿,在这里承运人只为每人购买了1万元的限额。

旅行社责任险,上海协和旅行社和常州世友旅行 社投保,主要由上海人保财险和上海太保产险共 同承保,赔偿限额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人, 累计赔偿人民币500万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 而其中涉及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会出现同命不同价的 情况,因旅客多来自天津,上海,江苏,且年龄 上至80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也不一致。



6月10日,中国保监会专门召相关10家地方保监局 及42家保险公司负责人,部署“东方之星”号客 轮翻沉事件保险业理赔服务工作。要求涉案的保 险公司在接下来的保险赔付中要坚持3个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先人后物、先简单后复 杂、先个人后企业的原则开展赔付工作; 二是坚持契约精神,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 约定应赔尽赔; 三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有利于消费者 的角度出发,通融赔付

船员工伤如何获得赔偿

船员工伤如何获得赔偿

船员工伤如何获得赔偿船员工伤如何获得赔偿随着全球贸易和海洋运输的发展,船员工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船员工伤获得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保障,为了更好地维护船员权益,船员必须了解相关的获得赔偿的途径和程序。

首先,在船员工伤赔偿问题上,不同国家的法律约束不尽相同。

船员工伤获得赔偿的途径通常有两种: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下签署的国际公约和在国内法律体系下的国内法规。

国际公约方面,最重要的一项是《国际劳工组织海员劳动公约》。

根据该公约的规定,船员在工作期间遭受伤害时有权获得合理的医疗护理、休假、工伤津贴、残疾津贴以及职业培训等补偿。

此外,根据船员具体受伤的情况,船公司还有可能被要求支付包括救助费、赔偿金等在内的特殊费用。

在国内法律体系下,船员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获得工伤赔偿。

首先,船员可以根据所在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向雇主提出赔偿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雇主需要向受伤员工支付医药费、休假费、伤残津贴等补偿。

但是,船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具体程度需要根据受伤国家的法规进行评估。

其次,船员还可以根据所在船舶的保险政策要求赔偿。

船公司通常会为船员购买保险,以在船员发生工伤时给予相应的赔偿。

船员可以根据保险条款和航海保险法规定向公司提出赔偿申请。

此外,船员还可以通过向所在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争取工伤赔偿。

船员可以请律师帮助自己提出法律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船员需要搜集证据,以证明受伤与工作有关,并理由充分,以提升胜诉的可能性。

总结起来,船员工伤获得赔偿的方式有国际公约赔偿和国内法律赔偿两种途径。

船员在获得赔偿前需了解所在国家的劳动合同法和船舶保险政策,利用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益。

在处理船员工伤赔偿问题时,建议船员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途径,以确保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分析——东方之星倾覆事件的过程、原因和教训

分析——东方之星倾覆事件的过程、原因和教训

分析——东方之星倾覆事件的过程、原因和教训分析——东方之星倾覆事件的过程、原因和教训一、东方之星倾覆事件简介5月30日上午11时,东方之星停靠九江港,当天下午17时左右,从九江起航的观光六号与东方之星前后一起开始重庆之旅。

6月1日上午7时许,东方之星和观光六号一起停靠在赤壁。

6月1日上午9、10点钟的样子,观光六号先行出发前往荆州。

6月1日晚,在观光六号上——6点40分左右,船比平时晃的厉害,外面一直在闪电,后来就起风了,风很大。

大概在晚上七、八点的样子,船头风好大,外面还下起了雨。

6月1日21时许,观光六号船上的广播开始一遍遍发布通知:因为江面雾大,船暂时停靠避险。

江面漆黑一片,两边都看不到灯光,只有闪电不停闪动,雨水打在舷窗上。

6月1日上午,同在南京港口,与倾覆游轮“东方之星”号同时出发的游轮,还有来自江西南方国际旅行社的旅行团所乘坐的另一艘船。

到了长江湖北段时,天已将黑,江西游客所乘坐的这艘船的船长判断,天气不佳,临时停靠在了湖北赤壁。

而东方之星呢,为了在6月2日下午赶到湖北荆州,在如此闪电交加、风大、雨大、雾大的情形下又是如何做的呢,继续快速前进、“勇往直前”~~结果——存活者大多是船长、船员、导游和少数幸存旅客,其余四百多人全军覆没~二、天气从上面的内容和下面的参考资料可以看出6月1日晚的天气确实是很恶劣:闪电、大风大雨大雾。

参考资料:1.2.生死一瞬间:幸存者还原翻船经过3.“我打开了那扇窗~”——“东方之星”客船翻沉事件幸存游客口述三、从船长的角度叙述东方之星倾覆过程 6月1日晚,闪电交加、风大、雨大、雾大,但船长还是坚持前进,而且是快速前进。

为什么呢,船长想:“我还要在6月2日下午赶到湖北荆州呢~凭着阿叔多年的经验,这里有闪电、大风大雨大雾是不错,但会严重到能让我这么大的船倾覆吗,不会的,至少阿叔这么多年来没见过,也没遇到过,不然阿叔我早就去苏州卖咸鸭蛋了,阿叔的这么多年经验不是盖的~没问题的~”这便是经验作怪~~“他说风雨中这点痛算什么~”船长想。

船舶海上劳工与劳动法的保护

船舶海上劳工与劳动法的保护

03
加强跨国合作与执法
各国政府将加强跨国合作,共同打击 海上劳工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 跨国执法力度,确保海上劳工的权益 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海上劳工权益保障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应加强交流与合 作,共同研究解决海上劳工领域存在 的问题和挑战,分享经验和做法,促 进全球海上劳工权益保障水平的提高 。
海上劳动条件
海上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由于船舶运营的特殊 性,船员的工作时间往往不规律,工资待遇也存在差异。此外,海上劳动保护也 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包括防止工伤事故、保障船员健康等方面的措施。
面临的主要问题
01
海上劳工权益保障不足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海上劳工的权益保障存在不足,包括工资待遇、劳
船舶海上劳工与劳动法的保护
目 录
• 海上劳工现状及问题 • 国际海事组织(IMO)相关规定 • 各国国内法对于海上劳工权益保障 • 船舶公司责任与义务 • 船员自身权益维护途径 • 总结与展望
01
海上劳工现状及问题
海上劳工数量与分布
全球海上劳工数量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ILO)的数据,全球海上劳工数量超过 100万,他们分布在全球各地的船舶上,从事着不同的工作 。
案例分析
例如,某国一艘货船上的海员因工资 拖欠问题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法院 经审理后判决船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及赔偿金,有效维护了海员的合法权 益。
04
船舶公司责任与义务
船舶公司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
船舶公司必须遵守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关于海上劳工的公 约,包括工资、工作时间、休假、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 定。

对“东方之星”沉没的海商法思考

对“东方之星”沉没的海商法思考

文/瞿业虎刘亚飞本文背景造成1500多名旅客和船员丧生的泰坦尼克号沉没事故是迄今为止最严重的航海事故。

遗憾的是,泰坦尼克号的悲剧并非孤例。

相关资料显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大大小小的沉船事故,这些事故遍布世界各个水域。

发生在2014年4月16日的韩国“岁月号”沉船事故,造成304人遇难、142人受伤——沉船事故的遇难者多数为学生。

事故发生后,船长及部分船员第一时间弃船逃生,及早得到求救信息的韩国海警部门却救援不力。

2015年6月1日,我国“东方之星”的沉没同样给很多家庭造成了巨大伤害。

这次事故的遇难者大都是50岁至80岁的老人。

“东方之星”的沉没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同样让人深思。

2015年6月1日,载有458人的豪华游轮“东方之星”从南京开往重庆的途中,突遇龙卷风,在长江中游的湖北水域倾覆倒扣在水中,最终造成442人死亡、12人生还的严重后果。

随着“东方之星”客轮的沉没,这艘船舶将会告别航线,成为历史的一部分。

对“东方之星”客轮沉没适用的法律进行分析,探究责任承担问题,很有必要。

基于《海商法》视角的法律分析分析1:“东方之星”客轮是否适用我国的《海商法》《海商法》第107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从一港至另一港”包括中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也包括中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此规定与货运不同。

载有458人的“东方之星”客轮从南京开往重庆,根据此规定,毫无疑问适用我国的《海商法》。

分析2:关于船舶的适航问题我国《海商法》第107条还规定,承运人应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运送旅客,对海上旅客运输的关注度远远高于货物运输。

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海商法》要求船舶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必须适航,包括适当地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东方之星”配备了47名船员,包括船长1名、大副3名、舵工3名等,在船员的配置上没有问题。

东方之星客轮沉船事故启示录

东方之星客轮沉船事故启示录

沉船扶正为什么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 间进行?
1、按照国际惯例,把72小时作为生命的标准线, 在此之前要千方百计确定有无生命 2、贸然扶正船体会对被困者造成二次伤害 3、等到现场的装备设施都已齐全,各项准备工 作已经到位,才具备扶正和起浮能力 4、如果72小时到了,确定没有生命,再把船翻过 来,这是对生命的尊重。
沉船事故是龙卷风导致的?
为什么龙卷风能瞬间“掀翻”客船? 为什么不能贸然切割?为何在48小时后切割船体?
“东方之星”是否按规定检修?
客船是否超期服役? 为什么水下救援那么难?
沉船事故是龙卷风导致的?
中国气象局专家组6月2日宣布,长江沉船事发时段当地出现龙卷风,风
力在12级以上,龙卷主体位于江面,水平尺度不足1公里,龙卷持续时间15 至20分钟,属局地性、小尺度、突发性强对流灾害天气。中国气象局派出 专家组到长江沉船江段现场查看,综合气象监测、气象雷达监测资料和现 场查看分析作出此结论。
抓紧时间救人!”
朱红美
67岁
首位获救者
在水中浸了10个多小时后获救
截止6月8日上午,遇难人数434
人,加上生还者14人,失踪人员8人。
时隔4天 “东方之星”沉船再次浮出水面。
6月5日19时许
6月7日
湖北监利 救援现场举行哀悼遇难者活动,现场所有人员肃立默哀3 分钟,船舶同时鸣笛3分钟。
沉船扶正工作 为什么不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进行?



斯人已故 逝者安息
谢谢观赏
主讲人:刘姚昭 辅助放映:胡永志 PPT制作:张刚、苏锦 新闻搜集:李欢、刘晨东
图片收集:吕帆、廖聪
评论编辑:唐瑞、刘辰、罗傅文 审核与校正:苏锦、姚驰、刘浪
2、船运企业要强化安全培训,明确工作责任,实行职、责、权的统一,时刻 绷紧安全神经,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到去年年底中国60 岁以上老人已经超过了2 个亿,“银发挑战”与“银发 产业”一同增长,老年人在遇险的时候由于体力等很多因素,自救和逃生的 能力并不是特别强,这就要求我们在面对他们要把安全性提高到更高的高度, 这可不是一艘船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的大挑战。 4、各级政府要加大安全宣传,让“自救攻略”入脑入心,使民众掌握必要的 自救方法和技巧,当灾难来临的时候,为自己脱险争取更多的时间。

《民法典》下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船东责任分析

《民法典》下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船东责任分析

《民法典》下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的船东责任分析CPI 资讯 No. 505作者:庞凯华摘要在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船员在伤亡事故中获得足额工伤保险赔偿后,可能会再次向船东提出侵权索赔。

结合船员索赔主张,本文主要探讨作为用工单位的船东公司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船东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以及讨论《民法典》的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何变化。

以期理清船东公司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的法律地位。

一船员劳务派遣关系概述在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船员通常与船员管理公司等机构订立类似于劳动合同等协议,船员管理公司等通常认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船员管理公司与船东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或者船员管理服务协议等协议,约定由船员管理公司派遣船员至船东公司所属船舶工作;船东与船员订立上船就业协议等合同,在劳务派遣协议的基础上明确和细化薪酬待遇、工作岗位等内容,通常认定船东为用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是指由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向用工单位派出该员工,使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劳动,接受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以完成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的一种特殊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特殊性在于劳动力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因而形成了劳务派遣单位、实际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员工特殊的三方关系。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船员、船员管理公司、船东三者是相互连接、共同作用的统一整体。

船员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船东公司通常将社会保险费等支付给用人单位船员管理公司,由用人单位为船员办理工伤保险,船员在船发生伤亡事故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安排赔付。

船员可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以用工单位船东公司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为由要求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或以船东公司属于雇主承担雇主责任。

邮轮相关法律案例(3篇)

邮轮相关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某邮轮公司(以下简称“邮轮公司”)拥有一艘名为“海洋奇迹”号的豪华邮轮,该邮轮载有游客及船员共计3000余人。

2018年7月15日,“海洋奇迹”号在执行从上海至日本福冈的邮轮旅游航线途中,在东海海域发生碰撞事故。

事故导致一艘渔船沉没,渔船上的2名渔民失踪。

事故发生后,邮轮公司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案件争议焦点1. 邮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邮轮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3. 渔民家属是否可以要求赔偿?三、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事故发生后,渔民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邮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证据收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收集了以下证据:(1)邮轮公司提供的船舶航行日志、雷达记录等,证明邮轮在事故发生时正在执行航行任务。

(2)渔民家属提供的渔船沉没现场照片、渔民失踪证明等,证明渔船沉没及渔民失踪的事实。

(3)海洋渔业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及邮轮公司的责任。

3. 审理意见(1)关于邮轮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船舶在航行中发生碰撞,造成损害的,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邮轮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邮轮公司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当依法承担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

”综合考虑邮轮公司的过错程度、渔船损失价值等因素,法院判决邮轮公司赔偿渔民家属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万元。

(3)关于渔民家属是否可以要求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船舶碰撞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索赔之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索赔之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

外派船员人身伤亡索赔之工伤保险和船东侵权责任船员疾病引发的索赔及应对2016年集运市场上演合并大戏散货运价低迷看看航运市场的低价中海中远或加速整合全球经济困境让海运市场雪上加霜一、各方关系性质1、劳动合同关系与劳务关系实践中,关于船员与所服务单位之间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合同关系的争论由来已久。

劳动合同关系下双方依据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建立关系,遵循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的强行性规定,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定约双方处于平等、独立地位的合同关系,又称为雇佣关系。

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调整,而劳务合同当受《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不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

2、船员与国外船东之间的关系性质外派船员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船员、外派机构和国外船东。

船员往往主张与外派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主张与外派船东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之所以这样主张,是因为我国对劳动合同有许多强制性规定,比如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规定了双倍工资罚则、规定了工伤保险赔偿等制度等,而且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受伤,用工单位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这样也增加了船员获得赔偿的机会。

外派机构和船东会对此进行抗辩,认为由于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当承受过重的责任。

审判实践中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人、自然人与船员订立的船员劳务合同,应当受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海商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该类合同不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但如合同中约定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则该约定的条款有效。

至于船员与外派公司之间,尽管可能外派公司主张与船员签订的是中介服务合同,但法院仍在有些案件中认定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本文分析对工伤保险分析的基础正是法院支持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构成工伤保险关系。

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

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有哪些审理沉船事故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是海事法院的⼀项重要审判⼯作内容。

沉船事件往往伴随着⼈员的伤亡,这也是海事法院处理此类纠纷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长江⽔道作为世界上最为繁忙的⽔上运输通道之⼀,因船舶碰撞、恶劣天⽓、驾驶失误、积载不当等原因导致的沉船事故频发。

在此,海事法官就谈⼀谈在内河沉船事件中可能遇到的⼏个常见法律问题,仅供⼤家交流参考。

⼈员伤亡的赔偿问题船员的伤亡赔偿。

船员是指包括船舶驾驶、轮机、⽔⼿及厨师等后勤⼈员在内的所有在船服务⼈员,通常由船舶所有⼈或船舶经营⼈招募,形成管货或为旅客服务的团队,以船长为⾸。

船员在船⼯作期间遭遇沉船事故⽽伤亡的,系履⾏职务期间发⽣的⼯伤,应由所在⽤⼈单位或⽤⼯单位通过⼯伤保险的程序处理,由侵权导致的⼈⾝伤亡也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起诉,⽆需⼯伤处理前置。

有⼀部分船东为船员投保了团体意外险,在这种情况下,船员可以获得双份赔偿,即⼈⾝险赔偿⾦和⼯伤(或侵权)赔偿。

除⾮船东投保雇主(船东)责任险,否则不得以为船员投保团体意外险为由,拒绝承担船东责任。

在船旅客的伤亡赔偿。

船上的旅客分为海上旅客运输和内河旅客运输,相应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本⽂只讨论内河旅客运输的问题。

⼀般情况下,旅客上船前通过旅⾏社或承运⼈⽅购有⼈⾝意外险,因此在发⽣沉船事故后,可以获得商业保险和侵权赔偿和双份赔偿⾦。

如果在船旅客在事故中失踪,应当向海事法院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利害关系⼈可以选择。

通常在发⽣沉船事故后,利害关系⼈均可凭海事部门出具的该公民不能⽣存的证明材料,到海事法院申请宣告在事故失踪⼈死亡,由法院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个⽉。

沉船的保险问题。

关于船舶的保险险种有很多,但“船壳险”⼀般都是要保的。

船壳险主险⼜分为“全损险”和“⼀切险”,因全损险只在船舶完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才进⾏理赔,故船东们⼤多倾向于投保⼀切险。

船舶企业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船舶企业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船舶企业典型劳动争议案件评析
【基本案情】王某经由案外人介绍到某照轮工作,营口某船务公司的员工按月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工资,该员工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女儿。

王某在该船工作期间摔伤。

经工伤认定,王某因事故所受伤害构成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王某起诉,要求该公司支付工伤损失近30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营口某船务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王某在船上工作期间受伤,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营口某船务公司是船舶所有人,但王某经人介绍到该公司工作,之后经由该公司安排到某照轮工作,又由该公司员工按月发放工资,其有理由相信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是营口某船务公司。

王某构成工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相关法律问题。

营口某船务公司未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判令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王某支付24万余元。

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当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劳动者赔偿损失。

对于船舶所有人为用人单位的,船员应当重视用人单位是
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同时就工作期间发生的人身损害,及时申请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后续的工伤理赔或者向用人单位索赔做好充分准备。

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

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

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船长弃船逃生的道德与法律长江沉船事故令举国悲痛、震惊,目前搜救工作还在继续,事故责任则是迷雾重重:沉船时究竟有没有遭遇龙卷风?龙卷风能否造成客轮瞬间倾覆?如果真的发生了龙卷风,气象部门为何事先没有预警?据传事发时客轮有调头迹象,客轮倾覆是否因船员操作失误所致?…… 现在关于公共事件的评论,有句名言叫“别急着发声,请等一等真相”。

上述诸多疑问,的确需要等一等真相。

发生灾难性事故,“救人第一,问责第二”也是共识。

但有些显而易见的事情不必等,因为真相就摆在那儿。

长江沉船事故的一个真相是,船长弃船逃生了。

船长和轮机长游到岸边报警,因而捡回性命,成为迄今为止屈指可数的幸存者。

400余名乘客及船员生死未卜,船长却率先活了下来。

很多人第一时间想起了泰坦尼克号。

这艘一百多年前沉没的巨轮至今仍以各种形式复活在人们的记忆里,与船同名的电影将生死关头的各种高贵人性演绎得淋漓尽致,坚持到最后一刻、与巨轮一同沉入大海的船长感动了无数影迷。

于是问题来了:“东方之星”船长究竟该不该弃船逃生?这个问题在网上吵得天翻地覆。

对比泰坦尼克号,答案是明显的:船长弃船逃生有违职业操守,是一种应该被唾弃的、不道德的行为。

但也有另一种观点:船长也是人,在那样的危急关头,人人都有求生的本能;大家都是一条命,船长的命并不比别人更贱,没理由要求船长只能以死陪葬;我们敬重泰坦尼克的船长,但一个人的高尚选择不能被奉为准则强加给每个身临其境的人;况且,船长先逃出来报警,没准儿更加有利于救人;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沉船是船长失职或失误所致,否则他不应背负道德指责,更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后一种观点看似很理性,很“人人平等”,很“生命至上”,其实经不起推敲。

船长危机关头弃船逃生,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这件事没有太多可以讨论的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八条:“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

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事故背景】2015年6月1日深夜11点多,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大型豪华游轮从南京驶往重庆,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突遇龙卷风沉没。

出事船舶载客456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船上乘客多为上海一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老年旅游团成员,年龄在50-80岁不等。

据媒体报道,目前共搜寻遇难者遗体431具,生还14人,失踪11人。

【法律分析】“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令人痛心。

那么,在此次事件的背后,从法律角度,特别是从《劳动法》的角度又会折射出怎样的劳动用工的问题和善后工作的处理?一、关于“东方之星”的沉船事件中的三类当事人群1、关于“东方之星”乘客沉船事故发生时,适逢6月1日深夜,船上的乘客大多属于50-80岁不等的老年人;此时,不难想象,能够在工作日乘坐游船外出旅游且年龄在50-80岁不等的人,应当大多数属于离退休人员。

当然,这中间不排除一些并未退休而是休年假外出旅游的可能。

那么,针对这种假设,进行如下分析:(1) 假如有一些乘客系在职职工休年休假而乘船外出旅游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那么,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身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显然员工在休假期外出旅游发生的意外,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属于工伤。

(2) 假如一些乘客属于退休人员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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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之星沉船事故涉及的劳动法问题详解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

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事故背景】
2015年6月1日深夜11点多,隶属于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的“东方之星”大型豪华游轮从南京驶往重庆,在长江中游湖北监利水域突遇龙卷风沉没。

出事船舶载客456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船上乘客多为上海一旅行社组织的“夕阳红”老年旅游团成员,年龄在50-80岁不等。

据媒体报道,目前共搜寻遇难者遗体431具,生还14人,失踪11人。

【法律分析】
“东方之星”沉船事件令人痛心。

那么,在此次事件的背后,从法律角度,特别是从《劳动法》的角度又会折射出怎样的劳动用工的问题和善后工作的处理?
一、关于“东方之星”的沉船事件中的三类当事人群
1、关于“东方之星”乘客
沉船事故发生时,适逢6月1日深夜,船上的乘客大多属于50-80
岁不等的老年人;此时,不难想象,能够在工作日乘坐游船外出旅游且年龄在50-80岁不等的人,应当大多数属于离退休人员。

当然,这中间不排除一些并未退休而是休年假外出旅游的可能。

那么,针对这种假设,进行如下分析:
(1)假如有一些乘客系在职职工休年休假而乘船外出旅游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那么,员工在休年休假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而身亡的,是否属于工伤呢?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显然员工在休假期外出旅游发生的意外,既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故不属于工伤。

(2)假如一些乘客属于退休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如果此时用人单位聘请退休人员入职继续用工的,双方之间建立劳务关系,由此而产生纠纷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退休返聘人员在外出旅游发生意外伤害的,其损害后果应当由相关的保险公司和船舶的所有者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关于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结合此次沉船事件中相关情形得知,“东方之星”客船上有某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这5名工作人员既是带队人员,也是负责这些随团乘客在船上
及履行期间的人身安全等。

换句话说,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在船上带队前往重庆,其船上应视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3、关于“东方之星”客轮上船员等船舶工作人员
根据《海商法》、《船员条例》的规定,船员就是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再由用人单位将其派遣至船东的船舶上进行工作。

船舶就是船员的工作场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有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船舶颠覆沉没,造成其意外身亡的,应当被认为工伤。

二、关于工伤、工亡赔偿标准
在这次事件中,遭受意外伤亡的人员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将会根据伤害后果分为因工受到伤害和因工死亡两种情形。

1、因工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被鉴定的一级至十级等级标准,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具体如下:
(1)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
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3)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因工死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57.688万元。

三、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
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结语】
“东方之星”客轮的沉船事件的发生,是我们你每一个国人都不希望看到的,既然天公的不作美,导致了这次灾难的发生,那么,为了不能忘却的惨痛记忆,我们更应该活好每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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