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产品及盈利模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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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行业、产品及盈利模式分析

一、行业政策及解读

(一)、定义

根据中国银监会最新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第3号),金融租赁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二)、准入门槛

1、公司设立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3)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6)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等;

(8)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发起人资质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有一名符合规定的前三类发起人(即境内外注册的商业银行、境内注册的制造企业、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发起人共四类:

第一类: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需满足(详见附件1):

A、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

B、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C、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D、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二类、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需满足:

A、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B、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C、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D、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三类: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需满足:

A、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

B、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C、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

D、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第四类: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需满足:

A、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连续2年盈利,承诺5年内不转让、质押所持金融租赁公司的股权;

B、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如: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三)业务范围

1、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

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5)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

2、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1)发行债券;

(2)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3)资产证券化;

(4)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5)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经营规则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资产质量分类制度、准备金制度、内外部审计制度等,并接受银监会监管,如资本充足率、客户融资集中度、客户关联度、同业拆借比例。

(五)管理办法解读

2014年3月1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新修订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主要变化如下:

1、放宽金融租赁公司的准入条件。《办法》将主要出资人制度调整为发起人制度,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主要出资人制度的打破,已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铺平了道路。

2、扩大了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为控股子公司和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等。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3、强化金融租赁公司股东的风险意识。《办法》要求发起人应当在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4、完善经营规则。《办法》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

5、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

二、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区别

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作为两类不同的市场参与主体,还是有很多差别的,见下表:

截止2013年末

资料来源:融资租赁信息网

由于金融租赁公司准入门槛高、审批严格,融资租赁公司呈现出分布较广、数量多的特点,但相较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融资租赁公司有明显的劣势:缺少畅通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金融租赁公司可通过同业拆借、租赁款折现及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获取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在租赁收入较多时还可以通过同业拆借等多种方式进行适当的保值和投资。

根据历史经验,很多融资租赁公司主要靠股东扶持来获取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且达到一定规模后必然要遇到融资渠道和融资规模的发展瓶颈。因此,若要真正做大作强租赁业务,选择金融租赁公司将会事半功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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