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陪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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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陪伴管理制度

1.为促进患者早日康复,使医疗护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要尽可能减少陪伴。

2.陪伴适用原则:

2.1各种疾病导致多脏器损害,病情严重,且不在专科监护室监护者。

2.2病情有可能突然发生严重并发症者。

2.3疾病诊断不清或病情反复、发展等情况而致生活不能自理者。

2.4各种原因造成的精神异常、意识障碍者。

2.5各种介入治疗、手术后者。

2.6语言沟通障碍、失明及失聪者。

2.7有自杀倾向者。

2.8年龄过大(超过75岁以上),年龄过小(10岁以下)者。

2.9医师认为诊疗需要陪伴的其它患者

3.凡患者病情需陪伴者,需经主管医生及护士长同意,发给陪伴证(盖章有效),方可陪伴。病情稳定后,停止陪伴同时收回陪伴证,并随需要增发或收回。

4.陪伴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4.1与医护人员密切配合,在医护人员指导下照顾患者。

4.2自觉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不随地吐痰,不在院内吸烟,不串病房不在病房里洗澡、洗头、洗衣服和蒸煮自

带的食物,不得自带行军床、躺椅等。不吃患者饮食,保持病房的安静和清洁卫生。

4.3节约水电,爱护国家财产,损坏公物须照价赔偿。

4.4陪伴只限一人,设定换班时间,出入院出示“陪伴证”,携带物品出院需经病房值班护士开具证明。

4.5有事离开患者,必须通知医护人员。

4.6不得私自将患者带离至院外。

5.陪伴人员如违犯院规或影响医院治安,经说服教育无效者,可停止其陪伴,并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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