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废证登记本(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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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

上蔡华山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细则一、机构职责(一)管理机构职责: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管理与监督,建立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人员职责,并组织开展培训和考核。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书面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受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履行职责,设专(兼)职人员,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

(二)签发机构职责: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其他机构为签发机构。

签发机构可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见附1)。

签发机构应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的各项制度(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信息管理等),必须落实由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印章的要求,加强宣传告知工作,严格签发流程,落实相关人员职责,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工作,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一)申领:空白《出生医学证明》的申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上报计划申领。

年度计划与申领:各签发机构应认真制订年度计划,依据上一年度活产数和上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使用情况以及当年库存数,按季度上报下一年度《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计划(见附2)。

各签发机构按年度及季度计划,凭《介绍信》和前次申领的《出生医学证明》在签发中使用的《出生医学记录存根》(换发联)、各种《出生医证明签发登记本》复印件进行申领(介绍信见附3)。

(二)入库:各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时,至少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场验收,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填写入库登记本,无误后入库。

如验收时发现损坏、编号有误或遗失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上报上一级机构。

(三)保管:各级管理和签发机构应落实专人妥善保管空白《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
产妇姓名
分娩日期
新生儿姓名
分娩机构
办理户口登记情况
□ 以办理户口登记
□ 未办理户口登记
住院病历号
补发原因
□遗失 □被盗 □其他
特殊情况说明:
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号: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请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领证人与新生儿关系
领证人签字
领证人需提供和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
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 □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
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5.其他□
原证件编号
补发机构
补发人员
补发日期
注:1.在补发登记表背面粘贴补发后《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和相关材料
2.表中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领证人或补发人员签字确认。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医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关于加强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 19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 96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管理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

具有医学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三条必须使用由卫生部、公安部统一制发的新版《出生医学证明》,严格发放。

由物业管理处负责到卫生行政机构购买,由产科病房按规定查验使用。

第四条为落实由助产单位直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要求,凡在我院出生的活产婴儿,由产科病房专人在婴儿出院结算后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由出入院管理处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后方可签发。

第五条《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不得改动。

《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由我院出入院管理处专人负责管理;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由石景山区卫生局相关部门管理。

第六条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存根联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存根联填写完整,拆切后贴至《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存根粘贴处。

第七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和北京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规定进行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并填写相应的登记表和登记汇总表。

《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由产科专人管理签发。

(一)首次签发是指第一次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二)换发是指原签发机构为因当事人或签发机构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生儿更换《出生医学证明》: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出生医学证明变更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变更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变更流程
如果需要更改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
-《亲子关系声明》;
-原助产单位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复印件(有助产单位公章、经手人签名,“与原件相符”字样);
-父母双方的户籍本复印件;
-父母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
-孩子的出生证明,如出生日期登记错误;
-父母身份证及复印件;
-父母户口簿;
-婴儿父母一方所在单位或村组相关证明材料;
-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地是否申报户口的证明。

经审核确需更正者,由所属卫生局出具换发函,至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进行更正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的更正相关资料由更正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对已申报户口要求更正出生医学证明的,县级卫生局及妇幼保健机构在更正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后,还须向同级公安部门出具更正函。

最新2012版《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文书参考样表

最新2012版《出生医学证明》工作文书参考样表

亲子关系声明(婴儿姓名),(性别)是(母亲姓名)与(父亲姓名)亲生。

母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父亲姓名出生年月国籍民族现居住地联系电话出生时间: 年月日时出生地: 省地县(市) 乡村由(接生人员姓名接生,与婴儿关系因原因,未在医院出生。

出生时婴儿状况1、好2、一般3、差以上情况若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母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父亲签名身份证号日期(或监护人签名日期)证明人签名日期证明人与婴儿关系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人于年月日在(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

特授权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办理(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字:受委托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组织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否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是:否:法人代表分管领导姓名职务联系电话证件申领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签发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印章管理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印章启用时间印章终止时间《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式样:《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式样:单位盖章:填表日期:年月日《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原证编号新生儿姓名新生儿性别新生儿母亲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类型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申请换发原因原证正、副页交回情况正页□正页和副页□领证人需提供和提交的证明材料换发后《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原证的正页或正副页及相关材料粘贴处1.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2.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复印件()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5.其他领证人姓名与新生儿关系有效身份证件类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和提交,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13.12.27•【文号】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公安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告》(2013年第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现就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2014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出生医学证明》,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13年12月31日。

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未使用的旧版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进行处理,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以省(区、市)为单位将旧版证件登记和销毁情况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二、切实落实部门职责(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定期开展《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监督管理,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积极推进《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建设工作,尽快实现计算机打印签发,逐步实现各省(区、市)和全国的信息联网。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事务性管理工作,明确受委托机构职责,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各级公安部门职责。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
3.儿童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
5.其他:
领证人
姓名
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童关系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以上内容由领证人填写和提交,请核对正确无误后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领证人签字、捺印: 年 月 日
换发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表
原证编号
儿童姓名
儿童性别
儿童母亲
姓 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儿童父亲
姓 名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换发原因:
原证正、副页交回情况
正页□ 正页和副页□
原证已办理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领证人须提供和提交的证明材料
1.儿童父母的书面申请( ) 2.原签发材料复印件( )
管理机构意见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注:1.在换发登记表背面粘贴《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原证的正页或正、副页、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等材料。
2.尚未办理落户登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人及电话栏填写“∕”。
3.已办理落户登记的广西户籍人员,《出生医学证明》有信息变更,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信息告知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粤卫规〔2017〕2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办法(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广东省公安厅2017年2月24日以粤卫规〔2017〕2号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母婴保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三条广东省境内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简称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或在助产机构外出生且拟在本省落户的新生儿,应当依法在我省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及验证设备的申领、发放、废证处理、信息统计、监督指导、使用培训等工作,可委托同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具体管理(以下简称管理机构)。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组织查处伪造、使用虚假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出生医学证明由助产机构或县级管理机构签发(以下简称签发机构)。

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

新生儿父母(监护人)需变更新生儿姓名,应在登记户口后,由公安机关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发文予以公布,并报同级公安机关、上一级管理机构备案;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管理不规范机构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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