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三章交易接入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五章交割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国际会员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一、总则本办法是为了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保护交易所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黄金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二、会员的类型和条件1. 会员的类型黄金交易所设立以下几种类型的会员:- 成品黄金交易会员- 非成品黄金交易会员- 自营交易会员2. 会员的条件(一)成品黄金交易会员成品黄金交易会员的条件包括:1. 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黄金交易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3. 注册资金达到或超过黄金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资金要求;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二)非成品黄金交易会员非成品黄金交易会员的条件包括:1. 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黄金交易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3. 注册资金达到或超过黄金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资金要求;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自营交易会员自营交易会员的条件包括:1. 具有合法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从事黄金交易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3. 注册资金达到或超过黄金交易所规定的最低资金要求;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三、会员的申请和审核1. 申请程序会员申请应当向黄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注册地址、等;- 申请人类型:成品黄金交易会员、非成品黄金交易会员、自营交易会员;- 申请人的资质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 申请人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条件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2. 审核程序黄金交易所将对会员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尽职调查。
审核包括以下程序:- 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就申请人的资质、专业能力、财务状况等进行调查;- 在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四、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会员的权利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黄金交易所举办的市场交易活动;- 参与黄金交易所组织的市场咨询和培训活动;- 获得黄金交易所颁发的相关证书和荣誉称号;- 提出有关黄金交易所的建议和意见。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会员监督及违规管理第五章附则-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交易行为,保障国际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和《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上金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上金所审核批准,在上金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经济组织。
第三条上金所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金国际”)对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和服务,为国际会员提供会员资格审核、交易接入、结算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第四条国际会员分为A类、B类和C类会员。
其中,A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开展自营业务,C类会员开展上金所批准的相关业务。
第五条国际会员从事上金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国际的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七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境内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二)承诺并遵守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上金所和上金国际的业务管理;(三)自身或其母公司、总部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地位;(四)会员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五)依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的相关制度及规定;(七)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应向上金国际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并经由申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以确保材料的真实和有效:(一)入会申请表(附件1);(二)入会申请书;(三)合法的公司注册证明文件;(四)上一个会计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告;(五)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六)授权签字人的授权书;- 3 -(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八)公司章程、相关业务制度及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内控制度等;(九)上海黄金交易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尽职调查信息表;(十)上金国际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黄金交易所”或“交易所”)是由中国黄金协会主管,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期货交易所”)组织并运营的,以黄金为标的物的交易场所。
一、交易所的性质和任务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一个合法、规范、开放、透明的金融市场,其任务包括:1. 提供市场化、规范化的黄金交易服务,促进市场资源配置和金融风险管理。
2. 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3. 推动黄金市场发展,支持金融市场创新和国家经济建设。
二、会员管理1. 会员资格: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包括金融实力、信誉状况和专业能力等。
2. 会员权益:作为交易所会员,具有优先参与交易、合法获取交易信息和享受交易所服务的权益。
3. 会员义务:会员需要遵守交易所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交易所市场秩序,并按规定缴纳会员权益金和其他费用。
三、交易规则1. 交易品种:交易所提供的黄金交易品种包括即期交易、延期交收交易、期货合约等,以满足不同市场参与者的需求。
2. 交易时间:交易所设有交易日和交易时间段,具体安排由交易所根据市场需求决定,并及时公告。
3. 交易方式:交易所提供电子交易平台和交易指令方式进行交易,交易指令的提交须符合相关要求。
四、市场监管1. 交易所负责对市场进行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交易公平性。
监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交易行为监控、交易数据分析等。
2. 交易所设立了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对会员和交易参与方的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会员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其金融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符合要求。
五、风险管理1. 交易所设立了风险管理制度,对涉及的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进行有效监控,并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2. 交易所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共同参与风险管理,确保市场风险得到合理控制。
3. 交易所会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风险管理政策,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黄金交易所的会员管理,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员的条件和要求第一节会员资格1. 申请成为黄金交易所会员的主体应为合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投资者;2. 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并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 申请人应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和财务实力,以保证交易活动的正常运作。
第二节会员的入会程序1. 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个人有效联系明等;2. 黄金交易所审核申请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质评估;3. 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签订黄金交易所会员协议,并缴纳一定的会员费用;4. 完成缴纳会员费的手续后,申请人正式成为黄金交易所的会员。
第三节会员的权利和义务1. 会员享有按规定参与黄金交易的权利,包括买入、卖出、交易、结算等权益;2. 会员有权利参与黄金交易所的决策和管理,包括选举会员代表、参与规则的修订等;3. 会员有义务遵守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保证交易的合法、公正,不得从事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4. 会员有义务按时缴纳会员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第三章会员的退出和清算第一节会员的退出1. 会员有权利自愿退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黄金交易所,并办理退出手续;2. 如果会员违反交易规则、涉嫌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黄金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甚至取消其会员资格;3. 会员的会员资格终止后,应停止一切与黄金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并按照规定清理其在交易所的相关事务。
第二节会员的清算1. 会员资格终止后,黄金交易所有权对其进行清算,包括清算会员的财务状况、遗留事项等;2. 清算结果应公布,并通知相关方;3. 清算后的会员应如实完成清算款项的支付,并对交易所做出相应的赔偿。
第四章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黄金交易所有权对本办法进行解释和修订;3. 其他未尽事宜,由黄金交易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是中国内地唯一的全国性黄金交易场所,成立于20XX年9月,是国际黄金市场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场所之一。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提升市场信誉和声誉,上海黄金交易所制定了会员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会员的定义、会员的条件、会员的权利与义务、退市程序等方面阐述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一、会员的定义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审核并被其批准接受的在交易所开立账户,能够在交易所内参与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二、会员的条件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注册的公司或其他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或个人;2.具有必要的金融知识和经验,熟悉黄金市场规则和操作流程;3.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商业声誉,未曾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罚款、撤销执照或被判刑等;4.资金实力雄厚,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风控能力;5.能够提供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保证金、担保物或信用证明等资产作为交易保障。
三、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在交易所内自由买卖黄金,参与交易所组织的黄金市场竞价交易、现货交易和远期交易等服务;2.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交易模式和交易方式,获取市场信息和行情分析报告;3.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市场研讨会、培训和学术交流等活动,增强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4.享有交易所提供的其他有益于会员经营和发展的服务和优惠。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严格遵守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所秩序和市场信誉;2.及时缴纳会员管理费、保证金、交易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保证账户的充足余额;3.根据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交易和财务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4.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基本原则,不得操纵市场或互相勾结;5.积极参与交易所交易活动和市场监管,提供相关信息和协助交易所开展调查工作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三章会员业务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五章附则—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四条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自营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自营业务是指会员以自己的名义和资金进行交易的活动;代理业务是指具有代理业务资格的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五条特别会员包括国际会员、外资金融类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2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国际会员外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国际会员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第二章会员资格管理第八条申请成为交易所普通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之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章程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三)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2011修订案)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三)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财政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布日期】2002.11.18
【实施日期】2002.1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印发《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综合类会员、金融类会员:
为了保证黄金交易正常有序进行,保障会员及客户的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现将《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上海黄金交易所清算部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八日附件:
会员代理交易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会员及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会员是指具有代理交易资格的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综合类会员和金融类会员。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目 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二章第二章会员申请与程序会员申请与程序会员申请与程序 第三章第三章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章第四章代理业务代理业务代理业务 第五章第五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法人机构或其他营业机构。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按照权利义务的不同,可以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四条普通会员按照业务范围可分为金融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融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综合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法人客户业务;自营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第五条交易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吸纳特别会员。
特别会员包括国际会员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
第六条会员按照注册地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内会员和国际会员。
国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会员;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会员。
第七条会员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接受交易所自律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会员申请与程序第二章会员申请与程序第九条申请成为交易所普通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承认并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三)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四)依法合规经营、信誉良好,近期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承诺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等费用;(八)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交易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的交易发票分为结算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算发票作为一种交易凭证,由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专用凭证,由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发票销货单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加盖交易所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及其代理客户参与市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结算发票第四条结算发票的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设制,经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认可,提出印制申请后由税务主管机关监印。
第五条结算发票采用电脑开具,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第六条结算发票由交易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据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数据,分别对买卖各方(个人除外)逐笔开具,卖出方取得结算联,买入方取得发票联。
结算发票加盖(或套印)交易所“结算业务专用章”。
第七条卖出方会员或客户在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未向交易所开具发票以取得结算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所不再向其开具结算发票。
第八条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黄金交易系统中会员单位或客户的编码与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列印。
交易标的重量与实际存取标的重量之差而发生的清算金额,溢出部分标示为“买”,短缺部分标示为“卖”,按月汇总后分别开具结算发票。
第九条结算发票的交付结算发票由交易所采用邮政快递等方式向交易会员交付,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签收。
会员代理客户的结算发票由会员单位转交。
第十条结算发票遗失的处理结算发票于交易所所在地至会员所在地之间的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不得补开,交易所可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已开票证明。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际会员代理业务,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完善客户服务水平,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资金清算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交割细则》以及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国际中心)的相关制度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授权国际中心对国际会员的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国际中心将相关材料定期报交易所备案。
第三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本指引。
第二章业务准备第四条A类国际会员和交易所批准的其他国际会员可以开展代理业务。
代理的国际客户分为机构客户和自然人客户,机构客户包括法人客户和特殊客户。
第五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设置专门的客户服务、结算交割、风险管理、技术管理等岗位,为国际客户提供以下服务(但不限于以下服务):办理交易账户开户手续、协助办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代理交易、发布市场信息、处理客户纠纷和投诉、介绍交易产品、协助办理实物出入库、提供投资者教育和咨询服务等。
第六条国际会员开展代理业务应当拟定委托代理协议标准文本。
委托代理协议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一)表明国际会员的身份;(二)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代理法律关系,明确国际会员代理国际客户参与的是交易所的交易;(三)明确交易所、国际中心、国际会员与国际客户的关系;(四)国际客户参与交易应当遵守交易所、国际中心的相关规则、管理办法等规定;(五)国际会员向国际客户收取交易手续费的标准、收取时间和方式;(六)风险管理方面:(1)风险度的计算方法;(2)追保触发条件、追保金额确定方法、追保时限和通知方式;(3)强行平仓触发条件、通知方式,追加资金或自行平仓的时限、金额、数量要求,国际会员执行强行平仓的方式、时间、顺序以及执行强行平仓的后果;(七)国际客户对交易、清算、资金、实物等有异议的,国际会员处理异议的方式和程序;(八)对国际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九)明确国际客户可以就国际会员代理业务中的不当行为向交易所或国际中心进行投诉;(十)交易所和国际中心要求的其他内容。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办法(2017年5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三章交易接入第四章结算业务第五章交割业务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投资者的交易行为,保护国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和《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在交易所授权下,对交易所国际会员(以下简称国际会员)进行集中管理,并为国际会员和国际客户提供服务。
第三条国际会员、国际客户从事交易所业务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
第二章会员与客户管理第四条国际会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澳台地区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业务的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国际会员,须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条件,并按交易所要求向交易所提供申请材料,由交易所审批。
第六条国际客户是指通过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七条国际客户须在具备代理业务资格的国际会员处办理开户登记。
国际会员应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和“尽职审查”的三原则,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的责任及义务,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必要的适当性审核,并将其开户材料报交易所备案。
客户开户材料须符合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国际会员在受理客户开户申请时,应向客户充分揭示交易风险,并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国际会员应当加强对代理客户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责任及义务的管理与指导,以确保相关责任及义务落到实处。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国际会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际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交易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会员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地区登记注册的,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从事贵金属交易的特别会员。
第三条国际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A类会员和B类会员两类。
A类会员可开展自营和代理业务,B类会员仅限开展自营业务。
国际客户指通过A类会员代理进入交易所交易的投资者。
第四条交易所对国际会员进行管理,并授权上海国际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中心)为国际会员提供交易接入、清算和风险管理等服务。
第五条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规定,接受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的管理。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国际会员及其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成为国际会员的机构在满足《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对会员条件的规定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或其他交易所认可的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或其他营业机构;(二)承认并承诺遵守交易所和国际中心相关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和国际中心业务管理;(三)其自身或母公司、总部具有较强的行业背景或地位;(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或外币);(五)依法合规经营,近两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六)配备交易所认可的交易人员,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交易设施和网络;(七)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人应报送下列申请材料(一份正本和三份副本),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准确和完整:(一)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的申请书。
申请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申请书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授权签字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二)其母公司或总部经营黄金业务的情况说明;(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如有,复印件);(五)公司章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复印件);(六)申请人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七)申请人最近年度是否受到监管机构重大处罚的说明;(八)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严格管理会员代理交易银行专用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严格管理会员代理交易银行专用
资金账户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黄金交易所
•【公布日期】2008.09.22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上海黄金交易所关于严格管理会员代理交易银行专用资金账
户管理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了加强对会员代理交易行为的管理,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会员代理交易银行专用资金账户进行如下的规定,各会员必须严格遵守:
1、各会员必须以在交易所登记注册的会员名称在清算银行开设专用银行账户。
2、此专用银行账户只能作为会员代理交易的资金账户,不能做其他性质的资金往来账户。
3、所有在交易所注册客户的资金必须全额转入此账户,再与交易所进行资金往来。
4、会员在交易所备案的专用账户,自备案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更改。
5、会员在规定时限后更改专用银行账户,会员必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同时在交易所已备过案的账户,不得作为新账户启用。
6、交易所在收到会员书面申请后,在一个月内予以审批。
如不予同意,将书面答复不予批准原因。
7、交易所将会员在交易所备案的专用银行账户向所有客户公布,接受客户监督。
8、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海黄金交易所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席位申请与注销第三章席位日常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席位管理,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结算细则》等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席位是会员参与交易所交易的业务单元。
第三条席位的使用只限于交易所批准的交易业务,未经交易所许可不得进行其它业务。
第四条交易席位分为自营席位和代理席位。
自营席位是会员开展自营交易的业务单元,每个自营席位分配一个自营客户账户。
代理席位是会员开展代理交易的业务单元,根据代理客户的不同,分为代理机构席位和代理个人席位。
代理机构席位可用于代理法人客户和除自然人以外的非法人客户;代理个人席位可用于代理自然人客户。
每个代理席位可以代理多个客户账户。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除国际会员外交易所会员与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机构。
第二章席位申请与注销第六条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可自动拥有一个自营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可开展代理机构业务的会员,可自动拥有一个代理机构业务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并得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可开展代理个人业务的会员,可自动拥有一个代理个人业务席位。
第七条会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向交易所申请新增交易席位。
第八条会员申请新增席位应具备的条件:1. 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2. 通讯、资金划拨条件符合交易所要求;3. 配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业务系统及相关专业人员;4. 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交易管理办法;5. 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符合国家、行业和交易所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九条收到会员新增席位的书面申请后,交易所相关业务部门对会员的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除自动拥有的席位外,会员申请新增交易席位的,需按自然年度缴纳新增席位使用费,其中:普通会员为每年3万元人民币/席位,特别会员为每年5万元人民币/席位。
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客户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市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向客户提供交易所市场的产品或相关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服务”),适用本办法、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及相关行业自律组织有关客户适当性管理的规定。
前款所述产品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黄金、白银的现货延期交收合约等产品,具体由交易所认定。
交易所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客户适当性管理指引。
第三条 客户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能取代客户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客户自行承担。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四条 会员的客户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客户的相关情况并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二)了解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三)向客户提供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并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四)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客户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客户教育;(五)揭示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与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
第五条 会员应对参与交易所市场交易或者其他业务的客户设置准入条件。
客户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诚信记录等方面的要求。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客户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交易所市场的客户按照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行业、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客户。
专业投资者包括:(一)交易所大中型产用金企业会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等专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二)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银行及保险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基金、投资者保护基金、企业年金、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由第一项所列专业机构担任管理人的基金或者委托投资资产;(三)前两项所列机构之外,符合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注册机构投资者;(四)符合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向会员申请并获得会员认可的机构或个人。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交易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发票管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易所的交易发票分为结算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
结算发票作为一种交易凭证,由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金抵扣专用凭证,由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代开,发票销货单位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加盖交易所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交易所会员及其代理客户参与市场交易,必须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自律管理,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结算发票第四条结算发票的名称为: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
结算发票由交易所设制,经交易所税务主管机关认可,提出印制申请后由税务主管机关监印。
第五条结算发票采用电脑开具,其纸质发票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发票联、结算联,其中发票联套印国家税务局监制章。
第六条结算发票由交易所于交易完成后根据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数据,分别对买卖各方(个人除外)逐笔开具,卖出方取得结算联,买入方取得发票联。
结算发票加盖(或套印)交易所“结算业务专用章”。
第七条卖出方会员或客户在交易完成后三个月内未向交易所开具发票以取得结算发票的,视为自动放弃,交易所不再向其开具结算发票。
第八条结算发票中结算单位编码、单位名称与黄金交易系统中会员单位或客户的编码与名称一一对应;交易方向根据交易结果标示为“买”或“卖”;交易品种、重量、单价、实际结算金额根据实际成交结果列印。
交易标的重量与实际存取标的重量之差而发生的清算金额,溢出部分标示为“买”,短缺部分标示为“卖”,按月汇总后分别开具结算发票。
第九条结算发票的交付结算发票由交易所采用邮政快递等方式向交易会员交付,会员单位须指定专人签收。
会员代理客户的结算发票由会员单位转交。
第十条结算发票遗失的处理结算发票于交易所所在地至会员所在地之间的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不得补开,交易所可提供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作为已开票证明。
上海黄金交易所
营类12家;初步统计,会员单位中年产金量约 占全国的75%;用金量占全国的80%;冶炼能 力占全国的90%。
(一)会员条件
•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拥有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黄金、白银、铂等 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 (六)有黄金经营资格,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须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会员资格审查 委员会预审,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时颁发会员证 书,并予以公布。
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 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二、代理交易管理(3)
• 3、交易执行 • 代理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
后,代理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未经客户委托,不得擅自 带客户进行交易。代理客户应允许完善客户下达指令和交 易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
(四)会员资格(2)
• 4、资格继承: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需 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 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 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 5、资格取消:
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章 的会员,可提请理事会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理事会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恢复或取消会员资 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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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第四条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
金页脚内容1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
第五条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三)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页脚内容2第六条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年度会计报告;(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
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页脚内容3(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万元;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万元;(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页脚内容4(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
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
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3万元/席位。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会员的变更第十三条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
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页脚内容5第十四条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
交易所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
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由交易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一)了结交易合同;(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
页脚内容6第十六条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自行转让:(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四)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五)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六)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十七条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页脚内容7(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二)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四)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六)私设或参与地下炒金;(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的;(八)虚开增值税发票;(九)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会员资格转让办法强制执行。
页脚内容8第十九条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一)变更法定代表人;(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五)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页脚内容9第四章会员代理第二十一条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和代理客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
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高市场运作和监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会员有义务将交易所公告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告知客户。
第二十四条代理业务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进行代理业务的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机构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三)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页脚内容10(四)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并签署代理协议。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个人客户必须提供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法人客户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或资金调拨指令。
没有授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的,不得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客户办理存取款手续时,代理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页脚内容11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
委托交易成交后,代理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
与交易所相关的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一条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
会员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
第三十二条会员不得以各种形式虚假开户、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会员受托从事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客户。
第三十四条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自然人客户暂时不收)和代理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应设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按不低于年代理手续费5%的比例页脚内容12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二)年度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三)代理业务中违反第四章相关规定的;(四)交易所认为的其它情况。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相关业务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会员应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当出现各种突发或页脚内容13异常事件时,会员未做好客户相关工作的,交易所可暂停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会员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
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四十条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交易所有权对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会员资格一经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交易员的授权自动失效。
第四十三条除交易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
一经发现,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页脚内容14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黄金交易所。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页脚内容15。